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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分析

第一節 競爭分析

一、 個案公司間之市場重疊性

(一)產品類別

宏達電之營業項目主要係從事Windows Mobile、Android與Brew 作業系 統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之設計研發工作,包含外觀設計、操作系統、中 介軟體、人性化介面和應用程式等, 除從事產品之研究開發、生產製造與品 牌行銷外,並提供相關產品的技術支援與售後服務等123

Apple之營業項目則為設計、生產及製造個人電腦、行動通訊裝置、可攜 式數位音樂及影音播放器,並銷售相關軟體、服務、週邊設備及網絡解決方 案等,行銷通路為網路商店、直營店及第三方零售業者等管道,產品分別有 麥金塔電腦、iPhone、iPod及相容配件,例如應用軟體、印表機、隨身碟、麥 克風、耳機等,亦透過iTunes Store銷售數位內容及服務124

(二)地理區域

宏達電自2009年至2012年止,銷售區域涵蓋美國、加拿大、英國、 德國、

法國、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希臘、西班牙、波 蘭、

丹麥、俄羅斯、新加坡、泰國、菲律賓、印尼、印度、馬來西亞、澳洲、阿 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巴西,略可區分為北美、歐洲亞洲及其他地區,營業收 入之主要來源為北美地區。

Apple自2009年至2012年止,銷售區域達80個國家,包含加拿大、法國、

英國、美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瑞士、澳洲、奧地利、比利時、愛爾        

123 宏達電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報。

124 Apple 2009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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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權數

宏達電自1997年成立以來至2012年止,經美國專利局所核發之專利數量 總計為287個,在同樣時期內,Apple所獲得之專利權數則為5,067個,比較 圖請參,從此項數據可知,Apple之研發能量明顯超過宏達電125

表 17:Apple 與宏達電之專利權件數整理表

       

125 搜尋 USTPTO 專利資料庫時,係以 HTC Corporation 為申請人關鍵字,並以 Apple 為申請人 關鍵字,各自搜尋專利權數目。

年份 專利核准數

HTC Apple

1997 0 230

1998 0 261

1999 0 178

2000 0 125

2001 0 109

2002 1 92

2003 0 99

2004 0 122

2005 0 102

2006 0 132

2007 0 156

2008 4 249

2009 42 398

2010 50 721

2011 57 804

2012 133 1289

總計 287 5,067

策 略 回 應 對

1997 1998 1999

和 解 影 響

圖 12:Appl

nd網站所公

2000 2001 2002 2003

之 研 究

2003 2004 2005 2006

之專利權件數

2006 2007 2008 2009

整理表

2010 2011 2012

第五章 研

策 略 回 應 對

策 略 回 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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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為5.02低於同業表現,並遠低於Apple應收帳款週轉率14.32,然宏達電 現金充裕,並未對外舉債,是宏達電公司經營應尚無疑慮。

表 20:Apple 與宏達電速動比率比較表格

圖 15:Apple 與宏達電流動速率比較圖

(3)利息保障倍數

為所得稅及利息費用前純益/本期利息支出,因大部分公司會舉債經 營,則需判斷公司之獲利是否足以償還利息,該倍數即反映了公司的獲 利能力及償債能力,要維持正常償債能力,利息保障倍數至少應大於1,

且比值越高,象徵公司長期償債能力越強,如果利息保障倍數過低,公 司將面臨虧損、無力償還利息之困境,亦無任何銀行或公司願意借錢給 該公司。經查,兩家公司於2009年至2012年此一期間均未對外舉債經營,

並無利息支出,是無法比較兩家公司就利息保障倍數之差異。

(4)小結

2009 2010 2011 2012

宏達電 171% 120% 100% 80%

Apple 186% 196% 158% 148%

0%

50%

100%

150%

200%

250%

2009 2010 2011 2012

宏達電 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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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資料可判斷,Apple短期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均優於宏達電公 司,且Apple短期可供使用之營運資金較充足,有利於使用戰略性行動。

