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與理論回顧
第二節 公民參與的分析
一、從民主原則探討公民參與的正當性
在英文中「民主」(democracy)這個 的希臘 源為 demokratia,而這個 則 是由另二個希臘 「人民」(demos)及「統治」(kratein)所組成,因此,所謂「民 主」就是指由人民所統治的政治制度。
公民參與理論的先驅安斯坦(Arnstein, Sherry R. 1969:216)認為,「公民參與 是一經濟等活動過程中,無法掌握權力的民眾,其意見在未來能有計劃地被列入 考慮。」公民參與所隱含的意義,是在於透過公民意識的覺醒,以超越由投票選 舉出代議士之間接民主。
目前代議民主政治以投票選舉代表的這種狹義公民參與,幾乎已經是民主政 治發展的一項指標,然而,廣義的公民參與,除了政治上的參與之外,還必須包 括所有公共利益、公共事務的參與,也就是所謂「直接民主」或「參與式民主」。 而在代議民主中,公民只能算是一個次要的角色,在參與式民主裡, 卻必須轉變為 政治活動的主導地位(許文傑,2001)。
二、從公共管理面向分析公民參與的正當性
傳統的公共行政工作,由於一向在政府管制與市場機制兩種對立的世界觀和 思維邏輯之間擺盪,很難找到平衡點,且一向忽略「公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
的重要性。使得行政組織不是被視為巨靈(leviathan),就是被貼上政府失靈、必 要之惡(necessary evil)或不可治理性的標籤(江明修,2000)。
國內學者吳英明(1994:1-3,1-9)認為,公民參與是指公民或公民團體,基 於主權的認知與實踐,以及透過公民意識的覺醒,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導向,對於 政府的作為及政策可得充分的資訊,同時也有健全參與的管道,付出自己的感情、
知識、意志與行動,以影響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務的一種自發性的行動。
Garson 與 Williams(1982:96)則提出,公民參與是在方案的執行和管理方面,
政府提供更多施政回饋的管道以回應民意,並使民眾能以更直接的方式參與公共
事務,以及接觸服務民眾的公務機關的行動。
因此,無論是從民主政治的內涵或公共政策形成過程來看,公民參與不只是 侷限於「投票」行為,還應包括對公共事務積極而深入的介入,這樣的行動不僅 是消極的維護公民自身的利益,更可以創造公共利益,參與的人員不止限於社會 菁英或政治菁英,還包括一般民眾,可以對於和自己有關的事務具有決定的權力。
公民參與基本上在強調居民表達意見的權利、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及關懷環 境的管道。二十世紀中葉以來,世界各國逐漸面臨都市化及工業化等人口集居所 帶來的重大環境衝擊,而經濟能力提昇後的一般民眾,開始關心基本生活條件以 外的權利與義務,而透過民主政治的培養與資訊傳播的推波助瀾,傳統單方面的
「政府-民眾」的統治觀念,已轉變為政府是「人民公僕」的服務觀念,若再依循 舊有的行政官僚體制,顯然將造成衝突與民眾運動的覺醒(李永展,1999)。
有鑑於不當政策執行往往導致如此嚴重後果,在現今多元民主、知識傳遞迅 速、 教育普及的環境中,民間社會已累積了豐厚的公民資本(citizen capital),公 民投入在政府行政上的地位已越來越重要。因此,行政機關要體會民主行政的價 值與效應,若能從公私部門間互動的角度切入,改變以往由上而下的視框,與公 民利於平等的地位互動合作,掌握引入公民參與的機會窗,就是強化執行能力、
促進政策有效執行的策略(林水波,王崇斌,1999;江明修,鄭勝分,2004)。
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推動公民參與時,應著重彼此分工,中央應以協調、規範 為主,充分授權地方政府並給予財務及人事自主,以使活動更具彈性,而地方政 府應依各地特色,實質投入建設。政府各單位應協調合作,傾聽民眾聲音,給予 民眾適時的協助,使政府機關在中央與地方縱向的聯繫及地方單位內橫向的溝通 下,對公民參與的推展更加落實(吳英明,1999)。
三、公民參與的內涵-參與的方式與效力
(一)參與的方式
學者們依據各自的判準將參與方式分成許多不同的分類方式。首先,學者呂 育誠提出政府與民眾的關係有下列幾種形式(呂育誠,1998):
1.民眾是顧客。以政府的立場為出發點,地方政府運作之目標在達成執政
模式下是以顧客的身分,被動的承受地方政府所提供的服務。
2.民眾是消費者。此模式中,民眾與政府間的關係是對等的,如同企業與 消費者的關係一樣,一方面地方政府為獲得民眾支持,必須採取主動 積極的作法,以提升行政效率並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另一方面民眾亦 基於消費者的立場,分別由政府或其他機構中選擇不同的服務,來滿 足本身的需求。
3.民眾是合夥人。此模式基於經濟的觀點,將地方政府與民眾視為達成地 方整體利益過程中的合夥人。在互利的立場下,雙方採取漸進的互動 方式,一方面試探對方的利益及可容忍的底線,另一方面亦調整本身 的立場或運作方式。
4.民眾是所有者。此模式中,民眾具有更主動的地位,除了是地方政府各 項施政與服務的承受者之外,更進一步主導地方政府的施政與運作方 針。經由民主程序的協商與整合,民眾自行決定地方的利益範圍與發 展方向,同時督促地方政府各項必要的措施並予以落實。
