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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資訊、部分政黨候選人處於不利狀態下,民眾自身將作出決定,也就是理性選擇。
特定團體以及中間選民如何評估其選票效益,可能轉變其投票意向給相對厭惡程度較 低的第二選擇,此種狀態下,選民採取理性選擇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
2018 年公投綁定大選表現在政黨,候選人與特定團體之間的結合。越堅定的選 票團體更吸引政黨的支持,而團體也需要政黨的支持,但仍會受到特殊狀況影響,例 如揭露部分開票資訊則提供選民思考個人單獨的選票如何創造更大的選票效益,但不 投票也是有可能的,也因此改變政黨原本的選票預估。
三、 政黨及候選人操作公投議題的模式:
一開始,特定團體尋求民意能夠成案甚至立法通過、同樣處於國會的政黨因為要 回應支持的民意,都希望在國會通過自己的法案,但以往國會若僅擁有少數席位或提 案不受大多數民意支持時,提案是不會吸引政黨支持而推動。在這樣基礎下,公投議 題的屬性及分類扮演重要角色,往往由於民眾對代議民主的失望,或者未盡無人意。
因此當一個合適的議題發酵時,則容易吸引志同道合的群眾、團體,當代表性的 民意數量越趨龐大時,則更容易吸引政黨及候選人注意,尋求合作,藉由政見的陳述 及相關議題的表態,企盼與代表性的民意接軌,獲取票源。
而公投則代表著團體提案更容易,越能取得政黨注意,甚至從另一個面向迫使政 府思考民意的重要性,而立法成案,這也是原先公投扮演直接民主的角色,但是透過 政黨拐彎抹角操作才有更大機會產生期盼的效應。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一、 研究限制:
本研究撰寫時,為了能夠揭開公投影響政黨動員的全貌,故採用質性訪談的研究 方法。雖然能夠建立合作關係、國會立法能力及議題表態等層面連結公投議題以及政 黨動員等兩者,透由訪談也能夠獲得上述層面如何形成影響的模式。因此,雖然受訪 者寶貴訪談資料得出之研究資料相對於量化研究較為深入,也提供作者建立公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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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的政黨動員模式,但仍然無法避免基本資性研究相對資料較少的原因,缺乏數據 分析,將限制後續研究發展。
受訪對象在本篇研究中訪問台北市議員及里長兩種層級的民意代表及致力推動 2018 年大選公投案的民間團體,蒐集選前至選舉期間的研究資料,但選舉當日仍有 其他參與選舉的台北市民以及投開票所的選務人員,上述人員若能接觸受訪,將更能 提供公投在選舉當日的寶貴意見,甚至得到本篇研究未預期的資料。
本篇研究寫作過程中,公投法已再度修正,補正 2018 年 11 月 24 日九合一選舉 合併辦理公投作業所發現的缺失,著重在選舉當日因行政流程造成選舉流程延宕實施 補強。另外,修正條文第23 條特別凸顯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 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故未來短時間內不會再發生合併選舉之狀況發生,
代表相同狀況的假設不會再出現,公投議題是否能比照2018 大選突顯其影響政黨動 員的方式則是存疑的,未來公投法規是否再次修正,對公投選舉之間關係的研究則需 要長遠追蹤、大量數據分析才有更貼切之結論。
二、 研究建議:
(一)提供議題運用在選舉研究之變項應用:
公投等各式議題在選舉中被候選人及選民運用之原因,來自於議題本身跟該層級 選舉及選民認為當選之公職人員應扮演之角色未來所要面臨的問題相關。因此,該議 題之屬性及分類則顯得相當重要,議題能夠推動與否是選民希望他所支持的候選人當 選後在處理這些問題之態度,也左右著選民是否轉變其支持對象。
本研究分析資料,描述公投在現今政黨動員之操作模式,區分合作關係等三大面 向。其中合作關係面向包含民間團體提案與政黨合作或是特定團體的支持,表述政黨 在操作議題時,可探討政黨或特定民間團體互相影響的程度。而國會立法能力則分別 探討國會過半的在野黨及會未過半的政黨,當兩者分別處於缺乏行政提案權力的分裂 政府以及一致政府中的弱勢國會,如何尋求其他方式拉攏民意,或者是現在仍然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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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降低的公投對抗。議題表態則表現在政黨及候選人受到選民的支持程度,彼此互 相影響下,將左右選民投票意向是否改變。
