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公營事業民營化
一、公營事業的定義與類型
公營事業(public enterprise)亦稱為公企業、公共事業、國營事業或政府 企業,係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基於各種政策目的及公共利益而自為經營,不以 權力為要素的事業(陳志華、甘國正,2008)。換言之,政府為因應社會需要 及公眾服務,以私法人的資格所設置的事業或企業機構,並以商業經營方式 從事營運之行為。
我國審計法第47條及會計法第4條,將公營事業區分為「公有營業機關」
及「公有事業機關」,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以營 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
公有事業機關。但須特別注意的是這二項法令對於各級政府經營事業的審 計、會計實務上並未嚴格區分,皆稱之為公營事業。故從法制面言,我國公 營事業制度的建立係根源於憲法第144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 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成為各級政府從 事公營事業的法源依據。另公營事業通常採公司之組織形態經營2,故吳庚
(2007)進一步定義公營事業為由各級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且從事私 經濟活動為目的之組織體。
茲將公營事業之類型說明如下:
(一)公營事業之經營形態:
1. 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例如經濟部所屬的台電、中油、台糖、台水公司,
財政部所屬的台灣菸酒公司,交通部所屬的台鐵、中華郵政公司。
2. 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例如桃園縣大眾捷運公司,係由臺北市政府、新 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按照桃園捷運路線的長度比例出資(出資比例依 序為6.67%、29.32%、64.01%),並由桃園市政府負責經營。
3. 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營之事業:例如臺北捷運公 司是悠遊卡公司最大股東,其餘股本由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神通電腦、臺北市及新北市之公車業者擁有。
4. 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事業(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之規定):例如早期的中鋼,
但為了達到民營化之「實」,政府持股會低於50%,但實際擁有決策或指 派董、監事的權力,例如漢翔公司(政府持股45.73%)、國軍退除役官兵 安置基金投資國華海洋企業公司與欣欣客運公司(政府持股比例各為 49.68為%與49.07%)、中油公司投資中殼潤滑油公司、台耀石化材料科 技公司、淳品實業公司(政府持股比例全為49%)。
(二)公營事業由國家設置或控股者,稱國營事業(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 條),由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控股者稱市營、縣(市)營事業(參照公營事業移
2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一、各級政 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 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 者。」另可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檢索日期:104.10.03
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例如「中華郵政公司」為隸屬交通部之國營事業、
「新竹農產運銷公司」為新竹市政府獨資經營之市營事業機構等。
(三)公營事業機構雖然亦負有行政目的3(參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條、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條),然其行為屬於私經濟範疇,原則上應受私法規範,但 在現行法制下,其財務審計(審計法第47條以下)、人事行政(公務員服務法第 24條及其他相關法規)等事項仍受行政法規之羈束。例如中華郵政公司不論是各 項資費收費、資金投資、預算編列、資產運用等方面,都受到政府採購法、預算 法、審計法、國有財產法等限制,不具有一般企業具相當自主性,且郵政服務人 員如違反郵政法之規定,必須受到刑罰或行政罰之制裁。
(四)公營事業之種類:
1. 生產事業機構:係指各級政府從事公營之生產公用事業,例如台糖、台 電、中油等公司,及各縣市瓦斯管理處、印刷廠、報業、自來水事業等。
2. 金融事業機構:係指各級政府從事公營之金融事業機構,例如臺灣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台銀人壽保險公司等等。
3. 交通事業機構:係指各級政府從事公營之交通事業機構,例如郵政、航 空、鐵路、公路、公共車船、大眾捷運等等。
4. 其他事業機構:係指各級政府從事公營之其他事業機構,例如魚、肉品、
果菜市場、農產運銷公司、金門縣陶瓷廠等等。
綜合上述之定義,本論文研究對象為中華郵政公司係隸屬交通部的國營事 業,且政府占有百分之百的股權,目前僅將兼具行政官署與國營事業性質之