從以上的四種形式,可以看出從顧客模式以政府為主導,到所有者模式以公 民為主導,公民參與公共事務計畫的層次亦可分為下列階段如表2-1-1:計畫形成,
計畫擬定,計畫審議,計畫執行,計畫經營管理。換言之,若公民參與的階段越 多,表示參與的層次越完整。
表 2-2-1 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之階段
5
計畫經營管理4
計畫執行3
計畫審議2
計畫擬定1
計畫形成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如何使公民的參與能夠是有效的,而非流於形式,則有以下三項條件(吳英 明,1999):
1.使各方的利益有適當的管道可以表達,並且有機會貫徹,藉以提升國家 公權力的正當性。
2.加強民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使公權力措施是各方利益折衝的結果,足 以為所有關係人同意,藉此促成公益與私益的均衡。
3.提高行政決定的正確性。
若要達到上述三項目標,在建構公民參與的機制時,必須進一步關切以下兩 個條件:
1.資訊公開。若沒有提供相關公共事務、行政決策之準備程序,據以做成 決策之事實及法規制度等必要資訊,民眾參與的意義必將落空。不論 是為了落實權利保障,或是為了提高行政決策的正當性及正確性,因 此提供參與民眾必要的資訊,即為有效的民眾參與之首要條件。
2.應以「有實質影響力」為目標。要達到有效的民眾參與,必須使民眾的 參與行為對行政決策可以產生一定的實質影響力,否則便不能期待因 為有參與管道的設置,民眾會因此捨棄自力救濟的方式,而遷就制度 化的參與管道,相反的,恐怕只會帶來參與者更大的失望,乃至於憤 怒。
再者,學者Arnsten 依公民參與政府決策所能發揮的效果,由低而高建立一個
「公民參與階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將分述如下:
Arnsten(1969)依據公民參與影響力的程度,發展出一套公民參與階梯的模 型。該階梯從強度最弱的「完全無參與」(nonparticipation)、中等程度的「象徵性 參與」(degrees of tokenism),以至參與強度最高的「公民權力」 (citizen power),
共分為八個等級(徐之道,2005;劉姵君,2008):
1.政府操控(manipulation):民眾被告知參與當權者(power holder)所舉 辦之說明會或諮詢會議,而當權者藉由此一過程教育或遊說之方式,
企圖改變或操控人民意志。
2.矯正(therapy):當權者將民眾之集會視為治療或矯正人民意志之途徑。
3.告知(information):民眾僅有獲得資訊的權利,但當權者常是在作成 決策後,才將資訊告訴民眾,民眾並無影響決策之能力。
4.諮詢(consultation):除了提供資訊外,尚給予民眾表達意見之管道。
5.安撫(placation):不僅諮詢民眾的意見,並讓民眾知道其意見會被採 納,在此等級,民眾對於決策之作成開始產生部分影響力。
6.合作(partnership):民眾與當權者的權力透過彼此磋商而產生再分配,
共同分享決策權力及承擔決策責任。
7.授權(delegated power):在某些情況下,公私部門協商的結果,使民眾 經由當權者之授權行為而成為決策者。
8.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民眾無需經授權,即有作成決策之權利,
並對決策行為負完全責任,此時民眾才是是決策的行為者。
表2-2-2 Arnsten 原始參與階梯模型示意圖 8 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
公民權力
(citizen power)
7 授權(delegated power)
6 合作(partnership)
5 安撫(placation)
象徵性參與
(degrees of tokenism)
4 諮詢(consultation)
3 告知(information)
2 矯正(therapy)
完全無參與
(nonparticipation)
1 政府操控(manipulation)
資料來源:Arnstein, Sherry R, 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1969)
因為原始參與階梯各階層間差異不顯著,可能造成各階層相互範圍模糊不清 之情況,Arnsten 於 1977 年提出修正後的公民參與階梯模型,將其修正為六階。
在階梯模型中,最下層民眾完全沒有參與的機會,隨階梯上升,參與程度提高,
最上層代表民眾擁有完全控制能力(徐之道,2005;劉姵君,2008):
1.政府權力(government power):政府運用權力而缺乏公民參與管道,為 無參與形態。
2.告知(information):由政府決策單位向民眾告知訊息,但民眾少有機 會表達意見,僅為單純的受通知狀態,為無參與。
3.諮詢 1(consultation1):政府要求民眾有限度的投入且不情願聽取其意 見。
4.諮詢 2(consultation2):政府要求民眾有意義的投入且情願聽取其意見。
在3、4 兩階為民眾有管道表達意見,但對於實際規劃過程及決策並無影響力,
在3、4 兩階為民眾有管道表達意見,但對於實際規劃過程及決策並無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