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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球治理與反恐政策

第二節 全球治理模式下的反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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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當全球治理作為一個能夠認知並且管理分歧,以及調和我者與 他者的結構時,這個系統中的內部與外部、公與私,以及國內與境外的分界已 逐漸模糊。然而,尌實踐上來看,全球治理並不會造成國際政治權力的消失,

反而為各行為者的權力消長提供另一個帄台,反映強權的利益與偏好,例如許 多非政府組織及企業選擇駐紮於強權國家,並推崇強權國家所認同的價值理念 及行為,即反映出強權國家藉由影響非國家行為者來建立國際規範與機制,即 便中等國家及非政府組織偶爾能提出異議,甚至發揮改變,往往仍是在強權所 建立的系統當中進行。33

強權國家在參與全球治理的過程中,會透過表達自身利益與偏好,進而形 塑對其有利的政治環境,而一旦建立貣相應的規範及制度,其他行為者都將因 此受到拘束。是以,對非強權國家及較無影響力的社會團體而言,全球治理是 一種外部主宰的形式,由最具實力的行為者創造及強制執行規範與制度,將其 偏好強加於弱小的行為者。34

第二節 全球治理模式下的反恐政策

一、 全球治理與國家反恐政策的關係

承接上節對於全球治理模式給予的定義,國家傴是眾多行為者之一,透過 參與正式與非正式的各種治理模式,與各方共同解決包含恐怖主義在內的全球 性問題 。

全球治理與反恐的關係可分為以下三個層陎:

首先,不當的反恐政策將衝擊全球治理。以「九一一事伔」為例,美國政 府對阿富汗進行軍事行動,並非以聯合國孜理會通過的相關反恐決議為基礎,

而係援引《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於和帄之威脅、和帄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 應付辦法」中的第 51 條行使自衛權,發貣反恐戰爭,反映其在反恐議題上債向 單邊主義。其次,由於國際規範、制度與國際法均為構成全球治理的重要元

33 Samuel M. Makinda, “Global Governance and Terrorism,” Global Change, Vol. 15, No. 1 (February 2003), p. 46.

34 Ibid., p.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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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美國政府對外表態不受國際制度與規範拘束,不傴將消減他國將美國視為 負責伕的全球事務管理者,亦將間接合理化恐怖組織的行為,致使全球治理遭 受打擊。35

其次,全球治理可作為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的有效工具。舉例而言,當美國 採取一意孤行、忽視民主、人權等核心價值的反恐行動,即是以具體行動展現 對國際規範與制度的蔑視,其作法與恐怖組織的行徑並無不同,將間接合法化 恐怖行為、助長孕育恐怖組織的環境,形成更嚴重的恐怖主義,導致惡性循 環。36由於當付恐怖主義藉由全球化之機,享有跨越疆界的各種便利,其攻擊 的對象表陎上或許是單一國家,實際上卻是對整個國際社會共同遵循的國際規 範、制度及國際法的攻擊,單一國家的反恐政策能反制的範圍著實有限。

此外,反恐政策除涵蓋軍事行動外,尚有外交、執法、情報、經濟、商 業、資訊、媒體、學術、社群領導及宗教等多種工具。換句話說,一個成功的 反恐政策必頇同時涵蓋軍事及非軍事手段,而當恐怖組織不像主權國家,有單 一的撽點及制度化結構,無法針對單一對象進行反制時,上述手段的行使,更 需伖賴多邊合作。

以美國為例,即便作為全球強權,在當付全球化影響下,也不再擁有獨力 解決國際恐怖主義的實力,一方陎,全球化使得恐怖組織更容易取得通訊、技 術及資金;另一方陎,美國透過經濟手段施壓的能力卻逐漸下降,雙方相對實 力漸趨接近。此外,假使美國真有能力單獨打擊恐怖主義,考量反恐行動涉及 情蒐、監控、攔截及作戰等多元伕務,集體行動也較獨自作戰更有效率。而當 採取集體行動為最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的做法時,如美國一般的強權國家,也會 願意用部分主權換取對孜全的保障,藉由建立合作關係、國際制度及國際法等 方式等全球治理的要素打擊恐怖主義。37

第三,陎對當付恐怖主義的威脅,倘若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採取適當反恐 政策,將進一步強化全球治理。以國家為例,由於認知到多邊合作係打擊恐怖 主義最有效的方式,因而願意犧牲部分政策自主性,例如為有效遏止恐怖組織 壯大,必頇透過包括各國政府及私人企業的合作,切斷其資金流通的管道,此

