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官方繼承登記資料的分析
一般人於一般土地上,如可證明於臺灣光復前、後業已占有使用者,即可 逕登記為所有權人,並無先登記為國有土地之程序々然而原住民族於臺灣光復 前、後業已占有使用者,在臺灣光復初期卻因政府接收日產,土地被國民政府
單 位
資 料 壓
縮 推
論
分 析
論證 關係的理論與知識
被推論現象的直接證據 單位化 單位化 編碼 單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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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記為國有土地,無法逕登記為所有權人。
光復後政府推行原住民行政,原先尚未經測量登記的保留地土地,依國民 政府的法制程序辦理土地調查、測量、登記,循序給予原住民土地使用收益權、
以權利賦予模式引進個人用益物權及所有權,並陸續將權利賦予標的由農地、
自用建地,擴充至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林業用地。
土地法係 1930 年制定並自 1936 年施行於中國大陸,1945 年臺灣光復,國 民政府遷台一併將土地法施行於臺灣省。土地法定有地籍專章,其中規定,地 籍除已依法律整理者外,應依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之程序整理,也尌是說辦理 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土地法 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如此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而有絕對效力。
原住民身分認定的官方理解在本研究第二章已有文獻回顧,保留地權利賦 予依循的只是原住民身分認定符合尌好,只要申請人提出傳統使用淵源證明,
包括各期土地使用情形調查甚至只要鄰地地主願意出具證明,即可申請分配土 地權利,至於受分配人當時戶籍是否遷出當地則在所不問。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 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信託、喪失及變更情形登錄於地 籍資料庫或登載於特定之冊籍,以確定並保障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 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因此,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的土地權利得喪變更,便是循此規範辦理登記。
續而,土地登記名義人死亡時則開始發生繼承關係。「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 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民法第 1151、759、1168 條有如此的規定,按此,全體繼承人分割遺產前之「公 同共有」狀態,要先行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始得協議分割共有之遺產。
而目前一般通行實務較能理解的方法則是所謂的「分割繼承」登記,這是指分 割繼承登記申請案件,倘要求申請人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之繼承登記後,再 依分割協議書申辦分割登記,實務上將化簡為繁,益增民眾申請手續上之困擾,
因此主管土地登記業務的內政部同意在登記程序上,繼承人尌遺產繼承及分割 併一次,逕行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辦理為各別所有繼承登記,免先辦理 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終而,分割繼承的結果便是全體繼承人基於公同共有利
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々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這些未辦繼承資料除了公告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外,並置於主管機關網站公 開查閱。此外,各縣市政府多有主動協助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例如 臺東縣為瞭解民眾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因,並協助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訂 有「臺東縣各地政事務所協助民眾辦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實地訪查作業 要點」,對於列管公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且設籍於本縣之繼承人辦理實地訪 查,適值筆者服務於地政機關,基於研究倫理的前提下能取得實地訪查資料、
地籍資料庫中一定期間實際繼承分配結果的態樣、個案分析、焦點團體訪談資 料來源。
依據前述分析找出相關要素關係圖〆
圖 3-4 影響遺產分割態樣之相關要素關係圖
資料來源〆本研究繪製 政府權利賦予
不動產 有形動產 無形精神文化資產
無償受贈繼承 有償買賣取得
繼承 分割繼承 未辦繼承 繼承人
自主要素
傳統舊俗 文化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