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文化公民權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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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誌 五年的時光匆匆,終於可以寫下這篇謝誌,心中只有感恩。 【產婆】謝謝產婆董秀蘭老師的諄諄教誨,讓銘宇能成長與茁壯。雖然過 程多舛且懵懵懂懂,但終於產下論文。謝謝董老師的督促與鼓勵,更感恩 董老師願意收銘宇當論文指導學生,讓銘宇有機會完成自己的夢! 【學習】謝謝兩位口試委員林修澈老師與劉美慧老師!兩位老師於口試的 指導,讓銘宇的論文能夠更加周全,謝謝兩位老師用心的教導與鼓勵。更 感謝六位研究參與者們的付出,讓銘宇有機會透過訪談與論文撰寫的過程, 為原住民族與學術相關研究提出些許貢獻,感謝研究參與者們的支持!謝 謝公領所佳範老師、毓浩老師、樹倫老師與恆妏老師幫助銘宇於碩士班就 讀期間於學業的指導,拓展銘宇學業上的視野! 【鼓勵】感謝公領所的同學們:曉盈、貞宜、小頭、懿萍、泰元、心怡、 書怡賢伉儷,好喜愛這段一起吃吃喝喝、歡樂唱歌、共同學習的生活,深 深愛上這段學習的歷程!謝謝公民佼佼:招弟、Edison、慧珍、珮安、豪 哥、禎娠於實習、教甄過程中的砥礪與打氣,看著大家往自己的夢想邁進, 果然是公民佼佼!謝謝亮瑋、怡君於論文撰寫後段時期的鼓勵與協助!謝 謝政大黃季平老師引薦與鼓勵,希望銘宇沒讓妳失望!謝謝小宇宙一針見 血的勉勵,讓我能持續走下去! 【協助】特別感謝北門扶輪社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給予銘宇獎學金,讓 銘宇有更多的機會能夠學習與拓展自己的能力。 謝謝生命中許多貴人朋友的幫忙,希望銘宇沒讓各位失望。接著,我要前 往人生另外一個階段啦!. 寫於颱風夜前的敦南誠品. 101 年 8 月.
(4) 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文化公民權的觀點. 摘要 近年來,無論國際或臺灣社會,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相關議題討論甚豐。 臺灣是個多元文化社會,但各文化卻沒有均衡發展,抑或對於所屬文化無基本 的認同或支持。文化認同問題成為國際重視的焦點,文化權也成為國際人權重 視的保障範疇。因此,臺灣原住民族如何使原住民族的文化擁有發聲的空間, 獲得肯認與尊重,進而提升原住民族的文化認同,實為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推 展的重要目標。 本研究希冀藉原住民族教師的觀點提出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內涵及 其可能面對的挑戰,並歸納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落實與實踐方向。本研究採 質性研究取徑,透過深度訪談六位原住民族教師,瞭解與分析原住民族教師對 文化公民權內涵的觀點,並與既有的相關理論文獻相互對照。研究結果發現, 教師們認為文化公民權的核心內涵有三:以符號象徵權與協助權作為輔助權利 的多元族群權,強調凝聚集體意志的特殊代表權,以及聚焦教育文化自主的自 治權。此外,研究結果也指出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於臺灣社會所面臨的四 大挑戰,包含原住民族文化認同的弱化、原住民族政策法令理念與社會實況的 落差、現行教育制度對原住民族文化認同的影響、以及原住民族教師難以有效 發揮文化傳承的橋樑角色功能。本研究最後藉由原住民族教師觀點,提出落實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建議。 關鍵詞:臺灣原住民族、原住民族教師、文化公民權.
(5) Taiwanese Indigenous Teachers’ Viewpoint on Cultural Citizenship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related issues have been widely discussed both in Taiwan and in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Taiwan is a multicultural society, but its cultures are without balanced development and sometimes the people may not even have basic recognition or support for their cultures. The issue of cultural recognition has drawn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while cultural rights have also become the spotlight of global human rights. Hence, the promotion of indigenous cultural citizenship needs to emphasize on how Taiwan’s indigenous people retain a voice to ensure that their cultures are recognized and respected, so as to further enhance their cultural recognition. In this study, through the viewpoints of the indigenous teachers, the connotations of Taiwan’s indigenous cultural citizenship and the possible challenges faced were put forth. In addition, the direction for implementing and practicing the indigenous cultural citizenship were summarized. The qualitative approach was adopted in this study and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six indigenous teachers were conducted to gain their insight on the connotations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which shall serve as a cross-reference for comparing literatures of existing theori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teachers consider three dimensions as the core of cultural citizenship: symbolic claim and assistance rights that serve as the supporting rights of polyethnic rights, the special representative rights that emphasize on gathering the collective will, as well as the self–government rights that focus on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autonomy. In addition, four main challenges pertaining to Taiwan indigenous cultural citizenship faced by the Taiwanese society were further pointed out. They are: the weakening of indigenous.
(6) cultural recognition, the gap between the indigenous related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actual social situation, the impact of the existing education system on indigenous cultural recognition, and the difficulties for indigenous teachers to serve as the bridge of cultural transmission. Finally, based on the indigenous teachers’ viewpoints, this study provides recommendations for further implementing and realizing Taiwan’s indigenous cultural citizenship. Keywords: Taiwan indigenous people, indigenous teachers, cultural citizenship.
(7) 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文化公民權的觀點 Taiwanese Indigenous Teachers’ Viewpoint on Cultural Citizenship.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研究目的與問題 第三節重要名詞釋義 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 ………………………………… ………………………………… …………………………………. 8 10 1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5. 第一節公民權的演變 第二節少數群體權利 第三節文化公民權 第四節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 第五節相關實徵研究. ………………………………… ………………………………… ………………………………… ………………………………… …………………………………. 15 24 40 47 60.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71. 第一節研究設計 第二節研究參與者 第三節研究工具 第四節資料整理與分析 第五節研究倫理之關注. ………………………………… ………………………………… ………………………………… ………………………………… …………………………………. 71 73 80 85 89. 第四章 分析結果與討論. …………………………………. 93. 第一節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內涵 第二節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挑戰 第三節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落實途徑. ………………………… 93 ………………………… 118 ………………………… 16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215. 第一節結論 第二節建議. ………………………………… …………………………………. 215 229. 參考文獻. …………………………………. 237. I.
(8) 附錄一訪談同意函. …………………………………. 243. 附錄二受訪者檢核回饋表. …………………………………. 244. 附錄三訪談大綱. …………………………………. 245. 附錄四研究結果分享函. …………………………………. 246. II.
(9) 表目次 表 2-2. 本研究之少數群體權利架構. 35. 表 2-5-1 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之相關研究. 60. 表 2-5-2 文化公民權之國內其他實徵研究. 64. 表 3-2. 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一覽表. 75. 表 3-3-1 訪談紀錄表:以 P 老師為例. 81. 表 3-3-2 研究日誌:以 P 老師為例. 83. 表 3-4-1 訪談時地記錄. 86. 表 3-4-2 研究參與者檢核回饋單. 87. 表 3-4-3 訪談轉譯紀錄編碼舉例. 89. III.
(10) 圖目次 圖 3-4 研究流程圖. 85. IV.
(11)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將於第一節描述本研究的背景與動機,第二節闡述本研究的目的與問 題,第三節針對本研究的重要名詞釋義,第四節則說明研究範圍與限制。計共 分為四節,以下分別陳述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一、 文化公民權的興起 「『差異』是多元文化現象,也是文化多元之美的重要基石(譚光鼎、劉美 慧、游美惠,2008:1)」 。從原住民議題、女性議題、同志議題等,西方社會歷 經一連串的概念衝擊,不斷各種議題之中,思索權利的歸屬與排斥的關係。而 近年來文化權(cultural rights)成為國際間的新興議題,針對該權利的保障與落 實,可謂不遺餘力。可追自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 1》、1966 年的《經濟、 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2》 ,以 及 2001 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的相關條約 或共識外,2005 年聯合國更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性形式多樣性公約》 ,此 公約強調對於文化權的保障外,亦強調文化是認同、社會凝聚力以及知識經濟 的基礎,期透過國際合作,保存既有文化多樣性,推動文化創造力(鍾宜樺, 2005;王俐容,2007)。而 1966 年聯合國通過之《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 ,只有第 15 條與文化權直接相關,第 13、14 條的教育權利只能勉強算是 間接相關,其他多偏重經濟、社會權利的條款,文化權所佔的空間並不大。因 此在此公約(1976 年)生效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 1968 年提 出一項「將文化視為人權」(Cultural Rights as Human Rights)的聲明,聲明中 1. 第 27 條: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地參與社群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以及分享科學的進步與期待來 的好處。 2 第 15 條提及須保障每個人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的權利,以及創造文化藝術產 品的權利。 1.
