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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電子廢物循環利用中的應用 一、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電子廢物循環利用中的應用

李金惠楊檬 * 1 劉麗麗 * 2

第三節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電子廢物循環利用中的應用 一、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電子廢物循環利用中的應用

(一)歐州各國和地區

歐 盟 於2004 年 2 月 發 佈 了《 廢 棄 電 子 電 器 設 備 指 令 》(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o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簡 稱 WEEE 指 令 ) 和《 關 於 在 電 子 電 器 設 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Electronic Equipment,簡稱 RoHS 指令)。WEEE 列出了包括電話在內的 10 大類近 100 小類電子電器設備 ; RoHS 則要求從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投放於市場的各種 電子電器設備禁止使用鉛、汞、鎘、六價鉻、聚溴二苯醚、聚溴聯苯等有毒有害物 質。按照規定,廢舊電器的處理費用將由生產企業負責,比如彩電或冰箱,每台將 被加收2%~3% 左右的電子垃圾回收費。它要求生產者對收集、處理和回收負經濟責 任。具體要求有以下幾點。

① 成員國必須鼓勵產品設計考慮和促進易於分解和回收。

② 成員國必須採取措施使電子廢物分類收集達到一個高的水準,保證消費者免 費返還生命終期產品設備。設備收集的機制包括發行人提供的以舊換新,生 產者管理的個體的或集體的收集回收系統。

③ 成員國必須保證到2006年12月31日,從私人家庭收集電子廢物的系統達到平 均每年每人4kg的回收目標。

④ 生產者必須建立處理電子廢物的系統,使用最適當的處置和回收技術。生產 者可以自己獨立或聯合或通過第三方來實現。

⑤ 生產者必須達到產品回收利用的明確目標。

(1)瑞士

瑞士於1998 年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關於電子廢物的法律《關於返還、回收和處 置電子電器設備的指令》(Ordinance on the Return, the taking back and the Disposal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要求零售商、生產商和進口商回收他們經常儲存 的設備而不再另外收費。消費者有義務返還已到達生命終期的設備,不允許消費者 將其混入生活垃圾。設備的處置費用已包含在購買費用中。

(2)荷蘭

1998 年通過《家用電器法令》,它要求國內電子電器產品的製造商和進口商回收 其生命終期的產品。具體要求如下。

① 消費者(私人的和商業的)有權選擇生命終期產品的處理方法,包括在購買 新產品時把它返還給供應商,直接提供給製造商(僅指商業的),或交給市 政當局(僅指私人消費者)。

② 供應商(包括經銷商、零售商和發行人)在出售新產品時必須免費接受舊產 品。供應商可以轉售舊產品,或通過官方運輸者安排免費運輸,提供產品直 接回到製造商或進口商,或交給市政當局。

③ 市政當局必須接受來自於私人消費者和供應商的WEEE,可以對此服務收 費。

(3)瑞典

  瑞典的《生產者責任條例》於2001年7月1日生效。條例要求電子電器設備的經 銷商和製造商在消費者購買一件新產品時免費回收一件舊產品。他們必須向家庭告 知回收義務並向市政當局提出回收計畫。瑞典建立了大約1000個收集點遍佈全國。

(4)丹麥

丹麥1998 年關於 WEEE 管理的法令給予地方政府發展收集和回收生命終期產品 法律細則的職責。地方政務會可以給製造商和進口商發出許可證,允許他們免費回 收自己的產品來進行重新使用、回收或處理,只要他們保證該過程符合地方政府要 求。消費者通過地方稅收和收集費用負擔地方收集和回收系統的經費。然而,在歐 盟起草WEEE 法令後,丹麥將支持在將來讓生產者來承擔 WEEE 的經濟責任。

(5)德國

德 國 於2005 年通過了《關於電子電器設備的法案》(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ct),規定 :生產商有義務回收和處理收集到的舊電器並支付處理費用。

電子產品應使用對環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應設計容易維修、拆卸的產品,應建 立回收系統,尋找再利用的途徑,對能再生的元件應使用適當的廢物處理設施。

(二)亞洲各國和地區

(1)日本

2001 年,日本的《家用電器循環法》生效,四種家用電器的回收處置責任從地 方政府轉移到生產者。零售商人也要負擔起從消費者手中回收的廢物運送到生產者 的回收點的責任。這項法律的特點是消費者在把廢棄家電返還生產者時需要交付回 收處理費(主要通過零售商人)。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會被告知該產品的回收費用。

這個系統被經合組織引用作為EPR 的另一種形式。生產者公佈的回收費用是 :洗衣 機2400 日元,電視機 2700 日元,空調 3500 日元,電冰箱 4600 日元。除個別例外,

