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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民權的演變

本節針對公民觀與公民權的演變歷程,簡要概述。從公民觀的演變,進而 影響公民權內涵的變化,討論二者之間的連結關係。研究者試圖釐清公民權利 相關論述的影響,以及瞭解文化公民權的誕生背景。

壹、 公民觀的變遷

Faulks 認為公民權(citizenship)涉及社會成員的特殊地位,其內涵包括了 各種權利、法律與社會責任,並堅持平等、正義與自治的價值(黃俊龍譯,2003)。

對於現今民主制度為主的社會環境,若試圖使民主社群運作順暢且發展蓬 勃,單僅從民主制度的改變或建構是不足的。民主遊戲規則能否運作順暢,關 鍵在於使用者或參與者的素質,也就是公民德行(virtue)與政治認同(political identity)的素質是否足以應付民主制度運作時,可能發生之種種情境。因此,

在民主制度的社會情境中,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認為公民:「是否 具有維持政治制度和公民福祉的意願與能力,以及如何培養公民具有此種意願 與能力」,是我們須面對的問題。傳統公民概念主要可分為兩個派別,分別是自 由主義的公民觀,以及社群主義的公民觀,以下概述公民觀的演變:

一、 自由主義的公民觀

在自由主義的論點裡,Faulks 認為公民權是一組個人的權利,擁有權利意 味著個人的自主,讓個體免於他人或群體之干擾,自由培養興趣,發展潛能(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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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龍譯,2003)。自由主義的論點與主張,主要探討兩項議題:政府權威與個人 權利之關係,以及基於價值多元的事實,如何使擁有不同價值觀的個體得以建 立共同的政治、社會和經濟體系。以下以四個面向探討自由主義公民觀的觀點

(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林火旺,1998):

(一) 個體權利優先於國家

自由主義者認為個人是理性的主體,可自由追求目標與價值。因此個人可 自由地對現存的社會現象提出質疑或批判,並能在此質疑的考量下,個體可自 由選擇是否繼續擁有此一社會歸屬。因而政府對個人而言,不存有必然性或目 的性的聯結關係。國家政府是個人基於自保、自立等動機自願建構的機制,個 人是優先於國家的。政府制度的建立是基於個體功利考量,為個人能有效行使 權利且不受威脅而成立的工具性關係。因此,政府權力是被侷限於公共領域,

而公共領域的規範是群體共同制訂出來。

(二) 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

在自由主義的主張中,公民資格便是一套權利體系,目的在確保每個個體 都能完全平等被視為社會一份子。強調最大的均等自由,即每個人都有權利充 分享有各項基本權利;亦強調差異原則,即對於社會地位不利者,塑造差異的 機會平等或立足平等。換句話說,自由主義以保障多元、承認差異的前提下進 行討論。於非公領域中,皆屬個人自由權利的範疇,每個人可以追尋自己的生 活方式。

(三) 消極性不侵害個體權利的國家觀

此部分強調公民具有建構、修正與追求目標及價值的能力,能夠基於理性 判斷正義的價值,因此國家需基於中立性,消極性不侵害及輔助與尊重公民擁 有追求自己的價值目標和生活方式的自由。國家的目的在保障個人的基本公民 權和政治權利,而不在強加某種價值觀或意識型態於公民身上。

(四) 公民消極性的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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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強調具有自主性的公民,基於社會契約而形成國家或政府。政治 參與只是基於社會契約的工具性產物,目的在維護個人的權利,而非促成共同 的價值觀。此外,也不可能要求每一位公民都積極參與,因而只強調公民的選 舉與投票,亦認為公民消極性的政治參與亦可維持民主穩定的狀態,且不作為 也不會損害公民的權益,而是公民權的另一種表現方式。

自由主義偏好個人自主的價值,與國家是成二元對立的狀態,也就是公/私 領域有明顯區隔,彼此是分離的。自由主義試圖營造公領域裡,有共同可接受 的政治原則,確保社會的協調運作;另一方面於私領域能包容與保障個人自由 權利的展現,尊重多元差異的存在。自由主義架構下的政府或統治者必須保障 每個公民在立足點上擁有公平機會與政治權利,同時政府為了保障公民擁有此 意義上的平等地位與機會,必要時可對某些公民的自由平等權利進行限制(張 培倫,2002)。強調於公領域建立一共同規則或制度,建立權利制衡的體系,個 人權利受到保障之下,進而多元與差異也能加以包容與尊重。

