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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語

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在商業交易中利用之機會相當普遍,由於契約之履行 需要反覆多次的給付,若有一方於中途違約不給付,則其後續之法律效果及他 方當事人如何救濟及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對於尚未屆履行期之給付的法律關 係,僅依目前我國民法之規定應尚無法妥善地處理。更由於此類契約概為長 約,有契約期間較長之性質,因而契約標的總價亦都龐大,往往發生債務不履 行之爭議時,其訴訟標的價額皆相當可觀,在所舉例之實務爭議案例中,其訴 訟案號皆為重訴字即可見一斑。預示拒絕給付為國外立法例上所明文承認之債 務不履行類型,我國學界亦多表認同,堪認為民事法之法理。實務界關於預示 拒絕給付之見解,亦概與學說見解不謀而合,尤其在我國民事法尚未完備而無 法依據法條之規定即得以處理相關之紛爭時,其類推適用法定終止權以及對於 損害賠償範圍之認定等,對於解決實際爭議均提供了很大之助益而頗值得肯 定。蓋損害賠償之爭議,訴訟中兩造當事人所爭執的,往往最關鍵重要的就是 賠償金額。實務見解在符合現有法律規範及法理下,針對現實社會相關問題及 現行商業交易所發生之爭議,提供了認定賠償金額之方式,對於保護債權人之 權益,維護債權之價值,促進市場交易,維護商業秩序及確保私法自治之真義 等均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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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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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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