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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在觀察此次大選及它的結果時,公投議題都是一個可供參考的影響指標。因此,描 述縣市長暨縣議會選舉制度的相關探討便顯得重要。經整理後,政黨為維持政黨體系,
在現行選舉制度下能夠透過選舉獲取該層級執政、議政權力,而持續透過媒體影響等 因素進行著政黨動員,以得到其所想要的投票率及選票效益。因此,縣市議員選舉及 市長選舉等選制能維持目前穩定,也是由於政黨願意在此種選舉制度下進行選舉競爭,
故縣市議員選舉如此,而更高執政權力的市長選舉亦是如此。如下圖2、政黨動員對 縣市長暨縣議會選舉制度之影響。
圖 2、政黨動員對縣市長暨縣議會選舉制度之影響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第三節 公民投票
現今民主國家在執行民主程序基本區分為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及代議民 主(indirect democracy)等兩種方式,但一般人長期接觸方式為代議民主,意即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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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推派代表,也稱作代議式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相對的,直接民主則 強 調 選 民 直 接參 與 , 免 除政 黨 亦 或是 其 他 特 定 組織 壟 斷 , 又稱 為 參 與式 民 主
(participatory democracy),而所謂的公職人員直選與罷免、公共政策的公民投票等甚 至是政黨的內部初選皆是目前常見的直接民主方式。
而公民投票(referendum)為各個民主國家人民之基本權利,人民對該國政府的 決策、法案甚至是憲法具有表達其意願、投票同意與否之權利。包括所謂的創制權與 複決權,而創制權是為人民提案,再送至立法機關制定而成。另外,複決權則針對政 府之決策、相關法律的草案或需修改法案表達其同意與否之權利,以彌補代議政治所 不足之處。舉例說明,國家處理重大政治議題時,可能包括憲政、領土或其他議題,
如以往有討論禁酒、離婚、墮胎、徵兵等議題。我國也針對核能議題徵詢民眾之意見,
皆有採取公投之方式,以提高其在決策之正確性(Butler,1978;Matt,2005)。
透過文獻發現,執行直接民主的公投在過去的歐洲國家中執行次數屬於相當大量,
也提供研究公投之基礎,並在公投制度設計時、展現其所突顯之優缺點、包含公投的 濫用,均有文獻可供分析探討。
探討公投制度設計部分,經常提及該制度納入憲法之正當性如義大利、法國等在 一開始即將公投制度納入憲法保障人民在行使其意見表達權時,政府須執行投票結果 之必要性或者類似英國這類並未將公投制度納入憲法保障之方式。英國身為一個不成 文憲法國家,在其議會主權之運作下,乃在取代王權而非完全代表民意甚至不相容於 英國憲法制度,都是公投制度在不同國家的展現方式(洪偉勝,2019;曹金增,2004)。
而公投制度也分為啟動機制、過關門檻等兩層面可供討論,通常由政府啟動公投 程序。譬如內閣制之憲政體系,可規定由過半同意之國會成員支持啟動程序,當然也 可由民眾採取連署之方式,但都是取決於投票人數之差別多寡,另須注意的則為國會 同意之公投,在初始仍由政府啟動,才有進入國會表決之機會(Bogdanor,1978)。
而公投過關門檻在設計時包括投票率、得票率或者相對多數以及絕對多數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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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民主制度所代表之多數決制度中,需聆聽民眾之聲音,避免投票率過低,導致 公投結果代表性不足,甚至是贊成或反對的票數相距過小時,公投甚至有造成社會分 歧之問題。為因應上述問題,門檻設計可規範投票率之百分比,或針對贊成者得票率 需超越特別多數,贊成票數需超過有投票權者的固定百分比等方式,避免少數人透過 公投操縱國家(施正鋒,2019)。
如學者 Burdeau 認為民粹型民主將造成國家領導人擁權操作之工具、也是政府強 化控制之方式,如法國在拿破崙執政時期透過公投將共和國轉為其帝國之樣貌,變成 民主倒退的插曲(王思為,2011)。
另外,公投題目限制和其審查制度將因高門檻之鳥籠限制,使得政黨、政府為了 公投題目設計不斷進行攻防計算。舉例來說,我國核四公投案,擁核派題目設計成「你 同意核四廠停建嗎?」這類型題目將因預期性無法過關,而導致續建核四之可能;相 對的,反核派題目則為「你同意核四廠續建嗎?」此類型題目則將因未達公投門檻而 停建之依據,造成公投淪為假議題,而創造影響力極低的題目,達成推動者的企圖,
進而無法展現真正的民意(紀舜傑,2019)。
回顧我國公投起源乃由於台灣人民對於主權獨立所表達之意見。而當中隨中華民 國民主化程度逐漸普及,台灣之主權觀念漸漸被人民接受,但對於是否獨立建國又有 猶豫感。1999 年民進黨遂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而推動主權公民投票之法制化,直 到2003 年時任總統的陳水扁為爭取連任而推出「強化國防公投」及「對等談判公投」
等兩個公投案,長達56 年期間我國公投聚焦於表述我國人民對於主權之意見,而該 次總統選舉則為公投法實行以來首次執行,但因為日期過於接近總統大選,引發部分 人士批評陳水扁欲藉此公投綁大選之政治目的,這也是我國第一次公投與全國性選舉 有互動關聯性,但當年選舉僅兩個公投案以及總統選舉需要投票,且相對於2018 年 選舉不同處在於投票項目之多寡以及當時領票流程係總統候選人選票及兩張公投票 一次領取完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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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
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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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 條第 1 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 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 轉」之條文?
