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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憲法基本權利相關研究檢閱

關於基本權利的觀念,在人類的歷史中開啟的相當早,由此發展所開創的相 關研究文獻多如牛毛,累積了豐富的知識。然而,檢閱相關基本權利研究之文獻,

可發現基本權利研究因不同研究取向,有不同的研究論述與內涵的呈現。

一、基本權利研究的主要取向

如同其它研究領域之方法運用,基本權利研究的方法主要有兩類:其一為靜 態層面的方法,如以文獻內容分析法進行研究;其二為動態層面的方法,如以實 證調查法進行研究。文獻內容分析法是傳統法學界常運用的研究法,實證調查法 則是近年來開始受到重視,為研究者研究時使用。

目前多數的研究仍以文獻內容分析法進行基本權利論題之文本上的探究,相 關研究已不勝枚舉,茲以國內近三年的研究成果一窺其貌。其中,研究主要論題 為憲法、法律、社會等。在憲法論題上,如王明偉(2006)從憲法規範、相關釋 憲制度的比較,以及大法官對人民基本權利解釋來出發,探討其人民的基本權利 之保障情形;胡菁華(2006)從美國與德國之違憲審查制度的比較分析中,汲取 其人權保障之違憲審查之學說理論與實務見解,就值得我國借鏡處做扼要說明,

並以此檢驗我國違憲審查法制及實務運作情形。在法律論題上,如黃叔鈴(2007)

以關愛之家判決案論述其中憲法基本權受侵害情形,並思考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 及保護義務適用與本案的可能。同時,說明私人間基本權侵害的探討,以基本權 保護義務似有取代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之可能性;許炳華(2006)研究智慧財 產權法中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領域之「公序良俗」條款的適用,從憲法

上基本權利的面向加以探討其合憲性。在社會論題上,如洪慈翊(2006)運用憲 法基本權與性別研究探討同志婚姻,並將此兩種觀點的探討置於台灣社會脈絡下 檢視,以期找出對同志婚姻議題之較佳的方向;黃嘉晉(2006)針對各國教師勞 動基本權之現況探討,並就我國教師勞動基本權開放後應否限制逐一作檢討,建 構出合時、合憲的教師勞動制度,符合憲法保障基本人權落實人性尊嚴之意旨。

可見,此部份的研究文獻頗多,主要以憲法基本權利為核心,依憲法相關規範文 本,對憲法、法律、社會和制度等論題進行嚴謹可靠的論證,分析基本權利的內 涵,作為持續保障人權的參考。

二、基本權利認知之相關研究

有別於前述之研究取向,則是與本研究有關者,運用實證調查方式分析人們 對基本權利認知等的反應或看法。相關研究並不豐富,且主要與國內外人權教育 有關。以下分就相關研究之人權認知、知識之文獻加以整理,並將研究結果重點 摘要如表 2-4-1:

黃宗秀(2005)以個人教學經驗和高中人權教育的反思為出發點,研究台北 市萬華地區高中生的人權認知與態度概況。該研究分別從人權的理論、國內外人 權教材、國內人權教育相關研究的討論中,將人權認知的面向區分為重要人權文 獻、國際人權事件、重要人權議題等三個部份,探討高中生的人權認知情形,以 及不同個人背景因素在人權認知的差異。結果發現,學生在人權認知能力普遍不 佳。而女生的人權認知優於男生;高年級學生人權認知優於低年級;第一類組學 生人權認知勝過第二、第三類組。因此,研究認為相關單位應就學生的人權知識 教育,尤其是國際性的人權知識、男生、低年級以及第二、三類組學生,予以落

實加強。

李文商(2005)則分別從人權教育、人權現況、人權相關研究討論基本人權 及校園人權的內涵,以桃園地區國中二、三年級學生為對象,探討學生在基本人 權及校園人權的認知概況。其結果顯現學生的校園人權與基本人權認知程度頗 高,而較受學生認同的基本人權議題主要是權利受到尊重、公平對待,較受認同 的校園人權議題則是權益受損的申訴、不受暴力對待。且女生在人權認知上高於 男生;基本人權認知程度以城市地區表現最佳,校園人權認知程度以一般鄉鎮地 區表現最佳;學校班級數60班以上之人權認知程度最佳;導師管教方式為民主式 之學生人權認知程度表現最佳;學生學期成績甲等者人權認知程度最佳;基本人 權認知以高社經地位者表現最佳;校園人權認知以中社經地位者表現最佳。

另有人權認知研究,則將人權界定在學生權利層面,研究受訪者關於學生權 利的看法。Eastman(1989)圍繞學生權利為題,歸納學生權利有人身自由、結 社自由、隱私權等部份,以中學教師為研究對象,探討其對學生權利的認識情形。

