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消極自由式權利觀點與積極自由式權利觀點

第五章、 藍騰的權利觀點與其問題

5.5 消極自由式權利觀點與積極自由式權利觀點

confusion)(Dworkin, 1991: 100-109)。

而為何言論自由不能是一種積極自由,德沃金說明如下:

如果言論自由是一種積極自由,那麼創造論者就可以主張:「因為達爾文《演 化論》的出版,以至於創造論者的言論沒有被他人尊重、掌握,並且受到戲弄嘲 笑,即創造論者失去了『說出的言論被他人理解的能力』,而這是一種積極自由,

政府為了保障這種積極自由則應該查禁達爾文的《演化論》!(Dworkin, 1993: 38;

1996: 359)。」

德沃金認為以上這種情況是絕不能接受的,因為如此一來政府就可以以此 為藉口而限制大多數的言論自由,這根本是為獨裁政權進行言論管制鋪路

(Dworkin, 1993: 42)。22

22 以上三段的德沃金的文獻詮釋是參考鄭光明(2013)

能力(Dworkin, 2000: 120)。」

綜合上述引文,我認為足以證明德沃金的平等二原則所維護的自由是消極 locution)而已;(否則)獨自在房裡喃喃自語,就會滿足言辭自由了。言論自由 必須包括在言做行(Langton, 1998: 275)。」23

藍騰的這個主張牽涉到奧斯丁(Austin)語言哲學的說話做事論(speech-act theory),礙於論文篇幅與主題,我在這裡只簡單說明藍騰文章裡出現的兩個名 詞「言辭做行」(locutionary acts)與「在言做行」(illocutionary acts)。

「言辭做行」是指當說話者在說話時,說話者「說了什麼」、「語言的指涉

23 這裡藍騰的文獻翻譯引用於鄭光明(2012)。

在言做行(Langton, 1993: 320-324)。

引用史特勞森(P. F. Strawson)的說法來區分「言辭做行」與「在言做行」,

「言辭做行」就是「說出某件事的行為」(an act of saying something);而「在言 做行」就是「當我們說出某件事情時,我們同時展現的行為」(an act in saying something)(Strawson, 1964: 439, 441)。24

有了這些認知,以下我把藍騰的主張白話說明如下:「言論自由不僅僅是『說

故應該查禁色情刊物(Langton, 1993: 293-299)。

藍騰又認為如果我們允許婦女說話,可是婦女又無法用其言語展現例如「拒

光明,2013,72)。

依照藍騰這種對於自由的主張,我認為藍騰把這種積極自由的概念套用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55

1. P P 2. ~H→~P P

3. H MT, 1, 225

對藍騰而言,在「藍騰的積極自由式權利觀點論證」的前提 2 中,如果政 府不管制仇恨言論,則仇恨言論會使被仇恨者的話不被當真,被仇恨者因此失去 了說話被人理解的能力,例如藍騰在色情刊物的議題上主張色情刊物會造成婦女 說的話不被當真一樣,被仇恨者一旦失去說話被人理解的能力,則發表仇恨言論 的人與被仇恨的人在說話上的能力就不一樣了,這就是說「政府沒有做到積極自 由式平等二原則」,若是政府有做到積極自由式平等二原則,則每個人應該都能 夠藉由說話來做事。

換句話說,在藍騰的積極自由式權利觀點論證中,為了保障婦女或是被仇 恨的少數族群說話的「能力」,所以藍騰認為需要管制會侵害這些「能力」的仇 恨言論。

然而這樣的論述成為藍騰的致命傷,一旦藍騰使用的是積極自由式的權利 觀點,那我們可以批評其權利觀點根本不是德沃金原本的意思,藍騰不能宣稱:

德沃金的權利觀點會推導出查禁仇恨言論。

因此我認為藍騰有兩個選擇:第一個選擇是把自己理論中的積極自由改成 消極自由,用德沃金的消極自由式權利觀點來重新論證,這樣就可以主張自己的 理論依據是來自德沃金的權利觀點。第二選擇是繼續使用自己的積極自由式權利 觀點論證,並且主張自己「改革」了德沃金的權利觀點。

我認為以上這兩條路都行不通,以下我分成兩節分別討論。

25 符號定義如下,P:政府要做到積極自由式平等二原則,H:政府要管制仇恨言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