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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

原住民族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生存,建構其獨特的社會體系。然而卻隨著外 來者的接連進入,挾其人口、武力或技術上的優勢,使得臺灣原住民族的生活 版圖逐漸流失,文化認同的消逝,成為被支配的弱勢或邊陲民族(雅柏甦詠.

博伊哲努,2007)。臺灣原住民族不僅人數上為少數,於政治、經濟、社會等,

也處於弱勢的地位,而本研究著重討論於臺灣原住民族正是處於文化的少數群 體。

壹、 原住民族為集體概念

施正峰(2005)指出,過去於歷史的建構往往是具有選擇性的,會受到當 代的思想傳統,以及當時的政治脈絡所左右。因此,歷史是主流的歷史,是由 外人(outsides)對於他 者(others)所做的詮釋。原住民族在歷史上的銷聲匿跡,

代表的是集體認同的喪失,是一種文化性滅種(cultural genocide)的現象。失 去了獨特的認同,也同時失去了身份,更不論權利是否能存在。

臺灣原住民族若將其視為一個整體,亦即民族群 10

王明珂(1997)提及人類社會結群的普遍模式便是:強調一群人的共同歷 史記憶,產生文化親親性(cultural nepotism)來凝聚人群,並以群體力量從事 現實社會資源之爭取。也就是說,民族群在歷史過程中、在文化累積下,形成 其群體的特徵,存在著內在的凝聚力,及向外的排拒力(賴澤涵、劉阿榮,2006)。 而與文化公民權聯結,便是希望藉由文化權的賦予與實踐,凝聚少數群體的人

(ethnic group),其係指:

一群因為擁有共同來源,或者共同的祖先、共同的文化或語言,而自認為、

或者是被他人認為,構成一個獨特社群的一群人。(王甫昌,2003:10)

10其採用翻譯為族群。但研究者覺得 ethnic 翻譯成「民族的」會更加精確,強調王甫昌所整理 的定義中「共同的祖先、共同的文化或語言」,作為劃分我群與他群之標準,因此採用「民族 群」的翻譯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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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阿美族(Pangcah;Amis)、排灣族(Paiwan)、泰雅族(Atayal;Tayal)、布農族(Bunun)、 魯凱族(Rukai)、卑南族(Puyuma)、鄒族(Tsou; Cou)、賽夏族(Saysiyat;Saysiat)、雅美族

(Tao;Yami;今稱達悟族)、邵族(Thao;原本被認為是為鄒族中的平地原住民,2001 年正式 成為官方所承認的第 10 個原住民族)、噶瑪蘭族(Kavalan;部分噶瑪蘭人被分類為阿美族,2002 年正式成為官方所承認的第 11 個原住民族)、太魯閣族(Taroko;Truku;原本被認為是泰雅族 的亞族,2004 年 1 月 14 日正式成為官方所承認的第 12 個原住民族)、撒奇萊雅族(Sakizaya;

在日治時代歸併為阿美族的一支,2007 年 1 月 17 日正式成為官方所承認的第 13 個原住民族)、 賽德克族(Seediq;原本被認為是泰雅族的亞族,2008 年 4 月 23 日正式成為官方所承認的第 14 個原住民族),資料來源: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8/9/13 取自

http://www.apc.gov.tw/chinese/indexMa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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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可知悉 臺灣原住民族政策發展的幾項特點或是原住民族政策所遭遇的問題:

一、 被發現的他者

「誰是原住民」、「誰是原住民族」目前的都是由政府來認定,發言權不是 在原住民族身上(雅柏甦詠.博伊哲努,2007)。從歷史脈絡來看,原住民族雖 然已在臺灣居住數千年,但卻被後續的外來移民給統治,成為被發現者。而為 了區別「被發現者」與「發現者」的差異,區分的標準或依據都是由發現者來 訂立。雅柏甦詠.博伊哲努(2007:156)直接表示:「一個人之所以為原住民,

並非因為他屬於某個民族,而是他符合政府訂定的某些條件」。主流或強勢群體 掌握統治權或經濟權,理解的層面都是單向的,原住民族成了被侵略的對象,

其文化也是逐漸的凋零與被同化其中。

原住民族是被界定的他者,而其身分是作為原住民族權利的前提,某種程 度而言,與「原住民族」的主體無關。對此問題,近年關於原住民族政策議題 轉而強調如「新夥伴關係」12

二、 臺灣原住民族政策制定原則

的概念,訴諸於主體性的發展或互為主體的思考,

重新檢視「原住民族」。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2007)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與第十二 項規定,認為臺灣原住民族政策有三大原則:多元文化原則、原住民族自決原 則以及發展原則。國家肯定多元文化,基於平等原則,多元文化的保障與自由 開展是國家需加以保障之處。而文化本身屬於該原住民族群體所自主,政府機 關不得干涉。因而原住民族得依其民族意願,自決其發展或政治參與等方向。

