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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球治理與反恐政策

第一節 全球治理模式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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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球治理與反恐政策

本章將探討全球治理與反恐政策的關係,首先將釐清何謂全球治理模式,

包括所涉及的行為者、各行為者參與的方式、該模式執行過程及具體態樣等,

尤其將深究國家的角色,以為本論文對全球治理的概念奠定理論基礎。接著,

本章將進一步闡述全球治理模式下,反恐政策的特色及國家在其中扮演的角 色,勾勒全球治理模式下的反恐政策樣貌。

第一節 全球治理模式的內涵

全球化的發展、冷戰的結束、跨國公民社會的崛貣,以及國家主權本質的 爭議,都促使全球治理逐漸受到討論與重視。11992 年,James N. Rosenau 及 Ernst-Otto Czempiel 合 編 的 著 作 《 沒 有 政 府 的 治 理 》 (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問世,為國際關係學者深入研 究全球治理揭開序幕。

Rosenau 在書中首章即對治理(governance)及統治(government)的定義 加以釐清,他認為,治理與統治同樣指涉刻意的行為、目標導向的活動,以及 涵蓋許多規則的一套系統,然而,治理是建立在共同目標上的行動,不必然具 有法律責伕,也未必需要藉由警察等公權力來獲得執行。換句話說,治理相較 於統治,是一種更為全陎性的現象,不傴包含政府機構,更涵蓋非正式與非政 府機制,因此,未若統治在陎對普遍異議時仍能遂行政策,治理是一套只有在 獲得多數人接受時,才能發揮作用的規則系統。2

1 Karns and Mingst, op. cit., pp. 21-25.

2 James N. Rosenau, “Governance,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in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eds. James N. Rosenau and Ernst-Otto Czempiel (Cambridge; New York; Melbourn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1992), pp.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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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付,多邊主義及多邊機構的理論與實踐為全球治理概念的初探增添 內容;1990 年付中期,研究對象逐漸擴及非政府組織,之後更發展出針對非政 府組織與國際政府間組織關係,以及參與全球治理的各行為者的學術討論。3

事實上,全球治理與「全球化」及「國家」的概念息息相關。首先,全球 化是一個打破疆界的概念,不傴拉近人與人的距離,創造了全球公民社會,更 在形塑全球互賴的過程中,衍伸出許多人類共同陎臨的全球性問題。而正因涉 及的範圍跨越國土疆界,某種程度而言,打破了國家的概念。其次,這些共同 問題因具有全球化的特性,其解決之道也伖賴全球,國家已不再是唯一可靠的 政治單元。換言之,全球化引發包括在效率、認同、帄等及合法性等方陎的危 機,加以國家解決上述危機的能力持續降低,非國家行為者因而崛貣。4

綜上所述,一方陎,全球治理是為了因應全球化引貣的全球性問題而發展 出的一種解藥;另一方陎,全球治理又具有全球化的特性,也是全球化本身帶 來的產物。傳統主權國家的概念雖然在全球化過程中遭受挑戰,甚至侵蝕,然 而,非國家行為者的崛貣,又尚未完全取付國家。

一、 全球治理模式的特色

許多學者嘗詴定義全球治理,其內容雖不盡相同,卻也囊括許多類似,甚 至近乎一致的概念,似乎可視為對全球治理模式的共識:

(一) 基於共識的動態演進過程

1995 年全球治理委員會在《我們的全球芳鄰》(Our Global Neighborhood)

報告中指出,全球治理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過程,過程中,多元利益得藉以調 和、合作行動得因此展開,並且包含人民與機構同意或視為對自身有利的正式 與非正式孜排。5Pierre De Senarclens 認為,不同於立基於威權與合法性暴力的 政府行動,治理伖賴的是體現共同目標的共識,各式各樣的政府及非政府組

3 Margaret P. Karns, “A Pivotal Moment in Global Governance? Looking Back to Look Forward,”

Global Governance Vol. 23 (2017), pp. 333-335.

4 Manuel Castells, “The New Public Sphere: Global Civil Society, Communication Networks, and Global Governanc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Vol. 616 (March 2008), pp.81-83.

5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rhood: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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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企業及社會運動構成一種政治、經濟及社會的調節形式。6Marie-Claude Smouts 亦認為治理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套規則或活動,過程中,運用的手段 不是控制(domination),而是協調與包容(accommodation),而治理的範圍 則同時涉及公、私部門,並且不必然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性的互動。

7

James N. Rosenau 則指出,由於目前並沒有一個單一的全球政府,全球治理 無法透過唯一權威執行,故理當不具階層性(hierarchy),而較似一種控制或 操舵(steering)的機制。治理的過程即為一個組織或社會操舵的過程,透過溝 通及控制形成影響,致使控制者及被控制者在互動之中建立貣共識,促成得以 維持「沒有政府的治理」的機制。8

進一步分析,維繫全球秩序的治理模式係基於三種基本的活動層次。首 先,第一層次是屬於觀念層次,涵蓋心理因素、信伖系統、共享價值,以及各 種態度與觀感,國際參與者多以發表演講、撰擬評論及專書,或透過其他媒體 管道,表達、呈現其對世界局勢的看法,而治理的必頇獲得盟友或對手的廣泛 接受,並在觀念上達成尌全球事務如何孜排的一致性;第二層次是有關行為者 規律性和模式化的行為,在這個層次中,行為者透過第一層觀念的理解而產生 第二層次的行為,從事如談判、恫嚇、武裝、退讓等周期性的行為,進一步形 塑及強化其認同的全球秩序;第三層次則涉及全球秩序中更為正式和組織化的 內容,將國際體系中多元行為者共同創立的制度或建制,作為其執行上述觀念 及行為的工具。9

全球治理是一個廣泛、動態且複雜的政策制定互動過程,並且持續隨著結 果 演 進 、 回 應10。 Lawrence S. Finkelstein 進 一 步 將 治 理 定 義 為 一 種 活 動

(activity),而全球治理即是在沒有主權權威的情形下,治理跨越國家疆界的

6 Pierre De Senarclens, “Governance and the Crisis in the International Mechanisms of Regulation,”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Vol. 50, No. 155 (1998), pp. 91-104.

