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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公務人員基本權利認知的測驗結果分析

本研究之憲法基本權利認知的量表及問卷題目,乃研究者依據理論探討及操 作化過程所編製完成,題目共計十五題,採單選方式作答,每答對一題給 1 分,

全對 15 分。此題目概由基本權利保障範圍和基本權利侵害界限等兩部份所組成。

其中,基本權利保障範圍包括: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生存權、

訴訟權、服公職權、隱私權等七個項目的題目,基本權利侵害界限則包括:憲法 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等兩個項 目的題目。茲從基本權利認知測驗總分和基本權利認知各題項得分情形,分析公 務人員基本權利認知的整體結果。

壹、基本權利認知測驗總分結果分析

本認知測驗主要依相關文獻內容編製而成,經由試題分析後發現 15 題題目 之難度指數維持在 0.2~0.8 之間,雖有部份題目之難度指數在 0.5 以下,表示題 目稍具難度,但均由研究者列為測驗和評定結果的根據,以深入掌握公務人員在 基本權利認知程度之高低。依此,從回收完成之 484 份有效樣本的結果看來,基 本權利認知測驗的最低分為 2 分,最高分為 15 分,總平均分數為 9.86 分,標準 差為 2.63 分。若將滿分 15 分視為 100 分,對照總平均分數 9.86 分即是 65.73 分,達到及格以上的水準。也就是,公務人員之基本權利認知表現大致落於中等 程度,但仍有進步的空間。

貳、基本權利認知各題項測驗結果分析

表 4-2-1 是本研究將 484 份樣本之受試者在基本權利認知測驗各項目之答對

(續前頁)表 4-2-1 公務人員基本權利認知測驗答題反應及結果

一、基本權利保障範圍

此部分在測量公務人員關於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生存權、

訴訟權、服公職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的認知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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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

依文獻討論結果,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範圍概包括免於恣意的逮 捕和拘禁、免於非法勞役、免於恣意刑事處罰等面向的內涵。本研究因此 以問卷第 2 題、第 10 題來測量公務人員對於人身自由的認知情形。

從第 2 題的答題狀況看來,此題答對率並不高,有 52.3%的人能正確 回答答案是「人身自由」。換言之,僅一半的公務人員知道「強制工作」是 考慮將來的危險和教化、治療,而對人民身體、自由拘束之「保安處分」

(釋字第 471 號解釋),從而可推知其概略瞭解「法院宣告強制工作」主要 涉及「免於非法勞役」的觀念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有高達 36.6%的人認為本題答案為「工作權」,探討可能原因是與受試者受到題目 敘述之「工作」一詞的影響,而未深入判斷強制工作的內涵。或者,公務 人員不甚認識工作權(如:職業選擇自由---考量主觀專業能力和客觀經濟 環境後,得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之內涵,而形成對本題的錯誤認知;此 外,有 6.8%和 4.3%的人分別認為此題答案為「生存權」、「人格權」,則 應可解釋其在「強制工作」概念認知之偏差外,另亦反映受試者不清楚「生 存權」、「人格權」保障的內涵。就以人格權而言,主要和「人格發展」如:

命名(釋字第 399 號解釋)、確認血緣關係(釋字第 587 號解釋)有關,與 本題整體敘述並無顯著關聯。

第 10 題是要測知「免於恣意刑事處罰」的內涵,即從憲法第八條的觀 點出發,法官應依法定程序對人民審問處罰,以「法定程序」(釋字第 384 號、392 號解釋)之概念,來掌握公務人員是否瞭解此所指為何。結果回

答狀況相對良好,共計 74.2%的人知道本題答案為「刑事訴訟法的程序」,

即大部分受試者瞭解法官對嫌疑犯進行司法案件的訊問,應依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進行。其餘約兩成五的受試者分別選答行政訴訟法(佔 6.0

%)、民事訴訟法(佔 4.5%)、行政程序法(佔 15.3%)為本題答案,可 能與其對題意認知偏誤有關。當中,又以選答行政程序法為答案者的認知 較不理想。因行政程序法主要適用者為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的 行政行為,與法官(司法機關)之司法行為(如:依法訊問嫌疑犯)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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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居住遷徙自由)居住遷徙自由居住遷徙自由居住遷徙自由

憲法第 10 條之居住遷徙自由或行動自由的保障,應含括積極的行動 自由和消極的行動自由。為瞭解此部份之認知情形,本研究以問卷的第 6 題、第 13 題作為測量的依據。

第 6 題是在測量消極行動自由的保障範圍之認知。所謂消極行動自 由,是人民得以消極抵抗違法對自身行動的侵害,如對違法臨檢的抵抗。

故以「臨檢」之概念和內涵來測知公務人員是否得以清楚辨認何種臨檢行 為是合法、何種臨檢行為卻是違法,以間接掌握其對消極行動自由的認知 程度。本題以勾選「選項正確」為正確答案,答題狀況並不理想,僅 49.0

