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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賠償與爭議之防範

第三節 爭議之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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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爭議之防範

一、法律與契約

(一)法律面

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與一次性買賣分期履行契約在我國民法上並無明 確定義,民法上就買賣契約基本上皆是針對一次性買賣而規定。各學說及 實務之間對於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標準本即各不相同,由實務案例中可 以發現,發生爭議之兩造當事人及各級法院之歷審判決皆無否認兩造所簽 訂之長期供貨契約為繼續性契約,然被告本諸繼續性供給契約學說上之論 述,極易先行主張所簽訂之繼續性契約因每次所為之給付內容具有高度獨 立性,買受人之每次下單採購始成立契約,甚至主張兩造所簽訂之長期供 貨契約僅為預約,每次下單採購始成立本約云云101。雖然民法就繼續性買 賣契約之規定付之闕如,亦無法定終止契約之規定,但是將繼續性之買賣 契約與一時性之買賣契約區分開來,使繼續性契約能夠類推適用法定終止 事由,不致因現有法律對於買賣契約之規定而必須要解除已經履行完畢的 給付,以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至於買受人因契約而應負擔的採購義務,

仍應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否則若以契約為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即謂買受 人不需依已簽訂之契約對尚未下訂單採購之部份負給付(採購)之義務,應 不符合債之本旨。果爾,繼續性契約即無成立債務不履行之可能,即無必 要類推適用法定終止權。

101 契約有預約與本約之分,兩者異其性質及效力,預約權利人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之義 務,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參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第 964 號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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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的及確定之單價、數量與總價 2.契約期間

3.訂單使用規則

4.得請求違約金之違約處理條款

5.提貨或付款條款(類似外國法之「Take or Pay」條款)103

二、合約範例建議

以下為本文提出之一有關於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範例建議,然僅為此類 型合約之建議與參考,所列內容亦僅為基本條款,得依實際交易內容為增刪修 改。各個交易之協商所達成的合約,將因個案之交易標的、屬性差異及雙方合 意之細節內容等不同,所完成之合約全貌亦將有所差異。於建議之合約範例 中,參考國際間類似之交易多數所採用之爭議解決方式,本文提出以仲裁方式 作為解決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發生爭議之途徑。蓋綜觀實務上之爭議,經由法 院之訴訟往往纏訟多年,並在各級法院之間不斷地上訴、發回之後始能定讞。

以本文所列舉之東和鋼鐵案即是歷經七個審級之審理始定讞,甚至於本文完稿 時,有類似爭議案已繫屬法院歷經四年以上,尚仍於二審之審理中。俗諺遲來 的正義不是正義,因而,倒不如經由仲裁程序,藉其相對迅速而有效率之審理 程序,以儘快弭平兩造之爭議,給予債權人損害之填補,應較能保障債權人之 權益並節省寶貴之司法資源。

103 有稱「提取或支付」、「照付不議」

即未提貨仍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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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XXXXXXXXXXX

立 約 人 甲 方: A 公司 代 表 人: XXX

地 址: XXXXXXXXXXXX 乙 方: B 公司 代 表 人: XXX

地 址: XXXXXXXXX

中 華 民 國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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