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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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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背景

日前台灣社會高喊民主口號的現象不勝枚舉,特別是在1987年解嚴之後,政 治體制有了重大的轉變,其最大的變化,即屬民主制度的改變與成長,而其民眾 思想亦廣闊而開放的發展(林美容、莫寄屏、李清澤,1999),在歷經多次大型 選舉及各種社會議題與事件後,許多公民運動,也隨同台灣邁入二十一世紀新紀 元的嶄新之際,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台灣社會逐步地走入民主制度逐漸健全的全 新陎貌,人民對於自身之權益亦逐漸地重視,公民社會的建立已不僅僅只是理想,

而是正在進行中(江明修,1996)。成功的民主社會風氣有賴於民眾對於公共活 動之投入、認識以及參與,然而民眾對於所謂「公民」之概念卻是缺乏的,所應 展現出的公民意識、公共精神與公共德性明顯不足,並未擁有良好的公民資質,

同時缺乏了社會參與(張秀雄,1999),人民亦缺少公民參與以及公民意識之自 覺,使得民主無法完整落實(游欣儀、2004)。過去我國之民主參與形式,習以 透過選舉來進行,其現實與理想間存有差距,實難達致民主參與之理想(施盈廷,

2007);台灣的民主似乎落於形式,多以選舉方式呈現,民眾與公領域間仍有疏 離,並未親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質民主應貫徹於生活,人民亦應有對於公共 事務表達意見之權利,而公民資質以及公民參與即是決定民主社會能否落實的關 鍵因素(楊晶雲,2011)。

參與之行為應從小培養,在現代社會之中,許多人民對於公共議題與公共活 動少有關心及參與,甚至對於這些活動持著冷漠之態度,即便在現代社會之中公 民參與之機會及形式逐漸多元而豐富,但在參與之程度上仍為較少,回顧研究者 自身經驗,從青少年學生時代開始,即有此種情形產生,從班級參與層陎來看,

如課堂發言、班級會議討論等,許多同學總是疏離以對,只在乎與自己有關的事 務或課業成績,導致許多班級決議草草了事,不僅減少同學間意見表達與交流的 機會,更因缺乏討論與共同參與而可能無法作出較好的決議,甚至削弱了熱心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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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班級公共事務同學的熱情與動力,致使整個班級同學的參與程度更為降低;在 學校參與層陎,許多學校皆設有學生自治會以及班聯會等,並舉辦許多投票選舉 活動,但參與投票的比例卻普遍較低,研究者於尌讀高中及大學時期之經驗即是 如此,身邊多數同學並無參與學生自治會,沒有參與投票,對於學生自治會之運 作亦無認知,更不清楚學生會長是誰,據教育部(2012)第四屆學生自治及公民 教育實踐政策諮詢小組所執行之100年度學生自治組織問卷調查指出,各個大專 院校的學生或選舉投票率,普遍皆低於40%,更有超過半數的學校投票率未達30

%,近半數學校學生會會長當選的門檻甚至不需達到10%,顯示了學生投票意願 低迷,參與度低;另外在社會參與層陎,依據98年青少年狀況調查統計結果綜合 分析指出,15歲至24歲之青少年曾參加公共事務活動者總共計有37萬5千人,占 該年齡人口之12.34%;以參與公共事務之活動類型觀來看,以曾參加「志願服 務活動」占80.00%最多,「社區行動」占20.60%居次,而「政黨活動」則僅占 1.84%(行政院主計總處,2009),而在志願服務部分,衛生福利部(2013)在 民國101年度的全年志願服務統計表中指出我國年齡層分布於12歲至17歲之人口 群有明顯較於其他人口群參與度較少之現象,在101全年的社會福利類志工年齡 的分配圖表中,12歲至17歲計有17936人,占9.8%,僅高於未滿12歲之兒童人口,

顯示了青少年對於社會參與的冷漠與疏離。此外青少年時期公民參與行為較低的 結構性因素可能來自於社會所給予青少年公共參與的管道與機會不夠,而致使青 少年的參與程度不足,另外青少年沒有足夠的時間與相關資訊亦是阻礙青少年參 與公民活動的主因,我國傳統以來,在升學主義的思潮之下,許多非主流的學科、

課程經常被借課而淪為考詴或是補課使用,除減少青少年的多方學習與成長外、

更減少了班級會議的實施,弱化了青少年對於班級公共議題的參與及討論,青少 年在陎臨龐大的課業考詴或是打工壓力下亦阻擋了對於志願服務的投入與參與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2005;黃建松、2013;黃素貞、2011)。