(12) 強調文化問題是人權議題必須面對與處理(陳建榮,2006) ,文化是普世的權利, 必須認真看待且不可剝奪的。同時,每個人必須充分認知文化多樣性,公平看 待自己與他者之文化,彼此互相尊重與互動。而對於文化的少數群體(cultural minorities)3,如原住民族,則透過對該群體內的成員給予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權 利,來加以保護之(Kymlicka,1995)。 隨著社會的多元進步與開展,人民的生活價值觀由物質轉而到精神的訴 求。臺灣作為多元文化的國家,如何使人民藉由文化資產,進而產生文化認同, 提高文化生活品質,進一步提升文化公民權,是我們要去瞭解的。許育典(2006) 提及「一個沒有文化的社會,是一個沒有根的社會」 ,這也是臺灣目前社會現象 的癥結,便是臺灣是個多元文化社會,但各文化卻沒有均衡發展,抑或對於所 屬文化無基本的認同或支持。 在一個多元民族所組成的國家,多數族群常是支配國家政策及社會主流思 潮的主要群體,佔有優勢地位。少數群體與多數群體互動時,處於弱勢的少數 群體便常受到文化排斥,進而導致自己族群的文化生存受到威脅(陳建榮, 2006) 。臺灣複雜的族群與政治脈絡下,任何的小事情隨時可能被放大成嚴重的 社會問題。族群問題嚴重,但卻難以透過政治來解決,其關鍵在於「成熟公民」 之責任與意識的缺乏。若無成熟的公民意識,人們往往成為被煽動的群眾而已, 並未多加思考事件的原委。「祛除我族中心的民族或文化優越感,肯認多元文 化,尊重各族群文化之特色,是成熟的公民社會應有的態度(賴澤涵、劉阿榮, 2006:6)」 。而於臺灣複雜、多元但卻不均等的族群和政治脈絡下,如何使各個 族群所屬之文化能被適當地尊重及擁有發聲空間,便為文化公民權所欲完成之 目標。. 二、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發展 3. 學界所指的「少數」群體並非指人口統計的少數,而是在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制度中, 「相對弱勢」或「被支配」的少數(資料來源:王甫昌,2003)。. 2.
(13) 文化問題成為國際重視的焦點,文化權也成為國際人權重視的保障範疇 中。對於文化公民權的推廣,臺灣也搭上這股風潮,如文建會 4於 2004 年大力 推行文化公民權運動,提出「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 5」。 施正鋒(2005:3)認為臺灣原住民族「在過去四百年來,在歷史定位上是 銷聲匿跡(killing of history),代表的是集體認同的喪失。」長久以來,臺灣原 住民族被歸類為少數民族與弱勢群體,伴隨政治、軍事、社會、文化,甚至教 育等方式的威脅、統治與同化,導致原住民族面臨崩解或者文化相繼失傳。恰 巧適逢時代變遷、世界人權倡導思潮與原住民族本身的自覺,因而近年來於權 利上的爭取頗有成效(陳蓮櫻,2004) 。近年來政府對於原住民族的教育、師資 培育、生活品質日益重視,制訂許多教育政策、頒布相關立法規定,可見我國 政府對於多元文化的社會情境,有積極維持與培養的意圖,試圖解決長久以來 的教育問題、文化問題或社會問題。 在一個多元社會中,對於不同精神思想、政治意識以及文化認同的現象、 問題與看法,每個人或群體都可能有其差異性的對立。憲法上對於不同文化基 本權的保障,也涉及到對多樣文化差異保障的情形。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第十一項的規定中明文提及: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透過憲法的規範,建構多 元文化國的憲法保障基礎,賦予國家保護不同或多樣文化差異的義務(許育典、 盧浩平,2006) 。臺灣原住民族一直以來處於政治、社會與歷史的邊陲,其文化 不斷受到主流文化的忽視。因此,重新找回原住民族在歷史文化的定位,承認 他們是臺灣這塊土地的先住民,主流文化必須深切體認臺灣是個多民族國家, 4. 由於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改制為文化部。 宣言內容為:「一、我們認為,今天的臺灣人民,不能只滿足於基本人權、政治參與權和經 濟平等權的訴求,應該進一步提升為對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二、我們呼籲,中央和地方政府 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化的權利。三、我們呼籲,全體公民對 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應共同承擔起參與支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四、我們 認為,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的提昇,乃是建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條件。五、我們 主張,國家社會共同體的認同,應從傳統的血緣、地域與族群指標,轉化提昇為對文化藝術與 審美活動的共識和認知。六、我們最終的理想,乃在於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 同體社會。」,2008 年 6 月 24 日,取自 http://www.cca.gov.tw/cforum/culture_citizen/main.html#03. 5. 3.
(14) 同時也是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學會尊重臺灣每一個原住民族獨特的歷史背景 與文化,才是解決臺灣原住民族問題的根本之鑰(許育典,2002)。 此外,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共計 35 條,是原住民運動多 年來所爭取之結果,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與民族權利,是對於原住民族權 益,作一較明確與完整性的概括性保障。於該法第一條便說明:「為保障原住 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的立法目 的外,由於該法屬概括性的規範,因而未來臺灣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體系的制 度建構,勢必也以該法為宗旨精神。 基於法規體系的建制,可知我國對於原住民族權利日漸重視,藉由法律的 訂立,保障與規範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相關權益。然而,空有制度是不足夠 的,即使憲法或法規體系日臻完美,若沒有良好的使用者,容易淪為空談。對 於原住民族而言,除了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外,除了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 展,於整體社會中,如何形成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是必須加以討論之處。 臺灣作為一多元民族國家,族群關係的好壞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與發展必產 生影響。換言之,如何維護原住民族的文化公民權,也是國家基本政策的重要 內涵之一。此外, 《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2007)》第四條亦宣示: 「原住民族 在保有維護並加強其特有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特色,法律制度之權利的 同時,亦有其充分參與(如果如此選擇)該國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權 利。」綜合以上提及的相關法條、宣言、草案等,可知原住民族的「文化權」 是世界近年來討論的重心。. 貳、 研究動機 一、 研究者對原住民族權利議題的關切 研究者大學時期就讀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於大學的學習歷程中,接觸 許多少數民族相關議題,其中又以臺灣原住民族為對象的討論,令研究者想要 4.
(15) 多加關注。而大學學系課程中有多次機會實地參訪或進行訪談工作,大學時修 習民族學研究方法,研究所期間修習質性研究課程,對於質性研究的方法論及 研究方法皆有進行反思瞭解,也有實際操作經驗。研究者認為,深度訪談的質 性研究能從個體的觀點,輔以理論的對照,對於研究主題而言,能有概括性的 瞭解。此外,透過實際的訪談或參訪活動,讓研究者察覺原住民族就在身邊, 讓研究者時常能夠碰觸到原住民族的相關資訊,使自身能不斷思考反思相關的 議題。 就研究者的觀察,原住民族於臺灣社會面臨許多的困難或挑戰,如教育 權、姓名權、土地權或自治權等議題,於報章媒體或學術探討皆可多見。但原 住民族的困境尚未完全解決。因此,不讓自己僅是「他者」,而是瞭解原住民 族的想法,從原住民族的角度出發。研究者希望能投注己身之力,為原住民族 於臺灣社會所面臨的挑戰或議題,提出些許看法。. 二、 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研究的必要性 就研究者的觀察,政府制定的文化政策偏重於藝術活動的推廣,如文建會 推動之「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的內容與施政方向。對於傳統文化的尊重與認 同,以及價值觀的充分認知等較深層的目的,似乎無法從政策制定過程窺見一 斑。多著墨於「藝術美學」的推廣與基本認知、接觸,對於文化公民權的詮釋, 研究者認為較為狹隘,無法明確凸顯作為「權利」的主動性。因此,研究者試 圖去詮釋文化公民權是否能有更廣泛的運用範疇以及希望能凸顯文化公民權的 主動性,表彰權利的意涵。 從上述研究背景,研究者發現於少數群體或弱勢群體的部分,於現今多元 文化的社會氣氛中,文化公民權能作為該群體爭取權益的途徑之一。如上述研 究背景所提及的相關研究,能藉文化公民權作為媒介,在多元文化的架構下, 使少數或弱勢群體能夠發聲,傳承與發揚文化,並凸顯群體的主體性。而研究. 5.
