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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發現與對A公司移轉訂價制度之建議

第四章 個案公司之移轉訂價決策

第四節 個案發現與對A公司移轉訂價制度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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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8 影響移轉訂價決策之因素 影響移轉訂價決策之因素

影響移轉訂價價格水準之因素 地主國環境因素 租稅制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進出口關稅 經濟波動 匯率變動、通貨膨脹程度

法令管制 反托拉斯法、反傾銷法、外匯管制、出口限制 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

其他因素 市場勢力 公司規模、產品競爭者數量 地主國外股權益程度

影響移轉訂價方法選擇之因素 全球策略運作 全球產業驅動 產業類型與特性、環境變動與有利程度 全球相互協調 組織類型(事業體競合關係)

全球組織結構 公司規模、事業體自主權(分權程度)

全球管理控制 績效衡量指標

企業內部交易特性

內部交易不確定性 -

內部交易頻率 內部交易頻率、內部交易價格調整頻率 資產專屬性 產品特性、產品週期

交易相對規模 - 其他因素 市場中存在常規交易價格

訂價人員層級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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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認為,此項差異之產生在於A公司之訂價制度為保障子母公司各自獲 利之兩階段訂價方式,亦即將內部移轉訂價視為切割子母公司利潤之工具,使得 子母公司之訂價人員僅考量影響各自銷售利潤之因素。因此,當董事長以公司整 體角度審視公司整體之稅後利潤收入時,便會發現如前一節所描述之無法最大化 公司整體稅後利益等問題。

因此,針對上述之問題,研究者建議A公司可以藉由調整訂價制度之方式,

協助改變訂價人員決定價格時以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並將地主國環境 因素加入決定價格之衡量因素中,以確保價格能確實反應各地主國之狀況。

在決定移轉訂價制度部分,研究者建議A公司根據文獻結果(表 4-8)進行 分析。以產業面來說,工業電腦產業屬技術穩定之加工業,相較於採礦業以及金 屬業等較適用以外部市場價格為基礎之訂價方法,除此之外穩定之技術發展亦適 用此種訂價方法。

以組織類型來說,A公司之子母公司分處供應鏈之上下游,對於產品與市場 目標相同,因此屬於高垂直整合以及低多角化程度之合作型組織,因此適用以成 本為基礎訂價方法。在自主權部分由於母公司屬產品研發設計之決策型角色,因 此具備高度自主性,相較之下海外子公司在產品銷售部份仍具備一定程度之自主 權,在此種情形下,較適用以外部市場價格為基礎之訂價方法。值得注意的是,

由於大陸子公司之角色已經調整,其自主權程度亦相對提高,在此種情形下,可 以採用雙方協調價格方法。

以內部交易情形來看,A公司之移轉訂價調整頻率為每季調整一次,屬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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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隨著A公司試圖提高高階人員對於移轉訂價之涉入程度,訂價方法亦可隨之 調整為以成本為基礎之訂價方法。

其中較具彈性的因素為績效衡量指標。由於現行A公司之子母公司皆定位在 利潤中心之角色,各自必須扛起產品銷售數量與利潤之業績壓力,因此相對而言 較適用買賣雙方協調法。然而若有組織結構調整上之需求,將海外子公司定位在 成本中心之角色,則移轉訂價方法亦可隨之調整為以外部市場價格為基礎之訂價 方法。

總結以上分析,研究者將結果整理為表 4-9。根據表 4-9,研究者發現以不 同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其建議之訂價方法未必完全相同,其中甚至出現互相牴觸 之現象。因此,研究者以選擇能滿足最多組織特性之方法為出發點,認為較適合 A公司之移轉訂價方法為以外部市場價格為基礎之訂價方法,例如採用「再售價 格法」等方式。

在確立移轉訂價方法後,A公司必須選擇最適之移轉訂價價格水準。以A公 司現行之做法來看,其影響訂價之因素皆著重於市場特性以及顧客特性(表 4-6 與表 4-7)等,而忽略本研究中所提及影響移轉訂價價格水準之租稅制度、經濟 波動、法令管制與政治風險等地主國環境因素(表 4-8)。因此,研究者建議A 公司於決定移轉訂價價格高低時,在保留現行參考因素之同時應將地主國環境因 素加入決策系統中,以確實反應地主國市場環境所帶來之影響。除此之外,研究 者建議A公司之移轉訂價應根據不同地主國市場量身打造符合當地狀況之移轉 訂價,取代現有全球統一之移轉訂價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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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9 A公司適用之移轉訂價方法 A公司適用之移轉訂價方法

影響因素 類型 適用之移轉訂價基礎

產業類型與特性 加工業 外部市場價格基礎

環境變動程度 技術穩定 外部市場價格基礎

組織類型(事業體競合關係) 合作型組織 成本基礎

公司規模 大 外部市場價格基礎/

買賣雙方協調法 事業體自主權(分權程度) 母公司自主權高/

海外子公司自主權相 對較低

外部市場價格基礎/

買賣雙方協調法

績效衡量指標 子母公司皆為利潤中

買賣雙方協調法

內部交易價格調整頻率 每季調整一次 成本基礎/

買賣雙方協調法

產品特性 客製品

訂價人員層級高低 中低階層 外部市場價格基礎/

買賣雙方協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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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以上分析,研究者建議A公司採用以外部市場價格為基礎之訂價方式,

並於調整移轉訂價水準時將地主國環境因素加入現有之考量因素中,針對不同地 主國環境訂定不同之移轉價格水準。

以「再售價格法」為例,A公司之母公司訂價人員首先根據外部市場價格決 定產品最終售價,再根據所得稅率等環境因素以及海外子公司之營運成本決定分 配給海外子公司之利潤,進而決定出最適之移轉訂價水準。此項作法幫助A公司 將子母公司間之訂價一致化,強化母公司訂價人員之訂價權力,同時母公司能以 公司整體角度為出發點,有效調節子母公司利潤分配。除此之外,加入地主國環 境因素作為決定價格之依據,能改善訂價草率而未能最大化公司整體稅後利益之 問題。

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在此種訂價方法下子公司之訂價權力將完全被收回,

除此之外,由於子公司之利潤是由母公司進行分配,因此若仍將海外子公司定位 在利潤中心,則可能產生子母公司間之衝突。對於此項問題,研究者建議A公司 需針對組織結構與子公司定位做出相對應之調整,藉由轉變海外子公司之定位為 成本中心,強化海外子公司之銷售功能以及市場資訊之收集與回報,並調整現行 海外子公司需自負盈虧之績效衡量方式,以期能降低改善子母公司間之資訊不對 稱以及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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