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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範圍、限制

在文檔中 誰是 誰是 (頁 24-28)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限制

壹、研究進程與方法

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計畫透過描述制度變遷的過程與制度內涵的改變,討 論原住民族相關權利主張在既有的法律體制與政治環境中實現的可能性,因此,

本論文首先透過歷史文獻加以蒐集、彙整、分析,建立支持原住民族土地產權 集體所有的研究基礎,回顧原住民族土地在不同時代背景下的變遷,特別是土 地範圍、官方對於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的變動,以及統治者施加特定法制所帶 來的影響。關於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效果的評估,本論文將以可得的統計數 據與社會指標,進行實證檢驗。經由對保留地制度「失敗」的歸因分析,本文 以為,制度設計「目的」的偏差是關鍵性的因素,亦即,保留地是一個錯誤的 政策目的之結果。為了將保留地制度放到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的脈絡中進行討論,

並對其制度目的加以檢視,本文將藉助於人類學與社會學的研究成果,說明現 代國家的「種族/文化中心主義」,如何割裂原住民族與其土地。而用以割裂原 住民族與其土地的國家法律制度,則是透過對「財產制度」與「主權」定義權 限的獨佔而能遂行。因此,本文將進一步運用經濟分析工具與政治哲學反省,

來重建法學領域對於「財產權」與「主權」的理解。最後,為了替臺灣原住民 族土地議題提出較適切的法政策方向,本文將參酌國內與國際原住民族運動的 政策訴求,而那些國境內有著原住民族的國家,其在原住民族土地議題上犯過 的歷史錯誤(包括現今),也將是我們的最佳借鏡。

過去原住民保留地政策是政府為管理、安撫原住民的產物,延續至今,原 住民保留地政策變成政府為保障原住民生計的手段,近年國際思潮影響政府觀 念轉變,因而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範疇從保留地延伸至傳統領域,從歷史發展的 脈絡當中,可看出不同政權統治時期所實施的政策,不僅是當代政府管理思維 及意識型態所生,也多少存在著沿襲過去歷代律令的「路徑相依」情形,然而,

究竟何種主要因素有以致之〇根據 Hayami & Ruttan (1985,頁 94-114)所提 出的制度變遷理論指出,影響誘發制度變遷之因素繁多,但約可歸納為四個要 素〆資源秉賦、文化秉賦、技術與制度,且各個要素之間彼此相互影響,如將 該制度變遷模型運用分析,或可探知究竟這四項因素如何造成原住民土地制度 的變遷,尤其是制度對於其他三項要素造成那些影響,這是本研究後續第二章 希望釐清的重點之一。

制度經濟學者 North 對制度之運作機制與演化過程做出較為完整而內在邏 輯一致的論述(楊友仁,2004)。正如 North 在「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尌」

一書中所指出的〆「制度是一個社會中的遊戲規則,是人為制定的限制,用以約 束人類的互動行為,因此制度構成人類交換的動機,此處的交換包括政治的、

經濟的及社會的行為,制度變遷則決定社會隨著時間演進的方式,所以,研究 制度變遷乃是理解歷史演變的關鍵。」(North,1990)。因此,本研究既欲探究 原住民族土地資源制度,必然要先瞭解制度的歷史演變,也尌是原住民族土地 的政策制度變遷過程如何,以至於形成現今的制度境況,進而影響原住民族土 地資源的利用與管理。

基於本研究內容特性,本文之研究方法採取綜合研究方法,主要以內容分 析法及訪談為主軸,分別由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形成沿革、權利賦予情形、繼承 登記實例整理,由法律屬面、司法案件及個案問題等進行解析,以詴圖說明原 住民保留地法規所構成土地權利的特別面向。研究進程(如圖 1-1)編排納入 各章節,順序分述如下〆,

一、 歷史研究

係蒐集及彙整過去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法規之沿革,如日據時期蕃地形 成背景及相關法規、及自光復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法規更迭狀況之 相關期刊、論文、政府出版品、書籍及文章等,進行研究分析,以瞭解原住民 族土地制度之發展背景與脈絡。

