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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整理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3-86)

第四章 實證結果

4.1 個案分析

4.1.4 個案整理

3、 數量及交貨期限

飼料進口商須規定交貨總數量並訂定過磅重量單位,例如公 噸、長噸、短噸或 100 磅。這個數量,通常包括公差為其總重量 的 5%或 10%,數量公差可使船舶提供必要的彈性,以滿足契約 規定量。若要求兩次以上分批裝船時,飼料進口商可備註最低裝 船量或裝船時間的計劃。飼料進口商又可規定,若超載量不依照 原契約價作價時,其超過契約規定量但在公差範圍內的貨物作價 方法。

飼料進口商須規定如何測試證明貨物重量。通常在裝貨港口 的裝船量,係由官方認定,亦即數量係由 FGIS(或其監督下)過磅 並由FGIS 或 FGIS 的州政府代理商監督過磅並給予在該裝貨港口 的重量證明。FGIS 可證明每一出口港口的處理過磅設備的準確 性。再者 FGIS 係屬美國農業部的獨立機構,可公平無私執行有 關業務。

最終重量亦可在卸貨口港予以測試。少數進口商係採用這種 過磅方式來付款給出口商,以調整卸貨後與起初在裝貨港口所產 生的一些差額。卸貨重量必須經由獨立的公證行執行,並經賣主 同意的程序予以測試。出口商往往會提高其報價做為保險成本之 用,稱為"足量卸載保證"(Full Outrun Guarantee),或類似的風險 報酬,以保護在卸貨港口所發生的任何數量損耗,以致這種過磅

4、 裝船方式及船舶型式

飼料進口商可以規定裝船期限、數量、品項以及可接受裝貨 或運貨的船舶型式。在船上交貨(FOB)的契約條件下,飼料進口 商做為付運費者,必須規定下列項目:

i 裝貨港口及其各項特定的限制(諸如:船舶長度、船舶吃 水、船舶高度等)。

ii 飼料進口商可規定所用船舶的型式(諸如:散裝輪或油輪 等)及其裝貨速率(在規定時間內的裝貨量)。飼料進口商 同時也可規定如何計算總裝貨時間。

iii 訂定負責裝載貨物及平艙的公司或機構。

iv 延期裝貨罰款(demurrage)/快裝報酬款(despatch)費率,通 常快裝報酬費為延期裝貨罰款的一半,而罰款會反映船舶 的每天成本。

v 所訂定的預先通知若與標準契約條款不同時,須另訂船舶 到達前的預先通知日數。即飼料進口商須另外通知出口 商,其希望的預估到達時間。(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簡稱 ETA)。

vi 若存倉計劃與標準契約條款不同時,須另訂由飼料進口商 負責在契約裝船期限內未能提供適宜船舶,以致出口商無 法裝貨而產生存放貨物的倉租及有關利息。存倉費用可不 計利息或應計利息(由飼料進口商訂定)。

5、 付款

飼 料 進 口 商 必 須 說 明 貨 價 的 表 示 方 式(招標或直接與出口商 議價)。現貨價格報價係照經同意的數量,以每噸價格為基準予以 付款,通常為美元/單位(如噸)。基準價格(on a basis)採購,係指 依該貨物期貨交易契約的溢價或折價方式為基準。另外有關訂價 條款為數量公差作價,通常有標準契約型式,以供訂定超過或不 足規定數量貨物的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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