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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憲法意識

一、憲法意識與政治文化

藉意識概念的界定,吾人已可發現意識與人們的生存環境息息相關。進言 之,把意識的概念置於人們實際生活環境中,探究個人如何覺察環境才是適切 的。同理,「憲法意識」的概念也應從政治環境—更具體稱政治文化的面向,討 論其內涵,較能掌握其面貌。

學者 W.A. Rosenbaum 從個人和集體角度界定政治文化:在個人層面,政治 文化以心理為焦點,包括個人主觀上對政治系統之基本要素的態度取向的所有重 要的表達方式;在集體層面,指人民對政治系統基本要素的集體態度取向(陳鴻 瑜譯,1984:2)。這兩種取向的界定,勾勒出政治文化是個人或集體對政治系 統的心態和看法。亦即,政治文化是人們對政治整體的心理反應。另一方面,陳 陸輝根據 L.W. Pye 和 S. Verba 的見解,將政治文化定義為一國人民對於政治 標的物(政治社群、政治典則、權威當局)之政治活動模式(認知、情感、評價)

(Lucian W. Pye and Sidney Verba, 1965:513;陳義彥等,2006:5)。易言 之,政治文化是一個國家的人民對政治團體、事務運作、機關等政治形式所具有 的態度。 A. Heywood 亦將政治文化界定在人的心理取向,以政黨、政府、憲法 等為政治對象的「取向型態」(pattern of orientations),透過信念、符號 和價值表現出來(楊日青等譯,2002:318)。此界定具體指陳,政治文化是人 們對現存之政黨、政府、憲法等的集體心理表現。人們對憲法的心理表現,即是

「憲法意識」。

憲法意識是政治文化的一部分,政治文化會決定憲法意識的存在。以 G.A.

Almond 和 S. Verba 研究政治文化的類型(張名澍譯,1996:16-18)來看,認 為參與型的政治文化的人民對整體政治現象有所認識,也具有評價和參與能力。

反之,村民型政治文化的人民對整體政治現象幾乎不具認識,也欠缺評價和參與 能力。對照作為政治現象一環的憲法而言,參與型政治文化的人民對憲法的認識 與評價是理性積極的,而村民型政治文化的人民對憲法則缺乏認識與評價。申言 之,參與型政治文化有利憲法意識的存在,但村民型政治文化則不利憲法意識的 生存。至於憲法意識的實質內涵為何,茲以下述說明之。

二、憲法意識的意義

國內近期有關憲法意識的討論是由徐振雄所發表,其將憲法意識界定為一種 憲法思維,其思維可能源自憲法文本,亦可能源自與憲法有關的立憲、民主法治 等憲法基本原則(徐振雄,2006:6)。依此角度,憲法意識即是對憲法內容和 憲法基本精神的思考。這種思考對一個國家的每位成員來說都是重要的,尤其是 權力行使者。如果立法委員制定法律、政府機關公務人員採取行政措施、或是法 官寫判決書或指揮訴訟時,從來沒有「憲法的思考」,就不會意識自己是在行使 一種國家權力,必須進一步探究自己行使此種權力的憲法基礎與界限問題(汪平 雲,2008),才不致濫用權力。另外,中國大陸對憲法意識的討論相對較多,但 討論的內涵大同小異,其中一篇實證研究把憲法意識視為社會意識的一種具體表 現形式,是公民關於憲法的知識、觀點、心理和思想的總和。它包括人們對於憲 法知識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對憲法功能的認識,對憲法實施的評價,對於基 本權利保護和行使狀況的感受等(韓大元、王德志,2002:106)。換言之,憲 法意識是人們對憲法的一種心理上的表現形式,包括對憲法、精神、理念等內容 的認知、對憲法與憲法基本權利施行的態度和感受。

從上述討論來看,國內將憲法意識的界定為對憲法的思考,而中國大陸則主 要將憲法意識定義為對憲法的認知和態度。但如果從前述意識的定義來加以檢

視,可發現此兩種取向的定義並不完整,其所界定的僅是憲法意識的一部分。為 有效界定憲法意識,必須回歸前述關於意識的界定,定義憲法意識為人們對憲法 內涵所具有認知、態度和一切想法的自覺。

