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77%) 69.77%
能源密 (61.79%) 61.79%
天然氣 16.00
(17.48%) 87.25% 32.51 百萬公噸 (15.48%) 77.28%
(3) 減量缺口 0.72百萬公
和低碳能源配比(加上節能標準、能源管理、造林、海外買碳權)減碳貢獻的差 額。4環保署「GDP 高案」的試算顯示,這個差額在 47.72 百萬噸(能源密集度每年 降低2%)到 117.42 百萬噸(能源密集度無法降低)之間。
1.2 台灣的減碳障礙
名義上,環保署對碳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已經設計了四階段的時間表,但目前 還在自願盤查登錄與減量的第一階段。真正的碳排放總量管制和排放權交易要到第 四階段才開始,而此一階段又僅在國際社會要求台灣減碳、但台灣靠現有的辦法做 不到時,才會啟動。所以,碳總量管制什麼時候會實施、管制上限會是多少,目前 不可知 ;〈溫室氣體減量法〉的草案也沒提。
政府對碳總量管制的時程和上限遲遲不決,顯然面臨了不小的阻礙。碳總量管 制暨排放交易制度在台灣的主要障礙大概有二 :
1. 若訂下未來數年的碳排放總量上限,讓許可的碳排放量顯著低於「正常情境」
(BAU)的水準,恐怕會逼使碳價劇升,企業和消費者因而付出高昂的減碳費 用。
2. 前6大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源(台電、中鋼、中石化、中油、和平火力電廠、
台塑)就佔去了近40%的碳排放量。這可能會使台灣碳市場的集中度偏高、買 賣人數不夠多、碳交易的「流動性」不足(蕭代基、羅時芳等人,2009)。市 場的集中度偏高的潛在後果是碳價會偏高(獨占性訂價)。「流動性」不足就 是交易筆數少,而交易少的後果是:只有總量管制而無排放交易,那麼,利用 排碳權交易來降低減碳成本的功能就喪失了。
第一個問題涉及減碳目標的「經濟可行性」:若要達成減碳目標,減碳成本會 有多大,將犧牲多少經濟成長,其代價會不會超過可容忍的上限?這個問題也涉及 減碳社會成本和排碳權利金將如何分配,誰承擔比較多的私人成本或社會成本。但 是,以碳排放交易來搭配碳總量管制,正可幫助個別的企業和整個社會來降低減碳 成本。這就涉及碳市場集中度偏高和流動性不足問題的解決方法。
碳市場集中度偏高和流動性問題的解決方法是 :避免「排碳權生產」的自給自 足,尋求排碳權利的國際貿易,和其他國家或地區合建碳交易市場 ;向有「減碳比 4 低碳能源發電配比的管制直接指定能源種類的比例,以改變發電的排碳係數和排碳量。能 源稅和碳總量管制搭配排放交易則迫使人們為排碳而付費,然後自行決定能源種類的配 比。
較優勢」的國家購買排碳權,而不必花大錢親自減碳 ;向沒有「減碳比較優勢」的 國家賣出排碳權,以賺取排碳權利金。
當今世界有些國家的邊際減碳成本可能比台灣要高,例如美國、日本、西北歐 國家 ;有些國家或地區則可能比台灣的低,例如中國大陸、東協國家(新加坡除 外)、印度。若和美國、日本合建碳交易市場,可能的貿易型態是 :台灣多減碳,
而美、日等國向台灣買排碳權 ;台灣企業減碳所賺取的錢足以彌補減碳的費用而有 餘。若和大陸、東協合建碳交易市場,可能的貿易型態則反過來 :台灣親自減碳的 量比較少,而多向中國大陸、東協買排碳權 ;台灣企業向這些地方購買碳權的價錢 必然低於親自減碳的費用。只要大家有減碳的共識,不論和哪種類型的國家進行碳 權貿易,台灣都可獲得貿易利益(貿易對手國亦然)。
二、回顧單國碳交易市場的運作要件
許多理論文獻和政策報告都談過排放交易市場運作的基本要素。但英國碳交易 市場和EU ETS 的經驗顯示,碳交易市場的運作細節仍然值得我們再探究一番。以下 討論碳交易市場運作的基本要件和問題,然後設想台灣與他國合建碳交易市場的方 式。
