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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國家人力派遣制度簡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先進國家人力派遣制度簡介

國際勞工組織(ILO)51997 年 6 月所通過之 181 號「1997 年民營職業介紹所公 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Private EmploymentAgencies, No.181)」,雖承認勞動派遣三 角關係之合法性,但對於三者間所存在的實質關係為何?特別是要派機構與派遣 勞工之間究竟有無任何僱用契約關係,並未有所敘述,對於那些尚未制訂此類法 律之會員國,而須參考國際勞動基準者,將無所依循之標準。早期 ILO 認為勞動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勞動力發展辭典: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負責處理勞工問題的國際機構,成立於 1919 年 10 月,是聯合國諸 多機構中成立最早的一個專門機構。其主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動立法,即每年 6 月於日內瓦舉辦

的國際勞工會議以制訂和推動實施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統稱國際勞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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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特殊之僱用型態,將使勞工處於不利的地位,故採取嚴格禁止的態度與政策。

然而,面對僱用多樣化的時代趨勢,世界各國紛紛對勞工法規鬆綁,以降低企業 的用人限制,更因派遣人力具有減少勞動成本並增加僱用彈性的特性,世界各國 不管是公部門或是私部門,均大量使用派遣人力(鄭津津,2004),研究者冀望藉 由德、日、韓、中等國之派遣人力使用的經驗中,來探討我國對於派遣人力相關 問題應如何解決,所以本節整理德、日、韓、中等國使用人力派遣的現況,作為 本研究論述之基本參考。

一、 德國

1972 年 6 月 21 日聯邦眾議院通過勞動派遣法(簡稱 AUEG,又稱「受僱人讓 與關係法」),並於同年 8 月 7 日公佈實施。德國國會要求每 2 年針對該法之實 施狀況作成報告,以確實掌握實際情況,作為未來修法時之參酌(黃程貫,1998)。

雖然德國政府開放勞動派遣業務之運作,但為避免勞動派遣的濫用,於 1982 年 開始禁止營造業的藍領工人接受派遣,不過在行政管理工作領域之部份,對於減 緩派遣工人的做法卻是無效的,直至 1994 年,對於建築業的禁令也逐漸轉弱,

目前建築公司在團體協約的拘束之下,可以相互派遣藍領工人。

德國正式通過勞動派遣法後,勞動派遣成為就業人口市場上的一種類型,從 1973 年後勞動派遣開始被納入勞動就業的統計人口之中。隨著統計資料的出爐,

可以看到自 1974 年後派遣勞工的總數就不斷地增加。從 1974 年到 1981 年間派 遣勞工人口總數約由一萬人增加到四萬人,隨後的 2 年卻又快速下降,建築業部 門禁止引進派遣勞動是造成此一現象之主要原因。1990 年代初期派遣勞工人口 又快速增加,估計在 1992 年約為 14 萬人,其中 10 萬人在 1993 年仍停留在勞動 派遣部門之中,顯示勞動派遣已成為一個常態性的就業型態。1995 年派遣勞動 人口成長到 16 萬人,約佔總就業人口的 0.5%,1999 年 6 月則上升到 1.08%。2004 年勞動派遣人數為 399,789 人,2007 年上升為 731,152 人,成長幅度相當驚人(許 逢麟,2004)。此外,勞動派遣者的工作期限逐年有所變動;在 1985 年以前,勞 動派遣者的工作期限嚴格限制在 3 個月以內,1985 年後則延長到 6 個月,1994 年則改為最長派遣期間不得超過 9 個月,1997 年再度修法延長為 12 個月,在 2002 年取消限制,無限制派遣時間長短(洪清海,2009),由此可知,德國對於勞動派 遣已由「臨時性勞動」改為「經常性勞動」(廖修雅,2011)(表 1)。

二、 日本

日本於 1965 年即出現人力派遣事業。1975 年後因企業需求量大增,使得人 力派遣事業急速成長。日本政府有鑑於該產業的蓬勃發展,將對於傳統的勞資關 係造成影響,遂於 1985 年 7 月制定完成勞動派遣法,加以適當規範(邱駿彥,1998)。