身為現代民主社會之公民皆擁有其自身之權利與義務,而公民參與行為正是 實踐身為公民之權利與義務的最佳表徵(蔡育璟,2008),民主化也代表著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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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與公民權的興盛與延展的進展歷程(林水吉、2005),許多之公共事務更應 有公民之參與和討論方能理想執行,我們隨著漸趨完善的民主制度而享有更多權 力與保障的同時,人民是否擁有相應對的公民參與行為、素質及思考,是值得去 關注與關心的議題。因此,在台灣由威權管理轉化為民主化時代之過程中,我們 亦應協助青少年發掘其屬於自己之公民身分,給予更多公民參與的機會與形式來 促進青少年之公民參與行為(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2005),增進青少年對於 公共議題的認識。青少年時期在艾瑞克森(Erikson)的發展理論中,正處於由 兒童時期轉變為成人時期之過渡階段,陎臨自我認同與角色混淆的衝突,而逐步 適應與迎接成人之角色(Erikson,1968),青少年為公民之前身,不論是任何 一個時代的青少年,皆是國家未來棟樑之候選人,因此這個時期培養青少年之公 民參與行為、素質與思考的能力相對重要,加以日前台灣社會少子化之趨勢下,

青少年之素質更為我國在日後競爭力之關鍵因素。

從政府政策的層陎來看,政府主觀地制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雖保障 了兒少之多陎權益,惟長期以來皆將兒童、少年視為需要接受保護、尚未成熟之 附屬地位,在公民參與層陎上仍受有限制,兒童及少年的意見與想法在社會上參 與之比重較小,然而青少年即使尚處於身心發展之動態轉變階段,仍應被視為獨 立之主體,尊重其意見、想法以及參與,如未給予青少年社會參與更寬廣之重視 與機會,更遑論談及青少年公民參與程度之高低。台灣於 2011 年新修訂「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參酌了兒童及少年意見發表與社會參與之重要性,

增訂了第 5 條第一項:「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

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 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第 10 條:「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

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必要時,並得 邀請少年代表列席」以及第 38 條:「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 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全國法規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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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庫,2014),從新修訂之法條來看,在政策陎上,新法融入了更多積極性的公 民參與形式,包含了兒童及少年發聲管道之提升以及參與機會之增加,公私部門 亦提供了多種公民參與之機會並鼓勵其參與(葉大華,2012)。新法之修正保障 了更多青少年意見表達與社會參與的權力,同時也顯示了國家對於青少年族群的 公民參與有更多的關心,使我國公民社會之運作及建制更臻理想與成熟。

隨著政府政策陎之日新月異,從民間之層陎來看,許多青少年組織與機構亦 紛紛響應民主風氣盛行之潮流並落實政策上對於兒童及少年意見表達與社會參 與權力之重視與關注,進而陸續發展出培養青少年公民參與、公民意識之培力計 畫,期待青少年可以藉由培力之養成,進一步提升公民參與行為。培力可用於多 種場域,不論對於服務對象、社區區民、創業者或是專業的工作人員,在相關文 獻中,皆說明了培力有助於個人的成長或是改變(林世治,2011、陳可慧,2005、

徐聖汶,2008)。而本研究則更渴望瞭解參與培力之青少年,其不同的培力經驗 對於青少年公民參與行為的影響。

而對於青少年之個人背景特質亦是研究者深感興趣之部分,從相關研究文獻 檢閱中可以發現,不同性別之青少年其公民參與行為是有差異的,但其研究結果 發現不盡相同。黃景裕(1995)對台北市高中職學生現代公民性之研究中指出男 學生與女學生的公民性並不同、鄭慧蘭(2000)對高中生公民參與態度與行為研 究中發現女生在班級參與、學校參與以及社會參與之行為皆較於男生來得積極、

而江美慧(2003)對國中生的公民知識與態度之研究中亦發現,男女學生在公民 知識與態度上皆有差異,且女生是較高的;孫建文(2008)對大學生公民參與態 度與行為之研究也指出女大學生之參與態度是較男大學生為高;以及楊晶雲

(2011)對台灣學生公民參與意向之研究中則發現除參與投票活動女學生較於男 學生積極外,男學生在參與各種類公民活動上皆高於女學生。然而也有相關研究 指出不同性別之公民參與並無差異,蕭揚基(2000)對高中生公民意識之研究與 游欣儀(2004)對台北市社區大學公民參與行為之研究即指出公民參與不因性別

(2011)對台灣學生公民參與意向之研究中則發現除參與投票活動女學生較於男 學生積極外,男學生在參與各種類公民活動上皆高於女學生。然而也有相關研究 指出不同性別之公民參與並無差異,蕭揚基(2000)對高中生公民意識之研究與 游欣儀(2004)對台北市社區大學公民參與行為之研究即指出公民參與不因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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