主要生產商都收取相同的費用。日本EPR 的特徵之一是它激勵生產者努力降低回收 成本使回收費用低於競爭者。

(2)臺灣

臺灣於1998 年執行回收政策,臺灣是第一個要求回收舊電腦硬體的地區,包 括中央處理器、監視器和筆記本電腦。消費者可以把舊硬體返還到遍及臺灣的600 個回收站之一,或返還回收公司或政府回收廠。到2000 年 10 月,大概有 140 萬台 舊電腦被回收,臺灣環境保護部門的官員宣稱他們將實現75%的舊電腦回收率。在 2001 年,臺灣將印刷機加入回收設備的列表。

(3)中國

為規範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的無害化利用,保護 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國務院於2009 年 2 月公佈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 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以《廢 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確定條例的適用範圍,確立了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 多管道回收和集中處理,以及廢舊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制度,明確採用生產 者責任延伸原則,建立廢舊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專項基金,同時明確了政府監管責任 與實施主體。其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建立無疑是《條例》的核心之一。

2010 年,為配合《條例》的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環境保護部、工業和 資訊化部下發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第一批)》,其中包括電視機、電冰 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微型電腦等五類產品。環境保護部也制定下發了一系列 相關配套政策,包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廢棄電器電子 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編制指南》、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建立資料資訊管理系統及報送資訊指南》、《廢棄電器 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補貼審核指南》等。依據《條例》,我國將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

品處理基金,這不同於現有的任何種類的基金,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商是基金的繳 納者,徵收上來的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補貼。這是我國推行“生 產者責任延伸制(EPR)”的一次嘗試,也是一次全新的挑戰。這支粗略估計只有幾 十億元的基金,規模不大,但卻牽動著整個電器電子產品的製造產業、回收處理產 業以及千千萬萬的家庭,其管理的複雜性超出已有經驗的判斷。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是由“世界經合組織(OECD)”提出的,因此該組織的 很多成員國都出臺了與《條例》類似的專項法律,建立了處理基金。國外的經驗,

我們可以借鑒。但是,仍然處於電器電子產品普及階段的我國,與發達國家面臨的 問題有很大差別。常用的電器電子產品(如電視機、冰箱、洗衣機等)在發達國家 的家庭普及率都很高,有些產品(如電腦)甚至有幾台。所以,確定了每台廢棄電 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成本之後,就可以在新產品銷售出去的同時,徵收其未來廢 棄時所需的回收處理費用。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擴大內需 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是問題的關鍵。電器電子產品的普及率將會快速提高,在這一階 段,新產品的消費量將遠大於廢棄量。如果我國的處理基金採取每年收支平衡的管 理方式,那麼平攤到每台新產品的回收處理基金不會很高,這是我國處理基金運行 初期的優勢,但是這種優勢會隨著普及率的提高而逐步尚失。

在處理基金建立的初期,充分發揮上述優勢面臨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回收處理 目標的確定,國際上通常都會用回收處理率(回收處理量占當年新產品銷售量或廢 棄量的比重)這一指標來評估處理基金的運行水準。在我國,回收處理目標的確定 是個難題,回收目標定高了,會增加生產企業的負擔,影響電器電子產品製造業的 健康發展 ;目標定低了,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不能都得到無害化的利用和處置,環 境保護的基本目標也不能實現。本研究將探討我國確定處理基金運行初期回收處理 目標確定的原則,通過調研國內外的基本情況,初步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回收處理 目標的範圍。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一種被證明行之有效的推動電子廢物循環利用的方案,

但不同的實現方式之間仍存在一定的利弊差異,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電子廢物管理成 功經驗也值得我國借鑒,如何找到一種適合於中國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現模式 仍需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三)其他國家和地區

(1)美國

美國的弗吉尼亞州和佛蒙特州於2008 年分別制定了《電腦和電視機廢物利用和 回收法案》和《電子廢物處理法案》並進行通報。《電腦和電視機廢物利用和回收法 案》中規定,製造商將電腦或電視銷售以前,應採用並且實施一個回收計畫,並且 在電腦設備或電視機上加貼一個永久性、清晰可辨的廠商品牌標籤 ;同時,該回收 計畫應能讓消費者在回收時不需要另外付費就回收電腦設備或電視機。《電子廢物處

美國的弗吉尼亞州和佛蒙特州於2008 年分別制定了《電腦和電視機廢物利用和 回收法案》和《電子廢物處理法案》並進行通報。《電腦和電視機廢物利用和回收法 案》中規定,製造商將電腦或電視銷售以前,應採用並且實施一個回收計畫,並且 在電腦設備或電視機上加貼一個永久性、清晰可辨的廠商品牌標籤 ;同時,該回收 計畫應能讓消費者在回收時不需要另外付費就回收電腦設備或電視機。《電子廢物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