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將於第一節描述本研究的背景與動機,第二節闡述本研究的目的與問 題,第三節針對本研究的重要名詞釋義,第四節則說明研究範圍與限制。計共 分為四節,以下分別陳述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一、 文化公民權的興起
「『差異』是多元文化現象,也是文化多元之美的重要基石(譚光鼎、劉美 慧、游美惠,2008:1)」。從原住民議題、女性議題、同志議題等,西方社會歷 經一連串的概念衝擊,不斷各種議題之中,思索權利的歸屬與排斥的關係。而 近年來文化權(cultural rights)成為國際間的新興議題,針對該權利的保障與落 實,可謂不遺餘力。可追自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1966 年的《經濟、
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
1 第 27 條: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地參與社群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以及分享科學的進步與期待來 的好處。
2 第 15 條提及須保障每個人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的權利,以及創造文化藝術產 品的權利。
》,以及 2001 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的相關條約 或共識外,2005 年聯合國更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性形式多樣性公約》,此 公約強調對於文化權的保障外,亦強調文化是認同、社會凝聚力以及知識經濟 的基礎,期透過國際合作,保存既有文化多樣性,推動文化創造力(鍾宜樺,
2005;王俐容,2007)。而 1966 年聯合國通過之《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只有第 15 條與文化權直接相關,第 13、14 條的教育權利只能勉強算是 間接相關,其他多偏重經濟、社會權利的條款,文化權所佔的空間並不大。因 此在此公約(1976 年)生效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 1968 年提 出一項「將文化視為人權」(Cultural Rights as Human Rights)的聲明,聲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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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文化問題是人權議題必須面對與處理(陳建榮,2006),文化是普世的權利,
必須認真看待且不可剝奪的。同時,每個人必須充分認知文化多樣性,公平看 待自己與他者之文化,彼此互相尊重與互動。而對於文化的少數群體(cultural minorities)3
二、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發展
,如原住民族,則透過對該群體內的成員給予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權 利,來加以保護之(Kymlicka,1995)。
隨著社會的多元進步與開展,人民的生活價值觀由物質轉而到精神的訴 求。臺灣作為多元文化的國家,如何使人民藉由文化資產,進而產生文化認同,
提高文化生活品質,進一步提升文化公民權,是我們要去瞭解的。許育典(2006)
提及「一個沒有文化的社會,是一個沒有根的社會」,這也是臺灣目前社會現象 的癥結,便是臺灣是個多元文化社會,但各文化卻沒有均衡發展,抑或對於所 屬文化無基本的認同或支持。
在一個多元民族所組成的國家,多數族群常是支配國家政策及社會主流思 潮的主要群體,佔有優勢地位。少數群體與多數群體互動時,處於弱勢的少數 群體便常受到文化排斥,進而導致自己族群的文化生存受到威脅(陳建榮,
2006)。臺灣複雜的族群與政治脈絡下,任何的小事情隨時可能被放大成嚴重的 社會問題。族群問題嚴重,但卻難以透過政治來解決,其關鍵在於「成熟公民」
之責任與意識的缺乏。若無成熟的公民意識,人們往往成為被煽動的群眾而已,
並未多加思考事件的原委。「祛除我族中心的民族或文化優越感,肯認多元文 化,尊重各族群文化之特色,是成熟的公民社會應有的態度(賴澤涵、劉阿榮,
2006:6)」。而於臺灣複雜、多元但卻不均等的族群和政治脈絡下,如何使各個 族群所屬之文化能被適當地尊重及擁有發聲空間,便為文化公民權所欲完成之 目標。
3 學界所指的「少數」群體並非指人口統計的少數,而是在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制度中,
「相對弱勢」或「被支配」的少數(資料來源:王甫昌,2003)。
3 銷聲匿跡(killing of history),代表的是集體認同的喪失。」長久以來,臺灣原 住民族被歸類為少數民族與弱勢群體,伴隨政治、軍事、社會、文化,甚至教 同體社會。」,2008 年 6 月 24 日,取自 http://www.cca.gov.tw/cforum/culture_citizen/main.html#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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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是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學會尊重臺灣每一個原住民族獨特的歷史背景 與文化,才是解決臺灣原住民族問題的根本之鑰(許育典,2002)。
此外,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共計 35 條,是原住民運動多 年來所爭取之結果,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與民族權利,是對於原住民族權 益,作一較明確與完整性的概括性保障。於該法第一條便說明:「為保障原住 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的立法目 的外,由於該法屬概括性的規範,因而未來臺灣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體系的制 度建構,勢必也以該法為宗旨精神。
