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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撰擬說明

第四章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

第一節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撰擬說明

第一節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撰擬說明

本研究以促進幼兒自力與自發行為作為基礎,參照國內外相關規定與案例 資料,依據公立幼兒園所需要之機能撰擬規劃設計原則,提出基本建築空間及須 對應考量之注意事項,以提供規劃、設計公立幼兒園之建築師及室內設計從業人 員、經營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從理解與滿足幼兒園的實質機能開始,完善 國內幼兒之教育保育相關空間,協助確保國內幼兒園品質。

以公立幼兒園為撰擬範圍,係考量增設公立幼兒園係國內擴大幼兒托育公共 化、平衡托育服務公私比之重要政策,考量國內現行《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 設備標準》之規定自101年發布實施已歷4年餘,期間並補助公、私立幼兒園改善 教學環境設施設備,應有可補充說明之處,而相關規定是否能滿足公立幼兒園規 劃設計之需求及評鑑制度之查核,尚待教育部於106年度完成全體評鑑之結果。

復以公立幼兒園係國內主管機關於政策研擬、法案規範、方案評估、在職訓練、

品質督導、以及研究分析之基礎

2

,爰以公立幼兒園為制度補充之初期研究推動 對象,較能使相關規定符合各界之需要,及參採應用。

本規劃設計原則撰擬之公立幼兒園基本環境與空間相關說明與內容係考量 下列事項:

一、從機能說明空間之必要性

幼兒園往往須於單一空間兼容多樣化之行為活動,例如室內活動室綜合教 育、用餐、午睡、遊戲等機能,本規劃設計原則從使用者需求進行空間機能分類,

為說明主軸,並考量促進多樣化行為環境或多目的使用之空間,期使幼兒園能在 有限空間滿足幼兒、教保服務人員及職員等所有使用者之機能需求。

二、主動促進幼兒自立與自發行為的環境

幼兒園係指導幼兒基礎生活教育的場所,本規劃設計基準考量協助幼兒從環 境中累積生活經驗,引導其自立與自發行為與活動,並適切的避免因個體發展差 異造成相互間影響。

三、提供使用者安全與舒適的生活環境

幼兒園應能在保護完善的環境下,滿足幼兒各方面的需求,及保持其安全與 情緒穩定,本研究於各空間之注意事項考量幼兒對於環境之安心感,就健康、安 全、衛生管理等補充所須考量之規劃設計原則,以提供幼兒、教保服務人員、職 員及監護者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第二節 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原則

102111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102112 距加氣站100公尺以上;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30公尺以上;距殯葬設施30公尺以上。

102113 入口不得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且所處位置平均噪音 不得超過50dB。

10212 樓層

102121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位於山坡地 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

102211 幼兒園為確保幼兒到園與離園安全,應訂定門禁管 理及幼兒接送規定;備有幼童專用車接送者,每次 行車並應確實清點上、下車幼兒人數及核對幼兒名 冊。

102212 車輛動線須確實與幼兒接送動線分離。

10222 對外安全 管制

102221 內部空間應與外部空間有適當之區隔並避免視覺死 角。

102222 應能確保辦公空間配置於職員能隨時掌握出入口及 室外空間進出情形之位置。

102223 設置出入管制系統、監控系統及緊急通報系統,避 免無關人員進出,並在遭遇外部入侵時能即時監控 通報。

10223 緊急措施 與防災

102231 應訂定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包括施救步驟、

緊急救護支援專線、就醫地點、護送方式、緊急連 絡及父母、監護人或親屬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

並定期辦理緊急傷病處理演練。幼兒園應保存演練 及園內緊急傷病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

102232 應依相關規定,訂定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及 事故傷害防制規定,並對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 安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防汛、防海嘯、

防核、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

幼兒園應保存演練及園內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

102233 各空間之出入口配置、動線計畫須易於逃生避難,

且須檢討逃生避難路徑暢通及屬避難弱勢之幼兒在 教保服務人員輔助下安全之逃生避難路徑及所需時 間。

102234 應依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10224 一般安全 管理

102241 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 證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102242 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 限。

102243 幼兒園應訂定園舍安全管理檢核項目及作業程序,

定期檢查並維護各項設備、器材、遊戲設施與消防 設施設備,加強門禁及巡查工作,並保存相關紀錄。

102244 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 設施)之安全性;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

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102245 幼兒園應依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表,每半年自行 或委託廠商實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並保存相關紀 錄。