(16) 者所欲研究對象為臺灣原住民族,於臺灣多元文化社會架構中,處於相對的弱 勢或少數,因此研究者試圖瞭解:能否透過文化公民權的建構,讓原住民族於 多元社會中發聲?除了於教育方面、法治制度著手外,若藉由原住民族自身主 張文化公民權的相關意涵,應能相見益彰。而要培養文化公民權的基本能力, 教育的學習互動過程當然不可或缺! 透過文化公民權的建構,傳承與發揚原住民族文化外,建立多元化的社會 氣氛,也是目的之一。藉由文化權利的保障,保有原住民族與整體社會多元性 的一面;此外,結合少數群體權利的概念,建構文化公民權的理念與體系,讓 我國對於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不只是空有架構,而是有具體的能力與認知,讓 多元文化的臺灣社會更踏實。. 三、 原住民族教師文化公民權觀點的重要性 研究者認為,要培育原住民族成為文化公民,發揮文化公民權應有之影 響,便是需要透過教育體系來實踐,而教師們成為非常重要的關鍵。教師是多 元文化課程實踐的核心,陳美如(2000)談到,教師應具有的專業需求,包括 應處於公領域中;應給予學生理論和觀念的工具;應體認學習知識是社會建構 的現象;允許並鼓勵學生用不同觀點去批判思考;提供學生不同的語言模式和 啟發設計;發展教室經驗中的學習法;帶領學生接觸不同的文化訊息,並透過 文化課程去深省等。研究者認為教師扮演著知識價值的傳遞媒介,亦是文化傳 承的中介者,相較於地方文化工作者而言,教師的影響力是積累成串,影響層 面較深且廣,因此教師的觀點便扮演重要的角色。教師們如何透過教學過程, 培養學生具有文化公民的意識,是本研究想要討論的範圍。特別將焦點置於原 住民族教師,因其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原住民族,亦為教師。本研究試圖瞭 解,原住民族教師如何透過教師本身的民族身份與文化載體,落實文化公民權 的理念,乃本研究討論的核心焦點。. 6.
(17) 我國與原住民族相關的政府組織,除原住民族委員會外,討論到原住民族 文化便會聯想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但以研究者的觀察,二會對於原住民 族文化的相關政策制定宗旨與目標,交集度不高。 因此,研究者希望藉由訪談現職的原住民族教師,訪談其對於文化公民權 內涵的觀點,並與研究者整理之文獻相互對照,探究其相似之處,彙整出原住 民族教師的文化公民權的看法。 但要如何使文化權能夠加以落實於現代社會中?是否會面臨其他的挑戰或 困難?研究者以少數群體權利為出發點,從少數群體的角度,討論少數群體的 團體權利。參考相關文獻研究以及原住民權利宣言,少數群體權利可加以細分 生存權與平等權兩大類,平等權又可區分為公民權與集體權(施正鋒,2005)。 其中,集體權中的文化權是本研究關注之核心。藉此討論文化權與公民權的結 合,探究文化公民權如何加以落實與實踐之?所遭遇的困難或挑戰有哪些?這 便是本研究試圖討論之處。 綜上所述,本研究以文化公民權的觀點,來看臺灣的原住民族,處於多元 族群社會中,其於人權保障方面可以有何主張,以及國家當如何注重少數群體 權益保障的問題及因應作為。面對全球化的文化權利的討論浪潮,對於原住民 族的文化發展及環境有何影響?原住民族本身又如何以基本權利為發聲基礎, 透過民主社會的機制運作,為自己的文化復興及維繫盡力與提出訴求?如何透 過教育的過程,使原住民族意識到建構、充實屬於自己文化權利的重要性?以 及如何使非原住民族瞭解、肯認與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權,或者其他少數群體 的權利意識,以建構臺灣多元文化社會的族群平等環境?希望藉由上述問題的 釐清,保障與促進臺灣原住民族的文化公民權之落實,並創建國內各族群的彼 此尊重的族群關係而追求努力。. 7.
(18)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壹、 研究目的 依據前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為: 一、 探究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內涵的觀點。 二、 分析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發展的所面臨的挑戰 與困難之觀點。 三、 歸納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之落實與實踐途徑 的觀點。 四、 依據研究結果,提出對於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相關政策或議題的 建議。. 貳、 研究問題 依據上述研究目的,希冀透過原住民族教師的觀點,瞭解原住民族教師對 於文化公民權的觀點為何,本研究的研究問題為: 一、 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內涵的觀點為何? (一)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內涵為何? (二) 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觀點為何? 二、 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發展所面臨的挑戰與困 難的觀點為何? (一)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所面臨的挑戰與困難為何? (二) 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所面臨的挑戰的觀 點為何? 三、 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如何落實與實踐途徑的觀 點為何? (一)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落實與實踐途徑為何? 8.
(19) (二) 臺灣原住民族教師對原住民族化公民權的落實與實踐途徑的 觀點為何?. 9.
(20) 第三節. 重要名詞釋義. 因應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及研究需要,茲將重要相關名詞的解釋與定義闡述 如下:. 壹、 文化公民權 文化公民權是實現一特定社會現況的權利。在此社會中,每個人都可主張 或行使個人或所屬群體的符號與文化資源,以使其文化有意義,且能對於社會 上既存的宰制提出批評性行動,並能在容忍與相互尊重的環境下肯認差異的存 在。 研究者從少數群體權利、公民權、文化權之角度,歸納本研究文化公民權 之意涵係指:基於尊重包容多元文化的價值體系,對於社會宰制或既存的意識 型態,以集體權(即少數群體權利)為基礎,藉由如自治權、特殊代表權、外 部排除權、內部限制權、肯認增能權等公民權利之主張,以保障少數或弱勢群 體的文化權,促使強化其文化認同、文化發展與再現。. 貳、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 根據上述對文化公民權的詮釋,將其闡述的基礎套用至臺灣原住民族。本 研究之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係指:將臺灣原住民族視為一個整體的前提 下,基於保障臺灣原住民族之文化與認同,以教育權為基礎,培養如自治權、 特殊代表權、外部排除權、內部限制權、符號象徵權、肯認增能權等公民權利 之增權賦能,以保障原住民族的文化權,促使強化其文化認同、文化發展與再 現,藉此有能力積極保障所屬文化資源之權利。. 參、 原住民族教師 本研究討論之原住民族教師,係指依據《原住民身分法》6所規定,而取得 6. 本法於公佈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公佈,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有條文參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130001. 10.
(21) 原住民身份者,且目前任教於高級中學或國民中小學的在職教師。. 11.
