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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隨著全球邁進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對於企業成長、獲利能力等扮演相 當關鍵的角色,並成為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進而使得企業開始重視智慧財產權 的研發及保護。又近年來廠商紛紛在各地對競爭對手提起專利訴訟之方式,除了 是捍衛自身智慧財產權外,更希冀透過專利訴訟影響競爭對手的市場占有率、股 價等。而本論文的研究重點在於,當廠商面臨競爭對手專利訴訟戰爭時,倘係以 和解為最終目的,除積極應訴外,還可採取哪些策略性的回應行為?相較於過去 之研究往往著重於探討專利訴訟之法律層面問題,本論文之重點係放在廠商應採 取何種策略性回應以儘速促成訴訟和解,進而得以專心經營自身本業。基此,本 章將於第一節說明廠商面臨專利訴訟時,倘以和解作為目的時,除積極應訴外,

還應採取哪些策略性回應、如何從動態競爭策略、合作等觀點,分析廠商應如何 強化自己能力,以儘速促成和解作為本論文之研究基礎,並說明本論文之研究背 景與動機。而於第二節將詳細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問題及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根據“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2013),從 2007 年至 2012 年專利權人所 獲得之損害賠償金額約為 4.9 百萬美元,而電子通訊產業平均損害賠償數額遠高 於其他產業。關於提起專利訴訟所需耗費之時間部分,自 1995 年起,一件訴訟進 入審理程序(trial)前,平均需耗費 2.3 年。另經過審理程序之專利訴訟案件,專 利權人平均獲勝的機率高達三分之二,則當廠商被告時,往往處於較不利之地位,

敗訴風險較高,因發起專利訴訟之人通常是將有把握贏的專利拿出來告人,且亦 有較長時間準備後續之訴訟程序。

再者,依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協會研究於 2011 年統計資料所示(葉雲卿引述,

2013)在美國提起專利訴訟所需耗費之訴訟費用可依專利權人所請求之損害賠償 金額(即所謂之訴訟標的)之高低進行劃分:「訴訟標的金額在 100 萬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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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起訴到陪審團審理結束之後,訴訟費用金額約在 65 萬美金;訴訟標的金額在 100 萬美金到 2,500 萬美金之專利訴訟,所有訴訟費用之中位數約 250 萬美金;

訴訟標的金額超過 2,500 萬美金,則訴訟費用之中位數約 500 萬美金訴訟費用其 支出情況往往是依照雙方探究事實(discovery)的程度而有所不同,例如有關申請 專利之範圍與其技術解釋之困難程度、證明專利權人的不正行為、或者證明侵權 行為人之故意侵權等事實,這些都會對於訴訟費用有所影響(註 1)。事實上,案情 越複雜、當事人爭執的事項越多,雙方所需要提出證據越多,則搜證範圍(discovery) 自然越廣,律師費用也就越高。」職是可知,對於被攻擊方而言,隨著訴訟時程 的推進,除本身就進行訴訟所花費之相關費用將攀升外,更將面臨鉅額損害賠償 之敗訴風險,是被攻擊方有很強之動機與攻擊方進行和解。

以往,當被攻擊方在面對專利訴訟時,往往只專注於法律層面如何回應競爭 對手,而忽略在策略面應採取何種回應方式,透過與他人合作或併購其他公司、

對外收購專利等方式,提升攻擊方與自己進行和解之意願。基此,本論文擬用動 態競爭策略理論分析本論文所欲探討的前揭現象。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論文之研究目的乃因台灣廠商多為專利訴訟之被告,倘未能儘速和解,繼 續進行訴訟,除進行訴訟本身所費不貲外,並面臨鉅額損害賠償之敗訴風險,本 論文試以宏達電為例,分析廠商除了在法律層面積極回應外,還可以採取哪些策 略性回應方式,以提升攻擊方和解之意願,幫助臺灣廠商在面臨頻繁的專利訴訟 時,研擬有效因應策略。為達到前述目的,本研究將研究問題分述如下:

一、面對專利訴訟,廠商的回應行為有哪些類型?

二、廠商如何選擇不同的回應行為,以達成和解之策略意圖?

三、影響和解形成的關鍵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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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 研究範圍

本研究範圍為宏達電對於 Apple 提起專利訴訟所採取之各種策略回應,並整 理股價波動及判斷何種策略回應能有效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因宏達電銷售量於美 國地區約占整體銷售量之一半,且雙方專利訴訟以美國為主要戰場,本論文乃以 雙方於美國所進行之訴訟、宏達電所採取之策略回應為主軸,又宏達電係以防禦 的角度作探討。

二、 研究限制

礙於本研究所挑選之個案、研究範圍、時間及人力所限,本研究受到下列幾 點限制:

(一)個案企業於整體智慧型手機產業品牌廠商之代表性

(二)因本研究係挑選智慧型手機品牌廠商中台灣廠商宏達電與美國廠商 Apple 間於特定時期之專利訴訟戰爭,而兩家廠商中宏達電規模及專利 數目是明顯小於 Apple,則本研究僅得推測出廠商面臨規模較大之廠商 提起專利訴訟時,應積極採取何種競爭性回應內容,而無法推知整體產 業面臨競爭對手採取專利訴訟此一競爭性行動時,所應採取之通則性回 應方式。資料收集之限制

因本研究之資料來源均為新聞、報章雜誌、公司年報等,並未進行 個案訪談,則恐就公司是否採取競爭性回應之內部考量因素、討論提出 哪一些專利作為反制、專利訴訟中雙方書狀往來、相關證據資料、自外 部併購專利之考量因素,尚無法取得,且本研究僅針對 Apple 及宏達電 間於美國之競爭事件,而宏達電係跨國公司,雖宏達電銷售量於美國地 區約占整體銷售量之一半,然其股價所反映者乃整家公司之營運狀況及 基本面消息,將使本研究之真實度受到相當程度之限制。

(三)地區性限制

本研究僅針對 Apple 及宏達電間於美國之競爭事件,然兩家公司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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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跨國企業,且雙方間之專利訴訟除在美國外,尚在德國地方法院、英 國法院相互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惟美國為兩間公司專利訴訟最主要戰場,

則本研究受限於人力及時間,而未能將 Apple 與宏達電於德國、英國之 專利訴訟納入研究範圍,亦將使本研究之真實度受到部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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