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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分成三部分加以論述。首先是探究公私協力的理論基礎;接著說明互動模 式,從中瞭解運用公私協力模式的必要性與價值;最後則是對國內公私協力的相關研究 進行整合性的比較分析,以瞭解目前國內各活動公私協力運作的現況,做為分析本研究 之背景脈絡因素。

第一節 公私協力之理論

公私協力最主要的關係主體乃是公部門與私部門組成,二者透過協力的方式追求共 同目標,在雙方信任、共同參與、及責任分擔的關係上,透過組織性的關係或網絡,同 享協力過程與結果的益處,其效果比單獨行動更具效率和效能。以下係就公私協力的理 論基礎加以說明。

一、公私協力意涵

公私協力關係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也稱為公私合夥關係,Smith 與 Ogden (1996) 提出一個定義,認為公私協力乃是超過一個部門的利益聯盟所進行的策略行動;

Peter 與 Pierre (1998) 認為,公私協力係指在公私部門中,許多依賴參與者彼此同意,

並能改善經濟及生活品質之行為;Mustafa (1999) 則認為所謂公私協力即政府公部門與 私部門之間一種動態互動關係;Marsh 與 Stoker (2002) 認為公私協力意指政府、企業

、第三部門及個別的公民,在追求實現公共需求上,所形成的合作及資源分享;公私協 力概念基礎是包含兩個以上之公私部門,以互信互助為基礎來構成互動網絡,彼此間相 互分享資源、共擔責任 (Akintoye & Li, 2003),然後由組織之間協力提供公共服務 (Grimsey & Lewis, 2004)。

新公共管理 (New Public Management) 近年來成為政府治理的新潮流,公部門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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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大方向定調領導而非細部事必躬親,並且在現今多元化的社會發展下,公私部門間 的互動與協議更加頻繁,無論政府部門或私人單位都很難獨立於此潮流 (胡滌生,2004)

。學者陳建行、李炳昭、李國維 (2011) 指出,公私協力概念基礎乃是兩個以上的行為 者,彼此以互信互助為基礎組成互動網絡,共同相互分享資源、共擔責任。Peters (1997

,引自林玉華,2003,頁6) 也提及協力 (partnership) 的定義可從五個方面來看:第一

、協力關係必須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單位,其中應包含公部門;第二、每個單位 都是主角,能為自己的目標,參與於協力關係中;第三、互相之間能維持穩定的夥伴關 係並且有持續的互動;第四、每個參與單位都必須在協力關係中提供資源;第五、所有 成員對協力的行動後果都具備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部門不再像以前一樣只扮演執行 政策的角色,更是一種「投資者」 (江修明、鄭勝分,2002)。公部門與民間部門間應該 能互相學習及創造有效的合作關係 (Bagchi & Paik, 2001),因此,一個真正理想的公私 協力應該是公私部門之間,秉持個別的專業自主、互相間溝通互動、水平融合、彼此間 互信互惠的協力合作關係 (廖俊松,2006)。所以公私雙方必須在一個平等的機制上,建 立一個平等且互惠的關係。

綜觀以上各家定義,對於公私協力理論意涵多所解釋,然而,公私協力理論的真正 意涵並非只是對公部門及私部門的功能各自表述,而是在探討公私部門之間的協力是否 能將功能性擴增,進一步達到更好的成效。本研究依研究主題將公私協力參與單位界定 為:公部門政府單位、營利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三方面共同參與「搶成功活動」的過 程中,互相之間的互動關係。在此將各家學者提出對公私協力定義表列如表2-1。

表 2-1 公私協力定義

作者 公私協力定義

Langton (1983)

公私協力的定義,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及個別的市民共同的合作與分 享彼此的資源,以實現、滿足社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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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uwenhoven (1993)

公私協力定義為政府與企業間協力合作的互動,為達成具社會與企業特質 的共同任務,而參與團體能各自維持其完整的一致性與責任,雙方預期的 協力效果必須比各自單獨的做為更實際而有效。

Pollock (1994)

認為所謂公私協力合作關係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團體在同一組織下運作

,雙方為達到的相同目標,結合科層體制的主從與自由經濟體系的消費者 和生產者,及外源化的理念,來補助傳統經濟的不足。

Bagchi & Paik (2001)

認為公私協力定義為允許政府與民間部門互相學習及創造有效的協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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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彰聰 (2009)

基於政府財政緊縮,以及政治民主化及經濟自由化的衝擊之下,希望藉由 民間資源的整合應用,尋求公私部門之間分工、分責、溝通的協力關係。

資料來源:陳炎煌 (2013,頁11)

二、公私協力產生之理由

在資本主義及民主政治發展到一個成熟階段後,政府、企業及民眾對自身的角色重 新體認,提供了公私協力發展的環境 (劉嘉雯,2000)。Paul F. Cousins (1982,引自陳敦 源、張世杰,2010,頁23) 指出,英國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之間過去常會同成立一些論 壇,藉以交換彼此之意見並進行一些協調活動,久而久之,這些論壇可能演變成為「半 自主非政府組織」 (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簡稱 Quangos),

當公私部門共同派員成為這些 Quangos 的決策成員,這種公私混和體制便是公私協力 (PPPs) 的基本雛形。在全球化 (globalization) 的風潮下,政府本身效率已經無法跟上外 在環境的急速變化,因此產生「新治理 (Governance) 模式」,以推動公私部門協調與合 作,達成共同治理 (co-steering)、共同管制 (co-regulation) 之目標 (張其祿,2007)。由 以上所述可解釋公私協力形成之背景,是要解決許多現代化國家所面臨的新課題,以下 將進一步說明公私協力產生的理由。

(一) 經濟結構的改變

當政府面臨財政問題,因為資源不足而難以推動政策時,公私協力就成為一種有效 的處理工具 (朱鎮明,2005)。相對的,在市場失靈的狀態下,由公共政策來介入市場的 運作,透過公私部門的協力,將國家資源與社會資源重新做更有效的配置,以求保障更 多人的權益 (郭昇勳,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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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共管理形態的改變

透過公私協力關係的建立,可以改善傳統公共行政的許多缺點,包括:膨脹的組織

、繁雜的行政運作程序等 (吳英明,1996)。從 1980 年代開始,不少新管理思潮也感染 公部門,使公部門逐漸的轉向民間組織看齊,同時興起與非營利組織合作的關係。政府 利用許多方式來提昇效能,如產生高經濟價值活動、提供更完善的服務、花費較少的資 本、政策融合、及增強組織間的溝通等 (黃智彥

1997)。

(三) 民營化的衝擊

在民主意識高漲的今天,在全民的監督下,政府鼓勵民間部門來參與,降低政府提 供的服務,並有效減少人民的疑慮,協力關係可說是民營化潮流下所產生的公部門與民 間組織之互動模式 (嚴秀雯,2001)。

(四) 民主決策與公民參與

當民眾及私部門參與公共決策的經驗愈豐富,愈能使社會整體環境受到人民的關心

,在此同時,公部門也回應了人民與私部門的要求。透過參與,不但可增加民眾的滿足 感,也能夠達到民主化決策和民間參與的效果,最重要的是藉由參與而可將社會形塑成 參與型的社會 (吳英明,1996;盧天助,2002)。因此政府和民間組織協力關係之發展必 須要以公民積極參與實踐為其基礎 (陳佩君,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