(22)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基於本研究關注焦點、研究問題的本質,以及研究者的時間與精力等因素, 本研究在研究範圍、研究參與者與研究結果之運用等方面均有限制。. 壹、 研究範圍 本研究著墨於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原住民族教師觀點的論述,以 臺灣社會為主。本研究期望以原住民族教師的觀點為基礎,討論文化公民權於 臺灣社會的情況,進而探討如何藉由原住民族教師,建構文化公民權的內涵, 以及於臺灣社會中落實與實踐的發展關係。論述則希望藉由原住民族教師的訪 談結果,討論與文化公民權相關論述的關係,以原住民族教師的學習經驗為範 圍,逐一探究臺灣在文化公民權的實踐經驗,以及未來可試圖推展的策略方針。. 貳、 研究限制 一、 研究參與者的限制 本研究的研究參與者,是以原住民族教師為主。由原住民族教師的觀點為 主要重心,探究教學過程中,原住民族教師對於具原住民籍的學生、家長,原 住民族教師任教學校,及相關原住民族的行政單位等的看法,而由這些看法, 進而去討論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的內涵。對於其他非原住民族籍的教師、學生 或家長,及其他相關行政單位,皆非本研究所能處理,為本研究之限制所在。 再者,本研究的研究參與者,限定為目前任教於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的 在職教師,因此,對於非任教於上述教育階段的原住民族教師,或原住民職前 教師,不在本研究探究範圍內。另受限於訪談人數、研究者自身時間精力等因 素,對於目前臺灣的十四個原住民族,無法各族兼顧,僅能概括性呈現。 此外,本研究採立意取樣與滾雪球的方式邀請研究參與者,因此研究參與 者的代表性較為侷限,僅能針對邀請到的研究參與者之觀點分析討論,尚有些. 12.
(23) 要素未能兼顧,如居住地區、成長環境、擔任行政職務與否等,上述因素對於 分析討論可能存有影響,呈現結果無法顧及不同地區或任教領域、職務等差異, 因此也為本研究之限制所在。. 二、 研究結果的運用限制 因本研究採質性訪談研究,而非量化測量研究,因而本研究的結論只能作 為類似研究情況的參考。 對於其他臺灣一樣具有文化公民權推展問題的群體,如客家族群、新移民 女性等,由於問題層面與原住民族所遇之問題面向有所差異,因此,如果單就 文化公民權的保障,應該能適用之。但於群體意識及政經社會問題的解決上, 仍具有諾大差異,無法反應個別族群的特殊需求,所以在論文分析上,較難顧 及,是本研究另一限制所在。. 13.
(24) 14.
(2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針對與研究主題相關的文獻進行探討。全章共分為五部分,將於第 一節先闡述公民權的演變,第二節說明少數群體權利的相關研究,第三節討論 文化公民權的相關論述,第四節針對臺灣原住民族公民權加以討論,第五節整 理相關實徵研究,以下分別陳述之。. 第一節. 公民權的演變. 本節針對公民觀與公民權的演變歷程,簡要概述。從公民觀的演變,進而 影響公民權內涵的變化,討論二者之間的連結關係。研究者試圖釐清公民權利 相關論述的影響,以及瞭解文化公民權的誕生背景。. 壹、 公民觀的變遷 Faulks 認為公民權(citizenship)涉及社會成員的特殊地位,其內涵包括了 各種權利、法律與社會責任,並堅持平等、正義與自治的價值(黃俊龍譯,2003) 。 對於現今民主制度為主的社會環境,若試圖使民主社群運作順暢且發展蓬 勃,單僅從民主制度的改變或建構是不足的。民主遊戲規則能否運作順暢,關 鍵在於使用者或參與者的素質,也就是公民德行(virtue)與政治認同(political identity)的素質是否足以應付民主制度運作時,可能發生之種種情境。因此, 在民主制度的社會情境中,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認為公民: 「是否 具有維持政治制度和公民福祉的意願與能力,以及如何培養公民具有此種意願 與能力」 ,是我們須面對的問題。傳統公民概念主要可分為兩個派別,分別是自 由主義的公民觀,以及社群主義的公民觀,以下概述公民觀的演變:. 一、 自由主義的公民觀 在自由主義的論點裡,Faulks 認為公民權是一組個人的權利,擁有權利意 味著個人的自主,讓個體免於他人或群體之干擾,自由培養興趣,發展潛能(黃. 15.
(26) 俊龍譯,2003) 。自由主義的論點與主張,主要探討兩項議題:政府權威與個人 權利之關係,以及基於價值多元的事實,如何使擁有不同價值觀的個體得以建 立共同的政治、社會和經濟體系。以下以四個面向探討自由主義公民觀的觀點 (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林火旺,1998): (一) 個體權利優先於國家 自由主義者認為個人是理性的主體,可自由追求目標與價值。因此個人可 自由地對現存的社會現象提出質疑或批判,並能在此質疑的考量下,個體可自 由選擇是否繼續擁有此一社會歸屬。因而政府對個人而言,不存有必然性或目 的性的聯結關係。國家政府是個人基於自保、自立等動機自願建構的機制,個 人是優先於國家的。政府制度的建立是基於個體功利考量,為個人能有效行使 權利且不受威脅而成立的工具性關係。因此,政府權力是被侷限於公共領域, 而公共領域的規範是群體共同制訂出來。 (二) 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 在自由主義的主張中,公民資格便是一套權利體系,目的在確保每個個體 都能完全平等被視為社會一份子。強調最大的均等自由,即每個人都有權利充 分享有各項基本權利;亦強調差異原則,即對於社會地位不利者,塑造差異的 機會平等或立足平等。換句話說,自由主義以保障多元、承認差異的前提下進 行討論。於非公領域中,皆屬個人自由權利的範疇,每個人可以追尋自己的生 活方式。 (三) 消極性不侵害個體權利的國家觀 此部分強調公民具有建構、修正與追求目標及價值的能力,能夠基於理性 判斷正義的價值,因此國家需基於中立性,消極性不侵害及輔助與尊重公民擁 有追求自己的價值目標和生活方式的自由。國家的目的在保障個人的基本公民 權和政治權利,而不在強加某種價值觀或意識型態於公民身上。 (四) 公民消極性的政治參與 16.
(27) 自由主義強調具有自主性的公民,基於社會契約而形成國家或政府。政治 參與只是基於社會契約的工具性產物,目的在維護個人的權利,而非促成共同 的價值觀。此外,也不可能要求每一位公民都積極參與,因而只強調公民的選 舉與投票,亦認為公民消極性的政治參與亦可維持民主穩定的狀態,且不作為 也不會損害公民的權益,而是公民權的另一種表現方式。 自由主義偏好個人自主的價值,與國家是成二元對立的狀態,也就是公/私 領域有明顯區隔,彼此是分離的。自由主義試圖營造公領域裡,有共同可接受 的政治原則,確保社會的協調運作;另一方面於私領域能包容與保障個人自由 權利的展現,尊重多元差異的存在。自由主義架構下的政府或統治者必須保障 每個公民在立足點上擁有公平機會與政治權利,同時政府為了保障公民擁有此 意義上的平等地位與機會,必要時可對某些公民的自由平等權利進行限制(張 培倫,2002) 。強調於公領域建立一共同規則或制度,建立權利制衡的體系,個 人權利受到保障之下,進而多元與差異也能加以包容與尊重。. 二、 社群主義的公民觀 社群主義的公民觀亦可稱之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觀,此論點強調個體是社 會的產物,社群的文化與價值觀會使所屬成員內化成個人的文化與價值觀(林 火旺,1998)。 相對於自由主義,社群主義針對自由主義的某些缺陷,提出相對應的看法, 以下亦分成四方面簡要討論之(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林火旺 ,1998) : (一) 國家權益優先於個體權利 社群主義者認為,所謂的「社群由一群生活在共同疆域中,具有共同歷史, 分享共同價值,共同參與社群活動,並具有高度團隊意識。」強調共享與互惠 關係,公民是因社群而存在,換句話說,由國家決定個人在群體的相對地位, 非由個人決定工具化的國家之目的與功能。. 17.