二、 社群主義的公民觀

社群主義的公民觀亦可稱之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觀,此論點強調個體是社 會的產物,社群的文化與價值觀會使所屬成員內化成個人的文化與價值觀(林 火旺,1998)。

相對於自由主義,社群主義針對自由主義的某些缺陷,提出相對應的看法,

以下亦分成四方面簡要討論之(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林火旺 ,1998):

(一) 國家權益優先於個體權利

社群主義者認為,所謂的「社群由一群生活在共同疆域中,具有共同歷史,

分享共同價值,共同參與社群活動,並具有高度團隊意識。」強調共享與互惠 關係,公民是因社群而存在,換句話說,由國家決定個人在群體的相對地位,

非由個人決定工具化的國家之目的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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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群體共善政治與個體權益

承接上述,社群主義者主張共善政治,意指政治社群中存有一實質的價值 觀,用來界定善與美好的生活方式。公民認定社會具有一個共同的善,是所有 成員一齊努力、一種相互的承諾。共善不是公民偏好的總和,而是一種共同標 準或共同目標,強調群體權益的優先性。亦即,個人為了社會整體獲其他成員 的福祉,有必要時會犧牲自己的權益。

(三) 群體政治認同感

Taylor 將上述公民對於共同善的追求稱之為愛國心,意指一種對自己所屬 社群的政治認同感,是構成政治社群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由於資源稀少性與 生活方式的異質性,難免產生衝突,當衝突發生時,若要求對不同利益和生活 方式保持中立,必然對自己所屬社群產生威脅,因而強調對自己社群的忠誠與 認同感。

(四) 公民積極性的政治參與

對社群主義而言,公民可以參與公共領域的決策過程,促成社群的共善。

公民參與的意願與能力是公民權的一種,也是公民資格的必要條件。當個人參 與公共事務時,他們成為公民;當個人共同參與,亦同時形成社群。透過討論 與行動的過程,瞭解他人的想法,藉由合作,彰顯公民的積極性。

社群主義的公民觀是將公民之間視為共同體,彼此相互合作,非對立或絕 對的二元劃分,個人的自由與自主性就是展現於團體的互動之中,超越私立、

追求公益的具體展現。社群主義的公民觀相對強調公領域高於私領域,強調群 體必須積極參與公領域的運作,將群體的整體性與共同善置於前者,有其優先 性。

三、 多元文化主義的公民觀

由上述可知,自由主義公民觀將公民權視為一種地位或資格,具有許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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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是一較分化及鬆散的團體。而國家屬工具性組織,用來保護個人實現權利 為目的;而社群主義公民觀將公民視為一種職位或責任,公民是積極行動者,

透過參與公共事務以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形塑社群意識,並實現共善社會的 理想。(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然而,隨著跨國移民與文化跨越國界 的現象不斷增加,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皆有其盲點之處,因而興起多元文化主 義的公民觀。

林火旺(1998)認為,雖然自由主義的主張成為西方最具宰制的意識型態,

但同樣的也受到最多的批判。自由主義將每個人都視為平等、都擁有相同的權 利與義務的成員,強調普遍性,忽略特殊性。但這普遍公民觀的產生卻對基於 個人或群體特殊性,加以貶抑或排斥,形成不平等的壓迫與宰制。因此,透過 諸多社會運動的興起,多元文化主義的論點逐漸興起且受關注。

早期多元文化主義的論述是將焦點關注於大規模移民所形成的族群差異。

但隨著族群與性別等社會運動的發生,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與其相 關權利的發展,被視為一種政治的意識型態,在公民權研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王俐容,2007)。多元文化主義的論述形成,透過其理念的闡述,「多元文化」

成為社會共同的價值目標,促使社會承認多重的、相對的自我認同。

多元文化主義強調「差異政治」或「肯認政治」的概念。差異政治是因其 涉及個人或群體追求種族、性別或文化的歸屬,以及建立在其上的認同,因而 採取的政治行動模式。也就是說,差異的承認與保護是落實平等的關鍵(簡成 熙,2000;張培倫,2002;朱柔若,2008)。自由主義肯定每一位公民追求與修 正理想的能力,並同意平等對待個人於發展此一能力時所需要的重要利益,以 各種公民自由平等權利設計確保個人追求其美好人生的可能性(張培倫,

2002)。而多元文化主義便是承認少數群體的合法地位,並致力滿足少數群體文 化平等地位的主張。少數群體成員目前雖然至少在形式上擁有平等的政治、公 民、社會經濟權利,但事實上在自由社會中卻仍處於不利與被壓迫的地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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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文化主義強調差異的存在,主張應將差異納入公共領域予以承認,並個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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