%的人能正確選擇選項(4)為答案,即其概略知道「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 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釋字第 535 號解釋)為正確之臨檢行為;但亦有高達 44.4%的人認為選項(2)(改 自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 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 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之敘述)是正確的敘述,可能與其未注意「主觀」一詞並非正確的敘述有 關;此外,分別有 3.1%以及 3.5%的人以選項(1)、選項(3)為答案者,

所顯現的是這些受試者對合法臨檢行為之基本認知的不佳。

第 13 題則是在測量積極行動自由的保障範圍之認知。積極行動自由是 人民得以積極爭取行動的權利,如設立戶籍的自由。因此,以「設立戶籍」

之概念,測知是否瞭解其為行動自由或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疇。結果有 88.4%的人能選出正確的答案,表示相當多公務人員能夠正確認知設立戶 籍的自由,乃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的權利(釋字第 454 號解釋),而為居 住遷徙自由所保護。另外,有 4.8%、4.1%、2.7%的人分別認為本題答 案為「生存權」、「財產權」、「人格權」,所呈現的是少數人的認知錯誤。以 選擇財產權者為例,可能不瞭解設立戶籍與財產權保障(針對有形、無形 之財產的所有權存續和價值加以保障)並無關聯,若其將「戶籍」視為財 產,則未免在判斷上有明顯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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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言論自由言論自由

問卷的第 1 題及第 12 題,在掌握公務人員對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 認知情形。第 1 題根據文獻探討,測量公務人員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包 括言論自由的內容、言論的發表目的、言論的發表方式之認識程度。本題 採複選式的單選形式(選擇錯誤之組合)作答,整體答題情況尚稱良好,

共 80.6%的人能正確答出本題答案。換言之,大部份受試者瞭解選項(1)

---意見表達和事實陳述皆是言論的內容(釋字第 577 號解釋),且知道選 項(2)---為經濟目標(公共目的)所發表之言論,以及選項(3)---透 過政論節目管道所發表之言論均應受保障。而此亦得以間接推知,受試者 大致同意言論自由的保障是相當廣泛的,應受最大限度的維護(釋字第 509 號解釋)。另一方面,仍有約兩成的受試者無法正確答出本題答案,分別 是 11.0%的人答案為選項(4)---少選答 b,4.8%的人的答案為選項(1)

---多選答 a,3.7%的人答案選項為(2)---多選答 a、但少選答 b,皆顯 示受試者認知之不足。

第 12 題為本研究對言論自由保障之延伸性討論,以「政府以網路方式 公開政府資訊」(取自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之規定)為題,測知公務人員 是否瞭解此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之「言論的發表方式」,結果有 70.7%的 人答對此題,答對率不甚高。至於,答錯者則趨近三成,為選答行動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參政權者分別各佔 4.8%、16.5%、8.1%。需注意的是,

受試者認為本題答案為「秘密通訊自由」,可能原因為受試者不瞭解秘密通 訊自由在保障人民之通訊有不受國家或他人任意侵擾的權利(釋第 631 號 解釋),並對本題題意有所誤解,以致錯選答案。另選答「參政權」者,亦 可能不瞭解參政權在保障人民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四大權利(憲 法本文第 12 章之規定),以致答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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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四四)))生存權)生存權生存權生存權

問卷之第 5 題,主要在測量關於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的內涵。生存 權保障大致可從對人民生命權尊重(如:死刑廢除與否)和生活權維持(如:

維持基本人性尊嚴的生活)等兩方面的內涵來加以探討。本題即以生活權 維持的部份,測知公務人員是否瞭解此為生存權所保障的範疇。由整體答 題狀況觀之,公務人員對生存權保障的認知已甚為良好,有 89.0%的人能 夠答出本題答案為「生存權」,說明大多數公務人員知道「維持人民最低水 準的生活和生計」,是在保障人民社會和經濟之生活,維持基本尊嚴和生存 的權利;此外,本題有 8.1%的人認為答案是「工作權」,可能與其特別注 意「生計」一詞,並逕行連結至工作權之討論範圍,而忽略題目前後完整 之敘述所致。至於,有 1.2%和 1.7%的人分別認為答案是「財產權」、「人 格權」,可據以稱極少數的人對此題意有欠瞭解,故產生錯誤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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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五五)))訴訟權)訴訟權訴訟權訴訟權

問卷第 8 題,為測量公務人員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範圍認知的依 據。本題以勾選「選項錯誤」為正確答案,從全部受試者的答題概況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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