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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1.1 研究議題

法國「查理周刊」(Charlie Hebdo)的漫畫多次嘲諷、揶揄伊斯蘭教創始人 穆罕默德與穆斯林領袖。2015 年 1 月 7 日,兩名高喊「真主至大」的黑衣蒙面

斯莫拉(Rodney Smolla)將仇恨言論定義為:「基於種族、宗教和性取向,

使用言語進行攻擊的言論之總稱(Smolla, 1992: 152)。」

布里森(Susan Brison)將仇恨言論定義為:「基於民族、性別、種族、宗教 和性取向等特徵對個人或群體進行的毀謗或中傷,且這種毀謗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一、可能構成當面的毀謗,二、可能創造對他人構成敵意或威脅的環境,三、可 能是一種群體毀謗(Brison, 1998: 313)。」

沃克(Samuel Walker)將仇恨言論定義為:「對種族、宗教團體、國籍等群 體具有侵犯性的任何形式之表現(Walker, 1999: 162-163)。」

1 這裡有個問題是:「查理周刊的諷刺漫畫是否為仇恨言論?」此問題在學界亦有爭議,可參考 蘇慧婕(2015)與劉靜怡(2015)。

2 斯莫拉、布里森、沃克、德加多與斯特凡、沙利文與岡瑟,這些學者的彙整是參考龔艷(2013)

德加多(Richard Delgado)與斯特凡(Jean Stefancic)將仇恨言論定義為:

「關於種族的毀謗、綽號或其他刺耳語言,目的是傷害他人或群體,又或是將他 人或群體邊緣化(Delgado and Stefancic, 2001: 147)。」

沙利文(Kathleen Sullivan)與岡瑟(Gerald Gunther)將仇恨言論定義為:「對 種族、宗教或是其他歷史上的弱勢團體具有傷害性與侵犯性的言論(Sullivan and Gunther, 2003: 91)。」

藍騰(Rae Langton)在《Philosophy Bites Again》對仇恨言論的描述為:「藉 由文字或圖片,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做出特殊的事情。」這裡「特殊的事情」是指 以下兩件事情:一是「宣傳仇恨」,所謂宣傳仇恨的意思是煽動或促使第三方對 特定族群產生仇恨;二是「攻擊」,這意思是說言論被直接用來攻擊他人。統整 上述說法,藍騰認為仇恨言論即為:「藉由文字或圖片,宣傳對特定族群的仇恨 與攻擊特定族群(Edmonds and Warburton, 2014: 196-197)。」3

以上諸位學者對於仇恨言論的見解皆不盡相同,誰的定義比較貼近於仇恨

並且在歷史上有一些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例如彌爾(John Stuart Mill)提

3 這裡我們可以質問「攻擊的意思為何?」然而面對這個問題,我認為涉及藍騰所使用的奧斯 丁(Austin)語言哲學的說話做事論(speech-act theory),礙於論文篇幅與聚焦問題意識,我 認為此問題宜另文探討,故存而不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3

出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與范柏格(Joel Feinberg)提出的冒犯原則(offense principle),或許這些理論可以幫助我們解答「政府應不應該管制仇恨言論?」這 個問題(詳見 1.3, 1.4 所述)。

不過彌爾的傷害原則與范柏格的冒犯原則或多或少都面臨了一些問題,因 此如果我們使用這些方法來解答「政府應不應該管制仇恨言論?」將會出現許多 不同的聲音,而無法有一致的答案(詳見 1.5, 1.6 所述)。

如果彌爾與范柏格的思想在「政府應不應該管制仇恨言論?」這個議題上 行不通,那麼還有什麼理論能回答這個議題?

德沃金提出了「權利觀點」(right-based view)來回答「政府應不應該管制 仇恨言論?」這個議題,權利觀點是指政府應該做到「平等關懷原則」與「平等 尊重原則」這兩個「平等二原則」,並且依照德沃金的權利觀點,其認為政府不 應該管制仇恨言論(詳見 1.7, 1.8, 第二章所述)。

然而從藍騰的觀點觀之,德沃金的想法似乎是可議的,其在 1990 年的文章

〈Whose right? Ronald Dworkin, women, and pornographers〉中認為如果依照德 沃金的權利觀點,則政府應該要管制仇恨言論。

藍騰的這篇文章指出了一個大問題,便是:「德沃金的權利觀點究竟是主張 政府應該管制仇恨言論?還是政府應該開放仇恨言論?」(詳見第三章所述)

以下,對於「政府應不應該管制仇恨言論?」這個議題,我先在 1.2 節說 明為何我們要主張言論自由,於 1.3 節說明彌爾的傷害原則,於 1.4 節說明范柏 格的冒犯原則,而後於 1.5 節與 1.6 節指出彌爾與范伯格兩人分別面臨了哪些問 題,並在 1.7 節說明德沃金不同於彌爾與范柏格之處,在 1.8 節大概說明德沃金 的主張與其如何免於彌爾與范柏格所遇到的問題,最後於 1.9 提出藍騰的異議。

一、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彌爾主張:人類的自由領域包含著自由的制定自己的生活計畫以順應自己

二、絕不犯錯論證(the infallibility argument)

絕不犯錯論證是指出「人並非絕不犯錯」,即人是會犯錯的,彌爾主張:因 為人是會犯錯的(no one is infallible),故我們沒有理由基於「自己的言論是真的」

4 這七個主張的統整是參考鄭光明(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