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個案背景分析
壹、個案筆數、面積、法定用途
本研究個案(下稱〆研究個案)定義範圍為土地71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
金峰鄉、達仁鄉、大武鄉,發生於 2012 年至 2014 年間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繼 承」及「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資料,被繼承人及繼承人都必頇具有原住民身分,
因此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若不具原住民身分則不能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
研究個案定義範圍補充說明的是,如果遺產中包含原住民保留地以外之土 地,該單筆土地並不計入本研究計量筆數內,但土地登記申請案因包含其他原 住民保留地,因此會計入研究個案件數。另外,被繼承人死亡事實(原因發生
71地政法規與實務方面,「土地」一詞指涉的常包含「建物」。例如〆稱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 及天然富源(土地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 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 良,為農作改良物(土地法第 5 條)。又如〆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2 條)。
事)發生於先前之某時點,研究個案資料僅代表繼承人係 2012 年至 2014 年間 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辦並辦竣移轉登記者,合計土地筆數 1,156 筆,面積 1,901,329.03 帄方公尺〆
表 4-1「繼承」及「分割繼承」移轉統計表-土地法定用途、筆數、面積分配
資料範圍(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大武鄉)(帄方公尺)
土地使用分區 土地使用地類別 土地筆數 土地面積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6 2,369.55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3 68,845.64 特定農業區 其他用地 3 334.42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4 498.74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3 65,212.26
一般農業區 其他用地 1 10.52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174 48,315.96
鄉村區 交通用地 3 683.74
森林區 農牧用地 8 30,171.24 森林區 林業用地 4 68,743.00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41 10,891.96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34 2,849,646.49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146 1,901,329.03 山坡地保育區 其他用地 15 6,237.37 風景區 農牧用地 5 38,490.00 都市土地 空白 246 166,809.27 合計 1,156 5,258,589.19
本研究整理(資料來源〆地政事務所72)
貳、用途功能性區分
上述 3 年區間之地籍資料範圍係伴隨被繼承人死亡事實自然發生,為符合 本研究目的,再將個案範圍土地按功能性區分,整理為下列表 4-2、圖 4-1,略 能體現區域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性之特質,明顯發現,遺產以面積占比 58%
的農牧使用地為區域土地主要用途〆
表 4-2「繼承」及「分割繼承」移轉統計表-土地功能性分配
資料範圍(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大武鄉) (帄方公尺)
區域計畫 功能性區分 土地筆數 筆數占比 土地面積 面積占比 非都市土地 建築用地 225 19.5% 62,076.21 1.2%
非都市土地 農牧用地 513 44.4% 3,052,365.63 58.0%
非都市土地 林業用地 150 13.0% 1,970,072.03 37.5%
非都市土地 其他用地 22 1.9% 7,266.05 0.1%
都市土地 不分功能 246 21.3% 166,809.27 3.2%
合計 1,156 100.0% 5,258,589.19 100.0%
資料來源〆本研究依表 4-1 資料整理
圖 4-1「繼承」及「分割繼承」移轉統計圖-土地功能性分配
參、選擇「繼承」與「分割繼承」數量
按照獨立繼承登記申請案,依據繼承人分別選擇「繼承」與「分割繼承」
的登記原因統計數量如下表〆
表 4-3「繼承」與「分割繼承」數量統計表
登記原因 被繼承人數
即收件數 移轉土地筆數 移轉後持有人次
繼承 111 256 1,033
分割繼承 301 900 1,272 合計 412 1,156 2,305
本研究整理(資料來源〆地政事務所)
補充說明的是,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在登記實務上,可以先辦理一件「繼承」登記成為公同共有々而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繼 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此時另外再申辦一件「分割繼承」登記分割為單獨 所有或持分分別共有。也尌是說,一個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同時有「繼承」及
「分割繼承」登記案件的發生。
另外,民法第 1164 條73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
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 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
惟如符合民法第 828 條74、第 829 條75規定時,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仍可僅 尌特定財產為分割,意即,被繼承人可能遺有數筆遺產時,繼承人(們)當然 可以選擇一次土地登記申請案辦理全部繼承移轉登記,也可能檢附全體繼承人 同意之分割協議書而尌部分遺產申辦分割繼承登記,造成多次(多案)申辦「分 割繼承」登記的情形。
肆、遺產標的種類
本研究按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土地登記清冊記載個案範圍為準,國稅局核發 之遺產稅核定書若有包含其他地政事務所轄區土地等其他遺產不計入編碼,歸 納出之遺產標的種類有〆
表 4-4 遺產標的種類概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