10225 室外設施 設備安全 管理

102251 設置於2樓或3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 手,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10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

102252 入口及1樓必須為無障礙通路,無障礙通路之設置須 參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02253 戶外遊戲場地面應無障礙物。

102254 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

10226 室內設施 設備安全 管理

102261 地板及牆面應平坦且材質應具彈性及緩衝效果,或 加設防撞措施;樓梯、窗戶及櫥櫃應裝設安全裝置。

102262 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英採用防滑材質,梯級應具防 滑條及防護緣;扶手形狀應為圓形或橢圓形,外爰 周邊長9-13公分,表面須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 物,扶手若鄰近牆壁,應與壁面保留3-5公分之間隔。

102263 高於75公分之坡道、平台、陽台等空間,應設置高 度不得小於110公分之防護欄,並設置不得小於高度 5公分之防護緣。

102264 電器、電線及插座應設置於120公分以上幼兒無法觸 碰之高度及範圍,或裝設安全裝置。

102265 窗戶應採用受地震或外力影響下破裂後碎片不易飛 散之安全玻璃,照明器具等應加裝防護措施避免破 裂後碎片飛散。

102266 各空間之家具及收納設備應加裝防護措施以避免地 震或外力影響下傾倒,並避免物品墜落。

10227 建築物無 障礙

102271 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園內無障礙設 計。

參考依據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102學年至10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日本保育所設置認可基準

7 器材結合處之外露螺絲釘及

地球 2 鐵鍊、鋼管不可銹損。

102313 加強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衛生保健教育及 相關防疫措施之宣導。

102314 建築物南向開口裝設水平遮陽,東西向開口裝設垂 直遮陽。

10232 清潔與消 毒

102321 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並留有紀錄。

102322 幼兒園應保持全園之整潔及衛生。幼兒個人用品及 寢具應區隔放置,並定期清潔及消毒。

10233 飲用水

102331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並 留有紀錄。

102332 經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每三個 月至少檢測一次大腸桿菌群,並留有紀錄。

10234 疾病預防

102341 實施疾病預防措施。

102342 幼兒園內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有疑 似感染傳染病者,應依相關規定通報當地衛生及教 102學年至10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1024 溫濕、採光、通風、噪音及色彩

10241 室內溫度 與濕度

102411 室內人員活動空間溫度維持在攝氏15℃-28℃度間。

102412 室內人員活動空間濕度維持在40%-60%間。

102413 建築物周邊空地種植植栽或設置水池以調節微氣候。

102414 外牆種植爬藤或屋頂鋪設隔熱層以提高外殼隔熱性 能。

102415 建築物南向開口裝設水平遮陽,東西向開口裝設垂 直遮陽。

10242 採光

102421 各個空間須能照射到日光,並注意直射日光。

102422 室內人員活動空間開窗面積須在空間外牆面積的 1/10以上。

102423 室內人員活動空間照度至少350勒克斯(lux) 以上。

10243 通風換氣

102431 活動空間應均有對外開口之自然通風,並應確認各 空間配置、開口部面積及位置,以確保能自然通風 提供足夠之新鮮外氣。

10244 空氣品質

102441 每學期應至少量測一次室內空氣品質。

102442 甲醛(HCHO)1小時濃度小於0.13ppm

102443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1小時濃度小於<215μ g/m3

10245 噪音振動

102451 室內人員活動空間環境均能音量(leq)應小於55分 貝(dB)。

102452 應注意上下樓層時之空間配置,於上層設置遊戲室 或能跑跳之幼兒保育、教育空間時,應考量下層空 間使用之振動影響。

10246 色彩計畫

102461 油漆、壁紙、緩衝材等裝修材料,以及設備、家具 等應選擇柔和之色相,並避免過度鮮豔之色度。

102462 室內人員活動空間平均演色性指數(Ra)應於80以上。

參考依據

行政院環保署「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噪音管制標準 CNS各種場所照度標準

美國GEI兒童場所及學校逸散標準 日本保育所設置認可基準

日本北海道認可保育所設施規劃 103 用語定義

1.幼兒:係指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3.教保服務人員:指於幼兒園提供幼兒保育、教育服務之人員。

3.公立幼兒園:由政府機關設立、管理及營運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

4.幼兒園設施: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空間、附屬空間及外部空間

4.幼兒園設施: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空間、附屬空間及外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