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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理論與國小游泳教學之推動

在中央政府推行游泳政策的催促下,學校本身就設有游泳池的,即可運用現有資 源,響應政策的推動。但依照體育司98學年度學校運動統計,各縣市國小設有游泳池之 學校共123所,其中包含室內游泳池82座,室外游泳池41座,以設置率為4.81%而言,資 源的普及率仍屬偏低。故在無游泳池學校方面,已推動游泳教學之學校都以與民間業者 合作(陳冠錦,2001)、或協調附近有泳池學校以辦理游泳研習班及育樂營(陳福財,

2001)開始著手。就經營管理來看,許多無游泳池設施學校紛紛趨向與社區、鄰近學校 或公、民營泳池業者策略合作,比較符合經濟成本效益(葉聰信,2006)。可見儘管學 校欠缺游泳池,依然透過與業者的合作,使得學生可以到校外游泳池進行游泳學習活動

(林玲珠,2002;陳秀華,2002;楊武英,1996)。

公部門與私部門互動、合作,成就學生游泳能力的學習,可謂美事一樁。只是,其 中也牽涉許多有待克服的問題,甚至是學校、業者或學生與家長不得不有所讓步之處(呂 明瑾,2007;教育部,1999;陳中信,2006;葉聰信,2006;潘義祥,1998)。以此,研 究者就相關文獻資料,按「資源依賴」、「交易成本」和「社會責任」等面向分別呈現。

一、資源依賴面向

(一)實體資產

承上,游泳池普及率偏低,可說是執行游泳政策所需克服的一大難題(曹雅華,

2009)。學校實施游泳教學成效,常受限於教學人力不足與品質不一、游泳池數量不夠 與分布不均等主要問題,直接影響學生游泳能力檢測合格率(教育部,2010b)。陳武聰

(2003)提及屏東縣國民小學在游泳教學方面的現況分析,由於硬體設備的缺乏對有意 推動游泳教學的學校,大打折扣;楊武英(1995)從水上安全的角度來看,目前臺北市 水上安全教育最欠缺的前三項,排名第二的即為「游泳池太少」;林玲珠(2001)在調 查研究中發現,桃園縣國民小學硬體設施游泳場地不足且分布不平均,加上交通不便,

形成推動游泳教育的一大障礙。楊惠芳、莊舒仲(2010)引用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 平表示,高雄縣沒有幾所學校有泳池,卻「拚命」推游泳教學,一個泳池擠進好幾所學 校的幾百名學生,學員與教練的比例根本不符規定,很容易出問題。但很多學校不顧學 生安全,只拚檢測及績效。承此,從首善之區的臺北市到南部屏東縣皆苦於游泳池不足 問題,可見影響層面之廣。

(二)人力資產

國民小學純教學的泳池,多為校方自行管理,在校方人力不足,缺乏專職人員管理 的情況下,非上課時間,泳池多半是關閉不對外開放使用(呂明瑾,2007;曹雅華,2009;

陳中信,2006)難以達到和社區民眾共生、互動,進而完全發揮泳池的公共性。以臺北 市為例,馬總統於市長任內,戮力推動游泳運動,並宣佈2003年為「臺北四季游泳元年」,

將臺北市中小學的冷水游泳池改建為溫水游泳池,由原先38座增加為60座。但部份改裝 溫水游泳池之學校,無法委外經營,教育局又不同意補助經費,學校將學生游泳課集中 於11月,以為權宜措施。只是這種冬天閒置泳池的作法,違背設立溫水游泳池的初衷,

和原先未改裝前的公共效能相去無幾。臺北市是全國財政最佳的地方政府,進行的泳池 改溫專案,都發生學校電費或燃料費短缺情況,而其他連負擔營養午餐經費都有困難的

縣市,何來經費應付一年240萬的維護費?值得政府深思(陳玉梅,2010)。

陳秀華(2004)研究結果指出,游泳教師是游泳教學計畫之執行的靈魂人物,其專業 知能具備與否,更影響游泳教學之成敗,因此,要有良好的游泳教學師資,才能建立學 生正確的游泳技能與觀念。臺北市議會秘書處(2000)提到,臺北市國小體育課教師,

大多由一般科任教師或導師擔任,874位教授體育課程的教師中,只有219位能勝任游泳 教學,無法教授游泳課的高達655位,也就是有高達75%的國小體育教師自己是旱鴨子,

無怪乎楊武英(1995)在「臺北市國民小學水上安全教育之研究」認為水上安全教育最 欠缺的首位就是會游泳的師資太少。這也與林玲珠(2001)和陳武聰(2003)觀點相符,

人力資源方面以游泳師資及合格救生員不足且分布不均,為實施游泳教學的主要阻礙因 素。教育部(2010b)也發現師資問題是國小最為嚴重的障礙之一,98年國小教授游泳 課程教師畢業於非體育相關科系者高達49.1%,且其中未具游泳教練證者高達81.1%。況 且,時下大多數學校都與私人游泳池合作的情形之下,業者所派出的師資有經過系統化 的訓練嗎?還是只要有教練證及救生員證的就可認定為合格游泳教師呢?這實在是不 容忽視的癥結所在。