我國公投法雖然歷經修法以及數次的公投選舉,目前仍處萌芽發展階段,並且現 在公投法再次修正後、未來再也不會綁定公職選舉,但公投議題的效應是否僅侷限在 合併選舉時才可能產生,這已不得而知,但仍可關注後續分開實施是否有可能會部分 影響。
接續未來即使無法藉由量化分析等後續研究探討公投影響公職選舉之結果,但仍 能探討議題或公投受到政黨或候選人的支持,其所造成的印象分數是否在選民心中留 下深刻印象而能持續轉化為支持的力量;甚至是各層級議題屬性、分類為何受到特定 族群以及特定區域關注,均是當初公投議題產生政黨動員能量時,告訴我國相關執政 或立法機關,民眾關心的大小事。
(二)關注公投成果是否會繼續受到政黨操作:
公投是會被人為操作的,甚至有可能偏離其美意。即使跟大選脫鉤,但特定議題 公投成果是否仍會被運用到次一年度所舉行的大選炒作,政府、政黨、特定利害團體 不願明說,在爭取民意支持的當下,而強調脫鉤大選之公投成果是不符合人民期待的,
更何況僅僅是因為投票率低落。
故徵詢之民意是否符合原本政治目的,反而成為了隔年大選之話題,倘若公投議 題屬性及分類夠震撼,吸引特定族群夠龐大,則為了改變公投成果,則運用公職選票 改變執政甚至立法的政黨闢系也見怪不怪。畢竟,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間可說是互補 之關係。我們原先寄望透由公民投票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深怕所選舉出來之人民代 表並無法有效表達人民之意見。故擁有選舉、創制複決及罷免等權利之人民,期望透 由公投選舉表達人民對代議政治感受欠缺部分補上拼圖。
但我國公投制度從早期民眾爭取台灣主權的統獨議題,包含地區發展的討論,可 以發現公投題目吸引民眾的程度,決定其公民參與程度。現在看來由公投題目引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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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騷,若公投題目敘述模糊兩可、或者未符合政府及行政機關在制定政策所需的民意 引導,即使投票通過,便可能像現在部分公投議題仍是處於徵詢階段、政府更有可能 擔心部分類型題目並未符合執政黨的支持民意期待,意旨公投議題不僅未符合其代表 民意的公信力、在無法源依據的狀況下,公投提案將有執行的困難,也因此喪失其原 本提案的目的。
因此,在現今公投法修正後,未來仍有議題需要透過公投表決,後續不管是政府、
個人或利害關係團體意圖提案,透由民意調查是可以了解選民或部分地區居民所在意 之公投議題的層級及分類,補強公投法在政府決策過程中減少政黨及團體操作空間,
也避免浪費資源。政策若未符合民眾期待,或執政黨不符選民心中期待,則人民能透 由改變投票意向,在公職選舉發揮效能。
另外一部分,回顧我國公投法自創建以來,歷經多次修正,原先的美意乃是透過 合併公職選舉,提高選民投票率。但相反的,未來公投議題不再與公職選舉結合之狀 況下,形成單打獨鬥,即便公投提案以及通過門檻目前屬於相對降低,但長期處於代 議政治的我國人民,是否願意在每兩年即有一次選舉的台灣,再花費時間特地出門投 下代表自身民意的一票。作者在本研究過程中了解到,公投議題本身所帶來的魅力,
究竟能誘使何種板塊的選民出門投票才是關鍵因素。畢竟投票率低,通過的可能性便 降低,這也是未來政府及提案者欲徵詢民意,而能夠立案甚至立法的考驗。
因此,代議民主及直接民主不應相互衝突、公投議題不應與施政內容衝突,公投 與大選脫鉤雖然有可能擺脫議題受到操作的現象,但不代表公投議題之影響力因此減 少。完全順服主流民意並非完全正確。著眼於補充代議民主、代議政治未捕捉之民意,
以達到政府照顧各階層人民的目的,應該仍是未來公投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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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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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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