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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日本及新加坡之經驗

第四章 困境與借鏡

第二節 借鏡日本及新加坡之經驗

URA,建屋發展局 HDB,裕廊工

 公用土地:直接使用之政府機 關為管理單位。

 非公用土地:財政部國產局管 理。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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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在建設的同時,對於社區的維護工作先一肩扛起,以親身示 範的方式將維護的方法導入民眾,最後作一個傳承。這些都是其成功的 因素。

三、借鏡日本-國有土地利用限定在指定用途或特定公共事業之建設 日本及臺灣對於國有土地的處理,同樣一部分是為了財政目的,讓售是 主要處分方式之一。在日本為謀求國有土地之適當利用,導入指定用途 之出售機制,亦即對出售土地之用途予以指定,同時就該用途之使用日 期和期間亦予指定,並約定買回條款且予登記,每年尚實施不定期調查。

除此之外,出售前配合區域發展,先徵詢地方自治團體承購意願,如地 方自治團體無意願時,方出售與私人。

四、借鏡新加坡-「公共組屋」制度

新加坡政府將「居者有其屋」視為公共責任,興建公共組屋,朝著均 衡社會財富、人口分布、集約使用土地、降低勞動成本等目標規劃,

並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例如在金融政策方面,由於政府有提供補貼,

所以公共組屋售價是參考居民平均收入水準來決定,不是按照房屋建 造成本訂定,又,居民可利用自己所存的中央公積金支付頭期款,同 時建屋發展局也提供低利購屋貸款,來支持居民購屋。

公共組屋對購屋者的條件訂有規定,其轉售機制也有統一適用標準,

從而讓公共組屋市場的機制及秩序得以健全。

五、借鏡日本-定期借地權之運用

日本對於出租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使用權,僅用在若干例外之情形,且 有規定及限制,包括: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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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僅允用在行政類國有地之特定公共事業及建設。

2. 設定期間以不超過設備存續期間,且以 30 年為限,但期滿得更新之,

保留政府收回或公共事業持續租用的權利。

3. 基本原則為對目前或未來用途或目的不會有所妨礙。

六、借鏡新加坡-定期租賃出租使用權

新加坡在國有土地的管理上以工業、商業、住宅或其他目的轉讓為期 99 年或更短期的租賃,均為以定期租賃的方式出租使用權,不論採公開投 標∕拍賣、閉門招標或直接出售等方式,租賃期限依使用用途由 10 年至 99 年不等。政府可在固定租賃期後回收土地並依據新的社會及經濟需求 進行新的發展用途,同時仍可保有土地所有權。

七、借鏡新加坡-打房措施

新加坡因面臨全球資金不斷流入,推升該國房地產價格,民眾也飽受高 房價所苦,因而新加坡政府陸續調整抑制房價的措施,包括緊縮貸款、

增加首付現金比例、提高印花稅、限制組屋出租等措施,多管齊下,嚴 格控制組屋、執行共管公寓、私宅和工業房地產市場之飆漲。以下說明:

1. 規定擁有公共組屋的永久居民禁止出租整間組屋;若購買私宅,則 必須在半年內出售公共組屋。

2. 購房者支付的頭期款由之前的 10%增至 25%,購房貸款成數降低,購 房者向銀行借貸的比例不許超過月收入的 30%。

3. 印花稅制抑制房地產價格 (1) 新加坡買方印花稅

180,001~360,000 2

360,0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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