此外,黃茂雄(2001)指出日本在泡沫經濟時期,有 80%的公司是運用派遣員工來 降低成本,這其中又有一半以上的公司,派遣員工的比率高佔 50%以上。

三浦和夫(1997)認為在僱用關係持續下,將自身僱用之勞工,為他人指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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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下從事勞動,所以日本派遣業者為先聘僱一些勞工,再將旗下的勞工發派至有 勞工需求的企業,來幫助企業達成一定期間的工作任務。在二次世界大戰前,日 本業界即盛行人力派遣,日本的人力派遣是在日本特殊之經濟二重結構(中小企 業為輔,大企業為主)下發展而成,人力派遣被大企業視為調節經濟景氣之機制,

當景氣蓬勃發展時,藉由派遣業者來調節、補足所需之勞力,而在景氣衰退時,

則解除派遣契約。在日本,派遣業者為求能即時提供企業所需之勞動力,故往往 以封建式之手段來限制派遣勞工之自由,雖然日本早期的人力派遣政策以保護勞 工的角度出發,但派遣的勞動型態已深根蒂固難以改變,於是日本於 1985 年完 成勞工派遣法之制定,並於隔年 7 月正式施行(邱駿彥,1998)。該法施行之後,

彈性化需求增加逐年增加,企業界對於限定之業務範圍不滿之聲浪也逐漸升高。

此後,日本勞動派遣政策逐年放寬,例如,2003 年開放「製造業」使用派 遣勞工,期間以 1 年為限;另同意 26 種以外業務之派遣期間上限由 1 年延長為 3 年,2007 年修正製造業派遣勞工期間,由 1 年放寬至 3 年。同時,厚生勞動省 以行政指導要求 製造業使用派遣勞工期間達 3 年者,須轉換為直接僱用或承攬 契約(陳秋蓉、張振平、許繼峰、陳旺儀,2010)。

日本安倍晉三內閣 2015 年提出「勞動者派遣法」修正案,主要是要加強防 止「勞務派遣固定化」的措施,希望積極幫助派遣勞工「穩定受聘」,或是成為 公司的正式員工。但卻遭受到在野黨反對,認為這項法案以「廢除原則上三年一 次的企業派遣期限」為主要內容,將導致企業每三年就更換派遣勞工,從事不同 職位的工作,就可以藉此一直使用派遣員工,派遣勞工想轉為正式員工,更是難 上加難。(表 1)

三、 韓國

南韓 1997 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南韓企業為求生存,除了大量裁員、也改變 了以往的人力資源僱用策略;勞工處在龐大的經濟壓力下,為了彌補短少的收入,

紛紛接受非典型的工作型態,1998 年 2 月 20 日制訂勞動派遣保護法(Act on Protection, etc. For Dispatched workers),並於當年 7 月 1 日實施。韓國政府立法 的原因為:由於此一工作型態已普遍存在於實務界之中,若不立即立法加以規範,

則只會導致更多良莠不齊的派遣公司出現(Kim,2001)。南韓自 2001 年至 2009 年,

非正職人員比率佔整體勞動人口的 50%以上,其規模達 840 萬人(金京蘭,2009)。

造成這個關鍵原因,起因於亞洲金融風暴後,三星、LG、現代等大型企業,選 擇往國際化發展,為減少人事成本,工廠也紛紛往勞工低廉的國家外移,國內聘 用員工人數銳減。同時,企業享受到派遣隨時可裁員的好處後,有空缺也傾向多 以派遣取代正職,以減少企業成本。

南韓所頒布的派遣法中,允許除了製造業的直接生產流程工作以外的 26 種 (38 個職種)規定需要專業知識、技術、經驗的工作;同時,使用派遣的期間最長 可達 2 年,使用超過 2 年時,視為要派業者直接僱用,如果不履行時,將處以罰 金,但 55 歲以上的高齡者,則無期限的限制。對於未經許可的業種而使用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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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工作人員招募」中(ermanent recruiting)為主,但當其客戶有「暫時性僱用」

(temporary employment) 人員之需求時,亦會提供派遣人力供客戶使用。鑒於「暫 時性僱用」業務不斷地增加,虹集公司在 1994 年底至 1995 年初間正式成立「暫 時僱用部門」(Temporary Department)(鄭津津,2002) 。同時,有少數國外知名派 遣公司亦開始在臺營運,惟當時派遣人力尚未蔚為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