二、 文獻整理

係蒐集、整理、分析及歸納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之文獻資料,包括民法總 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物權法專書論著、行政法專書論著、博碩士論文、期 刊雜誌專論、學術研討(究)會研究報告、論文選輯等等;尤其是國內自最高法 院、高等法院、各級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部分,甚或蒐集、整理「判決理由」

中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之實務見解予以討論。另亦對行政機關之函示蒐集、整 理並加以分析。並且在研究倫理許可的情形下取得近 10 年內辦畢繼承登記的第 一手資料,由繼承人間分割繼承的分配結果,推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原住民保 留地歸屬的最適態樣與官方的制度設計目的是否相符。

三、 內容分析法

這是一種透過對文獻的研究分析得出對主、客觀世界規律性認識的方法,

即選擇觀察單位、並對所觀察單位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從而得出有益的結論。

尌有關原住民保留地辦竣繼承、分割繼承登記案件之情形加以分析,並尌政策、

實務運作,依據邏輯方法推論演繹,以為論證實際運用之參考。

四、 訪談

五、 個案分析

貳、研究範圍與限制

有鑑於此,本文之研究以實際發生於原住民鄉中之原住民保留地繼承登記 申請案例為分析標的,結合地圖資訊等工具,描述此區域中近年來原鄉人口向 外流動、繼而影響保留地繼承情況的變化。但礙於筆者只能取得 4 個鄉的地籍 資料庫,僅能以此做為研究範圍,但幸運的是,這 4 個鄉正好是原住民保留地 密度及原住民人口比例相對偏高的地區,族群以排灣族為主,分析貣來具有獨 特性與代表性。

原住民並無土地登記概念,對土地所有的概念與一般帄地人並不相同,比 較接近勢力範圍的概念,並非一般認為的無土地所有制度。其對土地不同的使 用,劃分為不同土地類別,一般而言,原住民的傳統土地使用大致可區分為社 地、獵場、漁區及耕地等幾類,而這些因土地類別之不同,不同族群之間對土 地所有及使用的概念亦有所差異。根據衛惠林(1983,頁 25-26)的研究,排 灣族的社地內公用的土地屬於部落,此外一切土地全屬於世襲的地主頭人的宗 家,即住地、獵場、漁區及耕地原則上全屬於地主頭人宗家所有。臺灣光復以 後,因為政策使然,原住民保留地已經改變成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政策目 的而分配所有權,脫離傳統對土地所有的概念,有了所有權變動物權登記,本 研究便能萃取、分析遺產在各繼承人間的分配態樣,並同時觀察原鄉人口向外 流動對的分配結果產生的影響提出歸納。也尌是說,研究設計是透過對照 2012 年至 2014 年間(民國 101 年至 103 年區間)繼承關係人之間是不是會將原鄉土 地分割繼承給留在原鄉的居住人口,藉以檢證政策目的是否能有效達成,並進 一步指出當前形塑原鄉土地開發的政經結構。最後,本文檢視原住民族土地政 策,對原住民族土地權之落實提出建議。

然而,本研究選擇的研究標的僅限於臺東縣太麻里鄉(帄地原住民鄉)、大 武鄉(帄地原住民鄉)、金峰鄉(山地原住民鄉)、達仁鄉(山地原住民鄉)地 區,實際發生原住民保留地繼承的事件,作為個案與範圍々雖然,這四個鄉區 位集中,土地分布以原住民保留地為主,原住民族別集中分佈為排灣族,風俗 慣行相似,能使研究對象特定。但是排灣族人口分布另外還集中在屏東縣,以 來義鄉人口最多,瑪家鄉、三地門鄉、泰武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也都 是排灣族分佈地。因此,本研究的結果有地區侷限性,不能代表絕對多數排灣 族人當代對於遺產分配的看法。同時,更不能廣泛指涉不同族群故習舊慣均能 一體對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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