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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的恐懼事由調查分析

第三章 妖怪造型研究與創作策略

第五節 兒童的恐懼事由調查分析

然而從整理結果中,我們可推知自《山海經》以降,妖怪在外型的表現上仍 不脫何觀洲所提出變化原則。然而隨著時代演進,妖怪與人的交流互動亦顯頻 繁。自《太平廣記》以後,妖怪的外形更出現了「原形」與「變形」的概念,任 何生物均可透過修行而化身成人,張牙舞爪、青面獠牙的妖怪變得越來越少見,

與人類之間的關係亦從原先的二元對立逐漸質變,《聊齋誌異》一書更可視為「原 型─變形」妖怪之大成。文獻中對妖怪的描述漸次減少,對故事情節刻劃則越加 細膩,此點演進流變正好與本研究對妖怪設計區分為「外型」與「故事情節」之 假設不謀而合。可惜的是,當我們更了解中國妖怪的同時,對妖怪外型所投注的 努力卻降低了,因此如何在這樣的基礎上連結西方視覺與造型的研究,對於設計 出當代妖怪可說是更為必要了。

妖怪造型原則的探討反映出我們對「妖怪」的關注,而情節的深究則呼應了 我們對「恐懼」的聚焦。爰此,本研究將依循何觀洲所提出的六大原則為造型基 礎,創作出具震撼感的妖怪圖像。確立了妖怪外型與情節編排的設計方向後,研 究者將在下節中援引國內對兒童福利關切最深的兒童福利協會所做的統計資 料,統整出四個現代兒童最在意的恐懼焦點進行設計。

第五節 兒童的恐懼事由調查分析

前四節中,研究者已就「妖怪作為一種設計」進行了深入的探索,除了闡明 妖怪實際上反映了不同時代的人類基於相同心理需求而產生的恐懼,也針對妖怪 的造型原則、與人類的認識方法進行了歷時性的分析與統計。本章的重點,則是 在前述理論的基礎上,「設計(一種)妖怪」的外型及情節氛圍,以期它(們)

能真實反映人類的恐懼,並在當前的時空環境下發揮實效。由於研究者目前於國 民小學擔任教職,在教學與輔導的場域中,經常遇到語言表達較不成熟的學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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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因恐懼而無法正確傳達訊息,或是無法正視自身的恐懼,以積極尋求自我成 長之道。因此研究者認為在教學與輔導的實務工作上,或許可將「妖怪」作為一 種媒介,一方面將妖怪具體化以確認學童的恐懼,從中覺知環境中實存的威脅,

進而尋思具體的排除及保護之道,另一方面則可在兒童最大利益的綜合考量下,

將學童的恐懼以妖怪的形式昇華,以期成為學童成長的動力。而此目標的達成,

正有賴於進一步(一)確認兒童具體的恐懼事由、(二)在前述的恐懼金字塔架 構下重新論說兒童的恐懼、(三)針對不同的恐懼層級,運用妖怪設計原理暨視 覺張力理論,架構出「(兒童)妖怪設計」的元素。

礙於時間因素,研究者在此無法、亦不認為有必要窮盡所有與兒童恐懼相關 的文獻資料,惟為了全面掌握當代/本地兒童恐懼的具體狀況,研究者認為尚可 藉助於本地相關機構或組織所公布之相關統計數據報告以廓清全貌。

首先,檢視我國行政院主計處定期發布有關兒童的大規模統計。相關統計數 據俱列於「社會福利統計」的項次之下,總共包含了兒童及少年保護執行概況、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服務概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安置 情形、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等統計表單。由於這些統計表單都是依照兒少福利 相關法規做為依據,因此雖然這些資料不是以兒童主觀所認知的恐懼為判準,但 所列出的情況應可反映社會認為國家應採取積極介入的態度,以改變兒童惡劣處 境的客觀情況(而統計表逐年類目的差異,除了具體反映出法規修正的歷程外,

也意味著社會觀感的變化)。

有鑑於此,舉凡國家介入使兒童接受「安置與教養」、「心理輔導及家庭諮 詢」、「收/出養」、「福利服務」,以避免兒童處於「遺棄」、「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性虐待」、「性交易」、「(親職)疏忽」、「死亡」等不利 情況,都應該列入本研究所論稱之兒童恐懼中。值得一提的是,國家雖然將上述 受虐兒童的相關特質,進行「不被期望下出生」、「偏差行為」、「身心障礙」、

「發展遲緩」、「過動」,以及年齡、性別、縣市、區域、族群等因素的分類與 計算,但研究者認為上述因素多半無法歸咎於受虐兒童本身,也難以寄望兒童單 方面就能產生改變受虐的現象(實際情況或許根本無法改變),因此並不適用於 本研究所進行的妖怪設計中。反倒是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施虐者可能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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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者」、「親戚」、「機構」、「同居者」等與兒童關係密切的人,由於上 述施虐者「缺乏親職知識」、「婚姻失調」、「貧困」、「失業」、「酗酒/藥 物濫用」、「人格違常」,或是「童年有受虐經驗」,才導致兒童受虐的結果。

這也意味著設計妖怪時,我們不應該將上述與兒童密切的關係者一概予以「妖怪 化」,因為健全的兒童成長環境中,仍不能排除這些人際關係的存在,但導致這 些人際關係中出現虐待兒童的不利因子,卻可能藉由經過設計的「妖怪」表現出 來。此外,政府雖在前述統計中,對施虐者進行區域、縣市、國籍、族群、性別、

