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惠櫻、顧洋、吳鉉智 *
二、 台灣環保標章執行組織與架構
行政院環保署為順應世界環保趨勢,鼓勵事業單位於產品之原料取得、製造販 賣、使用及廢棄之產品生命週期過程中,能夠降低環境之污染及節省資源之消耗,
促進廢棄物之減量、少毒及回收,同時喚醒消費者慎選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 產品,以提昇環境品質,特參考德國、日本、加拿大、北歐、美國、歐盟等先進國 家實施環保標章之經驗,並參酌經濟部、農委會已推行之國家標準(CNS)、食品優 良製造(GMP)等制度,研擬行政院環保署之環保標章制度 ( 董德波,1995)。
經邀集專家學者、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主婦聯盟、標準檢驗局、工業局、工研 院、國貿局、全國工業總會、進出口同業公會及行政院環保署相關單位研商訂定實 施辦法,同時於1992 年 2 月,正式向社會大眾公開徵求環保標章圖樣。經邀請美術 設計師、環保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共19 人組成評審團,評選環保標章的圖案,並 依法註冊登記其商標專用權及對外界公告。此標章之推出,代表行政院環保署積極 參與全球風起雲湧的綠色消費運動。
(一) 組織架構
行政院環保署為環保標章計畫之最高決策及指導機關,其下設環保標章審議委 員會,該會由委員9 人至 13 人組成,受聘於環境保護署署長。重要任務為審議開放 的環保標章商品、規格標準、標章之授與及撤銷案、環保標章制度之研定與修改,
及其他有關環保標章管理監督等事項。受聘之委員包括下列機關團體及代表。主要 分配 :
1. 環境保護署 2~3人,其中一人由行政院環保署副署長擔任,並為審委會召 集人。
2. 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2人 3. 公平交易委員會 1人 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人 5. 經濟部工業局 1人 6. 專家學者 2~5人 7. 其他有關代表 1~2人
表2 台灣環保標章參與相關人表
參與相關人 職責
行政院行政院環保署 環保標章主管單位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EDF) 標準制定及執行標籤頒授機構 學者專家代表 ( 學者、專家、經濟部工業局、
消基會代表、環保團體、全國認證基金會等) 參與產品規格標準制定
工作小組( 同專家學者代表團 ) 初審工作及決定申請案是否通 過,進入審查大會 審查委員會( 同專家學者代表團 ) 決定申請案是否通過,獲證或
保留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環保標章計畫之實際推動係由行政院環保署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執 行。執行單位主要負責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研擬、環保標章申請之初審及產品追 蹤考核作業等,為行政院環保署推動環保標章計畫之技術幕僚。
1. 環保標章之組織架構及主要任務分工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i. 執行指導 ii. 策略研訂 iii. 宣導教育
2) 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 i. 審議適宜之環保標章產品 ii. 審議產品規格標準 iii. 審議標章申請之准駁 iv. 標章執行之管理監督
3) 標章推動之執行單位(環發會)
i. 研擬標章產品規格標準 ii. 受理環保標章之申請及核轉 iii. 標章使用之監督管理
iv. 產品之抽查檢驗
(二) 產品規格制定流程
環保標章之規格制訂作業流程主要關係到三方參與者,廠商、執行單位與行政 院環保署。產品規格標準可以由執行單位本身認為有必要新增產品規格,或由行政 院環保署指定執行單位進行,執行單位經由蒐集他國之資料後研擬產品項目、或由 廠商或公會主動向執行單位申請,經過公聽會聽取廠商意見後,最後經由環保標章 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公告代表,其主要流程與關係如圖1 描述說明。
圖1 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研定作業流程
廠商 執行單位 環保署
(三) 申請作業流程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制定完成公布後,申請者就可以開始進行申請。相關之申請 作業流程說明如圖2。
圖2 環保標章廠商申請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資料引用行政院行政院環保署綠色生活資訊網
(四) 文件審查
依據「申請使用環保標章須知」作業要點,廠商欲申請環保標章,檢附之申請 書應包含以下文件以供審查 :
1. 申請書。
2.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本國事業毋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生產事業若位於境 外,其事業登記證明須經行政院環保署駐外相關單位進行文書驗證)。
4. 工廠登記證影本。
5. 依法得免除公司、事業或工廠登記之公私立機構,可檢附主管機關之證明,以取 代相關證照。
6. 經工廠、服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出具事業申請日前一年 內,符合本規範三、(一)及(二)之證明文件一份。
7. 境外工廠應檢具產製該產品所在國有關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重大污染 處分記錄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環保署駐外相關單位或經本署認可之公證機構 證明。