碳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制度的最重要功能是 :一方面利用總量管制來限制排碳 量,另方面利用碳權交易來幫助排碳者降低減碳成本。這個功能可否實現則仰賴四 大要素 :(1)排碳上限的高低,(2)排碳權的期初分配方式,(3)碳權交易的規則,
(4)碳權品質的穩定性。緊俏的排碳上限可以確保排碳價格反映「排碳的稀少性」。
排碳權的期初配給方式則決定財富分配,但也影響減碳社會成本的大小。碳權交易 則可幫助減碳機會成本高的企業低價買進排碳權,而不必親自減碳。最後,要使人 們願意擁有碳權,碳權的品質必須清楚、超額排碳者必須受到處罰。還有許多技術 性的因素影響這四大要素的健全性,這裡一一列出 :
1. 排碳的上限
(1) 受管制的氣體有哪些?
(2) 排碳目標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
(3) 誰是受管制的企業或部門?
(4) 碳權價格是否有上下限?
2. 排碳權的期初分配
(1) 排碳權是免費授與排碳者的,還是拍賣?
〈京都議定書〉所規範的溫室氣體有6 種 :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合物
(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但包括EU ETS 在內,多數現有的碳交易市場只釘住二氧化碳,而不管其他。(EU ETS 的第三 階段將加入N2O 和 PFCs。)
( 二 ) 排碳上限
(1)哪些碳排放算是「我們的」?(碳排放的責任歸屬)
〈京都議定書〉在計算各國的碳排放量時,是以生產面的碳排放量為準,而不是 消費面的碳排放。所以進口品生產時所排放的碳,歸入出口國的排碳帳下,而不算 在進口國的排碳帳之內。
(2)排碳上限是絕對目標還是相對目標
• 絕對目標
總量上限是絕對的目標。國際上正式的碳交易市場都針對總排碳量訂上限 ;台 灣的減碳目標和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ACES)中的減碳目標也都是絕對目標。
• 相對目標
但有些國家,例如中國大陸,只宣告過「碳排放密集度」的降低目標 ;這是「相 對的」減碳目標。若管制的目標為每一單位生產活動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密集度),
而非生產活動的總排碳量,一樣可以建立「排碳密集度標準憑證」的交易市場。只 是,各種生產消費活動的物理單位常有不同,需要換算。例如 :每一度電的排碳量 和汽車每行駛一公里的排碳量彼此如何換算。
依照台灣環保署的設計,碳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四階段時程中的第三階段是
「排碳效能標準抵換交易」,這種交易容許廠商利用排碳密集度標準在日後抵換排碳 權,是「相對目標」商品與「絕對目標」商品相互交換的設計。
此外,管制的目標若是「每人的碳排放量」,一樣可以建立「每人排碳量憑證」
的交易市場。
(3)排碳上限的更新及事前預告
排碳上限的更新會改變碳權的價值(排碳許可證可兌換的排碳量)。
( 三 ) 受管制的部門或企業
哪些生產者、消費者必須受到排碳上限的管制?能源轉換部門、產業部門、運 輸部門、住商部門、農業部門是否都被納入管制?選擇受管制者的標準是,既要能 涵蓋二氧化碳排放者,又要能降低管理成本,並且不使所得分配惡化。
事實上人人都是二氧化碳的排放者,因此,從碳市場運行管理成本(盤查、登
經濟學家McKibbin and Wilcoxen(2002)設計了一種減少價格波動、混合總量 管制和碳稅的制度 :政府發行兩種排碳權,一是長期有效的多年期碳權,另一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