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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概念及其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平正義概念及其相關研究

壹、公平正義的定義

Peter A. Angeles(1992/2000) 的《哲學字典》(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中對

「正義(justice)」一詞的解釋為:「公平;公正。」、「正確處理;應受的賞罰。」、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牛津當代大辭典 The Oxford Illustrated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元照英美法辭典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justice

公平、公正

equity 在相關文獻中雜亂混淆的原因,似乎莫衷一是。一般來說,justice 以譯成「正 義」者為多,而 fairness 通常譯為「公平」,而自由主義(Liberalism)論述之 equality 為平等,具有正義及公平之內涵(曹孝元,民 94);而在教育社會學中 equality 值。「公平判斷保證有的關係只是假言式的(hypothetical)平等關係,而平等判斷 保證有的關係則是定言式(categorical)平等關係。」一套正義觀若將公平理念加 入平等要求之考量,則有避免平等理念以表面或齊頭式平等來加以闡述的長 處。一項滿足平等的安排,同時也是公平的;當我們考慮了平等規範的意義時,

我們同時也考慮了公平的問題。

例如,在學生對教師的不公平抱怨中,隱藏了學生對於教師的消極性評價。

實際上,任何抱怨不論有無意識到,無論主觀或客觀地,總是基於某些正義的 判準。但是,這些判準或嚴格或不嚴格、或普遍或特殊、或必然或偶然。而公 平即表達了一種基於常識(一般而非普遍)、嚴格但非必然,以及社會性、主觀 性的正義形式(程雲鵬,民 93)。

二、平等/均等

姜得勝(民 87)曾將「平等」與「均等」界定為同義詞。因為「均」與「平」

在國語辭典中的涵義皆為「平均」之意。均等即一般廣義的均等概念或原則,

意指給予每個人相同的對待;甚至比上述的公平更加地嚴格,有 Aristotle 所謂

「平等地對待平等的」(to treat equals equally)的意思存在,係指有道德上相干 的相同優點或因素,就應該給予相同的或平等的待遇。若從 Aristotle 的觀點看 來,這是較偏屬於算數比例之量的客觀性標準(程雲鵬,民 93)。

均等乃係一個多面向之概念,其所指涉的可能是政治參與權利、收入分配 制度,亦可以是弱勢團體的社會地位與法律地位,保障契約訂定雙方的權益,

關心因損害行為進行賠償時能作出恰當的補償,或維持犯罪與刑罰間某種程度 的均衡。此外,均等是一種有條件性的權利,必須從正義的現實原則去考量。

由均等的有條件特質,可將均等劃分為三個層面,即:第一是條件的均等(equality of conditions):係指公共權力的均等,即一般所稱之政治權利或公民權利,其指 導 方 針 就 是 按 照 共 同 標 準 進 行 平 等 對 待 。 第 二 是 手 段 的 均 等 ( equality ofmeans):意味機會均等,即獲得導致不均等結果的手段之均等。如教育是獲 得高職業地位的必須手段時,有均等的教育機會;但是,在機會均等中仍有一 部分人處於不利地位,社會有必要採取補助行動來糾正這些不均等,而解決之 道就是再提高他們的競爭機會。第三是成果的均等(equality of outcomes):在 Aristotle 的觀念中,是以獎懲正義為結果均等的依據。這裡要注意的是過度的 結果不均等,其可能導致某部分人的「條件」和「手段」均等受剝奪,此時社 會需要適時介入減少結果懸殊的不均等,但免不了某些人的自由將會被限制或 犧牲(趙一凡、蒲隆、任曉晉譯,民 80)。

三、衡平

衡平脫胎於正義,是正義的表現,但又比法律背後所反映的一般正義更切 合於特殊的個案,功能在於矯正、補充和調節法律(張永福,民 91)。為補充分 配正義的不足,Aristotle 提出「衡平」的美德,即圓滿地解釋及合情合理地將法 律應用於每一個特殊的情況上之經久習慣。因為法律規定的只是一般的事,它 無法預料或切確知道所有特殊與個別事例及其發生的各種狀況;而衡平則較有 彈性,它能糾正、平衡、緩和及減輕法律呆板、無情與嚴厲。雖然 Aristotle 重 視法律之遵守、正義之伸張,但卻未忽略衡平的重要性,以補救法律正義的疏 漏(曾仰如,民 78)。Aristotle 的法治思想對後世的影響,不在具體構想,而是 在精神,衡平的思想,在英國的司法實踐中,發掘到相同的影子。

衡平(或譯為公道、公正),係指彈性的或平衡性的均等。以 Aristotle 的觀 點來看,衡平即有「不平等地對待不平等的」更深層意義在(所謂的「積極差

別待遇」)。Aristotle 提出「衡平」,乃因為法律所規定的只是一般的事,它無法 預料或確切知道所有特殊與個別事例及其發生的各種狀況。在此,法律正義乃 係一種形式的正義,是屬於「均等」的範疇,若只依據法律行事,則只是講求 量的客觀均等,而會忽略了質的方面之客觀差異。因為每個人各種重要因素的 差異,如智慧、學業成就或工作能力等之大小不一,所以在作公平對待或正義 分配時,應該考慮這些道德上可以認可的差別因素,進而依其差別比例之大小,

而予以差別的對待或處理。但是,此作為差別待遇之因素,必須是道德上相干 的(morally relevant),不是不重要的相關因素,如身高、體重、種族膚色、宗 教信仰、性別等等(歐陽教,民 81)。

參、公平正義概念實證研究

表 2-1-2 公平正義相關研究

研究者 研究主題 研究內容與結果

黃怡真 民 95

國 小 四 年 級 學 童 匡 正 正 義 概 念 之 探 究— 問 題 學 習 本 位 的 應 用

1.在問題本位課程實施於班級自然教學的情況下,以 隱含的問題核心交替出現於不同問題案例中,提供 學童進行問題變項討論與經驗分享的機會,透過個 案學生對不同問題之關注焦點與匡正正義概念之表 徵,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探究。

2.研究結果發現其研究對象都會考慮到「犯錯者想法 與個性」;且會依據不同問題案例產生不同的回應,

但也有部分一致性的回答,如會出現希望降低衝突、

注重友情以及思考人際影響等的回應。以研究對象之 家庭社經地位作為研究變項,其分析出高社經背景之 研究對象會運用多元與彈性思考面對多變的環境;而 中社經背景的研究對象則會參考事實與證據作為匡 正事件的基本依據;又低社經背景之研究對象在解決 匡正正義問題時,則是追求個人所需。

許家瑜

(distributive justice)、匡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與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的三個面向,為主要的範疇。而「正義」概念在教育領域的運用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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