8.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及設施符合規定,並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最近一年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契約書或同意進場處理文件影 本。境外工廠得免附。
9. 經本署指定公告應回收物品或容器業者,應檢具向本署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向指定 金融機構繳交最近一年(申請日前)該項物品或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
10. 符合申請使用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產品條件、品質及安全性等規定之證明文件影 本。以檢測報告為證明文件者,應委託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申請日前一年 內完成之檢測報告,檢測項目應包括在認證範圍內,該報告並應符合環保標章及 第二類產品申請案件檢測報告基本規範。產品使用之零附件或配件業已取得環保 標章,可檢附其環保標章證書影本與採購證明,以替代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11. 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環境效益、銷售通路資訊等。
12. 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獨家代理文件。
13. 其他必要之文件。
從以上之文件中,環保標章作業申請可主要分為公司工廠相關資料、產品品質 與環保性相關資料、及製造現場查核報告等四大部分 :
1. 公司工廠相關資料
由於環保標章雖係針對產品之環保性進行驗證,然依據 ISO 14024 精神,申請 者與產品仍應符合環保與相關法規。故要求申請者檢附公司/ 工廠之合法登記資料以 確保申請者資格,並確保若日後產品造成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有明確之究責對象。
此外,為確保生產場地符合相關環保法令要求,若其生產工廠位於國內,生產工廠 需檢附最近一年委託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契約書影印本、及代清除廠商有效之清除 處理許可證,確保其廢棄物皆已進入合法體系進行再利用或最終處置,並檢附事業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工廠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按日連 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環保處分證明書,以證 明工廠未有嚴重之污染紀錄。若製造廠位於境外,為避免製造不必要之國際貿易障 礙,不管制境外工廠之廢棄物處理方式,但仍須檢附當地國政府開立之申請日前一 年內無重大污染記錄之證明文件。
2. 產品品質
維持產品之良好品質與使用性是推廣綠色採購很重要的基礎。因此,申請環保 標章之產品必須先證明產品品質與安全性,之後才考慮產品之環保特性是否符合要 求。在品質與安全性部分,若產品已經有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申請者應該提 出產品符合標準之證明文件,如正字標記證書與追蹤檢驗記錄表,或由經認證實驗 室出具之產品檢測報告等。若無法取得以上文件,則可以生產者之品質管理系統驗 證( 如 ISO 9001 證書等 ) 替代。若產品並無相關國家標準時,則申請者應提出廠內 自我品質管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由買方開立之驗收查核證明等,以確保產品之品 質與安全無虞。
3. 產品符合環保標章規格
視規格標準之要求,應檢附相對應之文件以證明產品環保性符合要求。相關文 件可包括產品檢測報告、產品製程說明與使用物料證明、產品原料質量平衡表、產 品型錄與說明書、與申請者具結保證書等。為確保用以審議產品通過與否之檢測報 告皆能確實反應產品狀況,目前環保標章制度除接受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 環境檢驗所認證實驗室出具之檢測報告外,並於94 年度訂定且於 96 年度修訂「環 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申請案件檢測報告基本規範」,其中對於檢測報告應包 含之各項要素、檢測報告異常時之處置方式、出具報告前之自我檢查要求等,皆有 明確規定。申請者應要求所委託之檢測實驗室,確實依前述規定與相關之檢驗分析
品質保證規範進行分析檢測,並出具報告以供審查。
4. 現場查核報告
國內廠商皆由執行單位派員進行現場查核,若生產廠址位於境外,申請者於取 得執行單位對驗證單位與驗證內容之同意後,可委託具公信力之驗證單位進行第三 者驗證,其驗證報告內敘明相關事項之確認依據,並將之納入報告附件內,以供審 核。申請者亦可委託執行單位赴境外進行現場查核。
針對環保標章認證之現場查核之重點主要在於 : 1. 確認產品於現場生產;
2. 確認規格標準要求事項 (未使用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或其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
2. 確認規格標準要求事項 (未使用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或其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