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私協力合作模式,相關學者依據不同標準而有不同分類,如 Hans 於 1990 年 提出公私協力關係模式有委託管理模式、承包管理模式、特許經營模式、租賃模式及參 組模式或合作模式 (丘昌泰,2000)。德國學者 Fritz Ossenbijhl 則以私部門參與量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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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私部門履行行政任務的型態來區分:1.私法組織形成的國家、2.行政任務轉移私人、3.
法律給予私人在公法上的義務、4.受國家監督的私人減輕國家經濟負擔行為、5.受國家鼓 勵及支持的私人行為、6.國家與私人合作情形 (詹鎮榮,2005)。公部門因其公共性的特 色,推行政策除了需要高度政治技巧並符合人民期望外,還有許多非營利目的的作為 (David, 2000),但私部門則是以營利為目標,兩者管理模式有明顯的不同,但絕非是單純 的二分法。丘昌泰 (2000) 指出,公私部門的分法應是呈現一個光譜的型態,從市場、國 家化的程度來劃分,最左端的是完全的私部門,其次是私有兼部分國有、公私合營的合 作部門、管制性的私部門、私部門經營的公共基礎建設,接著往右的方向是:簽約外包 的公部門、管理競爭性的公部門,以及最右邊的完全沒有競爭的公部門 (如圖 2-1)。
圖 2-1 公私部門光譜圖
資料來源:邱昌泰 (2000,頁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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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所列舉之合作模式,可以看出公私協力關係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會因為 介入的公共問題、參與的公私單位、責任權力的分配共享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簡莉莎,
2003)。以下藉由公私部門不同之干預程度、社會責任、互動之層級結構、權力與資源 分享等面向來進一步探討公私部門間可能的互動模式。
一、以公私部門不同之干預程度來分類
Wolmam 與 Leadbur (1980) 以公私部門互動時公部門的干預程度加以分類,從自 由放任至政府的所有式,分為七類:
(一) 自由放任式 (laissez-faire):此類形式的公部門允許私部門較無限制追求私部門活
動,儘可能減少政府指揮監督及干預 (包括法規、管制等)。(二) 民營化形式 (privatization):公部門不採自由放任態度,而是由政府將某些公共服
務角色、經營權或所有權等,部份或全部委由民間私部門經營管理,其假設是認為 公部門可透過市場運作而顯得更有效率。(三) 倡導促進式 (promotion):公部門透過提供公共設施及教育訓練等配套措施,鼓勵
私部門社會公共服務。(四) 公私合夥式 (partnership):公部門以合夥、合作追求彼此的互利,彼此同意相互
簽訂權利與約束規範,並積極參與公共目標而努力。(五) 誘因誘導式 (inducement):公部門提供私部門有利誘因,促使私部門在追求利益
之時,配合達成公共目標。(六) 法令管制式 (regulation or control):公部門以法令規範與管制私部門的行為,使其
行為與公共目標一致。(七) 政府所有式 (public ownership):是民營化形式相反的形態,即公部門負擔並執行
原應由私部門執行的事務,民間私部門只有順從及接受的地位 (陳建行、李炳昭、14
李國維,2011)。
二、以社會責任概念來分類
新公共服務觀念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公私協力應重視公共利益為最高原則,首重 公共價值,其次才是效率。吳英明 (1996) 提及,透過公私協力關係建立,人們需求適 時反應給政府,政府亦正確地回應並滿足人們需求,以「社會責任」為中心概念,政府 不再只是追求最大績效,私部門也不僅是最大利潤之獲得,而是公私部門共事,彼此分 擔責任,營造更大之社會公共利益。溫世綸 (2006) 指出,公私部門之間最重要的是合 作及溝通,也就是同心協力,藉由雙方互動中建立互信,建構公私合作的類型,瞭解在 公部門與私部門合作過程中,應有彼此的社會責任,由社會責任 (尤其是企業對社會之 責任) 所引申之責任歸屬,建立彼此互信基礎,由此才開始建立夥伴關係中的主從關係
,資源如何互賴,以及互動方式和氣氛,遇到爭議問題,如何協商處理 (張世賢、汪家 源,2006)。由此建構模式的因素有八個:社會責任、責任歸屬、互信、主從關係、資 源互賴、互動方式、互動氣氛及協商。同時建構成三個類型,如表 2-2,「垂直分割」模 式類型、「水平互補」模式類型、「水平融合」模式類型。
