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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移轉訂價與移轉訂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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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為文獻探討,第一節將簡介移轉訂價以及現行常見之移轉訂價方法。第 二節則將以影響移轉訂價決策之因素為主軸,分別針對影響移轉訂價方法以及影 響移轉訂價價格水準高低之因素進行文獻回顧。

第一節 移轉訂價與移轉訂價方法

一、移轉訂價

根據 Eccles(1985)、Cravens(1997)以及 Daniels(2011)等人所提出之定 義,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e)是指在公司內部交易中,其交易標的從一組織個 體(包含海外子公司以及事業體等)移轉至另一組織個體時之價值或價格。而根 據 Tang(1993)提出之定義,交易標的以及相對應之移轉訂價型態共可以分為 以下幾種(表 2-1)。

表 2-1 內部交易標的與移轉訂價型態 內部交易標的 移轉訂價型態

商品 商品價格

技術以及管理服務 管理費用、服務費用 無形資產 權利金、授權費用 有形資產 建築物或土地租金

貸款 利息

成本攤銷管理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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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慶福(民 71)指出企業使用移轉訂價之目的根據其類型而有差異。以國 內企業而言,移轉訂價之目的在於:(1)目標一致目的:追求企業在長期基礎下 之利潤最大化目標;(2)自主權目的:建立控制營運之架構;(3)激勵目的:評估 各單位及經理人員之績效。

Li & Ferreira(2008)亦提出移轉訂價制度之使用目的在於協助龐大組織將 公司整體切割成為數個專業化個別事業體之過程中,將事業體間之利潤做切割,

避免各事業體誤判市場形勢進而影響公司整體利益之風險,此外更能減少各事業 體間之衝突以及幫助衡量各事業體之個別績效表現。因此對企業而言,移轉訂價 並非僅為價格之數字意涵,更為一項協助企業管理之工具。

然而對多國公司而言,其所面對之營運環境變化多端,因此除了要保持原有 之三大移轉訂價目標外,更需考慮環境變動帶來之挑戰,因此對多國公司而言,

其移轉訂價之目的在於(1)減少稅負,(2)對營運之控制與協調,(3)防止地主國政 府之控制以及(4)減少風險(杜慶福 民 71)。

Cravens(1997)與 Dai(2010)等人則以三大類別提出多國公司之移轉訂 價目標(表 2-2):

(一)、 稅率目標

稅率目標主要可以分成營利事業所得所得稅、匯出盈利稅、關稅以及增值稅 等。關於稅率目標之移轉訂價應用在於遵守各國不盡相同之稅制條件,多國公司 利用調整移轉訂價之方式將利潤留在稅率較低、或甚至零稅率之國家,以降低公 司整體稅負支出。除此之外,移轉訂價調整策略亦可以幫助多國公司調整產品價 值之衡量,用以減少內部交易商品在跨國進出口時的關稅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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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內部管理目標

內部管理目標則涵蓋對營運之控制與協調等目標。由於多國公司規模龐大,

資訊量亦相對繁雜,因此由母公司透過移轉訂價制度管理並控制公司整體資源才 能達到最有效之營運目標。除此之外,移轉訂價亦幫助促進子事業體間之內部交 易行為,進而同樣達到貫徹公司政策之目標。而即使在外部交易價格低於內部交 易價格之情形,移轉訂價政策亦可激勵子事業體管理人員在績效衡量不會受到影 響之前提下,選擇進行內部交易以提高公司整體利益。

然而在三大目標中,由於多國公司移轉訂價之決策多著重在稅負因素以及外 部環境差異之因素考量,因此移轉訂價之組織內部管理目標相對較不明顯,反而 在國內公司之移轉訂價政策決定過程中較為主要之目標。