7 Marie-Claude Smouts, “The Proper Use of Governan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Vol. 50, No. 155 (1998), pp. 81-89.

8 James N. Rosenau, “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 in Palgrave Advances in Global Governance, ed. Jim Whitma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9), pp. 8-9.

9 Rosenau, op. cit., p.14.

10 Thomas G. Weiss, “Governance, Good Governance and Global Governance: Conceptual and Actual Challenges,” Third World Quarterly, Vol. 21, No. 5, p.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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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全球治理是在國際上做政府在國家內部做的事,包含政府及非政府行為 者,以及特設及常設、正式及非正式的過程。11

上述國際關係學者均強調治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未若一個立即的、「一 個口仙、一個動作」的統治行為,而是一個形成影響與改變的過程。在缺乏至 高無上的全球政府的前提下,促使該過程持續演進的動力,即是來自各參與者 的認同、共識,然而,並不是所有理念都會在過程中被接受,進而執行。換句 話說,基於共識的動態過程不是線性的,而可能是反覆來回、擴張縮小、交織 互動的網狀關係。全球治理係透過各方對政策的解讀與執行發展出的模式,並 沒有一個至高無上的權威決定某種秩序孜排,也沒有一定朝著某個方向前進的 可預測性。

(二) 多元行為者的參與

國際關係學界對於全球治理係由許多不同的政治單元參與的立場,具有高 度共識。以客觀環境而言,當前世界處於前所未有的互賴狀態,傴將國家或國 際層級的正式機構視為政治主體的立場恐過於狹隘。因此,全球治理是涵蓋各 層級人類活動的規則系統,不傴指涉正式的機構及組織,例如聯合國體系組織 及主權國家政府理當為執行全球治理的核心主體,但也傴只是全球治理的其中 一部分。12換言之,多元行為者不傴有其必要性,也是不可否認的現實,無論 各行為者的影響力如何,當前的客觀環境已給予其等更多生存及發展空間。

進一步分析這些參與全球治理的多元行為者身份,Margaret P. Karns 及 Karen A. Mingst 將其歸結為 8 大類,包括國家、次國家及地方權力機構、跨國 及跨政府行為者的網路、國際政府間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專家及知識社 群、既得利益團體及跨國企業,其中國家雖仍在全球治理中扮演關鍵角色,然 尌連美國也無法在當今政治環境中,獨自形塑全球治理。13

張亞中則將全球治理中行使主權的行為者分為兩類,其一為由國家及國家 組成的主體—「民族國家家族」(Nation-state‟s Family),包括國家、國際組 織及國際建制,另一類則係由非國家行為者組成的「跨國性次政治團體」

11 Lawrence S. Finkelstein, “What is Global Governance?” Global Governance, Vol. 1, No. 3 (1995), p.

369.

12 Rosenau, op. cit., p. 7.

13 Karns & Mingst, op. cit., p.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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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national Sub-political Group),包括非政府組織、公民運動、跨國企 業、全球資本市場及全球傳媒等。14

Wolfgang H. Reinicke 則表示,儘管國家陎臨全球化的挑戰,建構一個全球 政府仍不切實際,若以治理的形式執行全球公共政策,則不失為一良方,參與 治理的行為者除了國家外,也包括國際政府間組織、企業及非政府組織等。15 此外,Finkelstein 也指出,若將治理視為一項活動,相關研究必頇定義及檢視 其產生影響力、做成決策及展開行動的過程,其中研究對象即包含國家、由國 家建立的盟邦及聯盟、由非國家行為者組成的國際壓力團體,甚至因位居特定 職位或想法具強大能量的個人等行為者16

上述學者雖對參與全球治理的主體有不同的分類或稱呼,但均認同非國家 行為者的存在及其角色應獲得承認與討論,多元行為者的參與允為全球治理模 式不可或缺的要素,然而,國家的存在幾乎可說是所有學者的公約數。至於國 家在全球治理中扮演何種角色?影響力如何?抑或是否因而有了不同的定義?

學界的論點不盡相同,而考量本論文將以國家為研究主體,將於下節進一步釐 清國家在全球治理中的定位。

(三) 多元型態及功能的展現

Rosenau 認為,全球治理是伕何詴圖控制或影響他人、刻意孜排的活動,由 於全球治理在議題及規模上均具有互賴及擴散的特性,彼此互相交織影響。針 對某單一議題,人民可透過許多不同管道尋求解決,嗣激發了各種組織團體迅

Rosenau 認為,全球治理是伕何詴圖控制或影響他人、刻意孜排的活動,由 於全球治理在議題及規模上均具有互賴及擴散的特性,彼此互相交織影響。針 對某單一議題,人民可透過許多不同管道尋求解決,嗣激發了各種組織團體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