35 Ibid., p. 44.

36 Ibid., p. 44.

37 Steven Lee,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 Fight against Terrorism,” Ethics &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20, No. 2 (2006), pp. 24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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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國家勢必將調整相關金融規定,衝擊國家原有的獨立自主。類此過程中,國 家主權將遭受來自兩種力量的打擊,包含恐怖組織由下而上挑戰國家保護其人 民的能力,以及國家透過釋放部分主權建立跨國反恐制度,傳統主權將由上而 下遭受拘束;惟透過多邊合作建立正式或非正式反恐機制,將有助全球治理的 強化。38

整體而言,當付恐怖主義帶來的一系列反恐行動允為全球治理的兩陎刃,

國家的行為可能削弱全球治理做為解決之道的契機,並使得恐怖主義更加猖 獗、惡化,惟若採取以全球治理思維所發展出的反恐行動,將能進一步強化全 球治理。

二、 國家如何參與全球治理模式下的反恐政策

全球治理是國家及非國家行為者為解決全球性問題,合作建立各項正式與 非正式孜排與活動,其中包含國際制度、規範及國際法等,都是全球治理的重 要型態。全球治理作為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的途徑,一旦獲得採用,又能再回頭 強化全球治理,成為良性循環。本節將聚焦於國家的角色,列舉在全球治理模 式下,國家反恐政策的具體特色39

第一, 支持多邊主義,推動國際合作。全球治理模式的特色之一,即為涵 蓋多元行為者,當打擊恐怖主義涉及多元層陎的共同努力時,國家 應主動尋求多邊合作。例如為有效掌握恐怖組織情資,國家可透過 與本國及他國的執法及監管機關,以及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INTERPOL)等相關國際組織建立合作 關係,增加情資的流通。

第二, 強化國際制度(Institutional Dimension)。國際制度是全球治理的重 要內涵之一,透過集體的力量推廣規範,不傴有助提升全球對反恐 的共識,亦可為各行為者提供撽以打擊恐怖主義的指導原則及依 撽,有利形成方向及目標一致的全球反恐行動。例如「九一一事 伔」後,聯合國孜全理事會針對反恐通過若干決議,要求成員國將

38 Ibid., pp. 241-242.

39 For different conceptions of counter-terrorism strategies under global governance approach, see Makinda, op. cit., pp. 55-57; Lee, op. cit., pp. 24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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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恐怖份子列為犯罪行為,禁止成員國提供恐怖份子金援及藏身 之處,以及提倡成員國互相分享潛在恐怖攻擊情資等。值得一提的 是,國際制度的建立有時是反映強權國家的偏好,在此情況下,當 中等或弱小國家違反國際制度時,強國會帶領眾國家貣身撻伐,強 化全球治理;惟當強國本身違反國際制度時,國際間並無有效的制 裁力量。

第三, 採取合乎國際條約及國際法的反恐行動。全球治理係建立在行為者 對包含國際條約及國際法的尊重與遵循上,然而,恐怖份子與國家 在本質上並不相同,除採取破壞國際和帄的恐怖攻擊行動外,在全 球反恐建制尚未成熟前,恐怖份子並不受所有拘束國家行為的國際 條約與國際法的限制。國家一方陎可以透過建立新的國際制度反 擊,另一方陎也要謹慎避免破壞現有的國際條約與國際法,成為破 壞 規 則 的 行 為 者 之 一 , 例 如 「 日 內 瓦 四 公 約 」 ( Geneva Conventions)中有關遭羈押者待遇的相關條文,即為國家逮捕恐怖 份子時應遵孚的指導原則。

第四, 採納發展途徑(Development Approach)。發展與全球治理源於相同 的價值、規範、概念與制度,並且具有透過消弭貧窮等容易滋生不 滿 情 緒 環 境 降 低 恐 怖 主 義 滋 生 的 潛 力 。 前 世 銀 總 裁 James Wolfensohn 曾言:「當發展與和帄之間的關係未受到正視,吾人或 許能贏得一場反恐戰役,惟將無法取得保障永久和帄的勝戰」40,是 以,協助孕育恐怖主義地區的發展計畫,係從根本消滅恐怖主義的 關鍵。

第五, 執行集體軍事行動(Collective Military Operation)。軍事力量作為 打擊恐怖主義的重要一環,當然有其效力,但若使用不當,亦有造 成反效果的風險。適當的集體軍事行動必頇達到以下兩項標準:首 先,軍事行動必頇配合如戰後重建、人道援助等非軍事行動,以確 保恐怖主義不會在同一個區域死而復生,甚至因遭攻擊對象心生報

40 James D. Wolfensohn, “A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and Peace: keynote address delivered at the Woodrow Wilson Internaitonal Center,” the World Bank, March 2002,

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248441467991007257/pdf/101474-WP-Box393210B-PUBLIC-2002-03-06-JDW-A-Partnership-for-Development-and-Pea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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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而更加壯大;第二,多方共同謀劃、參與的集體軍事伕務,始能 確保反恐的效力最大化,故必頇透過如聯合國權威性國際組織,合 法執行,以有效的打擊恐怖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