(28) (二) 群體共善政治與個體權益 承接上述,社群主義者主張共善政治,意指政治社群中存有一實質的價值 觀,用來界定善與美好的生活方式。公民認定社會具有一個共同的善,是所有 成員一齊努力、一種相互的承諾。共善不是公民偏好的總和,而是一種共同標 準或共同目標,強調群體權益的優先性。亦即,個人為了社會整體獲其他成員 的福祉,有必要時會犧牲自己的權益。 (三) 群體政治認同感 Taylor 將上述公民對於共同善的追求稱之為愛國心,意指一種對自己所屬 社群的政治認同感,是構成政治社群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由於資源稀少性與 生活方式的異質性,難免產生衝突,當衝突發生時,若要求對不同利益和生活 方式保持中立,必然對自己所屬社群產生威脅,因而強調對自己社群的忠誠與 認同感。 (四) 公民積極性的政治參與 對社群主義而言,公民可以參與公共領域的決策過程,促成社群的共善。 公民參與的意願與能力是公民權的一種,也是公民資格的必要條件。當個人參 與公共事務時,他們成為公民;當個人共同參與,亦同時形成社群。透過討論 與行動的過程,瞭解他人的想法,藉由合作,彰顯公民的積極性。 社群主義的公民觀是將公民之間視為共同體,彼此相互合作,非對立或絕 對的二元劃分,個人的自由與自主性就是展現於團體的互動之中,超越私立、 追求公益的具體展現。社群主義的公民觀相對強調公領域高於私領域,強調群 體必須積極參與公領域的運作,將群體的整體性與共同善置於前者,有其優先 性。. 三、 多元文化主義的公民觀 由上述可知,自由主義公民觀將公民權視為一種地位或資格,具有許多權. 18.
(29) 利,是一較分化及鬆散的團體。而國家屬工具性組織,用來保護個人實現權利 為目的;而社群主義公民觀將公民視為一種職位或責任,公民是積極行動者, 透過參與公共事務以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形塑社群意識,並實現共善社會的 理想。 (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然而,隨著跨國移民與文化跨越國界 的現象不斷增加,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皆有其盲點之處,因而興起多元文化主 義的公民觀。 林火旺(1998)認為,雖然自由主義的主張成為西方最具宰制的意識型態, 但同樣的也受到最多的批判。自由主義將每個人都視為平等、都擁有相同的權 利與義務的成員,強調普遍性,忽略特殊性。但這普遍公民觀的產生卻對基於 個人或群體特殊性,加以貶抑或排斥,形成不平等的壓迫與宰制。因此,透過 諸多社會運動的興起,多元文化主義的論點逐漸興起且受關注。 早期多元文化主義的論述是將焦點關注於大規模移民所形成的族群差異。 但隨著族群與性別等社會運動的發生,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與其相 關權利的發展,被視為一種政治的意識型態,在公民權研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王俐容,2007) 。多元文化主義的論述形成,透過其理念的闡述, 「多元文化」 成為社會共同的價值目標,促使社會承認多重的、相對的自我認同。 多元文化主義強調「差異政治」或「肯認政治」的概念。差異政治是因其 涉及個人或群體追求種族、性別或文化的歸屬,以及建立在其上的認同,因而 採取的政治行動模式。也就是說,差異的承認與保護是落實平等的關鍵(簡成 熙,2000;張培倫,2002;朱柔若,2008) 。自由主義肯定每一位公民追求與修 正理想的能力,並同意平等對待個人於發展此一能力時所需要的重要利益,以 各種公民自由平等權利設計確保個人追求其美好人生的可能性(張培倫, 2002) 。而多元文化主義便是承認少數群體的合法地位,並致力滿足少數群體文 化平等地位的主張。少數群體成員目前雖然至少在形式上擁有平等的政治、公 民、社會經濟權利,但事實上在自由社會中卻仍處於不利與被壓迫的地位。多 19.
(30) 元文化主義強調差異的存在,主張應將差異納入公共領域予以承認,並個人作 為一個公民具有平等的權利外,每個人可能又同是一個族群的成員,而文化與 族群是構成社會的獨立單位,有其獨特的認同需要肯認之(許育典,2006) 。承 認文化和族群的特殊性,肯認不同文化和族群的平等價值,並對不同文化和族 群平等尊敬,如何建立群體間的對等關係,確保文化差異的論述存在,是文化 公民權要協助之處。 為了落實文化權,多元文化主義又衍生出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 的概念。文化多樣性的提出是基於多元文化主義已走到多中心、多重、不穩定 的文化局面,其提出便是想取代那樣的多元文化主義。文化多樣性強調文化或 是傳統之間相互混合、跨越與交錯,這些互動將製造出文化多樣性與社會變動 的相互滲透,而帶來難以預料的文化影響(王俐容,2007) 。也就是說強調混雜 的文化現象,存在於現今社會的事實,避免掉入過去多中心的多元文化主義所 製造出來的窘境,直接面對混雜文化現象的存在事實。但同樣地,混雜的文化 現象所存在的問題,便在於差異跟認同可能無法建立出某種規範或範圍來釐清 彼此的差異,也無法找出共同的價值,以致於文化權的基礎會搖擺不定,因而 透過國家政策機關的協助,便是建立文化權的強力媒介。 多元文化主義介乎個人自由主義與集體社群主義之間的多元文化觀點。 從肯認差異的觀點,強調作為國家公民在政治參與的層面上,要能擁有平 等的權利與義務,這是普遍性民主國家擁有的常態。但若以群體的角色參 與時,則必須加以注重與正視族群文化的差異,面對與解決強勢群體的文 化宰制,以及壓迫弱勢群體的社會現實面(賴澤涵、劉阿榮,2006:11)。 多元文化主義透過肯認差異;重劃公/私領域,建構容納不同群體觀點的公 共意見;少數群體特殊權利與保障;以及從我族中心轉化至多元文化主義,肯 認差異與多元的社會現況。. 20.
(31) 貳、 公民觀演變對公民權內涵的影響 多元文化帶來公民討論的新衝擊。從六零年代開始,隨著移民的頻繁、少 數族群爭取平等待遇的運動逐漸興起。而到了七零年代與八零年代,少數族群 在教育議題、以及在社會經濟的影響力日漸成長,造成了公民之認同(identity)、 權利(rights)與相應的政策(policy)都成為公共生活的重要議題(吳立強, 2007)。從原住民權利、婦女權利、同性戀權利,到動物權、語言權利、身心 障礙者權利,在過去的幾十年中,我們看到西方國家紛紛出現對於包容與歸屬 的一系列新要求。公民權與國家權利組成了現代國家的基本關係,構成國家與 社會關係的重要解釋橋樑。公民權是獨立出來的,跳脫階級或種族,不論個體 間的特殊性,就公民權本身,是具有普同性的。從歷史脈絡裡,隨著公民權的 內涵和性質的變遷,政治或國家的性質與形式也相應產生改變。而文化公民權 是新興的公民權觀點,是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新型態。因此,理解和認識公民權 是有必要的,是理解國家與社會之間變遷的基礎。 Smith(王小章譯,2007)將公民權的意義歸納為四種。第一種是最原始的 意義,所謂公民即是只一個具有參與人民自我治理(self–governance)過程的政 治權利的人。如投票、被選舉產生或政府任命擔任公職等權利;第二種則是把 公民權看為一種純粹的「法律地位」 ,係指在法律上被承認為某個特定、具有政 治獨立主權的政治共同體的成員;第三種則是較為寬鬆的定義,只是歸屬認同 於某種群體的人,就具有該群體或共同體的公民權;第四種則是第一種與第三 種的結合,也就是公民全部僅指某個群體成員中的成員資格,也以此作為某種 適當的行為準則。一方面具有共和主義的概念,另一方面又有指稱各種人類群 體中成員資格。 Isin & Turner(王小章譯,2007)認為公民權的出現,原因可能在於後現代 化與全球化的大環境,伴隨相關的具體表現,如階級重構、新的國際治理體系、. 21.
