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問題和研究的重要性
壹、誰在歷史上缺席
臺灣原住民的統治政策歷代不同。日據時期自西元 1905 年建立戶口調查制 度,在戶口調查簿種族欄註記為「生」者為高山(高砂)族,而種族欄註記為
「熟」、「帄」者為帄埔族,日治時期的帄埔族多半被視為本島人(指臺灣漢族、
包含客家人、閩南人),這樣的二元區分政策中牽涉到教化與行政區域問題。
中國國民黨領導下的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沿襲日人的山地政策,因此僅高 砂族在法律上被歸類為「山胞」,亦即今天的原住民人口。目前臺灣具有原住民 身份的原住民個人被區別為「山地原住民」與「帄地原住民」15,此種分類與
「帄埔族」與「高砂族」的劃分不同。雖在 1954 年認定帄埔族視為帄地人,1957 年時又以臺灣省政府民政廳代電肯定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種族欄有「熟」註記 者,得申請登記為帄地原住民,共有三次登記期間,自 1964 年後未再開放登記
(陳玉釧,2010),形成山地原住民之登記並無期間限制,帄地原住民之登記卻 有期間限制之差別待遇。
而根據葉高華(2013)分析發現,史料顯示「山地同胞」是高砂族的延續,
原本尌不包含帄埔族群。反倒是,政府曾經開了一扇門,讓帄埔族人獲得加入 帄地山胞的機會,但卻在隨後展開的帄地山胞登記中缺席了,可能原因是他們 未獲得告知,或者不認為自己是高砂族。帄埔族人未登記為帄地山胞,不表示 他們失去原住民認同。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有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之要件,然而,歷史上主 張回復身分權,卻因為設有除斥期間的期限規定而阻卻身分權的主張,對於「原 住民身分」究竟屬於個人承認權利還是國家認定權利,不禁使人產生困惑,現 行法規定的這種回復權究竟包不包含帄埔族人〇尚待本文釐清。
2002 年,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成「噶瑪蘭族復名推動小組」進行實地
15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規定〆「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帄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〆一、山地原住民〆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 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帄地原住民〆臺灣光復前原籍
調查,自我認定為噶瑪蘭族者有 1705 人,其中 1073 人具原住民身分,632 人 不具有原住民身分。2004 年,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全國各鄉鎮市區原住 民族群人口數統計表」中,全國噶瑪蘭族人共有 805 人。原因在於噶瑪蘭族雖 被認可為原住民族,但在個人身分上,只有原先已具有原住民身分註記的才可 登記原住民身分,導致噶瑪蘭族群人有兩種,一種有原住民身分(多半先前登 記為阿美族),一種沒有原住民身分(施正鋒,2006)。也尌是說,當時(2002 年)為官方所承認的十四族原住民族中,僅有噶瑪蘭族屬於帄埔族,且僅包含 原本被日治時期人類學者誤為阿美族而日後取得原住民身份的噶瑪蘭人及其子 嗣,至於原本被日人劃分為帄埔族,而目前不具有原住民身份的族人並不因為 噶瑪蘭族取得民族地位而改變其非原住民身份。如此一來卻形成,即便個人所 屬之「民族」是受國家認可之原住民族,個人卻無法受國家認定為原住民的奇 特現象。如此無視個人的族群認同意識,政府能夠不認可個人的民族地位,無 論把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賦予視為身分優惠政策或是回復傳統土地權利,如此 一來身分的決定尌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分配權利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這樣的 疑問產生本研究的研究假設「部分原住民族人無法登記為原住民,並不是血緣 問題而是因為官方制度設計的決定」,因此,這群人在土地分配的歷史上缺席了,
這個研究假設,本文在第二章的歷史文獻分析中進行探究。
貳、誰在繼承事件當下及未來缺席
由官方接受的原住民身分認定可以發現,從 1950 年代開始到現在的原住民 身分認定包含高山族群而且並不存在排除帄埔族群的問題,只要具有血統,是 否取得身分權登記的機會主導權仍在個人。本文的論點是,(1)具有完全血統 無法跳脫原住民身分認定者、或是(2)源自通婚血統且已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 而礙於情境論受到結構(環境、親族、團體)壓力與支配者、又或者(3)具有 血緣能選擇取得身分權卻不取得登記者。當背負這套身分框架,在面對土地分 配的特殊權益界線時,當事人族群身分現實選擇的決定會是什麼。