「郵政總局」改制為具有私法人性質之「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至於中華郵政 公司未來是否民營化,尚無規劃推動民營化之時程表(交通部,2012)。
二、民營化的浪潮背景
民營化之浪潮背景與二次大戰後公營事業之擴展有關,當時許多國家為振興 經濟,帶動需求,以政府資源大量介入各項公用事業,進行計畫型經濟政策,公 營事業遂成為各國實現發展策略及穩定民生的重要政策性工具。隨著戰後經濟持
3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 條規定:「為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以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 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條例。」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2 條規定:「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 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續發展、貿易自由與科技進步,促使民間企業迅速成長,資本市場日趨完善,相 形之下,公營事業缺乏效率、浪費及虧損等問題,造成財政入不敷出,逐漸引發 民眾詬病及不滿。同時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興起,經濟學者海耶克所信 奉之自由放任思想取得主流地位,帶動解除管制及私有化的經濟思潮,期能減少 政府對於市場的干預,行政官僚的裁量權限儘量降到最低,簡化行政組織,減免 租稅,透過市場交易秩序達到有效率的資源分配(張英磊,2010:13-17)。是故,
國營事業應民營化的聲浪在政策上逐漸成型。
1980 年代開始,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及美國總統雷根不約而同地提出了國營 企業民營化的政策,藉由出售國有企業進行一連串民營化政策,希望以釋出國家 管理不當的經濟主體,交由民間接管解決龐大的財政赤字。在長達 18 年的努力 推動下,公營事業逐漸被納入市場自由競爭之規範中,範圍包括航空、天然氣、
鋼鐵、電信、石油、航運業、自來水、電力、機場營運單位、部分核能產業、煤 礦業以及勞斯萊斯…等等,促使英國的經濟情況獲得極大改善(鄭寶清,2013)。
由於公營事業大多屬於高度保護的獨占或寡占企業,缺乏競爭,創新意願不 高,加上官僚政治的干預,效率普遍低落。反觀民營企業因同業競爭激烈,必須 依賴資本市場融資而受市場紀律的約束,以及雇主給予員工分享利潤的激勵等,
效率自然較公營企業高(吳定,1994)。因此,各國見柴契爾夫人推動國營事業 民營化大獲成功之後,國營事業民營化的潮流即從歐洲、北美一直漫延至亞洲等 地。此外拉丁洲的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與中國大陸等國家,也都為了改 善國內經濟體系而採取強有力的民營化政策,自此公營事業民營化遂成為一股國 際潮流。
三、民營化的作法
民營化(Privatization)一詞並非驟然而生的概念,1961 年版的「Webster’s Third New English Dictionary 」起初是以「民營」(privatize)定義為「變更公的統治 或所有產業之地位為私的統治或所有」(林淑馨,2003),直至 1969 年 Peter F.
Drucker 在其著作「斷續的年代」(The Age of Discontinuity)一書中,使用了「再 民營化」(reprivatization)一詞,1976 年 Robert Poole 將該詞彙改成「民營化」
(Privatization)概念,並延用至今。而此新語彙亦在 1983 年首度編入「韋氏新 大學字典」(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中(李慰遲,1995)。
關於民營化之定義各家學說相當不一致,主因是民營化的概念包含國營事 業、公共服務等多樣內容,涉及不同的政策層面,若從不同角度觀察會有不同的
結果,很難給予明確或完整性的定義。前經濟部長施顏祥(1997:13)亦發現,
民營化內涵常因各國之政治、社會、經濟等環境相異而呈現不同之解釋風貌,
罕見任何二國有相同的作為,且同一國家因應經濟發展所需也採取不同的作 法。
就民營化(privatization)之字義而言,王榮祖(1993)譯為「私有化」、「私 部門化」、「民有化」、「民營化」等,故有若干論者(M. Pirie,1988)將民營 化作引申性之廣義解釋,認為其應包括「自由化」(liberalization)與「解除管制」
(deregulation)或是與「完全的市場安排」(pure market arrangement)視為相同 意義。然此界定很容易讓人擔憂政府是否假借「民營化」之名而行推諉責任之實?
詹中原(1993)即主張在討論民營化概念及定義時,不宜完全以成本價格、市場 誘因等經濟機制之角度來下定義,其前題應包含:
(一)民營化之公共責任仍由政府承擔,而轉移者僅是民間所展現的績效;
(二)政府角色是減少,但絕無法消失;
(三)唯有政府的能力及效率,才能保證民營化之成功。
故民營化應指政府減少直接涉入生產及提供財貨與服務,轉而強化政策能力
(規劃、監督、評估),以增加社會中私有機制之發展,進而提昇民眾所接受之 品質,且能滿足公共需求。在此定義下,政府角色並未退縮,而是運作重點及工 作內容之轉變,將節省之財力及人力投入提昇服務品質及整體規劃政策之功能4。
(規劃、監督、評估),以增加社會中私有機制之發展,進而提昇民眾所接受之 品質,且能滿足公共需求。在此定義下,政府角色並未退縮,而是運作重點及工 作內容之轉變,將節省之財力及人力投入提昇服務品質及整體規劃政策之功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