而國家機關的主要任務便在於提供與塑造發展的有利社會環境,消除阻礙文化

12 聯合國於 1992 年 12 月 10 日世界人權日,於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聯合國會議中有一項重 大的決議:1993 年為聯合國國際原住民族年。這個聯合國國際原住民族年的主題定為:原住 民族:一個新夥伴。由此,將鼓勵發展原住民族與政府、原住民族與國際社會的新關係,這種 新關係必須公平地建立於互相尊重與了解的基礎上。2011 年 4 月 5 日,取自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10403.htm

50 權或人權發展的現象。

如同前述新夥伴關係或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制定,原住民族政策邁向法制 化,相關法體系的建立,如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工作權 保障法等,建構完整的原住民族法律體系,也代表著原住民族權益的完備指日 可待。唯一可惜之處在於相關子法立法延宕,如原住民族基本法僅是概括性規 定,需要另訂法規命令才能實施,對此須加以督促。

張培倫(2002)提到臺灣社會過去於自治權的政策設計,如自 2000 年總統 大選結束以來,原住民族自治訴求頻頻躍上媒體空間,引起社會大眾的囑目,

當時成立專案小組編列預算於 2004 年之前成立「蘭嶼自治區」,以追求民族政 治權、經濟權、社會文化權、土地與環境權,但現況並無下文;1988 年 9 月以 及 1993 年 12 月,臺灣各族原住民發動兩次「還我土地運動」大遊行,該運動 肇因之一在於政府於「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更迭之際,未能堅守對原住民 土地的保障職責,反而因利益團體的遊說而傾向制定可能使原住民土地加速流 失的相關條款。原住民保留地之設置,係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 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然而由於非原住民入山開墾人數日增,租用以及非法買賣保留地事件層出不窮。

臺灣原住民族的還我土地運動,在文化訴求之外還牽涉與漢族間經濟利益 糾葛問題,對於大部分原住民而言除了具有經濟價值之外,更具有文化象徵意 義。不論是自治區的推展或還我土地運動的時代背景,雖然有法規或宣言作為 指標,但也如同還我土地運動中所面對的兩難選擇。臺灣原住民族政策制定的 過程或原則,似乎不斷面對類似狀況。從眾多原住民族的政策或法規的制定中,

可以看見主導權回歸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治為主軸,訴求原住民族的永續發展,

如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的調和;或是原住民族教育法對於 語言文化的傳承部分等。但也出現另外一個問題,雖然原住民族權利受保障的 項目非常廣泛,但誰是「主體」呢?原住民族權利目前仍是在行政單位層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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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劃分下的產物,較為零散,似乎非一完整的權利保障體系(雅柏甦詠.博伊 哲努,2007)。

參、 文化公民權於我國的發展

近 20 多年來,臺灣政治的民主化、全球化的經濟產業結構調整以及資訊網 際網路的發達,強化個體的文化能力與權利。去中心化的文化內涵與權利,使 原住民族可站自自己的立場發聲(劉璧榛,2010)。王俐容(2009)整理相關文 件資料,臺灣最早對於公民論述的相關文化政策,為社區總體營造。透過公民 於社區活動中進行其文化實踐,公民也可不斷進行自我意識的製造與再製。透 過積極參與,進而塑造公民社會與實踐民主政治,強化公民的文化認同。此外,

多元文化主義對臺灣的文化政策影響頗多,透過多元文化主義,確保少數群體 的權益(如客家人或原住民族),確實有強化少數群體文化權的保障。

自 2004 年,文建會提出「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宣示文化公民權為臺灣 文化政策的重要方向之一。文化公民權將文化與公民權相互結合,一方面用文 化來形容公民權,二方面更是強調透過公民權重新詮釋藝術與文化。我國文化 公民權較為偏重藝術展演,有意拓展公民權的範疇,將文化藝術也納入政府權 利保障的範圍之中,並搭配文化資產保存或文化設施的管理與塑造,推動文化 公民的培育。希冀打破過去對於「共同體」侷限於政治領域的狀況,從文化的 中性角度,關懷臺灣少數群體文化,重新建立對臺灣這塊土地的集體認同(陳 其南、劉正輝,2005)。

而我國於宣言的提出之後,文建會針對文化公民權就幾個不同層次來推 動,如社區總體營造、文化藝術活動的推廣、對原住民族與客家族群的關心等 多元文化政策,期待建立共同公共文化的建立。文化權於宣言中被視為公民權 之一,這是臺灣公民權概念的新發展。從宣言中可看見,公民認同是較被強調 的,希望文化公民權能經由文化實踐,重建公民的意識與認同,提升公民的文

52 文化權利與義務(盧建良,2005;陳其南、劉正輝,2005;蕭心屏,2010)。可 是,從目前政府單位對於文化政策的執行,不免擔憂文化政治力介入過多,以

53 得普遍確認(許育典,2006)。

「公民」是文化公民權的載體,雖然大家耳熟,但並不常思考公民權之意 義。所謂的公民權,並不是單純指涉年紀,因為公民的作用不是發生在單一個 人身上,而是在群體之中,是在共同體(community)裡產生的概念,用來描述

「公民」是文化公民權的載體,雖然大家耳熟,但並不常思考公民權之意 義。所謂的公民權,並不是單純指涉年紀,因為公民的作用不是發生在單一個 人身上,而是在群體之中,是在共同體(community)裡產生的概念,用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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