教育程度、年齡等歸因(attribute)的統計,我們也同樣基於同樣的考量,不將 兒童自身可歸責的因素列入妖怪設計,研究者站在不宜過度詮釋及錯誤歸因的立 場,並認為此皆不應構成干擾後續設計妖怪的因素,這點在此事先說明。

除了在國家依法律規定「積極介入」的例外情況外,兒童是否仍有其他恐懼 或擔心的事情?研究者認為這個問題應可藉由我國兒童福利團體對兒童所進行 之相關研究來解答。不過經研究者訪查政府機關網站後,發現一般所謂「兒童福 利團體」其實並沒有相對嚴謹的定義,因此該團體除可以是社團法人,亦可能透 過財團法人型態出現。至於其成立宗旨,可能實際承接兒童福利業務、也可能關 注於兒童福利法規之建構,就其型態與成立宗旨而言,實在難以簡單概括。儘管 如此,在研究者在查找相關資料時,發現在諸多兒童福利團體中,因修正舊版兒 童福利法而在民國80 年成立的「兒童福利聯盟」,因不定期針對兒童福利與權 利相關事項發表調查報告與系列報告的發現,應可作為我們進一步理解兒童恐懼 的線索。在此需特別說明的是,有鑑於「兒童權」是一種廣泛的概念架構,去掉 目前作為最低共識的法律規定外,在這份權利清單的建構過程中,兒童主觀的心 理層面可能被忽略,因此研究者特別選取該聯盟針對其「兒童專線來電」服務所 發表之〈兒福聯盟『哎唷喂呀』兒童專線諮詢統計分析〉(2004),以及〈哈囉 值日生,我有話要說!-『哎唷喂呀』兒童專線來電分析報告〉(2008)兩份報 告。由於這些來電都是由富有經驗的輔導人員負責接聽處理,並統計兒童主動來 電之內容,對於將兒童主觀感受之恐懼予以類型化應該有所幫助。

比較兩份報告,均為自民國 91 年起即開辦的兒童專線諮詢所進行的統計與 分析。在2004 年的報告中,兒福聯盟將兒童恐懼的事情區分的場域或面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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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社區場域,兒童擔心的事情包括「同儕間人際關係問題(含在學校 被同學排擠、朋友跟別人較要好而吃醋,以及異性交往問題)」及「課業問題」。

在個人面向,兒童擔心的事情計有「生活規劃/情緒困擾/自我概念不佳」,

以及「健康狀況不佳/行為問題/性教育知識/安全問題」等。

在家庭場域,則包括「親子關係不佳/教養問題」、「手足關係不佳」、「父 母關係不佳」等。

至於 2008 年報告,則具體指出兒童的恐懼包括「被同儕排擠(含使兒童找 不到歸屬或信任團體的『關係霸凌』、被取綽號或嘲笑威脅的『語言霸凌』,此 外在概念上另有『肢體霸凌』及『受害者霸凌』等)」、「課業壓力太大」、「家 長過度干預生活」、「缺乏情緒宣洩管道」、「被老師不當管教」等,以及具有 性別差異的「對性知識/性行為感到好奇(男生為主)」與「對外表自信心不足、

家人將自己與手足過度比較(女生為主)」。值得注意的是,該報告雖然不再將 恐懼事由所發生的場域或面向進行硬性區分,但是其恐懼對象仍然可以連結到

「學校/社區(老師/同儕)」、「家庭(家長/家人/手足)」,與兒童個人 相關的面向似乎相對消失。此外,雖然實際所佔比率可能偏低,但非兒童關係對 象的陌生人也並未列入統計中。

對此,研究者認為雖然兒童是恐懼的主體,但其實兒童自身也能處理某些恐 懼,若僅將所有造成兒童恐懼的狀況向外責求,或許會忽略了兒童身為克服恐懼 的主體能動性,也漠視了學習與輔導有助於兒童克服恐懼的正面意義。因此,除 了上述那些社會所認定的各種不利於兒童的客觀情境之外,對於同樣身為社會一 份子的兒童所表述及歸責的主觀恐懼,必須在概念上採取較持平的立場。進一步 闡述,兒童的恐懼既然可區分為「客觀」及「主觀」兩方面,而各類型的恐懼又 會在不同場域、不同關係的個別事件中具體呈現(為了邏輯的完整性,研究者在 此特別將陌生人也列入學校與社區場域的關係對象中),因此在設計妖怪時,有 必要針對上述各類型具體事由背後所潛藏的「恐懼」予以抽象化、去對象化,才 能夠視設計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構畫妖怪所「棲居」的情節與氛圍,由上述資料

對此,研究者認為雖然兒童是恐懼的主體,但其實兒童自身也能處理某些恐 懼,若僅將所有造成兒童恐懼的狀況向外責求,或許會忽略了兒童身為克服恐懼 的主體能動性,也漠視了學習與輔導有助於兒童克服恐懼的正面意義。因此,除 了上述那些社會所認定的各種不利於兒童的客觀情境之外,對於同樣身為社會一 份子的兒童所表述及歸責的主觀恐懼,必須在概念上採取較持平的立場。進一步 闡述,兒童的恐懼既然可區分為「客觀」及「主觀」兩方面,而各類型的恐懼又 會在不同場域、不同關係的個別事件中具體呈現(為了邏輯的完整性,研究者在 此特別將陌生人也列入學校與社區場域的關係對象中),因此在設計妖怪時,有 必要針對上述各類型具體事由背後所潛藏的「恐懼」予以抽象化、去對象化,才 能夠視設計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構畫妖怪所「棲居」的情節與氛圍,由上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