表 2-2 社會責任概念與公私合作關係
因素 垂直分隔互動模式 水平互補互動模式 水平融合互動模式
社會責任 私部門的自發社會責任較 薄弱
私部門漸漸產生社會責任 的意識
私部門已有自發實踐社會 責任
責任歸屬 公部門為主 視任務而定 公私部門共同承擔
互信 低 中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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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從關係 公部門掌握政策主導權;
私部門無自主性
仍由公部門握有政策主導 權;私部門自主性較低
公私部門共同協商;私部 門較有自主性
互動方式 指揮-服從 配合-互補 協議-合夥
資源互賴 私部門仰賴公部 門資源 公私部門開始分享 彼此資源 公私部門間資源依賴程度 較深
資料來源:張世賢、汪家源 (2006,頁 110)
三、以互動之層級結構來分類
吳英明 (1996) 就公私部門互動關係所提出之三種模式:
(一) 公私部門垂直分隔互動模式
亦即公部門站在上層主導或指揮,而私部門則處於下層配合或服從地位,私部門的 活動,僅能在公部門所架構的層級組織下做有限的發展,同時也必須高度支持公部門的 政策作為,在這種模式下,公私部門的互動會傾向相互對立或互相利用,較無法與公共 利益建立緊密合作的關係 (如圖 2-2)。
圖 2-2 公私部門垂直分隔互動模式
資料來源:吳英明 (1996,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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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私部門水平互補互動模式
此種模式中,公私部門互相配合的程度增加,公部門雖然處於主導地位,但已經不 具有完全的指揮或是控制權,私部門雖處於配合的角色,但也不是完全處於服從或無異 議的地位,私部門透過社會責任的反省與行動,開始學習與公部門合作,作互補性的協 助。因此,此種模式中的公部門不用再獨自主導,私部門則屬於配合與嘗試與公部門共 同服務大眾 (如圖 2-3)。
圖 2-3 公私部門水平互補互動模式
資料來源:吳英明 (1996,頁 20)
(三) 公私部門水平融合互動模式
此種模式強調私部門不再是依存或是偏向公部門之下的附合體,亦不只是單純配合 公部門而行動,而是與公部門形成一種水平式鋸齒融合的互動的模式。公私部門之間的 互動從傳統的「指揮-服從」、「配合-互補」轉化成「協議、合作、合夥」的平等協力關 係。就此模式而言,公部門瞭解「分擔責任」與「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私部門針對不 同的事務而做不同程度的互動,因此,透過平等相互學習的行為,尋求共同解決公共事 務的方法,進而達成雙贏之局面 (如圖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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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 公私部門水平融合互動模式
資料來源:吳英明 (1996,頁 21)
四、以權力與資源分享來分類
Kernaghan (1993,頁 58-62) 進一步從權力與資源分享的角度將公私部門間的互動 行為分為合作型 (Collaborative)、操作 (Operational)、奉獻型 (Contributory)、以及諮商 型 (Consultative) 等四種模式。
(一) 合作型:一種真正權力分享型的夥伴關係,公私部門在合作的過程中,各自擁有決
定的自主權,任何的政策決定往往是在雙方共識建立之後形成,彼此之間不存在任 何的指揮命令關係,而是以積極性的溝通協調、相互承諾、共同管理的方式進行合 作。(二) 操作型:公私部門雙方只有工作的分攤,而沒有權力的分享;權力仍然掌握在擁有
優勢資源的一方 (通常是政府部門)。(三) 奉獻型:公私部門間,有一方願意也樂意提供資源,但卻不想介入公共服務的決策
和運作過程,完全任由另一方自主決定公共服務的活動作為。(四) 諮商型:公私部門間,擁有權力與資源的一方 (通常是政府部門),經常會因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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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服務的需要,而請求另一方 (通常是民間部門) 提供專業政策諮詢或特定技術知 識協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