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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債務不履行

第一節 債務不履行及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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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債務不履行

第一節 債務不履行及其類型

一、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責任同為民事責任中損害賠償發生的二大起因。雖然其 他債務不履行尚包含締約責任等民事債務,但主要為違約責任,而本文所探討 的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預示拒絕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已有可歸責之事由的簽 約後之違約責任為請求權基礎,並不包含締約責任。

如前所述,債務不履行為民法中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的一重大原因,但債務 不履行依我國民法並未為單一或統一之概念,主要規定為三種不同之類型,即 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以及給付遲延,分別依序規定在民法第 226 條、第 227 條 及第 229 條以下,其法律效果及得請求賠償之範圍皆不同,且為不得並存之請 求 , 此三 種債 務 不履行 態 樣成 立之 前 提要件 皆 為「 因債 務 人有可 歸 責之 事 由」。

二、債務不履行之各態樣

我國現行民法雖僅明文規定三種債務不履行之類型,然學說及實務尚認為 應包括有預示拒絕給付。當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履約中途發生預示拒絕給付 時,將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更趨複雜。學說及實務對於預示拒絕給付是否 單獨成為一種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其見解則相當分岐。

(一)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給付之發生係由於債務人提出了不符合債之本旨的給付內容,

例如按時交付之月刊中存有許多缺頁或破損之處等。由於繼續性貨物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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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及加害給付。其中,瑕疵給付依瑕疵是否能補正,而分別適用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

因而,於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履約中,若債務人有任一次之給付發 生不完全給付之情形時,債權人得適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的相關規定而 請求。在實務上,當事人尚會於契約內容中約定對於單一之給付時,若發 生債務不履行時之效果及處理模式等。由此可知,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與 一次性買賣契約兩者於債務人違約態樣屬不完全給付時,其處理與法律效 果尚無差異。因而,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不完全給付其法律效果及救濟 等皆相對單純。尤其,本文限定於債務不履行係由於契約履行過程中,因 一方債務人基於利益之考量致不願繼續履約,則其違約之情形顯不易符合 不完全給付之類型。然而,若是屬於不完全給付以外之給付遲延或給付不 能等態樣時,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較諸一次性買賣契約,在損害成立與賠 償之認定及範圍等則有較顯著之差異。

(二)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依規定乃是債務人須有可歸責之事由,而法律效果即是債權 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以我國民法而言,對於給付不能依其性質及效果,可 分別區分為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以及客觀不能及主觀不能16。自始不能 係指給付不能發生於契約成立前。自始客觀不能者,依規定,其契約係無 效,例如訂約前標的物已毀損或滅失。惟,依據德國、日本等國家之立法 例,對於契約標的為不能之給付者,皆已不做契約無效之規定,並以債權

16 王澤鑑,損害賠償,頁 215,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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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務相關之其他損害,一般如通貨膨脹、貨幣大幅貶值等26。與一次 性契約有別的是,本文探討之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其每次給付期限不同 且係繼續而逐次地屆至,債務人因而享有期限利益,需屆履行期而未給付 始負給付遲延責任,此為繼續性供給契約債之特性。

(四)預示拒絕給付

1.預示拒絕給付之定位

拒絕給付係指債務人對債權人違法的表示不履行債務之意思27。因 而,拒絕給付乃是債務人對於能給付之債務,因有可歸責之事由,而向 債權人表示不為給付之意思。若是債務人因過失而為拒絕給付,則債務 人當即容易補正,故較無需要討論過失的拒絕給付之餘地。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係我國民法已明文之債務不履行類型,故無論學 說或實務對此三種類型並無爭議,有爭議的是拒絕給付是否成為單獨之 債務不履行類型28

拒絕給付依債務人意思表示之時間點來區分,其發生得分成以下三 種類型:

(1)於履行期屆至前表示拒絕給付 (2)於履行期屆至時表示拒絕給付 (3)於履行期屆至後表示拒絕給付

26 王澤鑑,損害賠償,頁 235,2017 年 3 月。

27 史尚寬,債法總論,頁 393,1961 年,臺訂正再版。

28 學說多數以「獨立之債務不履行類型」稱之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第 72 條之明文規定:

「(第 1 項)若在契約履行期前,明確地顯示一方當事人將會根本地

40原文:Article 72 (1) If prior to the date for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it is clear that one of the parties

will commit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2) If time allows, the party intending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must give reasonable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in order to permit him to provide adequate assurance of his performance. (3)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ceding paragraph do not apply if the other party has declared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his obligations.

41原文:Article 68 (1) If the buyer fails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this

Convention, the seller may: (b) claim damages as provided in articles 74 to 77.

42 姚志明,同註 39,頁 264。

43 姚志明,同註 39,頁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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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違反之類型,以及第 229 條第 3 項及第 231 條規定當債務人明確地 拒絕給付時,債權人無須為催告,債務人即應負遲延之責,債權人並 得請求替代給付為損害賠償57。可見我國民法對於拒絕給付與債務不 履行之關係亦正朝向明文立法之方向邁進。

57 陳聰富,臺灣民法債編修訂新動向,月旦法學雜誌,300 期,頁 124,2020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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