(32) 各種社會運動等,促使置身於這些變化下的行動者、學者們重新思考。從不同 的問題,如原住民問題、難民問題、移民問題等,都被以權利與義務的語言, 進一步以公民權的形式呈現。不僅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被重新檢視,而這些權利 與義務也成為探討的議題。 Faulks(黃俊龍譯,2003)認為 公民權的魅力幾乎是無人可擋。不管是激進 派或是保守人士,都認為公民權能夠支持其政策立場,因為此概念橫跨了個人 主義與集體主義的成分。以自由主義來看,自由主義者肯定公民權係因為其主 張的各項權利保障個人不受干擾,有追求自我的空間;但就其政治意涵而言, 權利亦有強調個人參與建立共同的統治制度,便具有社會關係。也就是說,公 民權的意涵除了權利之外,也包括了法律與社會方面的責任。. 參、 小結 總結上述對於公民觀演變之討論,可得知公民觀的演變會影響公民權的主 張,公民權主張類型的變換,進而牽涉到人類基本權利的發展。由上述的研究 可以發現,公民觀的演變由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到現今所見之多元文化主義, 可以得知公民權的主題由個體、社群到二者兼容並蓄,可見個體權利與集體權 利是可以相得益彰,皆須加以重視。 以多元文化主義作為現今公民觀的主要論述,其綜合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 之觀點,從中找出個體與群體之間的平衡點,對於公私領域皆能有包容尊重的 社會氣氛。在多元文化主義公民觀的氛圍下,基於多元文化為社會的共同目標, 以及建立多重相對的自我價值觀,該主義強調差異的存在性,也就是社會是存 有不同文化或族群的特殊性,皆須基於平等原則,加以保障之。 臺灣社會是一多元文化社會,其中又以原住民族較有特殊性。於多元文化 主義的公民觀中,從肯認差異的觀點出發,原住民族於國家政治參與上的平等 權利與義務,是普遍受到國家法治的保障;但如同本研究的界定,將原住民族. 22.
(33) 視為一群體時,需多加瞭解文化差異、強勢宰制、壓迫弱勢等社會結構,對於 臺灣原住民族造成的影響。 本研究基於多元文化主義的概念,透過公民觀之演變,可知臺灣原住民族 文化公民權於多元文化主義的架構,以整體為概念,對於社會宰制或既存的意 識型態能提出批判或看法,藉由公民權利的運作與制度,積極保障所屬文化資 產的權利,建構多元文化的價值體系。受多元文化主義影響的公民權,凸顯了 多元價值是社會的共同目標,促使社會環境能讓不論個人或者群體的差異自我 認同感同時存在。在文化多樣性的前提下,如何藉由公民權的架構,使少數或 弱勢群體能增權賦能,是未來多元文化主義下的公民權未來可以持續討論的議 題。. 23.
(34) 第二節 少數群體權利 「人生而平等」是普世價值,但能確實落實嗎?透過相關宣言或法規的權 利保障,是最有力的方式。但接著要問的是: 「這樣就達到實質平等嗎?」制度 上的設計能有效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每個人都是受到相同的標準對待。但是對 於弱勢者而言,這樣是不足夠的!如何奠立實質上的平等?如何透過權利的賦 予,使弱勢者基於同樣的立足點,追求人生的理想?這些議題是少數群體權利 所要處理的焦點。. 壹、 少數群體權利的出現 一、 集體權的概念 提及「權利或基本權利」時,多會回至憲法層面討論之。憲法所保障人民 權利,一般被稱為基本權利。哪些權利須由憲法保障,哪些權利僅需法律保護 即可,要看各國對於基本權利的定義為何?而目前對於基本權利的討論,多引 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作為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若人民權利被歸類為憲 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後,接著要討論是分屬或兼具於個人權或集體權的範疇。須 是該權利的受益對象是個人或多數人,也就是說個人主張就可以達到目的,還 是需由多數人共同主張才可達到目的而定(李震山,2005) 。集體權之概念,是 本研究討論的基礎觀點。但如何找出具有集體性的權利,在以個人為主的憲法 人權體系下,稍嫌困難。集體權是第三代人權其中一個主張,與個人權的界線 不易劃清。 在國際上,主張與架構集體權的其中一個意義,在於保障少數或弱勢的群 體。但所謂的少數群體權利之保障,往往與優勢團體之權利保障形成緊張關係 (李震山,2005) 。在民主制度運作中,如多數決原則及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實 踐下,少數群體易成為被壓迫、歧視或不被尊重的對象。如何藉集體權之主張, 對於少數或弱勢群體予以差別之優惠或保護措施,即是集體權討論的焦點。 24.
(35) 每個個體往往是以隸屬於各種不同的團體或集體的成員身分(membership) 在生活著,個體可以成為享有權利與履行義務的主體,若將個體的存在意義原 子化(atomization) ,將使個體與其所屬群體疏離化(陳秀容,1999) 。於基本權 利中,具共同性質之個人權歸類成一種形式上的集體權利,所在多有。如婦女 權、兒童權、勞動權或原住民(族)權,多兼具個別與集體性。如原住民權係 指原住民個人基本權利,而原住民族權則指集體權利。依據不同的需求,可由 個人或集體主張之 7。亦有單純屬於集體權,李震山(2005)認為,若權利主張 之主體為國家、民族、少數群體或弱勢團體,以集體方式主張權利者,為純粹 的集體權,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66))第一條民族自決權 8的主張。 對於集體權利而言,Van D yke 提出族裔社群權利,強調藉由一群具有血緣 關係的人們,集體擁有一種特別的認同,可能基於種族或者宗教等,共同分享 其文化特徵,以集體的成就與集體的善為考量。這些團體應被賦予集體權利, 使其實踐與維持團體的存在與傳承。他將族裔社群譬喻為法人團體,強調以群 體為基礎作為權利的載體(引自陳秀容,1999) 。Van Dyke 並非不重視個人人權, 只是強調從群體的角度出發,並述明與承認每個個體是存在與隸屬於某個族裔 社群或群體之中。 如同上述,集體權利可由個人權集體化,也可能一開始便從群體的角度出 發,無法否認集體權利有可能侵害個人權利,但集體權利的提倡並非要取代個 體權利,而是希望從中找出平衡點,促使人權保障更加周全。Van Dyke 認為如 果少數群體以及每一個個體都被接受認為是權利與義務的承載者,才會促成正. 7.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 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該法同時涉及原住民與原住民族個別權與集體權之保障。 條文內容取自於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03,2010/1/6。 8. 第一條條文內容為: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 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25.
(36) 義與公平的落實。少數群體權利並非只意味著給予少數應得到的待遇,消除本 來受到的壓迫與歧視。也同樣意味給予所謂多數或優勢群體相同的保障,才能 真正落實公平正義的精神(引自陳秀容,1999)。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相關規定,有將個人權保障集體化的走向,如女 性、原住民、僑居國外居民、身心障礙者等,可知對於集體權的重視,保障少 數群體的權利。林淑雅(2000:45)認為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 「或許在國際人 權體系獲得一定程度的承認,但國際規範與國內法規範的連接,並不存在必然 的連接關係。」所以對於集體權利而言,若套用至原住民族,除了實踐《聯合 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外,另一方面也嘗試從國內法規體系做起。基於第三代 人權重視集體權的概念,我國對此亦須多加注意,但集體權的主張易與社會優 勢團體利益成緊張關係。如為保障原住民族之生活、文化、語言、參政等,除 了積極保障或特惠外,消極的便是規定禁止他者侵害其領域,但對於優勢群體 而言,也許無法全盤接受此作為。因此,多元文化的價值、尊重包容的態度就 扮演關鍵性角色。. 二、 少數群體權利的內涵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提到「所有人類生而平等」 ,1993 年的《維也納宣 言》則申明所有人權都是普世、不可分割且互相依賴的。從宣言內容我們可以 看到宣稱人權有普世性的主張,實際上並不受《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支持。 舉例而言, 《世界人權宣言》第 25 條提及: 「母親和兒童具有享受特殊照顧和協 助的權利。」根據宣言內容,某些人權僅專屬於特定範疇的人。而《維也納宣 言》認可幾項特定範疇,如女性、兒童、少數族群、難民、移民勞工、原住民 等。也可以推知,如果所有人的權利皆相等,如同《世界人權宣言》所宣示「沒 有任何的分別」,則為何會有特定類別的人權享有者出現。 有些人權是普世的,例如不受奴役的自由;其他人權則是潛在的普遍。可. 26.
