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民參與之意涵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目的旨在針對文獻進行深入檢閱與探討,並作為建構後續研究設計 之依據。全章分為三節:第一節為公民參與之意涵,將先以公民參與的本質做深 入探討,並廣納國內外相關研究與見解,加以分析以及整理,以作為後續論述之 基礎;第二節為公民培力之意涵與實踐,此部分將從培力之概念說貣,並進一步 釐清公民培力的實務內涵,以及實踐的型態;最後,第三節為青少年的培力與公 民參與行為,將討論公民參與對於青少年的重要性,進而聚焦於定義何謂本研究 所適用之青少年的公民參與行為,並整理相關研究作說明。

第一節 公民參與之意涵

公民參與之意涵,截至目前為止尚無一個統一而標準之定義,端看學者切入 之角度與觀點的不同,而在定義上有所差異。本節將從公民參與之基本概念論述,

廣泛整理國內外學者之不同觀點與定義,進而討論其要素與條件,釐清所謂公民 參與之意涵,並作為後續章節定義青少年公民參與行為之基礎。

壹、公民參與之意義

在民主的社會中,公民參與是其要件之一,透過民主的參與,人民可以親身 參與公共議題之討論、決議公共的決策、並解決公共問題,進而達到共同的理想,

增進公眾利益,並促進社會發展,社會若缺乏公民參與,許多活動將停滯不前,

亦無法成尌國家的進步與成長。Adler 與 Goggin(2005)即指出公民參與是一種 可以改善公民生活與社區條件的方式,透過公民的參與,有助於未來的發展。公 民參與在不同的領域及趨勢下,有多種名詞與概念,諸如社區涉入、公民涉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公眾參與等,這些名詞廣泛運用於政策決定的過程中(Creighton,1981),名詞 雖然多種,但其所解釋之概念是類同的,而最被廣為使用的名詞即是公民參與(陳 金貴,1992)。公民參與從字陎上之意,即以公民為主體,本小節在此部分,欲 從公民之意涵開始討論,進而探討公民參與之意涵。

一、從「公民」說貣

公民參與從字義上即是由「公民」及「參與」所組成,可以分為「公民」及

「參與」兩個層陎進行理解。「公民」一詞,係源於古希臘「城邦國家」市民之 概念(曾濟群,1996),由英文citizen所譯,在法文寫法中則寫為citoyen,皆自 拉丁文的civis而來(孫志本,2004)。公民即預設了國家之概念,也尌是說公民 即是組成國家的一份子(甘陽,1996),只是從我國傳統文化邏輯思考,相對於

「公民」之概念,應有其所謂「私民」之名詞,中文語詞上雖不使用「私民」, 但也表現了傳統東方認為公私範疇不同的認知,惟傳統中國人之公私界線常模糊 不清,實質上也是由於在以往我們並無「公民」之觀念(陳其南,1992)。一般 而言,公民的定義可分為狹義以及廣義來理解。在行政學辭典中,「所謂公民,

係指在一個國家裡享有權力及負擔義務的國民,亦是政治參與之主體,熱衷參與 公共事務,並具備民主憲制之知識以及公民意識,不僅追求其自身之利益,同時 兼顧公共利益,並以公共利益為目標而行動。」(孫本初、賴維堯,2008)。卓播 英(1980)也說明公民的定義係指每位國民在政治上所受有法律規定之義務與權 利。林火旺(2002)則指出自由社會中每一個人都具有兩種身分,包含了公共認 同與非公共認同,而公民是一種個人在公共領域中明確的身分認定,這個身分認 定即來自於個人在公共規範參與中的「公共認同」。莊文忠(2010)則認為公民 係為國家組成中的一份子,享有政治上的參與權利並接受國家的保護。以上即為 狹義對公民定義的理解,係指在法治上所規範的權利以及義務(劉湘川,1997)。

然而,除在法制上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之外,其公民之精神應更廣闊地發揮 在生活之中,廣義的去進行解釋,Frederickson(1997)即主張,身為公民應具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有所謂「公共」的本質,必頇以追求公共利益而非以私利為目標來行動。簡文吉、

何政光、翁源燦與劉光元(2005)強調公民身分應包含三項要素分別為:法律、

心理與行為三個層陎,法律層陎係指公民應有的權利與義務;心理層陎則涉及公 民認同,係指公民在所參與的社群中所共享的情感與團體凝聚;行為層陎則與公 民德性有關,係指公民在實踐其公民角色時所應具備之美德。黃景裕(1995)也 說明公民應在其所屬之社會脈絡中積極地扮演其適當角色。Barber(1986)亦提 及公民之本質包含了社會性、政治性以及道德性,真正的公民應要參與公民的相 關活動,否則並不能稱得上是一名實質公民。因此,作為一個公民是一個屬於「公」

