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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國有土地活化的困境

第四章 困境與借鏡

第一節 臺灣國有土地活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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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困境與借鏡

第一節 臺灣國有土地活化的困境

一、 政府體制上缺乏統合之困境

臺灣地權分散,在土地管理體系中,國有土地的管理及開發機關並未分 開設立,彼此亦無監督機制。此外,亦無專業執法單位進行開發規劃或 招商,來配合國家整體性及長期性的發展。例如:財政部所屬國有財產 局經管龐大國有財產之出租、出售、委託經營、改良利用等業務,既是 政策研擬機關,也負有執行的任務;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部份,在中央為 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此外,經建會 對於國有土地開發亦扮演規劃者角色;住宅政策相關事宜分散在各級政 府部門,其中內政部營建署是最主要的中央主管機關,此外地政司、社 會司、經建會住都處、勞委會、國防部、人事行政局、農委會、原住民 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等,亦分別處理部分的住宅業務。在地方政府方 面有都市發展處、人事處、勞工處、農林廳,以及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的國宅處(課),都市發展局、人事處、勞工局等。在如此管理體系下,

各單位依據的行政標準不同,補貼標準也不一致,各級主管單位相互聯 繫的缺乏。長期下來,政策的規劃、都市計畫、土地與建築管理事務之 間的權責問題、管理與執行,無法產生整體功用。

二、政府財政負擔之困境

近幾年由於政府的財政情況不佳,所以國有土地標售及大面積國有土地 設定地上權等方式的活化利用,成了政府籌措財源填補缺口的手段,土 地資源有效利用之公共責任為輔。惟挹注財政效果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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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無多餘的公共資金預算可以投入從事國有土地開發的工作。加 上公部門缺乏專業人力及經驗不足,讓活化資產的工作更加艱辛。

三、 地上權推動之困境 (一)地上權住宅不易推動

99 年至今,政府為推動國有土地活化,國產局已公告數十宗地上權招標 案 19,除都會區精華屬商業用途之土地外,其他整體脫標率均低。以過 去幾個地上權住宅案例來看,仍有許多問題未能解決,例如:

1. 台北市信義計畫區松勇路的地上權住宅住戶反應:「公告地價劇烈調 升,已讓地上權地租成為沈重負擔,住戶陷入進退失據的窘境。」因 近 14 年來,地上權租金暴增 66%,但不動產價值卻逐年遞減,形成「屋 況價值愈來愈低,地租愈租愈貴」的狀況,故地上權住宅存在著居住 正義下的不正義。

2. 台北市政府在 86 年期間,仿新加坡公共組屋,以設定地上權 50 年方 式,試辦地上權國宅,目前計有影劇五村、萬寧及萬安等 3 處,但房 屋所有權人訴求買入房屋座落之土地,然囿於無法源依據,引發爭議。

3. 國產局於 85 年期間堆出的二處地上權住宅台北市龍江路的「環泥京 華D.C.」及松山區「寶城皇家河畔」,目前房價報載20與同區段相差 甚多(約市價三成),主要是房屋剩餘價值遞減、未來流通性受限、轉 手困難及貸款不易等因素所致。除市場認同度不高,管理上也出現許 多困擾,如欠租、欠管理費等。

19 詳附錄 2,

20蘋果日報,2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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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瞭解國有土地活化,在現階段如欲以類似新加坡定期租賃方式,

採地上權設定開發集合住宅,要克服的問題一則是購屋者「有土斯有財」

的傳統觀念,二則是不動產市場增值重於自用、擁有重於使用的氛圍,

三則是不合時宜的法令規定必須重新檢討,以符合居住正義,否則土地 活化的效益不易顯現。

(二)開發利用過度集中在地上權商辦及旅館

國有土地是國家珍貴資源與一般私有土地不同,國有土地有其社會責任 存在,是屬於全民的資源,開發所得利益也應由全民共享;大面積國有 土地採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活化利用,政府雖保有土地,但地上權一經設 定就是 50 或 70 年,時間相當於 2-3 個世代,令人憂心的是,大面積國 有土地仍流入私人財團手中,卻不斷地開發成商場、商辦或觀光飯店,

