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兩岸科技合作之機制

欲推動建立兩岸科技發展之合作機制,必須研擬一套可以作為未來兩岸科技 合作事項事務之運作與管理的整合性架構與機能。在完整機制規畫設計下,應須 能充分凸顯兩岸科技合作發展之共同願景(commHonvision),亦即要能夠兼攝兩 岸政府政策決定部門與民間部門,對於未來國內外基本趨勢展望的共同看法,及 其主觀意志取向。

其次,兩岸科技發展合作之政策目標及其預期成果,無論其屬為量化目標或 其為質化目標,都必須有雙方共識之成為其基礎,至少有幾項課題必須在政策目 標設定前,應作明快之廓清與確認的:

1. 合作機制所促進、增進的競爭力優勢( the competitiveness strength),歸誰享 有?如何享有?

2. 高科技貿易管理成效之改進,其量化與質化目標為何?

其三,兩岸科技合作之法制條件(regulatoryregime),是整個科技合作機制的 遊戲規則之建立,事關兩岸科技合作事項之制法與守法的基本要件,當然是不可 或 缺 的 。 在 法 制 條 件 下 , 應 須 具 體 就 必 要 的 經 濟 基 礎 建 設 (economic infrastructure,主要是硬體事項)與體制基礎建設(constitutional infrastructure,主 要包括知識進展、財務支持與法規法則事項),先行溝通洽定,同時建構未來合 作機制運作所必要的有關通案或個案之提案、審議、調整、決策之規則。兩岸科 技合作之策略抉擇,固然要設定時幅(time frame),同時對於優勢地位之建構、優 先項目之選擇、競爭力項目之強化、科技合作可行作法與可行實施方式,以至於 成本效益原則之運用,都必須納列訂定。

首先是有關合作類項之抉擇。一般先進國家之經驗,跨境科技合作重點事 項,通常可包括:資訊科技網(IT network)、個項科技(technology)、品質控制事項 (quality control)、訓練事項(training)、科技投資規劃事項(investment planning)、

科技之產製規劃(production(output)planning)、境內資本市場配合事項(internal capital market)、全球市場投融資事項(capable globe finance, capital)等等。唯就兩 岸現實關係與長期展望,其可能且可行之合作項目,似乎應以社會性項目為先,

市場性項目緩後,以人類共同價值、地區共同價值項目,以生活素質生活水準項 目、環保項目為先,其涉及製造生產能力項目、經濟主體主權項目、經濟競爭力 項目為緩後,其互利互補性高之項目為先,其競爭替代性高之項目緩後,則乃得 以使此一合作機制之採擇運作,較有務實、落實之機率。

表 6-20 兩岸科技發展合作機制之架構

7.2 兩岸科技發展合作的實施模式

兩岸科技發展合作的實施模式,可由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來作為借鏡。在先 進國家經驗中,跨業或跨境科技合作發展,所採用的最深度最高層級的科技合作 之具體作法,大致上,其合作類型包括主要四種:一是產業技術發展之支援,二

是協同解決產業問題,三是提供技術發展融資,四是成立顧問輔導團。

 支援產業技術發展之合作項目,一般所見者包括:

1. 先進技術計畫和製造技術推廣合夥計畫

2. 製造技術計畫、技術再投資計畫、海洋技術計畫和半導體製造技術共同研發 3. 智慧型高速公路系統、全國磁浮計畫、先進公共運輸系統和大眾運輸中心 4. 產業和大學合作研究中心、材料研究科學工程中心及科技中心

5. 小企業技術移轉計畫(跨部會計畫)

 協助解決產業問題的作法,則包括:

1. 推廣服務 2. 製造技術中心 3. 技術再投資計畫 4. 能源推廣

5. 人力資源評估 6. 共同學習研究

7. 人力發展和產業現代化 8. 區域技術移轉中心

 在技術發展融資之提供方面:

1. 以技術融資協助企業發展

2. 針對小企業創新研究計畫之投融資 3. 替代技術研究和商品化之投融資 4. 先進技術計畫

5. 社區經濟調整協助計畫

6. 增強國家產業競爭力計畫融資 7. 環境技術與產業競爭力計畫 8. 激勵競爭研究試驗計畫

 在顧問輔導團之協力方面,其作法涵蓋:

1. 促進生產力、技術和創新計畫 2. 技術再投資計畫

3. 高功能電腦共同研發計畫 4. 人力支援共同研究

5. 技術移轉中心之技術利用

但是,這種高度、深度、程度的合作模式作法,要直接援用或引用到當前兩 岸科技合作的合作機制規劃中,恐有實行上之難處。因此,若由大學交流及建構 定型化資訊交換為起點,不失為允當之做法。

表 6-21 兩岸科技合作之漸進式實施方式抉擇

合作研發協議

技術授權

聯合發展

相互委託研發

研發設備共享共用方案

人員交換計畫

科技發展相容性之諮商協議

定型化資訊交換

大學交流

執行組織架構之設計,是為整個兩岸科技發展合作機制能否發揮功能、實 施執行的一項本體性要項。這當中必然是要涉及到主導權與指揮權的敏感事 務 , 同 時 , 也 不 免 要 就 整 個 科 技 合 作 機 制 究 竟 是 要 建 立 在 " 政 府 主 導 (governmeent-driven)」或「市場主導(market-driven)J或「民間主導(private-driven)」

的重要抉擇基礎上作明確的探討了。

同時,整個合作機制之執行組織架構,是否必要予以定型常設制式化?抑或 彈性特案化即可?也應是須加研議之課題。至其協商、評價、稽核及爭議調處之 機制設計,必須要能調和幾項兩岸科技合作必然出現的界面問題:

一是目標之整合問題,有關目標衝突與目標配合事項,有時尚存有高度價值觀 差異之糾葛在內。

二是代理人問題,併同存在機構文化的融合調適問題。

三是控制層級與行政層級之摩合運作問題。

四是成果分享、責任分擔的制度化與埋性計算基礎問題,也都是最需要「共識」

之達成,乃有以致之的。

五是救濟復正機制及其轉圜彈性空間之預留問題。

7.3 合作失敗之預防

科技發展合作機制之推展,以兩岸之現實,其實若能作到新興科技項目之創 出,以及可以有助於兩岸在全球市場地位的增升,僅此兩項就已可以算得是有了 最起碼的成功成就可言了。

不過,衡諸許多國際先例,跨業/跨境科技合作機制之出現裂縫,甚至因此 瓦解失敗的實案,並不在少數,學者分析所得的重要原因,實也值得作為未來兩 岸合作機制擬議構想之預先認知與預先防制:

一是合作構想階段末就每一行動、每一設計、每一方式之後效或可能之引申作 用,詳加評估,就已先行採取行動。

二是雙方各自既有的行政行為價值觀、管理風格、動機與承諾能力,存有具體明 確的「衝突性」與「對立性」。

三是對於進一步推動合作機制運作之行動與作法,沒有達成共識。

四是雙方協議事項末預留彈性空間五是單方面具有的「我的技術較為先進」之優 勢感或主觀判斷。

六是缺乏互信。

七是控制權的慾望大於合作配合的慾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