2、 研發經費

因智慧型手機產業為科技密度高之產業,均需投入大量研發費用以開發 新產品功能或精進現有產品功能,除透過授權取得技術或專利外,另一種方 式即為公司技術人員自行研發,則從研發經費、研發經費佔營業收入之比例 可以看出兩家公司對於研發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之重視程度,及是否得繼續 維持競爭優勢、或取得其他競爭優勢,且此一因素與專利訴訟密切相關,倘 研發資源充足,則面臨專利訴訟較不易處於弱勢,或傾向主動發起專利訴訟,

以捍衛自身市場地位。

2009 2010 2011 2012

宏達電 253 409 553 523

Apple 1,333 1,782 2,429 3,381

表 21:Apple 與宏達電研發經費比較表(單位:百萬美元)

圖 16:Apple 與宏達電研發經費比較圖 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2009 2010 2011 2012

宏達電 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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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競爭行為之驅動分析

宏達電在 2006 年跨入智慧型手機產業並於 2007 年推出 HTC 自有品牌後,於 2009 年 HTC 品牌在市場上已具有相當的知名度,產品及技術漸臻成熟,且在北 美發展迅速,北美地區之營業額佔整體營業額之比例最高,並於 2009 年成功擠進 全球前五大智慧型手機廠商,且當時 Android 手機出貨量成長幅度遠大於智慧型 手機整體出貨量之成長率,加上宏達電與 Apple 公司具有高度市場重疊性,對於 Apple 而言,為一相當具有威脅性之公司,Apple 應已察覺到宏達電。

而 Apple 之所以有誘因對於宏達電主動提起專利訴訟此一競爭行為,乃宏達 電所生產之 Android 手機出貨量為 Android 陣營之首,且不像 Motorola、Samsung 有比較嚴密的智慧財產權佈局,又宏達電公司規模亦小於其他 Android 陣營廠商,

對宏達電主動提起攻擊行為,所預料遭遇的反擊力道可能不會像其他 Android 陣 營廠商一樣激烈,則 Apple 有相當大的動機對宏達電主動提起競爭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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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採取競爭行動及回應之最後一個 驅動因素為能力,能力與企業之資 源及彈性有關,倘無可用之資源(財 務或人力資源等),無法主動攻擊其 他對手或回應對手所採取之行動。

承前述,提起一專利訴訟所需之資 源為流動現金,當時 Apple 並無任 何負債,且流動現金充足,就採取 專利訴訟作為競爭行為此一方面來 說,Apple 亦具備相當能力。 回應行

動之類型及績效整理

承前所述,宏達電與 Apple 同為市場競爭者,但 Apple 就公司規模、投入研 發資源、專利數量、品牌價值等均遠超過宏達電,在此一資源不相同之情形下,

雙方所採取之競爭行動及回應行動將截然不同,亦將增加宏達電決定採取何種回 應行為之困難度。再者,因 Apple 公司規模、專利權數量遠大於宏達電,宏達電 不會輕易主動對於 Apple 提起攻擊行為,因可預料到將遭遇到 Apple 強烈的回應。

Apple 於 2010 年 3 月 12 日向 ITC 及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提告,指控宏達電侵 害其 20 項專利權,並請求法院核發禁制令禁止宏達電在美國境內製造、利用、銷 售任何侵害其專利權之產品或服務,亦不得進口前述產品至美國,並請求適當之 損害賠償、3 倍懲罰性賠償,Apple 同時依美國關稅法第 337 條規定向 ITC 請求 調查確認宏達電所進口之智慧型手機是否侵害 Apple 所有之專利權,請求 ITC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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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永久排除令(Permanet Exclusion Order)、暫停及停止銷售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且 Apple 於起訴當天即對外發表新聞稿表示為捍衛自身智慧財產權已正 式對宏達電提告,此一競爭行動相當明顯會讓宏達電察覺。再者,倘宏達電被判 敗訴,將嚴重影響宏達電在北美地區之產品行銷佈局,甚至將面臨巨額之損害賠 償,又宏達電長期以來北美地區營收占整體營收超過一半,則宏達電勢必對於 Apple 所採取之攻擊行為積極回應。

