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為何要主張言論自由

第一章、 導論

1.2 為何要主張言論自由

一、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彌爾主張:人類的自由領域包含著自由的制定自己的生活計畫以順應自己

二、絕不犯錯論證(the infallibility argument)

絕不犯錯論證是指出「人並非絕不犯錯」,即人是會犯錯的,彌爾主張:因 為人是會犯錯的(no one is infallible),故我們沒有理由基於「自己的言論是真的」

4 這七個主張的統整是參考鄭光明(201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5

來限制其他言論(Mill, 1997: 54)。因為人皆會犯錯,因此可能會誤解真理,如果 沒有言論自由,那我們可能會因此將錯就錯的錯失了「關於真理的言論」。例如 某人 A 以為 X 言論是真理而 Y 言論是錯誤的,因而主張查禁 Y 言論,然而因為人 是可能會犯錯的,故 A 的 X 言論可能其實是錯的,事實上 Y 言論才是真理,如果 我們查禁 Y 言論,我們便會錯過真理,因此最保險的方式是不要查禁任何言論。

這個想法可以被寫成論證如下:

1. 凡人皆會犯錯(no one is infallible),沒有人能確定自己相信的一定真理。

2. 追求真理有助於增進社會整體成員的幸福。

3. 言論自由有助於追求真理。

4. 因此,我們應主張言論自由。(鄭光明,2015,81-82)

三、教條論證(the dead dogma argument)

彌爾主張:即使某言論已經被認定為真的,然而如果此言論無法被所有人 自由且公開的討論,那麼又有什麼價值?一個言論再怎麼真確,如果無法遭受到 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那這個言論就會成為死的教條,而不會讓人真心信服。

彌爾又主張:如果人們把某言論當作教條,則人們就不能稱得上是了解、掌握了 該言論,而只是迷信而已(Mill, 1997: 68)。

這個想法可以被寫成論證如下:

1. 如果意見 A 不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那麼他就會被當作死的教條 而不是活的真理。

2. 言論自由是使得「意見 A 時常遭受充分、無所畏懼的討論」成為可能的必要 條件。

3. 凡任何能使得意見 A 成為「活的真理」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4.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鄭光明,2015,8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6

四、平台論證(no platform argument)

沿續教條論證的想法,一個言論要避免成為教條,該言論必須可以被公開 且自由的討論,為了讓言論可以被公開且自由的討論,我們需要一個言論的平台,

在這個平台上,支持、反對該言論的正反方意見都可以被發表出來、被大家討論,

而這個平台就是言論自由。換句話說:為了避免某言論成為教條,我們要提供一 個言論發表平台給該言論的反對意見,而這就是主張言論自由。

這個想法可以被寫成論證如下:

1. 當我們主張言論自由時,我們等於主張要為那些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主動提 供發表的平台。

2. 只有當那些我們強烈反對的意見有發表的平台,我們相信為真的意見才能不 被當作死的教條,而是活的真理。

3. 凡任何能使得我們相信的意見成為「活的真理」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4.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鄭光明,2015,82)

五、部分真理論證(the partly true argument)

錯誤的主張也可能包含部分的真理,如果我們限制言論自由,讓錯誤的主 張無法被表達出來,那麼我們有可能因此錯失真理。例如一個結論荒謬的思想,

其中的方法論可能是正確的,如果我們基於其結論荒謬而查禁這個思想,那我們 可能錯失了尋找真理的真正方法,因此為了得到真理,我們最好主張言論自由。

這個想法可以被寫成論證如下:

1. 錯誤的主張也可能包含部分真理。

2. 壓制錯誤的主張就是限制言論自由。

3. 因此,如果我們限制言論自由,我們就可能會失去獲得真理的機會。(鄭光明,

2015,82-8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7

六、勸服優先原則(The persuasion principle)

對於邪惡或是錯誤的言論,我們可以選擇讓它被表達出來,並且以正確的 言論與之對抗,在此稱之為「勸服」(persuasion);我們也可以壓制這些言論讓 其無法被表達出來,在此稱之為「強制」(coercion)。考量「凡人皆會犯錯」、「應 為反對意見提供發表平台」、「錯誤的主張也可能包含部分真理」等理由後我們應 該以「勸服」代替「強制」。

這個想法可以被寫成論證如下:

1. 對於邪惡的言論,我們有「強制」(coercion)及「勸服」(persuasion)兩種 手段可供選擇。

2. 「強制」及「勸服」都可以有效對制邪惡的言論。

3. 「強制」會壓制言論而侵害言論自由,而「勸服」則不會侵害到言論自由。

4. 因此,對於邪惡言論,我們應採取「勸服」(the persuasion principle)(或「以 更多言論與之對抗」(fight speech with more speech)策略)。(鄭光明,2015,

83)

七、觀念的自由市場論證(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argument)

如何在眾多意見中找出真理?美國大法官賀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主張:檢驗真理的最佳方式就是把它放在市場上與其它觀念競爭,最終勝出者即 是真理,而言論自由是創造充滿不同意見的「觀念的自由市場」的必要條件。

這想法可以被寫成論證如下:

1. 在「觀念的自由市場」的競爭中,最終勝出者即是真理。

2. 言論自由是使得「觀念的自由市場」的競爭才為可能的必要條件。

3. 凡使得「獲得真理」成為可能的主張,我們都應贊成。

4. 因此,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鄭光明,2015,8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8

通過以上七個主張,我相信我們可以很有理由的說「我們應贊成言論自由」。 然而這是否能直接推導出「政府應該開放仇恨言論」?言論自由是否能無限上綱?

以下我提出彌爾與范伯格的思想,他們主張言論自由並非無限制的自由,並且我 試著用他們的思想來看看「仇恨言論是否屬於不該被限制的言論自由?」即「政 府應不應該管制仇恨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