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緣起
社會運動是社會變遷的力量之一。和其他默默無聲或寧靜的變化作用不同,
社會運動往往是透過熱鬧喧嘩的手段,來達成改變、理解新價值的方式。
歐美對於社會運動的研究,歷經超過四十年的論述辯證,1940 年代末期,社 會運動只有「粗糙的描述和貧乏的理論研究」(Strauss, 1947:352)而受到後來的學 者批評與詬病,而這樣的情況到了1970 年代,已經逐漸蛻變為「社會學界的顯學」
(Marx and Wood, 1975)。除了新學派崛起與舊學派的反擊,更進一步有來自政治 學、歷史學、經濟學和傳播學等各種學門的研究者,也相繼投入社會運動研究的 天地。直至今日,雖然未能有一集大成的社會運動理論典範,仍然可以從各種理 論或是經驗上取得相同的特徵。
台灣的社會運動始自1980 年代,風起雲湧般地各種類型的運動訴求,一波一 波如強颱過境,攪動了政府與社會各面向的改變。相對於西部一波波的改革聲浪,
台灣東部則因地理位置的阻隔,開發建設較西部晚,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緩步向 前的狀況下,一直到了1990 年代,因水泥業東移與專用港的興建計畫,開始有了 擾動在地的社會運動興起。
1995 年,為了反對台泥在花蓮市擴廠,分別有許多個團體各自行動或互相合 作,到後來為了集中反對力量,各個團體聯合組成了「反台泥行動聯盟」共同行 動,1995 年 11 月 26 日所舉行的「反台泥大遊行」更是到達了最高峰。這次的遊 行吸引了花蓮市各個階層的民眾參加,包括了行動聯盟的參與社團,以及來自各 大學、高中、國中,甚至國小、幼稚園的小朋友也由父母陪同,共同發出花蓮市 民不滿台泥擴廠的怒吼,總計參加的人數超過了三千人(更生日報、聯合報,
1995.11.27),整個遊行的過程理性、平和,在繞行花蓮市街之後,於舊火車站前 廣場表演行動劇及發表演講之後結束,可說是為東部民眾參與環境運動立下了一 個優良的典範。在人口只有區區二十多萬人的花蓮市,能夠號召將近四千人的民 眾參加遊行,確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此遊行也將反對台泥擴廠的聲浪達到最高(紀 駿傑,1999)。雖然隨後整個運動因政府的強力護航與財團的收買而走向沒落,但
是整個運動仍然獲得許多正面的影響,尤其是具體提昇了花蓮人的環境意識。
2014:133)。
蘇花高被退回後,交通部重新提出了「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簡稱蘇
第二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爭,都是阻擋計畫通過為核心,然而,在評估過花東現況與運動能量之後,大家
第三節 研究目的
本文從社會運動工作者角度分析,以及 Bill Moyer 社會運動發展階段與角色 為研究途徑,探討從 1990 年之後到 2014 年成立花東論壇為止,花東公民運動的 過程是否與Bill Moyer 所提出之社會運動 MAP 八個階段相吻合,並且透過與這些 階段的對話分析,提供社會運動工作者以及政府更理解彼此所扮演的角色,朝更 理想的公民性政府與社會邁進。
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Bill Moyer 提出社會運動的八個階段,驗證此一框架是否符合社會運動在 花東社會運動的脈絡。
二、以90 年代後期花東公民社會運動為主要探討對象,分析其運作是否符合 Bill Moyer 提出社會運動具有四種角色扮演,以及實際運作狀況之異同。
三、提供社會運動者與當權者(政府)理解彼此,促成更有效的對話過程,
更接近公民性政府與公民參與的社會。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在Bill Moyer《doing DEMOCRACY: The MAP Model for Organizing Social Movement, 2001》一書中,提出了社會運動中的四種角色(the four roles of social activism)與八個階段(the eight stages of social movement)。本研究透過花東發展 條例通過前的反對運動,到通過後成立花東論壇的過程,與 Bill Moyer 提出的四 種角色與八個階段之相互關係,進行脈絡的疏理、探討、對話與驗證。由於花東 論壇成立之初,便定調本身並不是一個正式組織,而更類似於一個平台的概念,
再者,公民意識形塑的過程通常是一個漫長的經過。因此,廣義來說,只要是積 極關心花東的公民,以及涉及有關花東議題,在經過討論後,都可以納入本文研
究的範疇中。目前本文所選取的幾個顯著的社會運動,包括反台泥運動、蘇花高 運動、反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以及成立花東論壇,除了花東論壇是用以說明公民運 動所處的最新階段,仍然在持續之外,其餘皆是已告一段落的運動,也正好凸顯 階段的延續與結束。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因研究者在參與過程中,才逐漸萌發問題意識,故在研究者釐清問題 意識,及至確認之前,民眾積極參與如抗議行動、說明會議、溝通會議……等部 分過程,並未能進行完整之參與,此部分將以相關新聞資料、刊物、網路資訊等 次級資料來彌補。
第五節 名詞釋義
一、社會運動
有關社會運動的研究從1960 年代迄今,至少可以分為四大研究觀點,分別是:
集體行為(collective behaviour)、資源動員(resource mobilization)、政治過程
(political process),以及新社會運動(new social movement)。這些觀點各自在不 同的時期有所發展以及促成了相關的經驗研究。即便目前仍然沒有一個集大成的 社會運動理論典範,但是仍然可以從過去的理論與研究作品中,得出四個各家理 論共同承認的社會運動特徵,並用以區別其他類型,如政黨、利益團體或宗教團 體等等的集體行動(苗延威,2002):社會運動是一種(一)非正式的網絡,(二)
以共享的信念和凝聚力為基礎,(三)為了某些具有衝突性的議題而展開動員,並 且還(四)經常運用各種抗爭手段。
二、公民參與
與 公 民 參 與 (citizen participation ) 相 近 的 名 詞 , 例 如 公 眾 參 與 ( public participation)、公眾投入(public involvement)、公民投入(citizen involvement)及 公民行動(citizen action)等等,名稱上雖不同,其內涵與意義卻是相近的(Creignton, 1981:1;陳金貴,1992:96-97)。公民參與是所謂「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的核心概念(Barber, 1984; Goymen, 2000)。在參與式民主的政治體制
中,公共事務的處理、公共政策的規劃與制訂,乃由政治系統中的成員基於主體 性的地位,享有平等的相互接觸機會,於決策過程中根據公共利益的考量進行相 互討論。
基於公民參與是建構參與式民主的核心,因此其包含以下三要素:具主體性 的公眾、知情的公民以及充分平等的參與管道。首先,經由公民參與機制的引入,
一則因為民間力量的注入,而使治理機關的能力提昇;二則公民得以因此體認到 作為政治社群一份子的責任,而建立主體性,使公民社會更趨健全;三則由於政 府與民間的接觸及對話機會增加,因而增進彼此的了解,進而使執行結構的和諧 性增加(林水波,王崇斌,1999)。再者,公民參與不僅只是政治上的效益而已,
更為重要的是,可促使民主體制度的運行更為順暢,並扭轉傳統由上而下式的政 府主導地方發展政策,有助於達到政治上與分配上的平等(Annis and Hakim, 1988;
Friedmann and Salguero,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