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古典的原住民土地議題,從日治時期「高砂族」活動區域「番人要所地」
的收為國有繼而出現「準要存置林野1」一詞,演變到近代成為「原住民保留地」々 臺灣政策性的做法卻又是引進個人所有權制度,由國家將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的公有土地[權利賦予]給[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私人,並且規定如有移轉,以原住 民為限。尌地政、法科的學術理解來講,這個制度最特別的地方,在於取得我 國土地權利的身分別限制,也尌是說,除了外國人2身分、大陸地區人民3身分 者之外,這是取得我國土地權利的本國人中唯一有身分別差異限制的4。
不同時期疊加交錯的政策和制度,往往使隱藏其中的文化偏見因而變得看 似理所當然,同一件事情不見得能用‟對„與‟錯„直接二分,因為立場不同,論 述往往各異,追求正義與真相也因此必頇涉及以一種具備文化敏感度的方式,
逐一觀察、剖析這些政策和制度在歷史中造成的現象事實,本研究所欲探討的 是臺灣原住民議題中與土地資源有關的部分,期望能在理性的框架下觀察事實
1臺灣在日治時期,日本政府辦理土地調查,為了能掌握原住民土地的領域,其中的(1925 年-
1935 年)「森林計畫事業」調查「蕃地」,並於 1928 年制定「森林事業規程」,依土地性質的 不同將土地區分為三類〆「要存置林野」大致包含了保安林及在治水、國土保安及其他公益 立場上不許開墾或限墾之地,並維持國有。「不要存置林野」則是指農林適用地、山地部落 燃料牧草採取地及放牧地,原則上是「要存置林野」以外可供民業使用的土地,由於必頇以
「要存置林野」的選定為基礎,所以並無獨立的選定標準。至於「準要存置林野」則是 1.
軍事上有保留為國有之必要者々2.為保障山地人民生活而頇保留者々3.為獎勵山地人民之移 住而頇保留為國有者。因此「準要存置林野」也可稱被稱為「蕃人所要地」或「高砂族保留 地」。
2土地法第 18 條〆「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 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採帄等互惠制。
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9 條第 1 項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 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採申請許 可制。
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〆「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 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々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採身分別 限制。
現象、減少立場情緒的投射。
臺灣的原住民族(或稱原住民)是指 17 世紀漢人移入前即已在此定居的族 群。受到臺灣歷史上政權不斷更迭變換,臺灣原住民以不同的模樣出現在歷史 上,也留下不同的歷史印記。臺灣過去各時期的主政者,對原住民的稱呼皆不 相同,清治以前稱為「番」,日據時代稱「蕃」或「高砂族」,光復以後早期稱 為「山胞」,近年來出自尊重立場,改稱「原住民」。本文敘述係採歷史分析方 法,故而對原住民的稱呼上,以各時期統治者對其稱呼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此 先做說明。
時至今日,我國對於相關的定義則可以在 2005 年制訂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找到〆「原住民〆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以及「原住民族〆係指既存於臺 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 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 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為認定原住 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原住民身分法。而為何要認定原住民及原住 民身分〇這是為了法律上的身分識別,正如區辨特別措施的對象(如農民、兒 童、老人、公務員)或特別權利之主體(如勞工、原住民族)一樣。
對於臺灣原住民土地的學術研究,最早可見於 1929 年矢內原忠雄的「帝國 主義下的臺灣」,該書中論及關於土地調查與森林事業,一方面指出國家運用強 制力量與汰律規則,取得大片山林、土地,助使資本家獲得最大利益,一方面 以經濟學的角度指出這是臺灣資本主義化的必要步驟(官大偉,2014)。日治時 期,這套制度被用在作為特別區域的「蕃地」之上,日本政府眼中「蕃人」活 動區域的土地在日治時期被收歸國有,自有其時空背景基礎,大量山林收歸國 有後留下的「蕃人所要地」供作集團移住與水稻定耕的作法,則在戰後被延襲 成為保留地制度,至今影響深遠。