基於法規體系的建制,可知我國對於原住民族權利日漸重視,藉由法律的 訂立,保障與規範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相關權益。然而,空有制度是不足夠 的,即使憲法或法規體系日臻完美,若沒有良好的使用者,容易淪為空談。對 於原住民族而言,除了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外,除了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 展,於整體社會中,如何形成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是必須加以討論之處。
臺灣作為一多元民族國家,族群關係的好壞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與發展必產 生影響。換言之,如何維護原住民族的文化公民權,也是國家基本政策的重要 內涵之一。此外,《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2007)》第四條亦宣示:「原住民族 在保有維護並加強其特有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特色,法律制度之權利的 同時,亦有其充分參與(如果如此選擇)該國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權 利。」綜合以上提及的相關法條、宣言、草案等,可知原住民族的「文化權」
是世界近年來討論的重心。
貳、 研究動機
一、 研究者對原住民族權利議題的關切
研究者大學時期就讀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於大學的學習歷程中,接觸 許多少數民族相關議題,其中又以臺灣原住民族為對象的討論,令研究者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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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加關注。而大學學系課程中有多次機會實地參訪或進行訪談工作,大學時修 習民族學研究方法,研究所期間修習質性研究課程,對於質性研究的方法論及 研究方法皆有進行反思瞭解,也有實際操作經驗。研究者認為,深度訪談的質 性研究能從個體的觀點,輔以理論的對照,對於研究主題而言,能有概括性的 瞭解。此外,透過實際的訪談或參訪活動,讓研究者察覺原住民族就在身邊,
讓研究者時常能夠碰觸到原住民族的相關資訊,使自身能不斷思考反思相關的 議題。
就研究者的觀察,原住民族於臺灣社會面臨許多的困難或挑戰,如教育 權、姓名權、土地權或自治權等議題,於報章媒體或學術探討皆可多見。但原 住民族的困境尚未完全解決。因此,不讓自己僅是「他者」,而是瞭解原住民 族的想法,從原住民族的角度出發。研究者希望能投注己身之力,為原住民族 於臺灣社會所面臨的挑戰或議題,提出些許看法。
二、 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研究的必要性
就研究者的觀察,政府制定的文化政策偏重於藝術活動的推廣,如文建會 推動之「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的內容與施政方向。對於傳統文化的尊重與認 同,以及價值觀的充分認知等較深層的目的,似乎無法從政策制定過程窺見一 斑。多著墨於「藝術美學」的推廣與基本認知、接觸,對於文化公民權的詮釋,
研究者認為較為狹隘,無法明確凸顯作為「權利」的主動性。因此,研究者試 圖去詮釋文化公民權是否能有更廣泛的運用範疇以及希望能凸顯文化公民權的 主動性,表彰權利的意涵。
從上述研究背景,研究者發現於少數群體或弱勢群體的部分,於現今多元 文化的社會氣氛中,文化公民權能作為該群體爭取權益的途徑之一。如上述研 究背景所提及的相關研究,能藉文化公民權作為媒介,在多元文化的架構下,
使少數或弱勢群體能夠發聲,傳承與發揚文化,並凸顯群體的主體性。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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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欲研究對象為臺灣原住民族,於臺灣多元文化社會架構中,處於相對的弱 勢或少數,因此研究者試圖瞭解:能否透過文化公民權的建構,讓原住民族於 多元社會中發聲?除了於教育方面、法治制度著手外,若藉由原住民族自身主 張文化公民權的相關意涵,應能相見益彰。而要培養文化公民權的基本能力,
教育的學習互動過程當然不可或缺!
透過文化公民權的建構,傳承與發揚原住民族文化外,建立多元化的社會 氣氛,也是目的之一。藉由文化權利的保障,保有原住民族與整體社會多元性 的一面;此外,結合少數群體權利的概念,建構文化公民權的理念與體系,讓 我國對於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不只是空有架構,而是有具體的能力與認知,讓 多元文化的臺灣社會更踏實。
三、 原住民族教師文化公民權觀點的重要性
研究者認為,要培育原住民族成為文化公民,發揮文化公民權應有之影 響,便是需要透過教育體系來實踐,而教師們成為非常重要的關鍵。教師是多 元文化課程實踐的核心,陳美如(2000)談到,教師應具有的專業需求,包括 應處於公領域中;應給予學生理論和觀念的工具;應體認學習知識是社會建構 的現象;允許並鼓勵學生用不同觀點去批判思考;提供學生不同的語言模式和 啟發設計;發展教室經驗中的學習法;帶領學生接觸不同的文化訊息,並透過 文化課程去深省等。研究者認為教師扮演著知識價值的傳遞媒介,亦是文化傳
研究者認為,要培育原住民族成為文化公民,發揮文化公民權應有之影 響,便是需要透過教育體系來實踐,而教師們成為非常重要的關鍵。教師是多 元文化課程實踐的核心,陳美如(2000)談到,教師應具有的專業需求,包括 應處於公領域中;應給予學生理論和觀念的工具;應體認學習知識是社會建構 的現象;允許並鼓勵學生用不同觀點去批判思考;提供學生不同的語言模式和 啟發設計;發展教室經驗中的學習法;帶領學生接觸不同的文化訊息,並透過 文化課程去深省等。研究者認為教師扮演著知識價值的傳遞媒介,亦是文化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