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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繼續性契約為現今商業交易實務上常見之契約模式,顧名思義,繼續性契 約其契約之給付需持續地進行,相對於一次性契約僅需一次給付即完成契約之 履行的特性,繼續性契約則需要反覆多次之給付,甚至長期的給付始能完成債 之履行,故於債之關係,相對地較為複雜。其締約、履約,甚至違約及違約之 後的救濟等各階段之效力及法律關係均較諸一次性契約複雜。繼續性貨物供給 契約在定性上屬買賣契約,但現行民法債編各論中對於買賣係定義為一次性買 賣並進而對其為各種之規定,有關繼續性質之買賣契約的規定則付之闕如。於長 契約之履約期中,契約當事人易於因外在景氣榮枯、市場變化或個人內部因 素,而改變履約之態度導致有債務不履行之狀況發生。當買賣標的物之市場價 格逐漸下跌,低於或遠低於契約訂價時,形成供過於求之狀況,買受人即易於 自市場上購得低於契約訂價之買賣標的物時,考量成本及獲利等因素,即往往 會不惜冒違約後果之風險,而藉由各種理由不再履約。反之,當買賣標的物之 市場價格逐漸上升,高於或遠高於契約價格時,市場上出現供不應求時,出賣 人同樣地基於利潤因素,考量若將原本應供應予契約之對方的買賣標的物以市 場價格出售予非契約之客戶時,將可因出售之價格高於契約訂價而獲得較高之 利潤,此時出賣人亦極可能甘冒違約後果之風險,藉由各種理由不再履行依約 出售之義務。由於不同之市場因素衍生之違約糾紛時所易見。繼續性貨物供給 契約之債務不履行其後果遠比一次性之供給契約複雜,乃因契約僅已履行一部 份,當一方發生債務不履行時,所衍生之後續問題,簡言之,包括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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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態樣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他方當事人如何行使權利?權利行使後之效果及契 約後續應如何處理?違約方應負擔如何之責任?是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損害 賠償之範圍為何及如何計算?皆是值得探討的。其中,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何界 定及計算又是一門大學問。

原本違約一方的給付應是持續且定期或不定期,但對於尚未屆期之債因享 有期限利益,原本並不負不履行之責任。然而,一旦一方拒絕再繼續履約,則 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範圍之界定與計算則何有依據?民法上似乎未針對繼續性 貨物供給契約為規定,則有關此種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將要如何適用 法律之規定?如果無明確可適用之法律規定時該如何呢?這些都是亟待解決之 重要課題。又因實務及諸多學說對於繼續性契約分別有許多不同之見解,並非全 然一致。尤其是學者提出之學說見解常成為現實交易中,預示拒絕給付之一方 以為抗辯之依據。當現行法律條文對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預示拒絕給付之相關 規定,尚不足以處理現實發生之問題時,得否以準用或類推適用現有法律規定 以解決相關爭議?如何避免或降低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發生預示拒絕給付之機 會以及發生後爭議處理之困難,特別是損害賠償之問題,自亦有其必要性與重 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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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1424 號民事判決針對一經典之繼續性貨物供給契 約之預示拒絕給付爭議所提出的見解,對於相關爭議提供了解決的方向。本文 針對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預示拒絕給付及其相關之損害賠償問題以此一實務 案例及其他類似案例為對象,以學說為基礎,並對照、參酌實務見解,兼顧實 務及學說之論點,以學說輔助實務、實務支持學說,彼此不相互否定之態度與 方式,以期能就此類型之契約,於履約中途一方發生預示拒絕給付之債務不履 行時,在責任的認定與釐清、損害賠償範圍之界定及計算等方面,當法律尚未 能提供完整規範,而當事人易於各依自己立場有所爭辯時,提出可行之爭議處 理的建議。最後,並提出降低爭議發生之方法建議,期能除了有解此類爭議之 外,並能防範未然而預防或減少類似爭議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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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因性質上與一次性買賣契約有所差異,故需先定性繼 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以及其違約行為在債務不履行類型中之定位,進而探討所有 民法或相關法律,有關一次性買賣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得否適用或準用 於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類型中。依法定之三種債務不履行的性質而言,不完全 給付乃是債務人雖有給付,但為有瑕疵之給付。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所發生之 不完全給付與一次性買賣契約所發生者,兩者損害賠償之請求殆無差異,因 而,本文並不探討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發生不完全給付時之處理,僅限定於給 付不能及給付遲延與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預示拒絕給付之間的相關法律關係 及其損害賠償問題。如前所述,由於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基本特徵是需要持 續地多次履行給付,因而,於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尚有多次之給付尚未屆期致 未履行。理論上,尚未屆期之給付何來債務不履行?惟,若債務人已預示拒絕 給付,現行法似無明文規定如何完整地處理。針對實務上諸多類此之債務不履 行的爭議案件不斷地發生,法院仍必須對此類爭議案件,依據現有法律規定及 法理為適法之判決。實務上對於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預示拒絕給付及相關損害 賠償所形成之見解及判決即成為解決此類爭議最佳之依據,本文將大量引用實 務判決之見解,由於各級法院即便針對同一案件互有不同之見解及判決結果,

其中判決理由所呈現之觀點亦是本文論證之依據,並將據以為比較,試圖就繼 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履約中途,發生當事人之一方預示拒絕給付時,債權人的 救濟與損害賠償主張,從實務上之見解與觀點找尋及歸納出較完整之處理輪 廓,最後,再提出防範或減少交易紛爭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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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將分別就以下五大面向論述本題目:

一、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 二、債務不履行及其態樣 三、損害賠償

四、實務案例研究

五、賠償範圍與爭議之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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