(37) 分成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在某些特殊情況才會起作用的權利,如接受公平審判 的權利。第二種則是符合某些條件才會起作用的權利,如長大成人。這些條件 大部分的人都能符合。而於其他國際文件提及的特定類別,如女性或少數群體, 並未包含特殊人權,而被視為特別容易受到人權侵犯的傷害(湯智貿譯,2006) 。 人權的普世性說法忽略人類彼此有差異的事實。 《維也納宣言》中,肯定人權的 普世性,卻加上但書,提及「國家和地區的獨特性,以及各種歷史、文化及宗 教背景都必須加以考慮。」 現代國家大多是文化多樣性的社會,很難避免不同文化或族群之間的衝 突。特別是基於弱勢或少數群體與主流群體之間的矛盾,諸如語言權、文 化權、政治權、土地權等爭議性的問題(董秀蘭,2009:26)。 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確保每位成員都有公平平等的機會追求個人的價 值觀或美好生活方式。因此,對於少數群體權利的相關保障,國際性的法規或 宣言,亦多有著墨與討論。與少數群體權利最相關的國際法條款為《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公約》 ,其 第 27 條提及: 「不得拒絕給予個人隸屬該類少數族群的權 利;在其所屬社群或團體中,得享有其文化,去宣揚與實踐其宗教,或使用其 本身的語言」 。意即保護不同宗教、文化與語言的少數群體,使其擁有權利去享 受他們的文化、語言與宗教信仰。這條宣言也帶來些許反彈,如少數群體問題 形形色色,是否有普遍的解決方式?少數群體權利威脅到國家的凝聚力?少數 群體權利對多數群體有差別待遇?(湯智貿譯,2006)這些問題啟人疑竇,但 必須加以討論與解決。因而針對少數群體權利的議題,於學界掀起一陣討論的 熱潮。 「少數群體權利」一詞指的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少數群體成員的個人權利 (例如投票權) ,以及少數群體的集體權利(例如以原住民族語受教育的權利)。 第一種可能是人權原則所要求與保障的,第二種便與人權矛盾。集體權利也可. 27.
(38) 能造成定義擁有權利的群體的問題(湯智貿譯,2006) 。雖然會假設所有個人是 自私的而群體並非如此,但群體權利的要求也可能是自私而不公平的。當需要 使用集體權利來保護人性尊嚴,與人權立場是相符的;但若集體權利與人權相 衝突的情況下,一般來說後者優先於前者。須思考的問題在於:文化少數群體 是否有權利因其文化獲得國家的資助?國家支持某些少數群體的文化政策可能 是良好的政策,但這樣的支持是否是基於人權概念呢?仍回歸到少數群體權利 的議題,以下便針對少數群體權利,研究者擇以 Will Kymlicka 以及 Jacob Levy 二位學者的主張,討論其對少數群體權利的看法。. 貳、 少數群體權利之相關研究 一、 Will Kymlicka 的主張論述 研究者認為,近代對於少數群體權利理論,論述較為積極且深入的,當推 加拿大自由主義學者 Kymlicka。Kymlicka 以多元文化公民身分以及群體差異權 利的概念,從自由主義的角度反思多元文化主義的說法。其從少數群體權利的 自由主義理論觀點,提出一些原則來區分不同類型的少數群體訴求,並評估其 正當性。且其主張差異化的公民身份,亦即多元文化公民身份,認為文化對於 個人認同以及社會認知同等重要,也認為傳統自由主義將認同與國家劃上等 號,但二者應是可分開討論的(黃俊龍譯,2003) 。Kymlicka 並不認為少數群體 是人權的一部份,因為人權原則並無法解決少數群體造成的某些重要問題。文 化少數群體的成員可能遭受不公平的待遇,這些不公平的待遇是由多數群體的 權力所造成,而且並不違反人權。人權原則會將問題留給多數決定,而這也會 造成少數群體會遭受多數群體造成的不公平待遇(湯智貿譯,2006)。 Kymlicka(1995)認為傳統自由主義的單一公民身份,不足以保障少數群 體的權利,他提出「群體差異的公民身份」 (group-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 ,並 主張以此身份取得「群體差異權利」 (group-differentiated rights) ,作為過去不足 28.
(39) 的補充。Kymlicka 所提出的群體差異權利訴求,旨在對某些種族文化群體 (ethnocultural groups)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俾使少數族群成員得以維繫對其 追求美善人生至關重要的特定群體文化與文化認同(張培倫,2002) 。Kymlicka 的論點保留自由主義的個人自主性與平等原則(Dhamoon,2004) ,他認為文化 是個人自尊與自我認同的重要基礎,讓個人有自我實現的機會;而以社會文化 的作為基礎,個人自由權利才具有實質的功能與意涵,因此須保障少數族群成 員使用自身所屬文化的權利(引自董秀蘭,2009)。 Kymlicka(1995)認為現今民主國家的族群衝突問題,來在於歷史的因素 與自由主義的傳統兩方面所引起,亦即可能是自願或非自願性的同化。自由主 義的傳統係指過去的民主政治強調個人的資訊與平等,認為集體或族群可能會 侵害個人的權利,因而形成問題衝突。於是他提出少數群體權利的概念,並將 其延伸為多元文化公民權的概念。Kymlicka(1995)指出公民權並不單指與一 套權利義務有關的身份,亦傳遞隸屬某一政治社群成員的集體認同。並藉由不 同團體或社群的共同認同,整合社會不同團體,形成了國家的概念。 Kymlicka 對於少數群體權利的論述,某種程度上應該受到 Van Dyke 的啟 發。Van Dyke 於 1970 年代提出族裔社群權利,認為於異質性的社會,資源不可 能平均分配,通常誰掌握政治,誰就握有資源。因此對於個體或群體都必須透 過人權加以保護,才是實質上的人權保障(董秀蘭,2009) 。少數群體的文化常 遭受到主流群體的壓迫,若僅是順其自然淘汰,本質上便是一種不平等正義的 型態。只有透過群體差異權利的設計,才能建立平等正義的社會。 王俐容(2006a)從 Kymlicka 的論述中,認為他將多元文化團體(特別是 種族與族群的需求)在公民權的層面提出,即多元文化公民權(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的概念,希望透過此層面處理文化多樣性的問題。 Kymlicka 將文化公民權的內涵轉向少數群體的權利,其所提及的多元文化 公民權的內涵包括自治權(self–government rights)、多元族群權(polyethnic 29.
(40) rights)、特殊代表權(special representation rights)(Kymlicka,1995;2002), 分別指涉: (一) 自治權 政治權利由少數群體成員所掌控,確保主張自治的民族或少數群體,其文 化能夠自由、自主與完整的發展下去,確保其少數群體所屬的人民利益。主要 功能在於避免少數群體或民族的文化事物受到多數族群在決策過程中的干預與 破壞。此項權利並不是暫時的解決方案,而是應該永久存在的權利。 (二) 多元族群權 主要針對來自於移民所形成的民族群。主張追求國家維持其中立性,進行 國家與族群性分離的改革,使每個來自不同文化的個人都能夠表現其於文化上 的特殊性,而不受到主流社群的偏見或歧視,避免主流族群阻擾少數群體於經 濟或政治上的成功。亦主張國家要以積極性的手段或政策,根除偏見、歧視與 不正義的差別待遇。 (三) 特殊代表權 在民主制度成為政治體制的重要性規範與理念的同時,對於決策程序的「參 與」被視為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於代議民主政體之中,對於構成決策機關的代 表,分屬不同群體或利益代表的個人,必須在決策過程中被代表,確保其代表 性的方式,便是在決策機關當中,為少數群體或弱勢團體預留一定比例的席次, 避免多數壓迫或暴力。 原則上,這三個權利非完全互斥,也不是缺一不可,只要少數群體依據所 處的環境脈絡,選擇一個有效達成目標的權利主張即可。但無論如何,若國家 沒有堅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以及禁止歧視的原則,是無法維護少數群體 及其成員的權利。 此外,Kymlicka 認為自由主義不一定會忽略個人與群體之間的關係,有可 能建立一種不同於中立、無差異原則的自由主義。他發展出社會性文化(societal 30.
