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其他的分配方法見黃宗煌,2009 ; Tietenberg,2003)。
碳權的期初配給方式直接影響財富分配。未來的排碳需求如果擴張,碳權的「租
有了碳權拍賣的收入,政府就可藉此削減扭曲性的稅賦。如果政府把排碳權免費送 給各個排碳源,那就是對排碳者的「定額移轉」。比較「拍賣碳權並削減扭曲性賦 稅」和「免費配發碳權」,哪一種作法的社會成本比較大?答案是 :免費核配碳權的 社會成本較高。5
期初碳權若是免費配給的,有兩種典型的作法 :「溯往原則」和「標竿法則」(蕭 代基、羅時芳等人,2009)。
• 溯往原則(歷史排放實績原則,grandfathering)
某企業在目標年的免費許可排放量
=(該企業在特定歷史時期的排放量 ÷ 該企業所屬產業在該特定歷史時期的 總排放量) × (該企業所屬產業在該特定歷史時期的總排放量÷ 該特定歷 史時期的全國總排放量)× 目標年的全國許可排放總量
=(該企業在特定歷史時期的排放量 ÷ 該企業所屬產業在該特定歷史時期的 總排放量)×(該企業所屬產業在目標年的免費許可排放量)
• 標竿法則(benchmark rule)
某一新、舊排放源在目標年的免費許可排放量
= 排放源所屬產業平均每一排放源的商品生產量(或能源使用量)× 該商品
(或相關能源)在目標年的碳排放密集度
從上面的公式可知,在依溯往原則分配排碳權時,如何設定私人企業歷史排碳 量的基準年,對私人企業在減碳目標年之免費許可排放量的大小可有很大的影響。
標竿法則則可用來計算缺乏歷史排放量資料之排放源的免費許可排放量,尤其是新 排放源的免費許可排放量(如果在期初分配時政府保留了一部份免費的碳權給日後 的新排放源)。
( 六 ) 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的存續時間
事前預告的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存續時間會影響私人減碳效益的「不確定程 度」,因而影響企業的減碳投資決策。太短的市場存續時間會讓企業懷疑今日購得的 碳商品日後即無價值,而不願意做減碳投資。
歐盟的碳交易市場(EU ETS)的存續時間分為 2005-2007 年、2008-2012 年、
2013-2020 年三階段 ;由於第一階段的碳權在第二階段就無效,事實上第一階段和第 5 這個問題,就是節能減碳的「雙重紅利」問題。節能減碳的第一重紅利指的是,減碳措施 可使環境風險降低。第二重紅利則有好幾種意義。一是比較「弱」的意義是:就經濟效率 而言,「降低扭曲性稅賦」式的拍賣收入循環優於「定額移轉」式的循環。
二階段以後是兩個不同的市場。第一階段的碳價在2006 年中之後急劇下跌,2007 年 時接近零,主要原因就是碳權在2008 年以後將失效(Ellerman and Joskow, 2008)。
這個問題同時涉及碳權可否儲存或預借的問題,下面再談。
日本試驗性質的「自願性碳交易市場」(JEVTS)的存續時間僅在 2005-2007 之 間。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的排碳權交易起自 2003 年,沒有明確的終止期 限 ;但事實上將於今年(2010)底關閉碳權交易市場。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設計的碳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存續期間則 有39 年(2012-2050)。6
( 七 ) 碳權的有效期限和跨期交易(儲存或預借)問題
歷史上各種類型的排放交易市場,大概沒有一個容許排放權利的無限期儲蓄或 預借。EU ETS 第一階段(2005-2007)的排碳權在該階段之內可以儲存和預借,但 第一階段的碳權到了第二階段(2008-2012)就失效。第二階段的排碳權則可儲蓄到 第三階段(2013-2020)來使用,但第二階段中的排碳者不能向第三階段預借碳權。
英國的碳交易市場(2002-2006)則容許碳權儲存,但不許預借。
(1)容許儲存或預借的理由
儲存和預借是跨期貿易 ;和碳權的國際貿易一樣,容許碳權的跨期貿易,可讓 人們利用「各時點的比較優勢」來做時間的分工,降低減碳成本。所以從降低減碳 成本的觀點來看,應該容許碳權的儲存和預借。禁止碳權的儲蓄或預借可能使碳價 的波動比較劇烈(Ellerman and Joskow, 2008),也影響企業對減碳之私人效益的判 斷,延遲投資的決策。
(2)否決儲存或預借的理由
碳市場草創時,可能還抓不準「恰當的」排碳上限 ;萬一排碳上限訂得太高,
碳價就會過低。這時若容許囤積碳權,就會替將來的大量排碳開方便之門,想收縮 排碳上限也來不及(Duflo et al., 2010)。
容許儲存或預借也可能使得污染集中於特定時段,而讓環境一時難以負荷。但 全球暖化的問題與碳排放的時點比較無關。
6 美國眾議院在 2009 年 6 月通過〈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ACES),但這個法案卻被參議 院無限期擱置。2010 年 11 月的美國期中選舉結束後,共和黨在眾議院獲得多數席位,在 參議院的席次也有所增加,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法案通過的機會在幾年之內變得更小。
部份由於這個因素的影響,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在 2010 年下半年連續幾個月都沒 有碳權交易,CCX 於是於 2010 年底關閉碳權交易市場(Herrera, 2010;Weitzman, 2010;
Lavelle, 2010)。
( 八 ) 早期減碳行動的效力
碳交易實施前的企業自願性減碳量若可在碳交易實施後抵換碳排放權,等於將 排碳權儲蓄的效力延伸到碳市場正式建立之前。所以,關鍵的問題是 :事前自願減 碳的「品質」如何認定,可抵換多少的排碳權?如果合格的「門檻」過低,就會替 排碳者在排碳上限訂定之後開方便的排碳之門。
認可早期減碳效力的好處之一是 :當排碳配額是根據溯往原則來免費授與時,
企業在事前的自願減碳量愈多,其在碳交易實施後所能分到的免費排碳權就越少 ; 故「溯往原則」會使企業不願意在事前減碳。認可早期減碳效力的作法則可抑制這 種誘因。但期初排碳權若是以拍賣方式來分配的,企業就不會有事前多排碳的動機。
( 九 ) 新排放源的排放權取得/離場者的排放權移轉 這類的安排既決定財富分配,也影響經濟效率。
(1)原始排碳權依溯往原則免費配給時:
• 政府是否須在期初時為將來的潛在新排放源保留免費的排放額度?若保留,
一旦額度不夠用時怎麼辦?