(三)、 環境與外部管理目標

在全球營運下,多國公司面臨的環境變數越趨複雜,因此移轉訂價策略在於 幫助防止地主國政府之控制以及降低環境風險。例如地主國政府針對產品設有價 格上限時,多國公司可以利用調整移轉訂價之方式調節產品價格,讓產品得以在 地主國市場具備一定程度之競爭力。其他影響多國公司營運之地主國政府限制包 含反托拉斯法、反傾銷法、外匯管制以及進出口限制等,皆可以利用移轉訂價予 以突破。

至於在降低環境風險方面,以提高產品於地主國市場競爭力為例,多國公司 可以利用調整移轉訂價之方式,以相對較低之內部交易價格將原料或半製品販售 給海外子公司,讓海外子公司生產之最終產品在市場上具備競爭力;以提高母國

資料來源:Cravens(1997), p. 136.

總括來說,多國公司在決定移轉訂價政策目標之過程中,多以稅負管理為首 要考量目標,其背後涵意為追求公司整體稅後利益最大化。其次則以依序為達成 維持市場競爭力以及公平公正之績效衡量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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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轉訂價方法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 1961 年成立,其組織使命在於建立以及執行促進全球 經濟與社會發展之政策。多年來,在實現經濟成長之目標下,聯合國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亦致力於研究移轉訂價之議題並解決相關糾紛,除了提出公平公正之訂 價方法外,亦針對全球市場移轉訂價實施情形做實務上的紀錄與討論。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2011)所提出,其認為移轉訂價方法應建立在常 規交易原則(Arm’s Length Transaction)之上。所謂常規交易是指企業進行內 部交易時,其相關兩事業體之關係需視為市場上存在競爭關係之獨立事業體,因 此其移轉訂價應與市場上非相關企業之交易價格相同,稱之為常規交易價格

(Arm’s Length Price)。

在常規交易原則下,OECD 將移轉訂價方法分為傳統交易法與其他交易法兩 大類(表 2-3):

(一)、 傳統交易法(Traditional Transaction Methods)

1. 可比較未受控制價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CUP)

可比較未受控制價格法指的是企業在進行內部交易時,移轉訂 價之決定應以市場上相同或相似產品之價格進行比較,若內部交易 價格與市場價格有所差異時,則依市場價格為準,由於市場價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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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價格之比較產品標的相關因素,包含市場交易之銷售時點、數量、

包裝及品牌等,其中由於銷售時點以及品牌效益難以衡量,因此在 執行此訂價方法上具備一定難度。

2. 再售價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

再售價格法指的是企業在進行內部交易時,移轉訂價之決定是 計算內部交易買方將產品販售至外部公司之價格扣除內部交易買 方合理利潤之結果,其中合理利潤之計算應考量內部交易買方在進 行外部交易時之銷售功能以及其承擔之風險等因素。

3. 成本加價法(Cost Plus Method)

成本加價法指的是企業在進行內部交易時,移轉訂價之決定是 計算內部交易賣方之產品成本加上內部交易賣方目標利潤之結 果。

(二)、 其他交易法(Other Methods)

1. 利潤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

利潤分割法指的是企業在進行內部交易時,移轉訂價之決定是 先計算整個產品供應鏈過程中產品對外之淨利潤,再根據內部交易 雙方於此次交易中之貢獻比例,依比例將利潤分配給內部交易之買 賣雙方,移轉價格便根據內部交易賣方之產品成本加上其依比例所 應得之利潤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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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淨利潤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交易淨利潤法指的是企業在進行內部交易時,移轉訂價之決定 是以市場上常規交易之產品淨利潤為比較標的,進而決定出產品淨 利潤,再根據此利潤使用利潤分割法等移轉訂價方法。在使用此訂 價方法時,於考量市場上未受控制之產品利潤過程中,必須考量比 較標的之成本以及銷售時機等因素,因此在實行上具有較高之難 度。

表 2-3 OECD 之移轉訂價方法 OECD 之移轉訂價方法

傳統交易法 可比較未受價格控制法 再售價格法

成本加價法 其他交易法 利潤分割法

交易淨利潤法 資料來源:OECD(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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