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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建築空間之基本構成

第二章 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原則相關規定之瞭

第四節 幼兒園建築空間之基本構成

一、抵園及離園

本項機能相關附屬空間為幼兒及其監護者每日與幼兒園最初及最後接觸的 空間,亦為監護者與幼兒園及其他監護者接觸之重要交流空間,需求對象含括幼 兒、監護者及教保人員。

因國內現行規定尚未就本項機能訂定相關空間之規定,本研究考量國內幼兒 接送屬必要之機能,爰將接送空間列為基本構成空間。另考量幼兒園除須與監護 者交流外,並應有效運用社區資源及辦理之活動,參酌英國及德國相關規定,將 資訊及物品交換空間納入;而個人用品置換空間係參考德國及日本考量幼兒生活 基本教育及培養其對於室內外居住空間之區隔,提列為本項機能之基本構成。

二、教育保育及遊戲

為幼兒 1 日行為教育、保育等從事各類型活動的必要空間,國內外有關幼兒 園建築空間之規定,多係就本項機能所屬之基本空間進行規範,例如室外活動空 間、保育空間、專用盥洗室等,本研究考量幼兒行為教育、遊戲、用餐、睡眠、

休息及衛生清潔等各項生活行為需求,參酌國內外之規定,提列室內活動室、教 育保育附屬及收納空間、多目的空間、個人置物空間、用餐空間、寢室、冷靜空 間、幼兒專用盥洗室、室內遊戲空間及室外活動空間為本項機能之基本構成空間。

三、營運管理

為園所經營相關行政事務、餐飲及安全、衛生管理,以及教保人員準備、

休息之必要空間,本研究考量辦公、餐飲供應、倉儲及衛生保健等營運需求,參 酌國內外之規定,提列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職員廁所盥洗室、廚房及其附屬空 間、清理空間、儲藏空間、健康中心及會談空間為本項機能之基本構成空間。

第五節 國內外幼兒園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分析探討

國內公立幼兒園園數依教育部統計資料(資料時間為 104 年 11 月 1 日)計 有 2,435 間(含分班),非營利幼兒園園數計有 25 間,私立幼兒園園數計有 4,357 間(含分班),總收托人數已達 46 萬 2,115 名幼兒,考量國內現行《幼兒園及其 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自 101 年發布實施已歷 4 年餘,期間並補助公、

私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應有須修訂或補充說明之處。本章節藉由分 析國內外幼兒園建築空間相關規定,建構公立幼兒園建築空間之基本構成,以供 本研究補充原則之依據,並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訂相關規定時參考,於本節提 列有關國內外幼兒園相關規定之初步發現如下:

一、國內幼兒園設施設備尚無整體列管機制,須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控管

教育部現以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並佐以評鑑制度就幼兒園實質之設施 設備進行控管,現於系統須填報之資料如下表:

表 2-5-1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三) 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表 土地狀況 □自有 □無限期 □租用 租用期限:

園舍狀況 □自有 □無限期 □租用 租用期限:

全園總面積 (㎡) 室內總面積 (㎡) 使用樓層 室外活動空間總面

積 (㎡) 室內活動室 (間) 室內活動室總面積 (㎡) 室內遊戲空間 (間) 室內遊戲空間總面

積 (㎡) 固著式戶外遊戲器材 □有 □無 淋浴設備 □有 □無

廚房 □有 □無 □與

國中/小共用 配膳室 □有 □無 幼兒專用洗手台之水

龍頭數 男幼兒專用小便器

幼兒專用馬桶數 男生用排溝數 □無 □有

健康中心 □有 □無 □與

國中/小共用 辦公室 □有 □無 教保準備室 □有 □無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有 □無

(資料來源:2016,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本研究整理)

按該系統多僅為有無該空間之檢核作業,尚無法就現行標準所規定之詳細內

檢核項目 符合 未符合 免檢核

三、各國依其國家特性的不同,而有其特殊之規定

德國之幼兒教保設施在教保空間外,尚設有供藝術、創作、音樂或工藝用途 供多目的使用之特別空間;瑞典之學齡前學校須考量放射能及與動物保育或飼養 空間之距離;而國內及日本因都市地區地狹人稠的關係,不易提供充足之室外活 動空間,爰有以附近公園及廣場替代或以室內活動空間替代之方式。本研究於建 構幼兒園建築空間基本構成及後續章節規定之撰擬,亦將參酌各國情形,調整符 合國內需求之內容。

四、部分國外自治規定不易取得探討

本研究考量研究人力及時間之限制,所載國外相關規定僅以共通規定或參酌 其主要城市之規定進行瞭解與說明,部分國家之自治規定,例如日本除國家統一 之規定外,亦授權都道府縣市訂定其自治規定,尚有無法完備之處。