• 舊排放源歇業、關廠時,是否必須將其所有的排碳權繳回給政府?可不可以 自由賣出?
(2)原始排碳權以拍賣的方式分配時:
• 新排放源必須在碳交易市場中向排碳權所有者購入排碳權。
• 舊排放源在歇業、關廠時,可賣掉排放權。
政府若在期初時為將來的潛在新排放源保留免費排放額度,額度的大小通常沒 有什麼明確的原則可循。額度不夠用時,就必須要求新排放源在市場中向既有的排 放源購買碳權。
當原始排碳權是依溯往原則來免費配給時,新排放源若須向舊排放源付費購入 排碳權,則新排放源進入市場的障礙會高於依溯往原則免費取得原始排碳權的舊排 碳源。這種對新廠的「歧視」,不但使其成本負擔較重,也可能阻礙新投資和新技術 的開發(Tietenberg, 2003)。
( 十 ) 本市場與其他碳市場的連接
(1)與其他排碳權(allowances)市場的連接
• 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單邊承認歐盟排碳權(EUAs)。
• 目前EU ETS沒有和其他的排碳權(allowances)市場相互連接。
(2)與計畫型減碳「信用額度」(credits)市場的連接
• 歐盟碳交易市場(EU ETS):各會員國之排放源從「清潔發展機制」
(CDM)或「聯合減量機制」(JI)所取得的計畫型減碳額度(信用額度,
在CDM機制中為CERs),可轉換為歐盟碳交易市場的排碳權(EUAs)。從 CDM計畫所取得的一噸CERs,可轉換為一噸的EUAs。但可抵換的總量有上 限,EU ETS也不接受核能和「碳匯」的CERs。此外,EU ETS是二氧化碳排 放交易市場,卻接受二氧化碳之外的溫室氣體CERs。
•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承認計畫型的排碳抵換商品(offset)。
在排碳權品質明確的情況下,各市場若能相互開放、彼此整合,進行碳權的國 際貿易,將可降低減碳的成本、改善經濟效率。但是,計畫型的碳抵換商品必須經 過個案審查來認定其品質 :盤查、登錄、查證、驗證、防止欺騙舞弊等,皆是細節 管理(micro-management),有龐大的訊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由於品質管理的困難,
抵換型碳商品的品質常不受人信賴。CCX 的抵換型碳權品質不高,就連帶的損害了 CCX 碳市場的信譽和潛在碳買家的參與意願(Herrera, 2010)。
( 十一 ) 國際貿易的調整問題
若本國建立了碳交易市場,但他國若沒有碳總量管制、也缺乏「有效的」碳稅,
則本國如何對待外國進口的商品,如何對待本國為排碳而付費的產業?此一問題在 概念上是全球碳價統一的問題。
如果對排碳價格明顯低於本國的外國商品製造者課徵「碳關稅」,理論上可使各 國的碳價一致。但實行起來的訊息費用、管理成本很高,也容易變成對國內產業的 保護。
( 十二 )「碳商品」品質的認定與監督
為了保證大家買賣的碳權是「相同的」商品,碳市場必須做商品登錄和品質認 證 :
• 盤查(inventory):企業的碳排放資料之盤點。
• 登錄(registry):碳排放資料、交易資料、儲存資料、預借資料之登記。
• 查證(verification)和驗證(certification):企業碳排放資料的查證。
( 十三 ) 超額排放(違規)的處罰
(1)罰款
• 歐盟碳交易市場的超額排放罰鍰是第一階段(2005-2007年)每噸40歐元,第
二階段(2008-2012年)每噸100歐元。
• 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規定的罰款是「市場價格」的兩倍。
(2)次一交易期補繳減碳量或補購排放權
三、兩岸碳交易共同市場的架構想像
原則上,只要有減碳的共識,不論和哪個地區進行碳權貿易、合建碳交易市 場,都可以協助台灣降低減碳成本,進而降低減碳的障礙。前節列出十餘項碳交易
原則上,只要有減碳的共識,不論和哪個地區進行碳權貿易、合建碳交易市 場,都可以協助台灣降低減碳成本,進而降低減碳的障礙。前節列出十餘項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