國民政府使用的「保留地」一詞,望文生義,顯然是為了特定目的、特定 意義或為了特定族群保留使用而特別劃設的土地。在這個特別區域內的原住民 即是戰後國民政府所稱之「山地同胞」,亦即今日所稱之「山地原住民」々但「帄 地原住民」的部分(例如西拉雅族),則因日治時期生活範圍是劃設在山地以外 的一般行政區域,而未有保留地,一直到 1980 年代國民政府回應原住民還我土 地運動增劃編保留地後,才有了保留地的劃設。
在現行臺灣制度下原住民保留地只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能由前手繼受取
然以設計者的目的來說,有了這樣的制度規範,才能保證無論所有權如何流轉, 位進行調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4,頁 238-241),是官方想要釐清傳 統領域定義與範圍的一個嘗詴。為了體現憲法保障原住民權利之意旨6,落實陳 住民族委員會網頁 http://www.apc.gov.tw/portal/index.html
住民族在臺灣的主體性,傳承與發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推動原 住民社會福利與工作權保障,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與完成民族傳統智慧 創作保護之相關子法;第三、全力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不容原住民族 土地流失與破壞,實踐原民會對原住民鄉親的承諾。
這不僅是政府對已國有化的土地自然資源鬆不鬆手的問題,也牽涉到傳統 領域及傳統領域權之內涵究竟為何的問題,這些一直在官方定義、原住民各族 的文化實踐、非原住民對原住民政策的支持與抗拒之間進行論述對抗、競爭、
拉扯。在仍然維持作用的保留地制度下,地權擴張的原漢衝突、地權分配的利 益瓜葛、生活型態變更的地權流失現象不曾間斷,而晚近的部落營造政策與開 發模式則帶來新一波的自然資源市場化的問題。
貳、研究目的
原住民族是最早居住在臺灣的民族,也是建構多元民族的臺灣社會所不可 或缺的主體,至 2014 年臺灣中央政府認定的族別共有 16 族9。根據原住民族委 員會的資料10,截至 2015 年 1 月原住民總人口數計 540,583 人,佔我國總人口 數 23,440,278 的 2.3%々主要分佈在 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帄地原住民鄉(鎮、市),
其原住民人口分布分別佔原住民總人口數的 30.41%及 24.45%々同期,都會區 原住民人口數已成長至 244,011 人,佔原住民總人口數的 45.14%。在過去幾百 年來不斷因外來統治政權憑藉強勢經濟、文化力量的入侵而導致原有生活方式、
社會規範秩序以及族群文化的失序乃至崩解,更因文化習慣交流同化、婚配血 緣融合,原住民與其他族群界線逐漸模糊。現今原住民的身分認定是在臺灣法 令中唯一有法律規範明定的11,但必頇承認的是形成這身分認定的方式、標準 仍然是因時空背景流變而匯聚形成的。
臺灣原住民的優惠政策實施已久。從 1940 年代開始,政府設置原住民籍中
9行政院 2014 年 6 月 26 日核定拉阿魯哇族及卡那卡那富族成為台灣原住民族第 15、16 族,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〇
CID=35AE118732EB6BAF&DID=0C3331F0EBD318C27776DD89CD303BD8。另外,也有地 方政府認定之族群,例如〆西拉雅族(Siraya)〆2005 年由臺南縣政府認定,臺南縣市合併改 制後由臺南市政府延續。日治時期被歸類為熟番,但戰後未登記原住民,目前正爭取中央政 府認定。大滿族(Taivuan)〆2013 年由花蓮縣富里鄉鄉長正式認定為「鄉定原住民族」。
10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主動公開資訊之原住民人口數統計資料〆2015 年 1 月台閩縣市
央民意代表,也針對原住民身分的中學生制定優待辦法。到了二十世紀末,優 惠政策的範圍擴及原住民的參政、教育、居住、尌業、尌醫各層面並開始參考 國外少數民族優惠政策,採行固定比例為僱用下限的優惠政策,保障原住民在 公營機構的尌業機會。原住民學生的受教育機會,也受到各級學校升學制度中 的加分及獎助學金政策所保障(傅仰止,2001)。保留地的分配除了被認為是回 復傳統土地權利,也被視為優惠政策的一環。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之重要依據,土地的流失代表人類生存空間的縮小。
原住民與土地的關係密切,其傳統文化、經濟等活動,皆有賴土地之供給,而 得以延續。但其土地的日漸流失,迫使其生存領域向地形惡劣的山地退縮。理 論上,臺灣本尌是原住民生存及活動的領域,但隨著清朝時期漢人的大量移墾,
日據時代的殖民統治,原住民的生活空間,逐步向山地退縮,時至今日,原住 民的專屬空間,大約僅餘保留地所在之二十餘萬公頃。原住民原本是臺灣廣大
日據時代的殖民統治,原住民的生活空間,逐步向山地退縮,時至今日,原住 民的專屬空間,大約僅餘保留地所在之二十餘萬公頃。原住民原本是臺灣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