59.49% 40.51% 9.23% 54.83%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2018,作者自行整理。
顯示在 2018 年領取公投票之意願均增加 10%以上且領取選票流程區分領取公職 選票並投票、接續再領取公投票然後投票,凸顯整個選舉流程結合公投發展不僅領票 流程複雜化,且公投案由兩案變成十案,結合投票人數成長增加之狀況,種種原因造 成2018 年選舉複雜程度相對的提高許多。
公投造成問題的另一面則轉向地區公民之意見表達。從我國最初爭取國家獨立,
演變迄今針對區域性民意表達,自民國89 年 3 月 21 日制定《離島建設條例》,目的 是推動離島的產業開發、生態環境以及提升島民生活條件而創立。但也因應離島開發 有其獨立的特殊性,而需要排除投票人數須過半之限制,也促成公投法修正之原因。
該次離島開發之公投則為獨立之選舉投票,僅僅針對開發之部分,期待獲得島民之意 見,但也後續造成全國性公投之提案、聯署書簽名、有效投票數之困難限制,並有著 遭否決提案時,三年內則無法再次投票等條例所樹立之高門檻,顯示修正後之公投法 將造成公民欲透過提案、連署的方式發起公投是十分困難的(王鼎銘,2007;黃偉忠、
洪艾玫、王奕筑、陽智寧與陳怡潔,2016)。
因此,本節特別綜整公投相關文獻建立理論,如上表 3 公投與政黨動員支持之連 結,整理公投如何開始建立與代議民主的政黨動員關係,並且期待後續資料蒐整後可 得到特定政黨是否仍能透過公投議題之操作,達到影響選民支持度之寶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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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公投與政黨動員支持之連結
資料來源:本節公民投票文獻,由作者彙整。
早期,1996 年時任台北市長陳水扁提出〈台北市公民投票法草案〉、台灣環境保 護聯盟等反核團體的游說活動對在立法院的國民黨造成壓力,也改變國民黨對於公投 的觀點,特別是其立場從原先排斥到正面回應,肯定公民投票的精神,台北市於該年 3 月 24 日與第九任總統選舉同時舉辦了核四公投,這也是我國第一次公投與公職人 員投票合併同時實施。但可想見的是當時針對核四公投的選票僅僅需要勾選是或否,
並不會造成類似2018 年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投之問題,這可解釋為併選之複雜度仍未 形成真正的問題(曾建元、黃綉庭,2007)。
探討我國公投發展迄 2018 年九合一大選如何影響台北市長投票。有學者指出公 投法的產生以及修正均是在國民兩黨之政治菁英競逐下的產物。其目的則是要爭取選 民支持,更甚有學者指出部分政黨發動地方性公投以激發民粹主義,累積其政黨政治 能量形成所謂的公投政治迫害,顯示出公投立法及其修正案部分因素乃是政黨運用民 生議題為其政治勢力提供政治資本,可解釋為我國政黨為保持其政黨體系穩定運作而 操作直接民主的公投制度以達成其所望之目的(鄒順強,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