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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務案例研析

第二節 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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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案例評析

由以上所列舉之羅東鋼鐵案、東和鋼鐵案及大亞電信電纜案等各案之歷審 至終審之確定判決可知,各該案均係經過諸多審級及數次更審後始告確定抑或 調解成立,其中尤以東和鋼鐵案共歷經七個審級、二次更審後始確定,且其案 例事實相當符合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履行中途,發生債務人預示拒絕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情形,匯集了多次上訴及更審之各級法院的見解,本案堪稱為此類 案例之經典。

一、經典案例東和鋼鐵案判決之評論

(一)更審判決之疑慮

雖然系爭案之最終判決結果是符合期待,第二次更審之最高法院肯定 了高等法院之判決致全案確定,然第二次更審之高等法院判決仍存有許多 矛盾之處值得一提。更二審高等法院對於事實部份之認定與更一審高等法 院相同,認定被上訴人根基營造公司尚有 3,206.52 噸鋼筋未購足,且已向 上訴人東和鋼鐵公司為預示拒絕給付之通知時,應視為已拋棄原有期限利 益,被上訴人根基營造公司自斯時起,對上訴人東和鋼鐵公司就所有尚未 採購之鋼筋均負給付遲延之責而成立債務不履行。上訴人東和鋼鐵公司並 得請求被上訴人根基營造公司賠償因其拒絕給付所致之所有損害。並認上 訴人東和鋼鐵公司因此未能取得該部分之履約利益,亦為因被上訴人根基 營造公司拒絕履行下單訂購義務所致之消極損害。據此,依系爭合約約定 價格扣除契約終止時系爭鋼筋市場價格後之差額,按被上訴人拒絕採購所 餘鋼筋之數量計算上訴人東和鋼鐵公司得請求賠償所失利益之損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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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如無購買總量配合,賣方如何控制風險?苟認總量六千三百噸為 具文,無拘束被上訴人之效力,則鋼筋價格暴漲時,上訴人在該契約期間 有無限供貨之義務;鋼筋價格暴跌時,被上訴人卻可選擇不買,形同被上 訴人有單方選擇權,如此解釋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是否合乎當事人訂約時 之真意?有無違反誠信原則?………97

可見最高法院始終認為於繼續性貨物供給契約之履約中,買受人預示 拒絕繼續履約而致債務不履行時,出賣人得請求尚未履行部份之跌價損 失,應係因為就此類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若認為買受人對於尚未履行之部 份已無採購義務,則效果將成為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契約履行出賣義 務,但卻得任意違約而不履行採購義務且無須賠償,買受人具有是否採購 之片面選擇權,此即其對於是否採購乃是有權利而無義務;出賣人則反 之。此顯然違背了當事人締約真意並違反誠信,亦不符買賣契約為雙務契 約之原理原則。若法院接受買受人之主張,則不再會有出賣人願意締結繼 續性契約以出售物料,此顯不符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最高法院一 直認為出賣人得請求契約終止時尚未履行部份標的物之跌價的抽象損害,

無論出賣人是否已經全部購足標的物或是已轉售他人而實際受有損害皆非 所問,且不違反民法第 216 條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應係基於相同之理 由。蓋於繼續性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無人能預知標的物未來之漲跌,

出賣人根本無從證明未來轉售時,實際會有多少轉售金額之損失。若依各 實務案例中,某些一審及二審法院以出賣人無法證明轉售損失而認定違反

97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149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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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故較缺乏案例屬於因市場景氣反轉上升,買賣標的物之原物料其價格 急遽上漲,導致履約中途發生出賣人違約不出售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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