(三)財務資產

近來,教育部預計以每年十億預算,推動長達十二年的「泳起來專案」,原則上,

學校只要能提供興建長二十五公尺以上、寬十五公尺的泳池空間,學生數超過兩千人,

且鄰近區域的學校或鄉鎮沒有游泳池,都可提出申請,教育部將予以補助。不過推動游 泳教育,絕對不只是補助興建游泳池而已,更重要的是後續維護。地方政府的教育主管 人員,憂心在教育預算減少下,能否持續編列經費,會不會走回「政府補助」做半套,

只給硬體建設,不管後續維護的舊路。只怕原設定目標無法達成,反而形成中央亂花錢 的不良印象(陳玉梅。2010;楊惠芳,2007;楊惠芳,2009)。

於2010年九月甫開學之際,連續傳出學生在泳池溺水事件,教育部因此要求全國中 小學,上游泳課時,學生與授課教練人數比為十五比一,還要配置一名救生員。問題是

增加教練,錢從哪裡來?增加的人事費用,是由中央買單?縣市政府負責?還是由學生 付費?這些實際面的問題並沒有交代清楚。教育部的本意良善,卻使得經費沒著落的學 校,陷入是否該執行的兩難。以三到六年級共二十四個班級上游泳課,隔週上兩節,每 學期約需增加五萬元的教練費,這筆經費從哪裡來?教育部有義務講清楚、說明白(吳 悅,2010;吳啟綜、張彩鳳,2010)。以此,資源豐富的臺北市教育局為因應中央要求,

公布學校游泳池管理規範,除了依教育部規定,還要求學生七歲以下者,師生比最低為 五比一;七歲到十歲者,師生比最低為十比一;十歲以上者,師生比最低為十五比一;

另十歲以上初學學生,每班人數不超過十二人,非初學者每班不超過十五人。至於師資 與經費,教育局表示,以優先聘請校內或他校專任教師兼任授課為則,學校也可聘請校 外取得體委會認定C級以上游泳教練。經費部分則由各校代課教師鐘點費支付。相較於 臺北市,對中南部偏遠學校來說,提高游泳課師生比,除了有師資上的困難,在現行游 泳教學為學生額外付費的情形下,勢必增加家長負擔。高雄市文府國小校長蕭木川建 議,政府可對學有專精的運動人才鬆綁,讓體育相關科系人才進駐學校。游泳課很專業,

雖然由教師帶隊到游泳池,但學生的學習與安全,應由專業教練負責。不過,提高師生 比勢必增加授課成本,以該校為例,目前與業者簽訂的合約,是一名教練教授一個班級,

一旦提高師生比,一個班需要兩名教練,費用可能暴增。他也建議,顧及學校的困難與 家長的負擔,教育部不妨與體委會合作,或對學有專精的運動人才鬆綁。例如結合短期 專業運動教練人才聘用的辦法,讓體育相關科系的人才進駐學校,或與游泳池業者合 作,協助授課或擔任助教,對學生安全更有保障,也能節省家長荷包(吳啟綜、張彩鳳,

2010)。

二、交易成本面向

基於游泳教學換裝及交通時間的需求,每週佔兩節的體育課勢必採取連排方式,方 能因應游泳教學的需要。而此種編排方式乃屬暫時性權宜措施,一旦該學期游泳教學課

程結束,每週的體育課程編排即需回到以隔日編排為原則(教育部,1999)。當游泳課 程告一段落時,實施游泳教學班級的課程則須再做調整,此舉將牽動其他老師的上課時 間,影響層面可謂廣泛,對於班級數多的大型學校而言,此一問題將更加顯著,學校可 能因此改變實施游泳教學計畫(陳中信,2006)。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高 雄縣游泳資源不足,如果教育局要學校將游泳課納入正式課程,必須提供充足的設備及 經費,上級都以「鼓勵」的字眼發公文,卻頻頻向學校要「業績」,而學校也因為教育 部一聲令下,一窩蜂跟進,不管課程專業、資源不足的問題。加上,「體育」只是「課 程」的一小部分,「游泳」更是「體育」的一小部分,但目前游泳教學已經排擠到其他 課程。體育課通常一週只有兩堂,但如果實施游泳教學,加上交通往返、換裝等,往往 需要半天的時間,不但排擠其他運動技能的學習,還挪用其他課程時間(陳玉珊、陳康 宜,2010)。

學校與業者雙方在地位及利益有不對稱之衝突關係,故需藉由詳盡之契約簽訂過 程,說明彼此權利與義務關係,以免產生爭端(李宗勳、鄭錫凱,2001;莫永榮,2004;

Stiglitz, 1989)。在現行沒有泳池的學校推動游泳教學,約莫有半數的學校在安排游泳課 程時,並不需要學校提供相關行政支援,在於學校與民間泳池業者合作,以外包方式實 施游泳教學,有關車輛租借、場地租用、師資安排、課程規劃與保險等一概由業者負責 處理,所以並不需要學校提供上述行政支援項目(陳中信,2006;葉聰信,2006)。然

Stiglitz, 1989)。在現行沒有泳池的學校推動游泳教學,約莫有半數的學校在安排游泳課 程時,並不需要學校提供相關行政支援,在於學校與民間泳池業者合作,以外包方式實 施游泳教學,有關車輛租借、場地租用、師資安排、課程規劃與保險等一概由業者負責 處理,所以並不需要學校提供上述行政支援項目(陳中信,2006;葉聰信,2006)。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