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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

第四章、 關於藍騰的論證架構

4.2 兩種「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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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兩種「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

並且我認為只改寫藍騰論證架構 1 中的結論(d)也是不夠充分的,改寫後的 論證架構 2 充其量只能說是個「弱的」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理 由如下:在論證架構 2 中,前提(c)中指出該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是滿足外部 偏好,因為其滿足的偏好是外部偏好,我們才應該要捨棄它。這似乎不是德沃金 原本的意思,在 2.3 節中,我有提到德沃金主張:「我們難以區分個人偏好與外 部偏好。」因此對德沃金而言,只要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是一個以滿足偏好 為目的的論證,我們就有理由反對它,故我認為德沃金的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 式論證」論證作為一個比較「強的」版本要被寫成如下:

論證架構 3(強的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

(a) 如果有一個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

(b) 該政策式論證會導致某群人受到傷害、侵害到該群人的權利 (c) 且該政策式論證是以偏好為基礎

(d) 則我們要捨棄這個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

與之相似的論證架構 2,其實是個弱的論證:

論證架構 2(弱的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

(a) 如果有一個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

(b) 該政策式論證會導致某群人受到傷害、侵害到該群人的權利 (c) 且該政策式論證是以外部偏好為基礎

(d) 則我們要捨棄這個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

在論證架構 2 中,我們捨棄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的理由是因為效益主 義式的政策式論證滿足了「外部偏好」,這意思是說:如果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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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滿足的是個人偏好,則我們無法推出反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的結論,

也就是說論證架構 2 只是反對「立基於外部偏好」的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

故我說它是弱的。

在論證架構 3 中,我們捨棄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的理由是因為效益主 義式的政策式論證滿足了「偏好」,這意思是說:只要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 滿足了某個偏好,則這個滿足偏好的行為就有可能造成某群人受到傷害、侵害到 該群人的權利,故我們應該捨棄這個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這個說法幾乎是 反對「立基於任何一種偏好」的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故我說它是強的。

我認為我有理由主張德沃金的主張是強的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

論證,在 2.3 節中,我引述過德沃金主張:沒有實用的判準能夠區分個人偏好與 外部偏好,因此我們根本無法確定一個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是以個人偏好為 基礎還是以外部偏好為基礎,故在前提(c)中,我認為我們不能斷言:「該政策式 論證是以外部偏好為基礎。」而只能說:「該政策式論證是以偏好為基礎。」

政策式論證是以偏好為基礎有三種狀況,一是僅僅以外部偏好為基礎;二 是以外部偏好跟個人偏好為基礎;三是僅僅以個人偏好為基礎。對德沃金而言,

僅僅以外部偏好為基礎的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會侵害到他人所受到的關懷 或侵害到他人的意見;以外部偏好跟個人偏好為基礎的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 是哲學瑕疵;僅僅以個人偏好為基礎的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是實踐不可能。

德沃金一方面主張沒有實用的判準能夠區分個人偏好與外部偏好,一方面 又主張三種以偏好為基礎的狀況都行不通,因此我相信我可以很有理由的主張德 沃金的思想是強的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論證架構 3)。

4.3 「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的結論

我們姑且先接受藍騰的說法,也就是論證架構 2,即弱的反「效益主義式 的政策式論證」論證,並且回頭檢查論證 1(反管制仇恨言論論證)與論證 3(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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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式論證來處理這個議題。

討論至此,我已解決了在第三章中藍騰與德沃金二者論證的衝突,藍騰所 提出的論證架構 1 其實不是德沃金的權利觀點(原則式論證),而只是德沃金「強 的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的弱化版,即「弱的反『效益主義式的 政策式論證』論證」,而作為「弱的反『效益主義式的政策式論證』論證」的「論 證 1-a」與「論證 3-a」,德沃金會同意這兩個結論看似相互衝突的論證,因為德 沃金反對所有基於外部偏好為基礎的效益主義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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