研究發現在職教師、準教師普遍對學生應有之權利認識頗為缺乏,教育程度愈高 之在職教師、準教師,愈支持學生權利的主張,不同性別之在職教師、準教師在 回答隱私權問題時,有明顯的差異;賴媛姬(1995)該文,則以台北市國中生為 對象,探究學生在自由權、平等權、受益權、自治學習權、人格權等學生權利的 認知與行動傾向的差異。結果發現,國中學生之權利認知表現為正向、積極,且 學生在權利認知較其在行為傾向的反應為佳。女生在權利的認知表現較男生為 優;三年級學生的權利認知要比一年級學生積極、正向;不同家庭社經背景學生 在權利的認知有明顯不同,主要是高社經組學生之認知較低社經組為良好。

其次,部份研究主要在研究人權的認知與實踐狀況,期掌握認知與實踐的關

聯,而本研究僅就認知概況著墨。相關如:王乾坤(2002)是以國小教師和中、

高年級學童為對象,探討其人權認知,分就兒童人權、發展內涵、校園兒童人權 等法規等相關文獻歸納兒童人權主要有:基本人權(生存權、人格權、自由權)、

社會權(參與權、平等權、訴願權)、教育權(受教權、資訊權選擇權)、健康 權等部份。主要結果顯示,國小師生最佳人權理念是健康權。班級人數較少者,

國小教師對校園兒童人權的認知較佳;女生的校園兒童人權的認知優於男生。梁 芸甄(2007)一文,同前述研究,探討人權教育的相關內涵,整理出人權的認知 有: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維護人權等三個部份。專以國小高年級學童為對象,

研究其人權認知狀況。發現學童之人權認知具有中上的程度。女性學童在「尊重 自己」及「尊重他人」之認知程度顯著高於男性學童;而男性學童在「維護人權」

之認知程度則顯著高於女性學童。六年級學童在「尊重自己」之人權認知程度顯 著高於五年級學童。在「尊重自己」及整體上,「經常擔任」的學童顯著高於「偶 爾擔任」及「未曾擔任」的學童,而「偶爾擔任」的學童亦顯著高於「未曾擔任」

者;在「維護人權」層面上,「經常擔任」的學童顯著高於「偶爾擔任」及「未 曾擔任」的學童。

此外,亦有研究將人權認知與管教行為加以連結,從人權認知中瞭解其與管 教行為的關聯,本研究僅以人權認知層面加以討論。有關研究如:蔡綺芬(2007)

從學生人權內涵、憲法與相關法規,整理人權認知概有:自由權、平等權、教育 權、人格權、程序基本權等五種面向。以屏東地區高中職教師為探究對象,瞭解 教師之學生人權認知概況與差異。其發現高中職教師已具備正向學生人權概念。

女性教師比男性教師對學生平等權有更深的瞭解。資淺教師比資深教師、大專學 歷教師比研究所以上學歷教師對學生自由權有更深的瞭解;資深教師比資淺教 師、公立學校教師比私立學校教師對學生教育權有更深的瞭解。高職教師比高中 教師對學生程序基本權有更深的瞭解。

另一方面,知識為認知的體現,因此人權認知研究當包括人權知識研究。相

(續前頁)表2-4-1 人權認知相關研究摘要表

(續前頁)表2-4-1 人權認知相關研究摘要表

知,有相當程度的助益。蓋依本研究所需,就前述相關研究關於基本權利內涵和 研究之個人因素,加以整理並討論,以為本研究之啟示。

在基本權利內涵方面,上述研究中有關基本權利的討論頗為廣泛,主要可分 為人權的歷史文獻界定和法律條文、解釋兩類。歷史文獻專指文獻、事件、議題、

歷史資料;法律條文和解釋則是憲法、相關法律條文的規範,以及憲法解釋等部 份。這樣的分類對本研究的意義在於,若是將基本權利歸屬於實務層次,為國家 對人民權利的保障,且這種保障是在憲法、法律規範下為之,則基本權利的內涵 就應從法學層面來做界定較為適當。易言之,對本研究而言,歷史文獻將據以排 除,而以憲法保障人權條文、憲法大法官解釋等為基本權利內涵的討論範疇。

另一方面,在個人因素方面,相關研究的背景因素的探討甚多,分別從不同 研究對象、取向有不同的討論,從而形成人權認知的差異。本研究僅以適合研究 所需之個人因素歸納和分析之,包括:

(一)性別:性別因素長期以來皆作為許多研究的主要變項,在於男、女性往往 由於教育、思考模式之不同而形成對事物看法的差別。上述研究皆顯示性 別不同在基本權利認知表現有差異,代表性別仍是探討基本權利認知不可

(一)性別:性別因素長期以來皆作為許多研究的主要變項,在於男、女性往往 由於教育、思考模式之不同而形成對事物看法的差別。上述研究皆顯示性 別不同在基本權利認知表現有差異,代表性別仍是探討基本權利認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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