三、憲法意識的內容

憲法意識的內容可從憲法意識的相關研究加以掌握。國內並無憲法意識的研 究,相關研究主要在中國大陸。一篇有關公民憲法意識的調查,是針對北京、山 東、江蘇、海南、內蒙古、山西等地 18 歲以上公民所實施(韓大元、王德志,

2002:106-119)。此次調查自 2002 年 2 月起至 6 月底止,共收回有效問卷 534 份。

調查問卷的發放和收集大部分由北京人民大學教師和研究生們完成調查。問卷內 容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公民的憲法知識(關於國家機關的性質、國家領導人的產 生方式和國家結構形式方面的知識)、公民的憲法理念(包括憲法是用來規範和 約束政府權力,並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應該受到公民權 利的制約;憲法必須進入訴訟領域,成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公民對於憲法功能 的認識(主要聚焦在權力腐敗問題,包括權力腐敗的成因、權力腐敗與憲法功能 的關係)、公民的基本權利意識(包括公民的基本權利知識、公民對於基本權利 的評價和認識、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的狀況以及公民對國際人權公約的瞭解)、公 民對憲法實施的評價和公民對修憲問題的認識等。調查結果發現,除部份題目較 艱深,如在公民基本權利知識中問到: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哪一年寫入憲法中?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僅 34%答對,大學生亦僅 24%答對,以及對國際人權公約、憲 法修改問題答對率偏低外,其餘題項概屬簡單易答。

另兩篇研究是在湖南省所完成的調查。一篇是對湖南省其領導幹部的憲法意 識調查(劉丹,2004:66-69),於 2003 年至 2004 年間所進行,共發放問卷 300 份,

回收有效答卷 230 份,回收率為 77 %。在被調查的人員中,處級幹部占 65.2 %,

廳局級占 15.2 %,科級及一般幹部占 19.8 %。同時被調查人員中有 71.7 %來自 省級領導機關, 28.3 %來自縣市機關。調查內容包括:領導幹部的憲法知識水平、

憲法情感傾向、憲法實踐能力、憲法意識的形成與培養等。調查結果發現領導幹 部的憲法知識水平偏低、對憲法實施狀況普遍不滿意、已有過半人認為合憲與否 是執法的依據、多數幹部認為應加強憲法與法律知識的培訓;另一篇則是在湖南 省湘西地區公民之憲法意識調查(李偉迪、曾惠燕,2003:20-22),為自 2000 年 9 月起到 2001 年 7 月底所進行,共收回有效問卷 690 份。問卷調查的對象主 要為教師、工人、軍人、幹部、學生、經營者、工程師、醫生、警察、農民等。

調查內容主要涵蓋對憲法基本認識(如憲法制定機關、憲法效力等)、基本人權 認知(如土地所有權歸屬、住宅權保護、財產權保護等)、憲法施行理解(如犯 罪逮捕權歸屬)等。調查結果除部分題目答對率偏低,如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 為何?有 4%回答屬於農民,44%回答屬於集體,46%回答屬於國家,其餘題目答對 率皆甚高。

上述研究的內容稍嫌粗略,不夠深入,就瞭解憲法意識而言有其限制,但對 一個非民主國家來說,類似研究已稱得上是一種突破。歸納這三篇研究憲法意識 的內容,概有對憲法包括機關組織與運作、憲法理念、憲法施行、憲法基本權利 的認識與評價等。其中,機關組織與運作是我國憲法國家機關及權限的範疇,憲 法理念是我國憲法基本精神的範疇,憲法施行是我國憲法憲法施行與修改的範 疇,憲法基本權利是我國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範疇。因此,憲法意識的內容 就本研究而言,可從我國憲法內涵加以界定,為對國家機關及權限、憲法基本精 神、憲法施行與修改、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的認知、態度和一切想法的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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