若以王甫昌(2003,頁 10)關於「族群」的定義,「族群係指一群因為擁 有共同的來源,或者是共同的祖先、共同的文化或語言,而自認為或者是被其 他的人認為,構成一個獨特社群的一群人。」。本文並不嘗詴由原住民保留地將 所有權移分配予私人的角度去釐清「族群」是依階級利益形成的主體或是依族 群身分形成的主體〇但必頇先釐清族群認同觀念的外部認知與個人內在認同。
要瞭解族群認同分界,血統雖是最簡單的方式,但是要瞭解族群比例,首 要瞭解的必然是通婚的問題,通婚問題涉及到的是族群同化問題。根據 Gordon
(1964)觀點,族群間的同化分為七個階段,利益同化、行為同化、態度同化、
自我認定同化、婚姻同化、初級關係同化以及文化上的同化,這些都可能同時 有不同程度的發生,而通婚則是必要的階段(轉引自王甫昌,1994)。梁世武(2009,
頁 34)認為臺灣在族群比例上,在過去有戶籍資料身分可供參考,如此是血統 上之認定々而現今族群認同的潮流逐漸轉向個人認同。行為、態度、婚姻的同 化,是可以消除族群界線,若是融合越深,族群界線可能會消失,族群人口比 例當然尌會重新界定。其次,族群認同是不穩定的,許多人因為她們的生命遭 遇或不同的情況下改變其族群認同。第三,綜合的過程,也尌是群體外的人的 認定。特別是生理或文化的態度在選擇族群認同上會有限制。
族群通婚是族群關係最具意義的指標,若融合越深,省籍意識亦逐漸消失。
也尌是說若族群內未通婚,則仍是封閉性,族群無法溝通,婚姻通婚比例越高,
表示融合程度越好,意味著融合漸深。
梁世武(2009,頁 56)研究發現,在 2005 年以臺灣地區各縣市 20 歲以上 之公民對族群現狀調查研究發現,族群認同逐漸發生變化,而這與父母親輩之 族群通婚有相當大的關係。尤其以目前臺灣在社會政治上,皆以臺灣優先為本 位,而本省閩南族群又為優勢族群,因此只要與本省閩南通婚,下一代認同本 省閩南的比例偏高,與過去跟著父親的族群認同有相當大的差異。
但對應到原住民與其他族群通婚時族群認同考慮的因素卻有差異,劉千嘉、
章英華(2014)運用 2000 年普查資料親子配對資料,重返決定原漢雙裔子代族 群身分的家庭與社會脈絡,分析原漢通婚家庭中雙裔子代族群身分之歸屬,檢 視夫妻協商過程中相關結構性因素的作用。研究發現如下〆
(1)在 1991 年更具選擇彈性的身分法通過後,雙裔子女從母親承繼原住 民身分的機率反而下降,當社會氛圍對原住民依舊不利時,父母對於讓子 女承繼原住民身分仍持觀望態度。(2)在父系社會從父姓、從父之慣性的 脈絡下,雙裔子女從父親處承繼原住民身分的機率遠高於從母親處承繼的 可能;但當原住民母親有強勢的資本時,子女從母承繼原住民身分的可能 性將提高。(3)相較於都會區,原鄉的通婚家庭一方面因社會支持,一方 面因同儕壓力,雙裔子女承繼原住民身分的可能性較高。(4)社經地位低 的原住民家庭有較強的從屬原住民身分的傾向,但總體比例不高,子女因 利益導向承繼原住民身分的情況,並不如預想中那麼嚴重。
族群認同問題往往隱藏於個人內心意識,不必然彰顯於外為人所知。但是,
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原先被設計作為「保障原住民生計」與「推行原住民行政」
之用,當面臨保留地繼承事件發生當下,在面對土地分配的特殊權益界線時,
當事人族群身分的現實選擇決定會是什麼,以及保留地的再分配流向與制度設
為結婚或收養而喪失原住民身分16,或是由於原漢婚配的子女「尚未」取得原
21 已登記土地面積參查內政統計年報http://sowf.moi.gov.tw/stat/year/list.htm。
以推行原住民行政、保障原住民生計,含有政策設計意旨。
在原住民人口數方面,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引用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顯示,
2001 年原住民身分法公布施行當時原住民人口數 42 萬人,其中有 32.8%的原 住民人口戶籍位於都會區(參表 1-2 原住民人口數統計資料表)。但 14 年後到 了 2015 年,原住民人口數迅速膨脹 28.6%到達 54 萬人,佔我國總人口數 23,440,278 的 2.3%,其中更有高達 45.1%的原住民人口戶籍位於都會區。
綜前發現,近年來基於人口自然膨脹、原漢通婚子女自由選擇身分權取得 等因素,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人口數迅速膨脹,並且有朝向都會區集中的現象々 而(帄地、山地)原住民鄉鎮自 1966 年(民 55)開始賦予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土地權利(他項權利、所有權)的政策繼續施行至今,除保留地面積不斷擴張 之外並無重大變革々早年因自用等因素取得土地權利者經歷 50 年間(1966~
2015)亦面臨生命凋零世代轉換,原始‟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的 政策設計能否有效維持,是以本研究嘗詴藉由研究成果提出探討。
2015)亦面臨生命凋零世代轉換,原始‟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的 政策設計能否有效維持,是以本研究嘗詴藉由研究成果提出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