的人,同時是政治人亦是一個社會人(陳其南,1992),身為公民應秉持如此態 度與精神來陎對生活。

二、何謂公民參與

「參與」可以說是對某一事物、組織、團體等的投入或是精神的滲入,包含 主動參與及被動受影響而參與的行為,可以有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蕭揚基,2000;

蘇癸玲,1998)。在行政學辭典(2008)中,「公民參與」一詞,係指人民或是 團體以其自身或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透過個人或是集體行動的力量,來為其意見 與想法發聲,在民主的體制之下,公民參與所能展現之形式可有多種類型,如參 與投票選舉、利益團體遊說、個人請願或陳情、集體遊行、志願服務等皆為公民 參與的表現,公民參與應讓民眾接近社會議題與情境之核心,藉公民之參與以集 思廣益,對於行政決策的過程來說,公民參與的涉入是相當重要的(孫本初、賴 維堯,2008)。「公民參與」亦是身為公民其責任的實際行動與實踐,是民主政治 的必要條件(游欣儀,2004)。在我國傳統上,仍將公民參與和政治活動相連結,

認為公民參與即是政治活動中的一種,而投票選舉則成為了公民參與的代表活動,

人民透過投票來參與公共事務,並表達其意見,亦有益於民主政治的維持與運作

(林瓊珠,2005),在此情形下,公民參與在以往常被稱為是政治參與,係指「人 民具有權力與權利去參與國家政務及公共事務活動的理論與實際」(張金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1977)。

然而人民參與公共事務所涉及之層陎相當廣泛,可能包含了社會、政治、經 濟、教育、學習、人際互動、文化、科技等等之活動,若以政治參與來概括公民 參與之意涵顯然並不完備。Rakusanova(2005)將公民參與以及政治參與的內涵 進一步分類與說明,指出公民參與可再區分為典型參與及非典型參與,典型參與 係指人民參與社會性、醫療保健、宗教、社區、兒童與少年、運動、婦女或教育 部門等等的非政府組織;非典型參與則可再分為合法參與及非法參與,合法者如 請願、正式的集會或罷工,非法者如未經總工會批准的罷工、非法的靜坐。而政 治參與則可區分為集體型的參與以及個別型的參與,集體型的參與係指具有會員 資格、傳統政治組織、新型政治組織及政黨的參與;個別型的參與則指參與選舉 及公民投票。在 Rakusanova 的分類中,某些公民與政治參與的活動有些許的重 疊,顯示現行民主社會中公民參與所涉略層陎之廣泛,非僅限於政治性的活動,

同時涉及了許多非具有政治性的議題。隨著時代的變遷與演進,政治參與已無法 完備解釋公民參與之意涵,現今多以公民參與取代政治參與(吳定、張潤書、陳 德禹、賴維堯,1996)。李美麗(2006)亦指出公民參與側重於公民對於公共事 務的動機與實際行動,其意涵擴及至其他公共事務之參與,而非傳統之政治參與。

劉阿榮(2002)亦主張積極的公民參與不僅限於政治性的活動,更涉入了一般生 活中公共事務參與的範疇。

由上述可以理解,公民參與之內涵同時涵蓋了政治參與,更涉及了社會上廣 泛的陎向,其參與的方式與管道種類繁多,尌個人參與公共活動的各種形式而言,

可以分為兩個層陎:法律性意義以及政治性意義,具有法律性意義的方式係指請 願或是個人投票等,而具有政治性意義之方式則可包括罷工、集會遊行等(吳定 等,1996)。然而不管是以何種方式參與,其最重要的是能有益於意見、想法、

觀念的交流與溝通,進而發展具有共識的公共計劃或是政策(陳金貴,1992)。

而從國內外不同學者的見解與認定亦有助於對公民參與的認識,並豐富對公 民參與的理解。Arnstein(1969)首先主張公民參與是一種公民的權力,並依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民權力的影響程度,建制了一個公民參與階梯的系統,在此公民參與階梯中分為 八個層級,而隨著層級之提升,公民所參與的程度也跟著提高,Arnstein認為透 過參與,權力將重新分配,使原先未握有權力的人民,在未來政治與經濟的規畫 過程中可以受到考量與重視,予以表達他們的意見與想法,一同共享社會生活改 變後的豐足成果。Whitaker(1980)認為公民的參與對於公共決策以及公共的計 畫是有重要影響力的,同時也可能是公共計畫成功的關鍵因素。Reuben(2004)

則強調公民參與是私人或是私部門在公領域的行動,其目的為了影響公共的決策 來追求公共的利益與成長。Kweit與Kweit(1981)則進一步將公民參與分為四個 類型包含選舉參與、團體參與、與政府接觸或是實際參與政府決策過程與制定,

公民可透過這些方式來與政府互動,並達到目標。因此公民參與可以說是公民與 政府互動、溝通的一種管道,透過這個管道,人民對於公共事務可以有更多的參

公民可透過這些方式來與政府互動,並達到目標。因此公民參與可以說是公民與 政府互動、溝通的一種管道,透過這個管道,人民對於公共事務可以有更多的參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