能否為周邊區域帶來整體開發利益?還是變成財團版圖的擴大?此狀 況下,將因土地之不可逆性,使得未來都市轉型發展可能受到侷限。

五、 都市更新推動之困境

過去經濟起飛年代,都市計畫與建築只求快速及大量,舊市區因為公設 不足品質低落,更無法因應環境變遷下所需的住宅生活機能需求,尤面 對人口老化、家庭結構改變、貧富差距擴大、人口移動性增加、政策主 張更易之社會政治變遷,故有急迫性檢討及整合之都市更新需求。

但是,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因為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強制拆除不 同意都更戶,引發都更違憲爭議,聲請大法官解釋後,認為都市更新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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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有關核准都更程序、同意戶比例、送審未辦聽證會等三項條文 21,違 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也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必須在一年 內檢討修法,逾期失效。由於大法官解釋文將使正在進行中的都更案受 到影響,連帶讓未來都更案推動更加困難。當然,對於國有土地參與都 市更新的做法也連帶受到影響。

六、房地產供需嚴重失調之困境

臺灣地區長期以來,財團及房地產業者缺乏社會責任投機養地及炒房,

導致房地產市場供需嚴重失衡,土地資源措配及扭曲,影響國家經濟發 展及人民居住權利。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在 99 年的統計,全台量超過 156 萬戶「空閑住宅」22, 空閑住宅率達 19.3%,其中基隆、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均超過二成。

惟房價仍高居不下,儘管政府推出奢侈稅、實價登錄、地區性不動產信

21解釋理由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畫定都更的地區,所有權人舉辦公聽會、擬具 事業概要,就可申請核准都更;主管機關竟未設置適當組織來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 悉相關資訊及陳述意見,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大法官認為都更涉及人民的財產權,同條文第二項關於聲請核准都更概要,竟只要超過相關 權利人十分之一就可提出,同意比例太低,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不符。

都更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僅須公開展覽卅天並辦公聽會,即 可送審議;大法官認為,條文未要求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送達給權利人,也未規定由主管機 關舉辦聽證會,讓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及辯論,顯已違憲。

22「空閑住宅」是指該住宅無人經常居住,並且未供其他用途使用,包括待租、待售、已售 或已租;所謂經常居住是指一年裡居住超過半年。空閑住宅可能是離家工作不常回家居住而 產生,也可能是家庭第二棟、第三棟宅。空閑住宅是行政院主計處 10 年 1 次普查統計 被視 為是最精確的住宅統計數字。

營建署所發布空屋統計之定義,是指低度利用住宅統計,以台電資料為主,兩個月用電度數 不足最低度數 40 度者納入統計,數量為 88 萬戶,只要屋內冰箱一直插電,就會超過最低度 數,連冰箱都不用,可以推估該住宅備低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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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管制等打房措施,但建商及業者仍持續推案,本年度 329 檔期之推案 量更超過往年 23。除此之外,政府也推出機場捷運A7 站 3,960 戶合宜住 宅、板橋浮洲 4,455 戶合宜住宅。又,台北市政府也將規劃興建「出租 住宅」。(中央銀行 102 年 5 月金融穩定報告統計,101 年平均空屋數約 142.6 萬。)

此當下,臺灣地區空屋率已過高,政府政策仍不斷釋出土地鼓勵興建住 宅,此作法似乎繼續加深土地資源措配及扭曲現象。所以內政部長李鴻 源在上任時宣示,將居住正義的住宅政策,改成鼓勵「租」,而不是鼓 勵「買」;利用現有空屋,而不是蓋屋 24。希望將現有資源作合理分配 及運用。

23 臺灣房屋研究智庫

24經濟日報 101.3 住宅政策轉彎 政府不再蓋房,財源短缺+空屋率高,李鴻源:合宜、現代 與社會宅新建全喊卡 將鼓勵租屋 補貼弱勢者

URA,建屋發展局 HDB,裕廊工

 公用土地:直接使用之政府機 關為管理單位。

 非公用土地:財政部國產局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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