而站在 Apple 立場,面臨 Android 智慧型手機的強大挑戰,且北美地區智慧 型手機市場成長趨勢漸緩,則 Apple 對於 Android 作業系統陣營之廠商勢必將採 取相較於以往不同之競爭方式,Apple 方主動宣戰,而之所以會挑宏達電作為第 一個目標原因亦係因為宏達電係於 2006 年方推出自有品牌開始跨足智慧型手機 市場,且宏達電專利佈局較弱,宏達電公司規模、無形資產及有形資產等相較於 其他 Android 作業系統陣營之廠商,例如 Motorola、Samsung,宏達電均處於弱勢,

倘 Apple 得透過起訴宏達電取得有利之判決結果,即得建立指標性案件做為起訴 其他 Android 作業系統廠商之依據,是兩家公司間之專利訴訟大戰避無可避。

綜觀宏達電在因應 Apple 所發動之專利訴訟戰爭,宏達電所採取之行為略可 區分為法律行動:向 ITC、聯邦地方法院對 Apple 亦提起專利訴訟反制、對不利 之決定提起上訴、聯合其他友好公司對 Apple 提起專利訴訟、請求聯邦地方法院 暫停審理專利訴訟;商業行動:策略性投資智慧型手機相關軟/硬體公司、購買專 利、尋求研發 Android 作業系統 Google 之支持等。在過程中,Apple 與宏達電於 美國 ITC 及聯邦地方法院總共有 12 件訴訟案,其中一件為 Apple 向維吉尼亞州 聯邦地方法院提告宏達電違反反壟斷法、濫用標準關鍵專利等,在雙方於 2012 年 11 月 11 日宣佈達成和解時,Apple 指控宏達電侵害之專利權個數為 34 個、宏 達電指控 Apple 侵害之專利個數為 17 個、S3 Graphics 指控 Apple 侵害之專利權 個數為 6 個、威盛電子指控 Apple 侵害之專利個數為 3 個,宏達電僅經 ITC 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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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和方法」,並經 ITC 核發有限制之排除命令,然亦給予宏達電 4 個月時間進行 迴避設計及改善,宏達電產品進口至美國需經過海關審查短暫阻礙宏達電新品上 市及行銷策略,然僅短暫扣關 14 天(2012 年 5 月 15 日至 5 月 29 日),宏達電成功 對抗 Apple 所採取之訴訟策略,讓美國戰場限縮在德拉瓦州法院,並讓在德拉瓦 州法院之全部訴訟均停止審理,爭取時間與 Apple 談和解,讓宏達電得以避免新 推出之機種再被限制入境或面臨鉅額之損害賠償金額(相較於 Apple 與 Samsung 間之專利訴訟,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於 2012 年 8 月 24 日判決 Samsung 須賠 償 10.5 億元美金,Apple 並依該判決向法院聲請禁止 Samsung 之 8 項產品禁止在 美國銷售),宏達電在有限之資源下,所運用訴訟策略可謂是相當成功。

編號 回應方式 股價漲跌幅度

1-1 口頭回應 -6.50%

1-2 官網回應 2.53%

1-3 與微軟達成專利授權協議 1.09%

1-4 另行向 ITC 起訴 3.58%

1-5 利用友好公司 S3 Graphics 起訴 2.35%

1-6 併購軟體開發商 Abaxia -1.93%

2-1 改大量推出 Windows Phone 0.40%

2-2 策略性投資跨國行動傳輸公司 Saffron Digital 0.30%

2-3 策略性投資遊戲公司 OnLive 0.30%

2-4 向 ADC Telecommuncation 收購無線通訊專利 5.26%

2-5 增聘研發人員 0.00%

2-5 增聘研發人員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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