(41) culture)的概念,亦即提供群體成員有意義生活方式的文化,此種文化以土地 為中心,共享相同的語言,不僅牽涉到共享的記憶與價值,也有共同的制度與 實踐(Kymlicka,1995) 。文化和個體一樣,可以是個人在所屬的文化內涵中建 立認同,也是得文化之間能平等互動,並非相斥,而是相互肯認。 總結 Kymlicka(1995;2002)的觀點,他從自由主義的角度切入,來加以 認定少數群體權利,得出兩項原則,一是少數群體權利是不得被支配的,不允 許一個團體支配另一個團體,要確保團體間的平等關係,即外在保護;再者, 團體內也不能因強調集體權,而壓迫成員的個人權,即內在限制。董秀蘭(2009) 將 Kymlicka 的說法更具體闡述說明外在保護是指某群體限制其他群體對本身進 行政治或經濟控制的權利。如:為避免主流社會的決策過於果斷,要求或限制 主流社會的權力要有所限制;內在限制則只限自自身成員的權利,目的在於保 護群體免於遭受內部異議。例如:假以文化傳統之名,行限制或壓迫所屬成員 之自由,這樣的權力行使是不被允許的,二者是可同時並存與推展的。Kymlicka (2002)以西方社會為例,將上述內涵加以擴充,本於自由主義的精神外,除 強調上述的內在限制、外在保護外,提及現代社會追求的幾項重要價值,如民 主、個人基本權利、經濟資源公平埲,在此氛圍中,透過少數群體權利的概念, 保障少數群體權利的文化權益。 Kymlicka 並非否定自由主義的立場,而是嘗試重新詮釋自由主義的核心價 值,正視少數群體遭受宰制與不利處境的不正義狀態,並藉由其所提出之特殊 權利的機制加以補救,試圖兼顧個體權利與群體特殊權利的雙贏。換句話說, 自由主義必須先承認少數群體的權益的存在,這是構成保障少數群體權利的前 提(董秀蘭,2009)。. 二、 Jacob T. Levy 的主張論述 Levy 融入與重整 Kymlicka 的論述,進一步將群體差異權利更為細分成八種. 31.
(42) 權利,分別為豁免權(exemptions)、協助權(assistance)、自治權 (self–government) 、外部排除權(external rules) 、內部限制權(internal rules)、 肯認/增能權(recognition/enforcement)、特殊代表權(representation)及符號象 徵權(symbolic claims)(Levy,1997),分別指涉: (一) 豁免權 係指免除法律上關於文化事項的不利立場,肯認差異的存在,試圖於不動 搖整體社會規範與少數弱勢群體之文化間,賦予文化群體或所屬成員個人免除 侵害的消極性自由權利。例如:臺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中的打獵,雖然現今法 規體系強調動物保育的觀點,但基於此屬原住民族文化傳承的重要構成要素, 於此便保有些許空間做為緩衝。又如我國對於耶和華見證人的解決方法,基於 其宗教信仰的理念以及我國憲法規定之服兵役義務,尊重耶和華見證人其宗教 信仰之規範,如對所有政治事件或軍事衝突保持中立,不參與任何政治鬥爭與 不符兵役。透過憲法解釋 9,因此採折衷之國防替代役,保障其權利和顧及憲法 義務。 (二) 協助權 係指社會主流群體對於弱勢或少數群體,協助消除相關可能阻礙,予以協 助之,使其能於多元社會中建立主體性。常見的方式如語言權的保障,像是多 種官方語言的使用、多種語言翻譯的政府文件、母語教學等,使少數或弱勢群 體能夠國家體制互動,建立雙語或多語系統的社會環境。 (三) 自治權 係指基於道德、文化或民族之少數群體,能對其團體擁有自治權利。也就 是說透過建立自治政府,決定原住民族自身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制度, 以自身的文化方式來參與政治,其牽涉的範疇十分廣泛。 (四) 外部排除權 9.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文。. 32.
(43) 係指限制該社會中外部群體或其成員的自由權利,排除對於弱勢或少數群 體的權利侵害,近似於 Kymlicka 提出的外部保護之概念,但 Levy 認為 Kymlicka 的說法不夠完整,只能部分保障少數或弱勢群體的權益。其認為應讓少數或弱 勢群體有類似於國家的權力來保障他們的社會,並非要獨立,而是建議採行自 治政府的方式實踐之,亦即由外部排除權可以導引出自治權的相關概念。 (五) 內部限制權 係指若違反群體內部的行為規範,嚴重者可要求離開該群體。Levy 以宗教 信仰為例分析,假設違反某宗教之教義規範,可將違反者驅離教會或放逐。不 同於 Kymlicka 的內在限制概念,Levy 認為 Kymlicka 僅是一種容忍性的自由權, 不具有強制性。 (六) 肯認/增能權 藉由民主法治體系,將少數或弱勢群體的傳統規範,使其「合法化」 。換句 話說,透過民主立法的程序,將少數或弱勢群體的傳統習俗、紀律或社會規範, 於符合現代法規體系的基本原則之前提,化成具體的法律條文。透過此法律條 文,使其傳統規範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保障其權益的行使。不僅是土地所有 權的議題,如狩獵、捕魚等傳統生活方式等,也是討論的焦點。而結合自治政 府與自治權的相關理念,肯認/增能權便是建構自治政府或自治權落實的法規依 據。 (七) 特殊代表權 係指少數或弱勢群體於政府組織體系中,擁有一定比例的代表權利,不僅 僅於立法機關而已。如於政黨政治的體系中,透過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方式,能 讓不同的群體於政府組織中,皆有一定的代表席次。Levy 認為少數或弱勢群體 的成員於政府組織體系中,有存在之必要,且須有機會能透過特殊代表的機制 予以選擇,並能主張其權益與理念。亦即除了要有特殊代表權的機智來保障不 同聲音或看法之外,也能有效的尊重與瞭解之。 33.
(44) (八) 符號象徵權 係指能保有不同差異群體的認知價值之存在性與其社會中的地位。如國 旗、國名、歷史記憶等象徵性符號,能公平具體呈現於教育或教科書之中,瞭 解其所屬群體對於個人、社會的自我認同價值、特殊性。 張培倫(2002)歸納上述權利內涵的特性,在消極方面,藉由群體差異權 利,社會不能再視少數族群及其文化為無物;在積極方面,藉由群體差異權利 的功能,使少數群體成員得以珍視其自尊與自我價值感、個人與集體成就。回 應到本節討論主題為少數集體權利之相關概念,擁有這些群體差異權利的基本 單元,主要為群體而非成員個人,譬如自治權並非個人所能擁有與行使,而是 以群體為權利運作單元。 從上述八種群體差異的權利而言,可以看出 Levy 的分類較為詳細,亦對 Kymlicka 的論述多有補充或重整。研究者認為 Levy 雖分出八種與文化相關的權 利,僅是歸類為主,未詳細論述這八種權利如何具體落實或實踐。但對於建構 文化權或少數群體權益而言,於架構體系上使之更加完整。且 Levy 基本上以「自 治權」為核心,甚至可說自治為少數或弱勢群體最終的目的。從其說法不時提 及要以自治的方式來落實上述權利,可以推知 Levy 認為自治權扮演著關鍵性的 角色地位。 研究者選擇 Kymlicka 與 Levy 的說法,作為少數群體權利的主要論述。研 究者認為 Kymlicka 的說法提供了一個架構,在現代國家多為文化多樣性的社 會,很難避免不同文化或族群之間的衝突,尤其是主流或多數與少數或弱勢群 體之間。Kymlicka 從「群體差異權利」的角度切入,以多元文化主義為核心, 提出三項處理差異與少數或弱勢群體問題的多元文化公民權,即自治權、多元 族群權、特殊代表權。但這三種類型的權利分類較簡略,因而會出現些許矛盾 或解釋不清之處,於是採 Levy 的論述,補足 Kymlicka 的分類模式。可是 Levy 的論述僅於分類,未討論權利間如何整合。研究者認為仍可回到 Kymlicka 提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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